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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轨制条件下的企业行为

时间:2023-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看“牌市价差”这个概念。在双轨并行条件下,市价一般高于牌价,这个高出的差额被称为“牌市价差”。该成本由企业“越轨”行为被政府主管部门察觉所受的处罚费用和按市价销售增加的操作费用构成。

首先看“牌市价差”这个概念。在双轨并行条件下,市价一般高于牌价,这个高出的差额被称为“牌市价差”。用PD表示。

让我们从企业的角度考虑问题。假定有A、B两个企业,影响企业纯收入的其他因素不变。双轨并行时,产品价格只有非牌价即市价两种选择。从投入方向看,如果A企业投入品采取市价,即IM,B企业采用牌价,即IP;与B企业相比,A企业等于增加了相当于牌市价差PD的成本,或减少了等额的纯收入。我们称这种牌市价差为-PD。相反,B企业比A企业增加了相当于牌市价差PD的纯收入,或者减少了等额的成本。根据同样的道理,从产出方向看,若A、B两企业分别采用牌价和市价,则A企业的牌市价差为-PD,B企业的牌市价差为+PD。

不同产品价格组合类型对企业纯收入的影响如表10.1所示。

表10.1 不同产品价格组合类型对企业纯收入的影响

对企业纯收入来说,最有利的是IP+OM型,最不利的是IM+OP型。一个企业,在其他影响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仅由于投入产出的产品价格组合形式不同,其纯收入就可能出现一定的、有时是相当显著的差别。因此,在双轨制规则下,企业必定产生追求IP+OM型,即“低进高出”,避免IM+OP型,即“高进低出”的行为倾向。

1.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间为提高IP和OM比重的讨价还价活动。改革以来,政府有关部门对管住哪些产品价格、放开哪些产品价格,以及管住或放开至什么程度,规定并不明确,而且经常变动。价格管理权限的下放,使价格管理方式较前富有弹性。政府有关部门对放开或管住某种价格必要性的感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的游说。哪个企业游说得多,就更有可能从政府的价格调整中得到好处。只要企业的游说成本低于从价格调整得到的收益,它们就不会轻易放弃。通常情况下,游说是一项“利润丰厚”的“业务”。游说内容包括:(1)论证本企业及其产品的重要性(要求保证IP的供应);(2)申述本企业对国家的贡献与面临的困难(争取上级同情);(3)列举同行业其他企业IP和OM份额较高的实例(争取提高自己的IP和OM份额);(4)提出某些逻辑上相互矛盾的论据,如在投入方面是计划经济的虔诚维护者,在产出方面又是市场调节的积极倡导者。

2.短缺产品的囤积与串换。如果预期内无法缓解投入品的短缺,而且其牌价供给得不到保证或者在时间上很不均衡,对牌价投入品实行超过短期生产需要的囤积,对企业就是一个很大的诱惑。囤积首先是为了维持企业的均衡生产的需要,避免临时因牌价投入品不足而用市价购买,多支付费用。囤积的另一个目的,是以某些多余的投入品串换另外一些短缺的投入品,以平衡供给结构。当牌市价差很大,对牌价转市价的监督不严,以及企业生产情况许可时,部分囤积的牌价物资还可按市价出手,把附加在牌价物资上的PD转化为货币形态。囤积的前提是拥有牌价投入品的货源。除了向上级讨价还价、贿赂(这在以后要讨论)等外,一个主要的获取途径,是首先囤积本企业生产的短缺产品,然后伺机串换牌价投入品。当然,采用这一方法的先决条件是企业产出品中的PD小于投入品的PD。产出品的PD在这里可被看作牌价投入品的搜寻成本。囤积还要占用资金,降低资金的周转速度。但只要与囤积有关的费用低于囤积产品的牌市价差,和牌价物资不足而争取时等待、排队、强制替代所体现的费用,囤积活动就是有利可图的。囤积活动收益系数可用式(10.1)表示:

囤积活动收益系数大于1,是从事囤积活动的前提条件。囤积孕育着串换。前面提到的投入品之间的串换以及产出品与投入品之间的串换,起点都是囤积。串换的直接原因是囤积产品供需之间的矛盾。但这个矛盾为什么不通过货币介入的交换方式,而通过物物交换即串换的方式解决,则是因为:(1)牌价与市价转换成本过高,(2)即使出市价,在市场上也找不到货源(所谓“有价无市”)等。串换的特殊意义在于,它在实现产品的使用价值换位的同时,使附加在交易双方产品上的PD发挥了价值尺度的作用。人们已经注意到,串换活动的再度兴起,是近年来与经济货币化程度加深并行的另一种现象。

3.计划份额的市场强制替代。这里所说的强制替代,既指计划牌价投入品不能兑现时被迫用市价购买,也指尽力把计划内的产出品转为按市价销售。二者存在着被动和主动的区别,前者通常是后者的结果。在许多场合,二者实际上是从买卖两方面来看的同一过程。

先看产出品的强制替代,第一,自行加大市价自销比例,这种做法多取隐蔽形式。加大程度取决于牌、市价间转换成本的高低。该成本由企业“越轨”行为被政府主管部门察觉所受的处罚费用和按市价销售增加的操作费用构成。如果牌、市价差高于二者的转换成本,“越轨”行为总是禁而不止的。实际经验表明,政府对所谓“乱涨价”案件的查处率相当低。除了工作积极性、受贿等方面的问题外,监督、查处成本高(包括政府没有能力增加更多的有关人员,如物价、工商管理、政法干部)是一个基本原因。第二,降低计划内合同兑现率。这是加大市价自销比例的逻辑要求。其方式包括延迟供货(把当时生产出的产品用市价出售),找借口降低供货率以至干脆不予供货(想找借口总是能找到的)。计划内供货合同兑现率低,是近年来的普遍现象。第三,紧缺产出品串换紧缺投入品。前面论及串换时,强调它的特殊意义在于交易双方产品上附加的PD发挥了价值尺度的功能。在这里串换成了牌、市价转换的特殊形式。牌价产品相互交换,等于以实物形式得到了按市价出售所得的PD。

再看投入品的强制替代。需要紧缺投入品的企业,是生产这些产品企业所采取的强制替代措施的直接承受者。对延迟供货,它等待、排队;对以次充优,以寅顶卯,它在实物上强制替代;对减少以至取消供货,它出高价在市场上强制替代;对物物串换,虽然它的不利地位略有改变,但仍不能不谨慎地满足对方要求。买方企业对违约行为不是不想诉诸于上级计划部门和法律,如果其结果不能有效制裁违反者,或者不论制裁与否,“告状”本身就可能严重损害了买卖双方的“关系”,以致招来以后更多的麻烦,买方企业宁愿“私了”而不愿“公了”,因为它为后者要付出更高的代价。

4.争取PD的贿赂活动。这种活动可以涉及较宽的范围和众多类型的当事者,如买方企业向审批计划内牌价投入品的政府机构行贿,以争取本企业IP比例的上升;买方企业向掌握一定牌价投入品供应权的卖方企业人员(经理、销售人员等)行贿,以增加本企业IP比例;卖方企业向审批扩大市价自销产品比例的政府机构行贿,以增加本企业OM的份额,等等。第9章讨论的贿赂模型同样适合于对上述几种情形的分析。与承包制分配关系中的贿赂行为有所区别的是,价格双轨制条件下的贿赂行为中受贿者被察觉受到处罚的可能性往往更小,因而贿赂行为更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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