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制是一种过渡性体制形态,具体地说,它是由政企合一、宏观微观大一统的传统体制,向经由获得了充分产权的交易者按照交易费用最小化原则自主选择而形成的新体制过渡的一种体制形态。然而,这种体制已过渡到了什么程度?它究竟是距离传统体制更近一些,还是距离新体制更近一些?它的不同部分的过渡程度有什么差别?这些问题则是不大清楚的。我们无法借助已有的描述“标准”体制形态的方法,确切地表达这种过渡性体制的特征,因此,有必要发展一种能够确切、具体表达和度量过渡性体制特征的方法。
假设传统体制为HG+HF,即作为等级组织的政府直接管理着作为等级组织的企业;新体制为M+HF,即市场体制与作为等级组织的企业的结合。严格地说,把新体制定义为M+HF是不准确的。按照交易技术结构与体制组织相容原理,在产权充分界定并可实施的条件下,与企业体制结合的既可能是市场体制,也可能是多种中间性体制以及政府管制体制[1]。但把新体制定义为M+HF也有一些优点:(1)可以简化对新体制的表达;(2)相当数量的交易活动实际上采用M+HF体制;(3)某些企业与中间性体制相结合的体制形式是由M+HF体制为起点演变而成的;(4)更重要的是,我们可以在交易者拥有充分产权的意义上理解M+HF体制与传统体制HG+H F区别,而这个特征是所有新的体制形态所共有的。因此,在不至于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把新体制定义为M+HF是可行的。
我们进一步假设过渡性体制为HG,M+HF,其含义是在传统体制中加入了市场体制因素。为了较确切地表达过渡的程度,给HG和M写上数字下标,以表示新旧体制因素此消彼长的变动状态,即假设,M0+HF=HG+HF;,M1+HF=M+HF。这样过渡性体制便介于,M 0+HF与,M1+HF之间。对过渡性体制过渡程度的观察和判断,可以简单地归结于对M值的观察和判断。
对过渡性体制中M值,可运用数量测定和多种过渡形态比较两种方法加以确定。
数量测定适合于新旧体制“双轨”并行,且各自覆盖的交易范围可以度量的场合。例如在价格双轨制条件下,市价产品占总产品的比重,可被大体上看成是价格体制中的M值。若市价产品比重为80%,产品交易体制就可以被表达为,M0.8+HF。同样,资产交易体制中按经由市场方式(股票、债券、商业性银行贷款)筹资的比重,劳动体制中合同工(企业和劳动力双向选择,存在劳动力“退出”机制)的比重,通过某种适宜的竞争方式上任的经营者的比重,都可被视为各自体制中的M值。
多种过渡形态比较方法适合于那种不存在明显的“双轨”状态,传统体制借助若干过渡形态逐步转换为新体制,而转换程度又难以量化的场合。例如委托承包、政府规定上下限的浮动价格、企业内部分配的“工效挂钩”等,就属于这种类型的过渡性体制。对这种体制,可把其置于已经经历的和将要经历的若干过渡形态序列中加以比较,然后对其中的M值作出大致估计,例如,就委托承包制而言,我们在第9章讨论由产权形式决定的政企间收入分配形式时,曾将其划分为统收统支、利润留成、委托承包、招标承包、按平均利润率承包、按市场资产收益率分配6种类型。委托承包在这个由传统体制向新体制过渡的分配类型序列中,大体处在居中略接近传统体制的位置,因此似可将其表达为,M0.4+HF。
实际体制分析中,上述两种方法有时需要结合使用。如在某一交易场合,其体制也是“双轨”并行,一轨为市场体制,另一轨并非传统计划体制,而是过渡性体制,这样就需要同时使用上述两种方法,以对该体制的总体特征作出正确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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