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制度与政策是我们搞好就业工作的指南和依据。 大学毕业生如果认真了解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当前就业工作的要求和相关的政策, 就会在就业过程中更好地找准自己的位置, 有效利用相关的条件, 使自己顺利就业。
一、 中国大学生就业制度的历史演变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一直随着国情不断地发展, 这是一个持续的变动过程。 根据这些政策实施的背景和特征, 大体上我们可以把它视为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时期。
(一)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80年代中期,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我国的高等教育是一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模式, 从招生到就业, 无不打上了 “计划” 经济的历史烙印。 学校按指令性计划招生, 学生按照计划分配, 用人单位就像一个 “大箩筐”, 有什么学生装什么学生。 我们通常把这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称为 “统包统分” 模式。 这种就业模式就是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实行由国家负责, 按照计划统一分配的制度。 其特点是“由国家包下来分配工作, 负责到底”; 执行的是 “统筹安排、 集中使用、 保证重点、 照顾一般” 的大政方针。
应该说高等学校毕业生由国家负责按计划分配的制度, 是伴随着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而产生和完善的, 这种分配制度与我国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 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 它保证了国家建设对人才的需要,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地区之间人才需求不平衡的状况, 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人才流向, 有利于社会安定。
(二) 教育体制改革下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 “统包统分” 的大学生就业分配制度越来越与新的经济运行机制不相协调,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发展, 其弊端逐渐显露出来, 该政策对于人才的合理配置、 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学校的办学积极性及用人单位择优选才都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亟待改革。
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颁布的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是我国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改革的重要标志。 而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是 《决定》 的重大决策之一, 它明确指出, 对于国家招生计划内的学生, 其 “毕业分配, 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 由本人选报志愿、 学校推荐、 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制度”。 这项决策为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基础: 国家有关部门开始对传统的 “统招统分” 制度逐步改革, 形成了以 “供需见面” 为主要形式, 以 “双向选择” 为指导目标的就业政策。“双向选择” 毕业生就业政策顺应了教育体制改革对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新要求, 适用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全过程。 有人形象地称 “双向选择” 毕业生就业政策开创的是一种 “自由恋爱” 的新模式, 以区别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 “包办婚姻” 模式。
“双向选择” 毕业生就业政策实施的结果, 对广大高校大学生和用人单位而言实际上是一种 “双赢”。 它实现了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 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 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 扩大了用人单位选才的自主权, 有利于用人单位择优选才, 促进了用人单位尊重知识、 珍惜人才风尚的形成; 扩大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促进了学校的教学改革, 增强了学校适应社会需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扩大了高等学校毕业生择业的自主权, 有利于学生发挥自身的素质优势, 有利于学生发展成才; 转变了在校大学生的思想观念, 提高了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和竞争意识; 打破了过去在单一计划分配体制下, 大学毕业生那种 “包上大学,包当干部” 的思想, 使在校大学生有了危机感, 学生感到没有真才实学就会找不到工作单位, 这从根本上为端正高等学校的校风和学风起到了推动作用; 保证了企事业单位的人才需要, 增大了毕业生到基层的比例, 充实了基层科研、 教学、 生产的第一线的人才需要。
(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进一步深化下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以 “双向选择” 为主要特征的毕业生就业制度只是过渡性的就业政策,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建立以 “自主择业” 为主要特征的毕业生就业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1993年2月13日由中共中央、 国务院颁布的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以下简称《纲要》) 是 “自主择业” 就业模式的政策依据, 它明确指出: 在20世纪90年代, 随着经济体制、 政治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 教育体制改革要采取综合配套、 分步推进的方针, 加快步伐, 改革包得过多、 统得过死的体制, 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政治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教育新体制。
以 《纲要》 为政策依据而确定的毕业生就业政策改革目标是: 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统包统分” 和 “包当干部” 的就业制度, 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 多数由学生“自主择业” 的就业制度。 即除少数享受国家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 单位奖学金的学生, 实行在一定范围内就业外, 大部分学生在国家方针、 政策指导下通过毕业生就业市场 “自主择业”。 在这种就业体制下, 大部分毕业生将按照个人的能力、 条件到市场参与竞争, 而不再依靠行政手段由国家保证就业; 用人单位也只能用工作条件及优惠待遇吸引毕业生, 不能等待国家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给予保证; 而高等学校作为就业工作的中介, 主要为毕业生“自主择业” 提供服务。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 尽管国家已经提出了 “自主择业” 的大学毕业生就业政策, 但到目前为止, “双向选择” 的就业政策仍是我国大学生就业的基本政策和主要模式, 这是因为“自主择业” 的大学生就业政策还需要一个过渡过程。 在我国, 建立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将要经历一个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 从不成熟到比较成熟的市场发育过程, 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培育和建立还要有个时间过程。 通过 “双向选择” 的政策过渡是必然的。
我国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真正能够大量地、 无限制地进入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 在2010年左右才基本完成。在这个改革过程中,国家会逐渐放宽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安排和控制,与此同时,在劳动人事制度方面,户籍制度方面也将继续进行深入改革, 并要建立起有效的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使人才流动更为自由,为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创造必要的有利条件。
二、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2009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下发的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 首次以公告形式公布了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就业的高度重视, 千方百计促进大学生充分就业。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 全文如下:
(一)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就业
1.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 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 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2.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补偿学费, 代偿助学贷款。
3. 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 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录取。
4. 对参加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三支一扶” (支教、 支农、 支医和扶贫)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等项目的, 给予生活补贴, 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 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 高职 (高专) 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今后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参加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二) 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5. 由政府补偿学费, 代偿助学贷款。
6. 在选取士官、 考军校、 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7. 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 优先录取。
8. 具有高职 (高专) 学历的, 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或经过一定考核, 入读普通本科。
9. 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 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 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三) 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
10. 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 享受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 户口、 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 聘用期满, 根据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 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11. 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 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 (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12. 为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 人事代理、 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方面的服务。
13. 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 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
14. 登记失业并自主创业的, 如自筹资金不足, 可申请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 可按规定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15. 参加创业培训的, 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16. 灵活就业并符合规定的, 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 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17. 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 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18. 机关、 事业单位免收招聘报名费和体检费。
19. 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20. 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 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并组织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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