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1年4月13日,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金某自焚身亡,其身后高达12.37亿元的巨额民间债务浮出水面。经过市公安局专案组的调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从2004年6月至2011年4月13日,该公司共陆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25亿元,向国有金融机构贷款2.17亿元,两项合计融资贷款24.42亿元。2012年1月17日,该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宣判:被告单位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王某等12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判处相应的刑罚。一审宣判后有9名被告提出上诉,该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企业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目的往往在于获得他人资金的使用权,供自己投资或者发放贷款,主观上具有返还的意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企业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那么就会引发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风险。另外,是否实施诈骗手段并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但却是集资诈骗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企业虚构融资用途,以高回报率或高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那么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诉标准和量刑标准都要比集资诈骗罪低很多。这与两种罪的社会危害性也是相匹配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另外,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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