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A公司是一家网络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2013年,该公司与武侠小说作家金某就《笑傲江湖》《神雕侠侣》等4部作品分别签订了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授权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有权以4部小说的名称、故事、人物为蓝本,参考改编为专供移动终端用户使用的游戏软件。为此,A公司前后支付了共800万元的版权费。随后,A公司根据《神雕侠侣》《笑傲江湖》小说内容,改编完成了同名手机游戏,并进行了公测。2014年5月,A公司发现B公司自行开发了一款名为《大门派》的手机游戏,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神雕侠侣》《笑傲江湖》等小说为蓝本,不论是在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的设置上,还是武功招式和故事主线上,都与上述小说一致。此外,B公司还在宣传《大门派》手机游戏时大量使用与金某小说有关的元素。A公司还发现,另有3公司参与了《大门派》手机游戏的实际运营,并从中获利。据此,A公司以侵犯作品改编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将B公司等诉至法院,要求上述4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20万元。B公司辩称,《大门派》是公司独立创作完成的游戏,并于2014年4月取得了该游戏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游戏人物名称虽与金某小说里的人物部分一致,但是脱离了金某小说的情节,没有实施A公司诉称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游戏宣传时,该公司也没有将“改编自金某作品”作为广告噱头。另外3家游戏公司均称,自身并非是《大门派》手机游戏的运营商,而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游戏收益最终由B公司享有。而且,3家公司还表示,在涉案游戏上传至平台时,均要求B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中细致比对了涉案游戏所展现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是否与金某小说构成实质性近似。认为从人物角度来看,《大门派》游戏人物与金某小说《笑傲江湖》中的人物名称完全相同。在A公司发出侵权函后,B公司将游戏人物名称略作改动,但也仅是同音字替换,人物关系仍与《笑傲江湖》完全一致;从故事情节发展来看,涉案游戏与《笑傲江湖》前7章情节发展基本相同;从细节设计来看,涉案游戏中再现了《笑傲江湖》中诸多经典桥段。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大门派》游戏构成对小说《笑傲江湖》前7章的改编行为,但因未涉及另外3部小说的故事情节,所以不构成对其他3部小说独家改编权的侵犯。另外,在游戏广告宣传方面,B公司运用了诸多《笑傲江湖》等小说中的元素,对A公司开发运营相关游戏产生不利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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