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企业的解散
企业的解散,是指企业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归于企业消灭,终止其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企业解散的事由可以是多方面的,大体包括:非法人企业的投资者或者法人企业的决策机构决定解散企业;企业章程或者协议规定的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被依法责令关闭撤销;法人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破产而解散;企业因合并或者分立的变更而解散;其他原因。
法人企业在进入解散的阶段其法人资格并未消灭,属于正在进行清算的公司;非法人企业进入解散阶段其经营资格也未消灭,但法律上限制其继续开展与清算无关的业务。
(二)企业的清算
企业的清算,是指企业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了结企业未了结业务,清理企业财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处理剩余财产等活动的法律行为。
企业清算须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组代表公司执行机构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企业决策机构或投资人予以确认,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注销登记。企业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企业即告终止。
二、具体企业组织的终止程序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终止
1.全民所有制企业终止的原因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终止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因违反法律法规,由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决定被责令撤销;(2)由主管部门决定解散;(3)由法院决定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
2.全民所有制企业终止的程序
全民所有制企业终止的具体程序如下:(1)作出决定;(2)依法清理债权债务;(3)依法办理注销登记;(4)公告。
(二)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的;(2)合伙企业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平均分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后,应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况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员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和终止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是指合营各方根据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经营目标的期望,在合营合同中对合营企业存续期间的规定。要注意对于限制类的中外合资经营项目,必须约定经营期限。对于属于国家规定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企业,除上述行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低的项目,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30年以上。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终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终止有以下原因:(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解散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期间权利、义务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合作企业中,外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并且已经收回完毕的,不再延长合作期限。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延长的,可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合作延长期限一经批准,合作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解散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解散的原因有:合作期限届满;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中外合作者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合作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关闭。
(六)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与清算
1.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外资企业的终止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1)经营期限届满;(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破产;(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上述第(2)(3)(4)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3.外资企业的清算
外资企业如果是由于前述第(1)(2)(3)(6)项所列的情形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清算委员会应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带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
清算费用应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终了,外资企业的清算净收益即清算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外资企业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注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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