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成果通常通过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实施,以下就技术许可实施的合同制度相关内容进行简要阐述。
一、技术许可的含义与合同形式
(一)技术转让与技术许可
1.技术转让与技术许可的含义
技术转让又称技术转移,技术转移是指技术在国家、地区、行业内部或之间以及技术自身系统内输入与输出的活动过程。技术转移包括技术成果、信息、能力的转让、移植、产业化、引进、交流和推广普及等。
技术许可是指技术供方以技术许可协定的方式,将自己有权处置的某项技术许可受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该项技术,并以此获得一定的使用费或者其他报酬的一种技术转移方式。
2.技术转让与技术许可的区别
一般认为,技术许可与技术转让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前者不转移技术的专有权,不论是部分权利还是整体权利的许可,都不会发生专有权的转移;而后者要转移专有权,尽管有时转移的是整体专有权,有时只是转移部分专有权,但不论是技术许可还是技术转让,针对的都只能是专有技术,而不能是公有技术。前者主要包括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而后者则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取得和应用的。此外,在现实的技术贸易中,技术许可和转让往往是更为综合的知识产权贸易的核心部分。实际上许多技术转让中,都包含商标的转让或使用许可、有关技术资料版权的使用许可等,所以,技术转让或许可往往是将各种知识产权在贸易中加以综合利用的复杂行为。但是,单纯的货物买卖,即使有些货物可能是技术密集型的产品,也不能算作技术转让;同样,单纯的商标或版权的转让与许可,也都不能被视为技术转让活动。
(二)技术许可的合同形式
本质上,技术许可是对与技术有关的权益进行支配。具体来说,是指在保留专有权的前提下,为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在一定范围内将与技术有关的专有权或其中的某些使用权交由他人行使。
通过技术许可进行的技术贸易,被称为许可证贸易。许可证贸易是实现国家间、企业间科技成果交流的重要途径之一,它是现代科技、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许可证贸易一词源于英语中的License。License这个词作名词用时,有许可证的意思;作动词用时,是发许可证给某人的意思;而Licensing则是License的动名词,从语法的角度,动名词既有名词的特征,同时又保留了动词的特征;在语意上,Licensing也保留了发许可证给某人的意思,在技术许可的实践中,通过Licensing——授予许可证(grant a license)——而达成的交易,被称为许可证贸易。
在该交易中,合同双方分别是:发许可证者(Licensor),俗称供方,即上述各有关权利的合法拥有者;许可证的受领者(Licensee),俗称受方,即所涉技术的拟利用者和相关使用费的缴纳者。双方通过谈判达成交易后,所缔结的法律文书被称为许可证合同(License Contract)或许可证协议(Licensing Agreement)。有关统计数据表明,通过许可证贸易方式所进行的技术交易,在整个技术贸易中占有重要的比重。因此,技术许可证贸易不仅受到不同经营主体的重视,而且也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内以及国际领域早已将其纳入了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二、技术许可的利益与风险
与其他贸易活动一样,技术的供方与受方通过参与技术许可贸易,都希望实现相关的利益追求。但是,双方所期望的利益之具体表现各异,所要面对的相关风险也各不相同,他们在交易中各自要留意的地方差别也很大,也因此有着各自不同的具体“盘算”。
(一)利益
1.供方在技术许可中的利益
从供方来讲,为什么要把自己研究和开发的技术成果许可给其他企业,甚至外国企业来实施?至少有四点益处促使他们这样做:(1)无须自己实施有关技术,就能收回研发成本,甚至取得更多的收入;(2)减少因过早更新技术与更新设备给本企业带来的损失;(3)利用受方相对廉价的原料或劳动力,降低产品的成本,增加产品的竞争力;(4)站稳和扩大本企业在国际上的有形商品市场。
2.受方在技术许可中的利益
通过引进较为先进的技术加速一国或一个企业经济的发展,是受方参加技术贸易的目的。具体来说,受方在技术许可中也可以得到如下四点益处:(1)直接取得外国的技术成果,减少在同一技术领域的研究中可能付出的重复劳动,少走弯路;(2)与进口设备或进口其他硬件产品相比,引进技术投资少、见效快;(3)能够发挥本地在资源和劳动力方面的某些优势;(4)能够借助供方的力量培训自己的技术队伍。
(二)风险
1.供方可能受到的损失
提供先进技术给别人的企业,往往承担以下两种主要风险:(l)可能培育出与自己势均力敌或强于自己的竞争对手;(2)可能丧失自己的某些专有权。
2.受方可能受到的损失
引进技术对于受方的经济总的来讲是有益的,但也存在使其受到某些损失的风险:(1)造成在技术上依赖发达国家的可能性;(2)造成外汇短缺的可能性;(3)对国际技术许可的相关法规缺乏了解而吃亏上当的可能性;(4)对国际技术市场的行情缺乏了解而花冤枉钱的可能性。
三、“技术”的特点与许可的分类
技术许可贸易是一种综合的贸易形式,其中既涉及技术本身,又兼顾许可的不同法律形式。因此,我们不但需要对“技术”一词予以清楚的界定,而且要准确地把握不同类型的许可的法律意义。
(一)“技术”的特点
理解技术许可,首先要对“技术”本身予以界定,这里所说的“技术”有如下三个特点:
1.“技术”须是特定的技术方案
即某一种产品、工艺、材料及系统或改进的方案。这一方案不能是抽象的或原理式的,而是要具备特定的名称、特定的技术指标、特定的功能、特定的适用范围、特定的使用或生产方法等具体特征。一句话,必须是最终完整的技术方案。
2.“技术”须是现实、具体的技术方案
作为可以许可的技术,必须是供方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一项技术方案如果仅仅是一种设想,那么,无论其理论上多么完美、所设想的实用价值多大,在设想者本人尚未最后掌握的情形下,肯定无法应用于生产、科研实践,只能是有待进一步开发的技术,是无法许可给他人使用的。同样,作为正在开发过程中的技术,尚未被人们真正地掌握,其各种性能和技术指标尚未确定,也不能作为技术许可合同的标的。
3.“技术”须是权利化的技术方案
所谓“权利化的技术方案”,是指那些通过法律或合同合法设定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技术秘密使用权及转让权的技术方案。技术的许可,从实质上讲,是对相关技术的使用权的处分。因此,技术许可的标的必须是具有权属的技术。普通技术人员已经掌握的技术、专利期满的技术或其他的属于社会公知的技术,都不能作为技术许可合同的标的。
(二)许可的分类
在国际和国内的相关实践中,技术许可或者说许可证贸易呈现出异常复杂的各种情形。在学理上,为了进一步对这些现象进行把握,一般可对其进行如下的分类:
1.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与普通许可
根据合同授权的程度或者被许可人在合同中的地位,可以将技术许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与普通许可。
所谓独占许可,是指许可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授权被许可人独占性地利用相关技术,许可人不仅不能再将同一范围的技术授权给其他任何人,而且自己也不能利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技术。可见,在独占许可中,甚至排斥了许可人自己对该技术的使用权。
所谓排他许可,也称独家许可,是指许可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授权被许可人独家利用其技术,许可人不能再将同一范围的技术授权给第三人,但是他自己可以利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技术。排他许可与独占许可的差别在于,许可人自己能否在相同条件下利用被许可的技术。
所谓普通许可,也称一般许可或非独占许可,是指许可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授权被许可人利用相关技术;与此同时,许可人不仅自己可以利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技术,而且还可以再将同一范围的技术授权给第三人。
在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与普通许可中,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有着显而易见的重大区别。不仅如此,这三种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也不完全一样。
2.单向许可与交叉许可
根据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许可关系,可将技术许可分为单向许可与交叉许可。
所谓单向许可,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发放的技术许可,此时一方是许可人,另一方是被许可人。
所谓交叉许可,是指双方当事人将各自拥有的技术相互向对方发放许可,此时双方当事人互为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交叉许可实质上是两个指向相反的单向许可,交叉许可在技术领域非常常见。双方当事人通过交叉许可相互交换使用技术,可以清除相互构成的技术障碍,有效整合双方互为补充的技术,提高双方技术的使用价值,同时也促进了技术的传播。交叉许可有自愿的,也有强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在互惠的基础上交换使用对方的技术,以达到最优的经济效果,此即自愿交叉许可。在合作开发合同、合作制造合同以及技术转移合同的反馈条款中,都有可能出现自愿的交叉许可。强制的交叉许可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往往是法律基于对相关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而设置的一种对专利权的限制制度,比如在从属专利时的交叉许可。
3.自愿许可与非自愿许可
根据许可人发放许可的意愿自由,可以将技术许可分为自愿许可与非自愿许可。
所谓自愿许可,是指技术专有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发放的许可,包括自由决定是否发放许可、向谁发放许可、发放许可的权利内容等。
所谓非自愿许可,是指不论技术专有权人是否愿意,使用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但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利用所涉技术的许可形式。与技术有关的专有权是“私权”,其许可应当以自愿许可为一般原则,与之相对应的非自愿许可应当是特殊情况下的例外,比如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制度。
4.基本许可与从属许可
根据两个许可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将技术许可分为基本许可与从属许可。
所谓基本许可,也称主许可,是指不依赖于其他技术许可,可以独立存在的技术许可;与之相对应的从属许可,也称再许可或分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将其从许可人那里得到的技术再许可给第三人实施。
一般而言,被许可人未取得许可(基本许可)人的同意,无权擅自向第三人发放从属许可。
5.个别许可与集中许可
根据许可的行使方式,可以将技术许可分为个别许可与集中许可。
所谓个别许可,也称单独许可,是指由技术专有权人向使用人个别发放的许可;所谓集中许可,也称集体许可,是指由集中管理技术专有权的机构向使用人集中发放的许可,最典型的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发放的相关许可。
在专利领域,专利联营可视为一种集体许可的模式。所谓专利联营,是指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将其拥有的多个专利集中到一个专门的机构,即专利集合体;各专利权人内部相互交叉许可,但统一对外发放许可证。可见,专利联营实质上是一种集中许可的形态。在当今的国际竞争中,建立专利联营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构建技术标准,统一向外发放一揽子许可,攫取最大化的垄断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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