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甲公司享有一项外观设计专利,认为乙公司生产的某系列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乙公司的经销商发送通知及律师函,要求经销商停止销售乙公司的该系列产品,后乙公司通过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使甲公司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并经两审行政诉讼程序维持。于是,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案由的诉讼,其中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向其客户(经销商)散布通知及律师函的行为属于滥用专利权。
【以案释法】此案是一起不当发布警告函的典型案例。所谓发警告函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各种方式向其自身或竞争对手的交易相对人或潜在交易相对人,散发竞争对手侵害其专利权消息的行为。这种行为会造成不公平竞争,构成专利权滥用。虽然本案中甲公司散布警告函行为的非正当性并不直接体现在专利权的行使,而是表现为恶意散布消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从甲公司将该行为作为“维护”其专利权的一种手段来看,该行为与专利权的行使又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这种行为广义上属于专利权滥用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现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立法目的与专利制度设立目的又有重合,因此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规制专利权滥用行为。对于此类以反不正当竞争为案由的案件,法院审查重点在于对甲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损害商誉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主观过错、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已经或可能造成商业信誉的损害、是否具有竞争关系等进行认定。滥发警告函以及恶意散布诉讼信息是专利权人滥用权利行为中较为典型的现象,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也是此类案件受害者用来反击专利权人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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