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道德的认识
(一)道德的定义
道,是万物万法之源,是创造一切的力量;德,是为顺应自然、社会和人类客观需要去做事的行为,不违背自然发展规律,去发展自然、发展社会,提升自己的践行方式。道是在承载一切;德是在昭示道的一切。大道无言无形,看不见、听不到、摸不着,只有通过我们的思维意识去认识和感知它;而德,是道的具体实例,是道的体现,是我们能看到的心行,是我们通过感知后所进行的行为。所以,如果没有德,我们就不能如此形象地了解道的理念。这就是德与道的关系。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道德是人本能的东西,更是后天养成的合乎行为规范和准则的东西。它是社会生活环境中的意识形态之一,它是做人做事和成人成事的底线。它要求我们且帮助我们,并在生活中自觉自我地约束着我们。假如没有道德或失去道德,人类就很难是美好的,甚至就是一个动物世界,人们也就无理性无智慧可言。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是道德的驱使才建立了人类的和谐社会;是道德的要求才有了社会群众团体组织;是道德的体现,使人们自尊自重自爱;是道德的鞭策,营造人与人的生活空间。一个不懂得道德和没有道德的人是可怕的。虽然道德不像刀枪伤人肢体,但它也能要人性命。在历史和生活里,迫于道德压力而“自杀”者并不少见。道德虽不是生活必需品,可它对人的修养和身心健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文明的人类是靠道德的建立来做保障的。道德的传承也同样离不开家庭、学校、社会、劳动和创造,以致分门别类地产生各自的要求和水准。
(二)道德的功能
1. 认识功能
道德是引导人们追求至善的良师。它教导人们认识自己,对家庭、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教导人们正确地认识社会道德生活的规律和原则,从而正确地选择自己的生活道路和规范自己的行为。
2. 调节功能
道德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人生活在社会中总要和自己的同类发生这样那样的关系,因此,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各种矛盾,这就需要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内心信念等特有形式,以自己的善恶标准去调节社会上人们的行为,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使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臻于完善与和谐。
3.教育功能
道德是催人奋进的引路人。它培养人们良好的道德意识、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树立正确的义务、荣誉、正义和幸福等观念,使受教育者成为道德纯洁、理想高尚的人。
4.评价功能
道德是公正的法官。道德评价是一种巨大的社会力量和人们内在的意志力量。道德是人以“善”“恶”来评价社会现象、把握现实世界的一种方式。
5.平衡功能
道德不仅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平衡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它要求人们端正对自然的态度,调节自身的行为。环境道德是当代社会公德之一,它能教育人们应当以造福于而不贻祸于子孙后代的高度责任感,从社会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开发自然资源发展社会生产,维持生态平衡,积极治理和防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性的破坏,平衡人与自然之间的正常关系。
6.最初调节功能
人类拟定道德原则的目的是调节利益关系,在不同群体之间寻求利益平衡,以实现整个社会和谐与发展。
(三)特征
1.共同性
道德有一定的共同性,指同一社会的不同阶级,甚至不同社会的不同阶级的道德之间,由于类似或相同的经济条件、文化背景和民族心理而存在着某类相似或相同的特性。
2.民族性
民族性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个性特征,包括民族的精神、气质、心理、感情、性格、语言、风俗、习惯、趣味、理想、传统,以及生活方式和理解事物的方式等诸多方面。不同民族间道德的原则标准亦有所不同。
3.阶级性
它指阶级社会的各种道德都是为特定的阶级利益服务的,因而都具有特定的阶级属性和特征,可也要以和谐为目的。
4.历史继承性
道德与其他观念一样,既有发展的一面,又有继承的一面。
5.自律性
道德主体借助于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借助于对现实生活条件的认识,自愿地认同社会道德规范,并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践行道德规范,从而把被动的服从变为主动的律己,把外部的道德要求变为自己内在良好的自主行动。
二、对法律的认识
(一)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称。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法律部门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宪法高于其他法律部门,是国家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最基本的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
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就狭义而言)、法令、行政法规(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条例、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二)法律门类
法律最初指国内法,只在一国主权范围内使用。随着国家间交流的频繁,国际法也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重视。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法和国内法常常发生冲突,也随着冲突逐渐彼此协调。虽然所有的法律体系处理的议题通常都是很类似甚至是一样的,不同的国家对于各种法律的分类和命名上通常都会不同。最一般的区分为与国家密切相关的“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刑法)和规范私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私法”(包括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和物权法)。在大陆法系中,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属于债法的一部分,信托法则在法令制度或国际公约下运作。国际法、宪法、行政法、刑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物权法与信托法被视为“传统核心课。
(三)法律的作用
1.明示作用
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2.预防作用
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
3.校正作用
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对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矫正。
三、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不同
法律是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带有自觉性的特点;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中逐渐自发养成的,一般无须专门机构和人员来颁布制定。
2.法律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
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道德对人们的要求比法律要高,它要追究人们的行为的动机是否善良,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并不一定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等量的义务。
3.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
4.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
法律所调整的是关系着根本的、重要的利益并且需要用国家权力干预、保证的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调整的范围广泛得多。
5.法律与道德实施的方式和手段不同
法律的实施要求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而道德的实施主要凭借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依靠人们的觉悟,依靠社会团体,还要依靠行为人的内心自我强制。
(二)法与道德的联系
对法与道德的联系问题,主要有两派观点: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的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自然法学认为,只有体现道德的法律才是具有法律品质的法律。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有特定含义和理解。结合中国国情,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分述如下:
1.一国范围内的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我们知道,道德是有阶级性的,而法律也是有阶级性的,二者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不同之处不过是其外在表现形式的差异。
2.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如在汉朝之前,道德中的“三纲五常”等并没有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立法原则,而只有社会的现实情况决定需要这样的道德。
4.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法律即使规定得再详细,也总会又顾不到的地方,如秦朝的法律体系烦琐,条目烦冗,“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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