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精神的属性研判
“法治精神”的形成, 最早可溯源至古希腊(尤其是雅典) 城邦政治逐步确立的过程中。当时的法理论和法律实践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法治精神”的相关概念。到了17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就将凝结其毕生心血的著作定名为“论法的精神”。该书所揭示的法与政体、风俗习惯乃至气候、种族等因素之间存在的广泛联系,某种意义上更类似于法的本源而并非精神,但与法治精神仍有密切关联。在我国,“法治精神”的明确提出,至少可溯源至1913年。1924年,“法治精神”已被编入教科书。民国初年正值我国思想解放的时期,其间探讨法治精神的作品已不在少数, 甚至今天我们所研究的关于“法治精神”的许多议题,在当时都已经被讨论过,尽管在结论上会有不同。21世纪以来,党中央提出“法治精神”这一命题以后,学术界和实务界再次对该命题展开热议,但对于法治精神的内涵与性质的理解各异。
(一) 法治精神的性质:争鸣及其评析
归纳起来, 各类观点大体可被划分为三类。第一类可称为客观价值说。此类观点将法治精神看做蕴含在法治内部的基本价值、原则或核心观念。如卓泽渊指出:“法治精神是法治的思想内核,是法的价值的体现,是法治思考凝聚而成的思想精华,是法治实践必须奉行的基本原则。”第二类为主观认知说。此类观点将法治精神看做人们的一种主观认知。如韩大元认为:“法治精神既表现为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与心理状态,同时也表现在法治环境下形成的社会活力。”他强调的是心理状态、法律意识等主观性认知。张进军认为:“法治精神, 主要是指人们经由法治尊严与权威所自觉产生的法治信念、法治崇尚、法治信仰、法治习惯和法治感悟。”这种观点阐述的也是人们的主观认知。造成上述对立的性质界定的原因,首先在于“精神”这一语词概念具有多意性。如黑格尔所谓的精神是指绝对精神,即整个世界发展变化的一种本源,类似中国传统道家所称的“道”。所有事物的产生和发展, 无非是绝对精神或道的一种展开。而日常用语中所讲的精神则发生了诸多变化。如“会议精神传达”语境下的“精神”,指的是会议的“实质内容”。又如“雷锋精神”语境下的“精神”是指雷锋的品质、品性。发扬培养何种精神的“精神”,也是对个人风格、品质的指称。“精神”本身的多义性, 必然导致其与“法治”联系在一起后同样会产生多样的理解。其次,中央在强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后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而精神与理念高度近似,导致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往往被通用,进而使得其差异被弱化。事实上,“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两者的关系非常复杂。“理念”也是一个多义词,古今中外对其的定义也大不相同。希腊雅典时代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所讨论的“理念”,类似于绝对精神。而近代以来的“理念”,则多指人们的观念和认识,合乎理性的观念即理念。但关于合乎理性的标准,则存在不同的看法。总之,理念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法治理念是人们关于法治的理性认识,其本质是一种观念、一种意识。由于法治理念的主观性,以及法治精神与之的相近似性,导致许多观点将法治精神也划入主观性范畴。但两者实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这意味着,对法治理念属性的确认,并不意味着对法治精神属性的最终回答。再次,党中央在阐述法治精神的时候, 前后也存在细微的变化。如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语境下,“法治精神”适宜从客观价值来理解。而在“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社会氛围”的语境中,“法治精神”似乎又可以被理解为全社会对法治的正确的主观认知。从前后语境来看, 上述两类观点的解读都可以成立。最后,在法治的运行中,包含着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环节,并构成一个完整的链条。在立法、执法、司法中,确保法治精神的核心价值在其各环节中得到实现,是其要义。而从守法的角度来看,则应强调树立正确的守法观念、守法意识。全民的法治意识是指向主观价值的,从主观方面理解法治精神也具有意义。为了弥合上述分歧,有学者提出了第三类观点——主客观统一说。该类观点主张,法治精神既包括法治的内在核心价值,同时也包括人们对法治的正确认知、理性的评价、理性的意识。此种说法看似全面,但在同一词语中同时囊括主观性与客观性,会导致无法确定其内涵。概念性质的过度模糊性,将导致法治精神本身的不确定性,甚至形成认识上的冲突。这在理论上存有疑问,在实践中也会导致无所适从或各取所需。
(二)法治精神的辩证内涵
通过判断原则和辩证立场的阐释,将法治精神的核心内容提炼概括为如下六个方面:
1.规则治理与良法善治
规则治理是法治精神的基本内涵。法治首先是相对于人治、相对于恣意而言的,相对于掌权者随意进行决策、任性行政或司法而言的。但仅仅只有规则治理又是不够的。规则本身存在好坏之别、良恶之分,亦存在有效无效等多种可能。例如,二战时期的恶法之治,虽然也符合规则治理,但显然背离了法治的基本价值;再如,可操作性很差的立法,也非法治所追求的“治”的目标。因此,规则治理必须通过良法善治来平衡其可能存在的问题。规则治理系属形式法治,而良法善治则是实质法治之要求。形式治理和实质治理的统一,是法治精神的当然内涵, 规则治理与良法善治是法治精神的第一要义。
2.自由人权与平等和谐
自由作为法治的基本精神,是因为法治最大的优越性在于其可预见性。正因为可预见性的存在,每个人才可能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只有存在可选择性才会有自由。因此,法治的精神就是自由的精神。要想获得自由,就必须有法治,没有法治就没有可预见性,没有可预见性就没有自由。法治的另一个重要要义是人权。法治本身的产生是基于基本人权。如果不将人作为特定主体,不承认基本人权,就不会有社会契约,因此也就不存在授权控权等问题。法治又反过来保障人权,保障人权是法治的基本任务。因此,自由人权是法治必不可少的内容。自由人权是近代法治不可或缺的理念,但也不能绝对化,也必须受到适度节制。它应该受到平等价值的节制。自由不能侵犯别人的权利,否则会导致实质不平等。例如在经济领域,过分强调自由竞争,可能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进而出现实质不平等。因此必然要求有反垄断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过分强调个体人权,可能带来过多的争议和对抗,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因此,在追求自由、保障人权时,应尊重和保障每一个人的自由和人权,于是和谐的价值必然内蕴于其中。自由人权和平等和谐相辅相成、相互制约,成为法治精神的又一重要内容。
3. 官民共治与全民守法
法治要求确立人民的主体地位,所有公权力主体都要受人民监督,但人民也并非全是天使,也有接受治理之义务。故而法治要求“官”民共治,全民守法。法治的基本意义是共同遵守法律。法治既是对政府的制约,公民也要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才能形成理性的法治,这样的法治也才能持久。
4.积极履责与制约公权
积极履责首先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应该积极履行职责,确保相对人和国民的自由安全。关于积极履责是否是法治的要件,以往的研究多予以回避,往往直接承袭西方话语,既以控权限权为始点,又以控权限权为终点。这颠倒了履责与控权的逻辑关系,诚然, 在政府行权中可能导致假公济私、滥用权力,因此必须要通过法律手段、通过分权、通过规范、通过权利制约权力的方式制约公权。然而这又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一对范畴。政府的建立,首要的意义在于为国民服务,以保证国民的自由、安全以及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秩序。尤其是在面对国家转型之时,此一艰巨任务不可能通过制度和秩序的“自生自发”来达至彼岸;社会化高级阶段面临的各种复杂矛盾和多样风险,更需要政府积极有为。在此意义上,积极履责是法治和控权的先在性要义。故此,必须将积极履责与制约公权共同提炼为法治精神的内涵。
5.惩恶扬善与以人为本
惩恶扬善虽然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但都是法治的基本精神要义。传统的规则治理,尤其注重通过不利法律后果的设定,对恶行加以否定乃至惩罚。但只惩恶而不扬善的社会是不健全的社会,最终会走向暴政,走向道德的消亡。例如,法家虽然强调法治,但过分强调暴力,最终失去人心。当然,过分注重扬善也不足取。儒家治理仰赖道德,格外重视扬善,但如果有恶不惩,也难以有效施治。惩恶扬善之善恶,需要确定标准,尤其是在价值多元化的今天。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强调要把“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人是万物的尺度,善恶之标准不得不考虑人之本性,不得不考虑是否有利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归结起来,就是以人为本。这里的人,不是某一个人,不是某一个阶级,也不是绝大多数的人,而是所有的人。人的意志不完全统一,人的需求也存在多个方面,人的理想也各有追求,人的意志更是千差万别。现代法治正是要将各种意志、利益及其实现,纳入到制度框架内进行整合。既要抵制少数人或利益集团的恣意,又要防止“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因此,惩恶扬善与以人为本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
6.公平正义与效率效益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对此已经形成共识。但对公平正义的强调也不能绝对,绝对的公平是按需分配。但我们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不具备实现绝对公平的物质财富。资源和财富的有限性以及个体天赋能力的有限性,导致公平正义只能在相对水平上实现。为此, 在追求公平正义的时候,必须立足于现实的物质基础,顾及效率效益。
二、法治精神的意义与弘扬路径
(一)弘扬法治精神的意义
第一,法治精神对于法治本身具有本体性意义。首先,法治精神是法治全系统的核心。法治的价值内涵和精神意蕴,构成法治精神的主体内容。如果将法律制度看做法治的硬件,那么法治精神和价值就是法治的软件。在法治的建设中,制度安排和设计以及法律体系的完善必不可少,但硬件的构造旨在为软件服务,而软件具有基础作用和根本性。“恰恰是法治的精神条件即法治的软件系统才非常深刻地反映了法治的内在意蕴、精神气质与性格。”其次,法治精神是法治各环节的灵魂。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环节中,法治精神发挥着指导思想和精神源泉的重要作用,并且成为相互衔接、一以贯通的红线或灵魂,确保了法治整体的系统性和融贯性。
第二,法治精神对于法治国家建设具有功能性意义。其一,法治精神是制度创建的理性基础。没有健全的法治精神,制度性的硬件难以建构,即使建构起来也缺乏精神支撑。没有正确理性的法治精神指导,制度性的硬件可能出现恶法或笨法。其二,法治精神是法律准确全面适用和实施的指南。全面、准确地实施法律,首先要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法治的精神领悟,不仅大大助益于法治的自觉贯彻,而且有助于全面落实,防止抓一个丢掉一个、重视一个忽略一个的偏颇可能。其三,法治精神是形成法治共识的桥梁。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各类主体对于某项制度或某个规范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这无疑会直接影响各类主体守法和对法制的评价以及信用程度。但通过对法治精神的提炼和弘扬,有助于将各项争议拉回到法治基本精神层面进行分析讨论,从而对消除分歧、形成共识具有重要意义。其四,法治精神是应对时势变化的法宝。法治精神本身的抽象性,使其具有了一定的弹性和解释空间,从而有助于在应对复杂和变动的社会问题时以静驭动。尤其在我国当下转型期,法治的稳定性受制于社会的变动而更加弱化。在此特定时期弘扬法治精神,能够避免忙乱和手足无措,防止变动性对法自身稳定性诉求的侵蚀,因此具有特殊意义。
第三, 法治精神对于加快法治国家建设亦具有手段性意义。一方面,法治精神是最短时间内做到有法可依的方便法门。尽管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而后者是一项艰巨和漫长的工程。在此过程中,社会关系调整的法基准存在疏漏或变更的各种可能,从而导致利益关系的不公平或不稳定。弥补这一缺陷的最简单方法是依靠法治精神。如果公权力机关和民众能够对法治精神全面把握,并用其指导法治实践和日常行为,即使暂时没有具体的条款制度存在,也能有效建设和推进法治,由此可以避免刚性制度和规范教条所可能带来的法律与现实的疏离。另一方面,法治精神的习得与掌握是知法懂法的捷径。浩瀚的法律条文和庞杂的法学理论,往往使普通公民望而却步。全面了解法律的各类规范规定, 远非知法守法四个字那么容易, 甚至是“不可能的任务”。宣传普法教育的重点,应该放在对法治基本精神的宣传解析之上。普通人领会了法治精神后,就容易站在立法者的立场,通过形式逻辑推导出具体的法律制度和规范以及自己行为的边界,这是知法守法的快捷途径。
(二)弘扬法治精神的路径与方法
鉴于法治精神对于法治本身、法治国家建设及建设提速的重要意义,法治精神的“基础性作用”已一目了然。作为“战略性任务”,法治精神弘扬的战术,主要包括内化全民认识、寻求伦理支持、贯彻制度正义、完善利益协调、夯实政治基础和优化反馈机制等“六法”。
第一,将法治精神变成人们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性格,逐步形成基于国民个体自我意识的全社会稳定有效的价值认知, 为法治的实现提供稳固的意识形态支持。“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弘扬法治精神, 就是要将法治本身隐含的精神灌输到所有的民众中去,使其变为国民的一种自觉自律, 将法治精神变成法治意识、法治观念。
第二, 要将法治精神变成国民的一种自觉, 必须寻求社会伦理的支持。现代法治, 就是把“现代法精神内化为市民社会成员的法意识,并在正义原则上使法与伦理相统一,从而使法秩序得以建立和维持”。社会伦理强调正当性与合法性,寻求社会伦理的支持, 就是要将纸上的法律变成民众心中的法律,变成人们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
第三, 以制度正义为价值理念, 形成国家与社会、政府与人民、权力与权利、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良性互动,从而达到社会整体结构的稳定、平衡与和谐。将法治精神制度化,建构和完善其制度载体,通过制度运行影响人们的生活,进而内化为社会和个体的一种习惯。
第四, 构建完善的法治机制,有机协调普遍利益、特殊利益、个人利益,自由与平等、公平与效率、追求人权和保障人的全面发展等诸多价值。法治理念的内涵是相对的,法治的内在价值之间也存在相互对立的一面。如果不消除法治内部的潜在矛盾冲突,则法治进程不能持久, 易剑走偏锋,从而造成法治的中断,甚至可能走回头路。如何处理法律精神内在价值之间的张力?为持久贯彻法治精神, 必须要有相关机制来维持和正确处理各种不同利益与价值之间的紧张关系。
第五,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培育法治精神生存发展的土壤和政治基础。在政治生活中,有了民主,公民才能以不同的形式充分享有并切实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享有广泛而且有可靠保障的自由及平等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法治得以发展的基础,也是法治精神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因此,弘扬法治精神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第六, 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督和追究机制,形成良性的法治效果反馈机制。法治精神能否内化于人们的内心,变成公民尤其是公职人员的自觉行动,仰赖于良性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这一机制首先要求对守法具有正面的评价,对违法要有一以贯之的追究。其次是要及时有效地作出法律评价。当前不少公权力机关和公共服务部门频频违法,与追究机制不到位密切相关;个人和企业主体敢于以身试法,制假造假泛滥,与追究机制不灵敏不无关联。监督制约机制不存在或不灵敏, 甚至会导致对法治的有效性存疑乃至不信任,将法治精神内化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就无从谈起。如果不利的法律后果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如影随形, 则守法水平必然大幅提高, 法治必然会收获更多的信任与认同。
三、法治国家的建立
国家总书记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是党治理国家的一种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在新时期和新形势下治理国家的一种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具体落实。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要一体建设,同时要共同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依法执政,1999 年提出了依法行政, 2004年提出建设法治政府。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执政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要求,它与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整体的依法治国方略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可分割的,不能简单地说只搞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党就可以不依法执政。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党依法执政是前提,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是关键。坚持党的领导、人们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必须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共同努力。要以法治凝聚共识,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社会氛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