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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误入犯罪歧途

时间:2023-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打击罪犯的重要性党中央提出的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 是同一切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作斗争的根本方针。而运用刑罚武器依法打击犯罪分子, 则是“综合治理”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措施。实行“综合治理”,就要打犯罪的“尖子”,挖犯罪的根子。同时注意斗争的方式、方法,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避免出现违法犯罪现象。

一、打击罪犯的重要性

党中央提出的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 是同一切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作斗争的根本方针。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象是各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其中有的是新形势下阶级斗争的直接表现, 有的是阶级斗争在人民内部的反映, 有的已经构成犯罪, 有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有的尚处于萌芽状态,有可能发展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治理这种“综合征” , 必须全党动员, 全民动员, 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 发动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 采取专政的、行政的、教育感化的等手段, 实行“综合治理”。而运用刑罚武器依法打击犯罪分子, 则是“综合治理”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措施。

实行“综合治理”,就要打犯罪的“尖子”,挖犯罪的根子。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最极端最明显的表现。犯罪行为对社会治安的危害最烈。犯罪分子是危害社会治安的“尖子”。例如,有的犯罪分子杀人越货、强奸妇女、放火爆炸, 甚至血洗全家;有的成帮结伙, 身带凶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污辱妇女;有的团伙内外勾结,流窜城乡,连续作案, 其中有的仇视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 同无辜的群众为敌, 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 实际上是一种黑社会组织;有的欺压群众, 横行乡里,独霸一方, 成了新的“东霸天”“西霸天”;有的拐卖妇女、儿童, 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有的制造、贩卖、组织传播淫秽物品;有的贪污盗窃,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有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甚至辱骂殴打顾客;有的书写反革命标语、传单、挂钩信、匿名信, 妄图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对于这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尖子”,必须作针锋相对的斗争,运用专政的手段给予严厉的打击惩罚。犯罪有其存在、发生的根子和条件。国际帝国主义的存在,国内旧剥削阶级残余的存在,资产阶级和封建阶级意识形态的存在,都是产生犯罪的根源。我们制度上的某些缺陷, 工作上的某些漏洞和失误,有时也会成为罪案发生的条件。党风不正,社会风气不正,在一定的情况下,往往成为罪案发生的直接导因。姚锦云开车撞人案的发生与某些人的官僚主义有关。不久前的卓长仁等劫持飞机案的发生与某些单位工作上的漏洞有关。常见的某些邻里口角, 财产纠纷转化为杀人命案的发生,与处理不及时或不正确有关。因此,必须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 做好对犯罪的防范和制止工作,消除犯罪的条件, 挖掉犯罪的根子。同犯罪作斗争,既要挖根子,又要打“尖子”,不能因为我们的工作和制度上的失误和漏洞,就否定对罪犯打击惩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既要防患犯罪于未然,又要打击犯罪于已然。毒草最好是不让它发芽成长,但既然已经长出来了,就必须把它除掉。社会条件,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只是客观上的条件,是罪案发生的外在原因。外因通过内因才会起作用。这个客观条件,为什么在这个人而不是在别人身上起作用,这就决定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没有家鬼引不来外祟”,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才是罪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当前,许多刑事犯罪分子走上犯罪道路,是他们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恶性膨胀的结果。“种瓜得瓜, 种豆得豆”,犯罪分子受到打击惩罚,完全是罪有应得,自食其果。

打击惩罚罪犯是发挥其他治理措施效能的重要条件。在“综合治理”的措施中, 除了专政措施以外,还有行政的、教育的、感化的等等措施。这些措施的效能能否发挥出来,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罪犯的打击惩罚,没有政法机关的专政措施与之相配合,其他措施就不会发挥多大的作用。从制止犯罪来说,给犯罪分子以必要的打击惩罚,才能打掉犯罪的嚣张气焰,煞住危害社会治安的歪风邪气,防止某些犯罪由小变大,由一般的变为恶性的,由初犯变为累犯、惯犯, 由普通刑事犯罪变为反革命犯罪。当前, 刑事犯罪案件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 出现这种情况, 固然有很多原因, 但是对犯罪打击不力, 则是一个重要原因。从预防犯罪来说, 对犯罪分子的打击惩罚,可以对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起到警戒和抑制的作用,使他们感到犯罪的道路通向监狱,甚至“地狱”,此路不通,从而有可能及早悔悟, 悬崖勒马,不以身试法走上犯罪道路。实践证明,每当我们给犯罪以严厉打击惩罚,犯罪案件的发案率就会有所下降,社会治安状况就会有所好转。从改造罪犯来说,对犯罪分子给予必要的打击惩罚, 可以促使服刑的罪犯和劳教人员认罪伏法,认真地接受劳动改造和教育、感化,由接受强迫改造逐步地变为自觉改造。实践证明,在给犯罪以打击惩罚之后,服刑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就比较稳定, 脱逃的、闹监的减少,认罪和交代余罪的增多。刑事犯罪分子都是极端的个人主义者, 其中有的是“不见棺材不落泪”,大难不临头不会各自飞的。对于罪犯的打击惩罚,才有可能促使犯罪势力分化瓦解,为我们缩小打击面、扩大教育面创造前提条件。

二、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违法犯罪行为是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我们就应积极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任何公民都有这种权利;从道德上讲,任何公民也都有这种义务。因此,我们应当努力培养见义勇为的大无畏精神,积极、勇敢地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方式很多种,公民应该针对不同的违法犯罪分子,采取不同的斗争方式,以便更好地制止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注意斗争的方式、方法,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避免出现违法犯罪现象。

(一)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主要方式:

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行为是一种暴力反击行为,其目的在于保护合法利益,排除不法侵害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因而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国家法律鼓励公民积极行使正当防卫,保护合法权益。但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时,必须做到:第一, 防卫的目的必须正当;第二,防卫必须适时,即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第三,防卫只能针对不法分子本人;第四,防卫的结果必须适度,即能够制止住不法侵害即可。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于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具有重要的意义,是人民群众敢于同不法分子作斗争的法律保障。我国刑法同时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2.扭送人员。是指公民将法律规定的有关人员扭送司法机关处理。它是法律赋予普通公民的权利,目的是为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使专门机关(如公安、司法)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共同维护社会治安。我国法律规定,对下列人犯,任何公民都有权扭送司法机关管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如杀人犯正杀人时,公民可以将其停止并扭送,将正在作案的盗窃分子也可以扭送。(2)通缉在案的。公民一旦发现了某个被通缉的案犯,既可以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也可以扭送司法机关处理。(3)越狱逃跑的罪犯。(4)正在被追捕的。扭送人犯是对社会有益的合法行为,因而扭送人不负法律责任。如果扭送人对被扭送的人犯造成不必要的严重的损害结果,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根据法律可从宽处罚。

3.申诉。申诉是指因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错误处罚、处分的公民,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问题,要求解决。这样,一方面公民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还可以使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得到及时的纠正,对国家、对公民自己都有利。对于公民的申诉,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不得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应尽早查清事实,给公民一个合理的解释,否则应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4.控告、检举。指公民依法向国家机关揭发有关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或者向国家司法机关揭发犯罪分子及其犯罪事实,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公民对于国家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控告、检举的,应向该国家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同级国家监察机关提出。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控告、检举的,应向该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国家机关或现级国家监察机关提出。对其他公民的犯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的,应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公民在进行控告、检举时,应当客观、详细地提供案件线索,反映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和犯罪事实,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而且一定要真实客观、实事求是,不得故意诬告,否则应负刑事责任。

5.依法报案,如实作证。《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中规定,对于犯有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盗窃罪、贩毒罪、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受贿罪等的犯罪人员和犯罪事实知情的直接主管人员或仅有的知情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报案,如实作证,否则,分别比照徇私枉法罪和私放罪犯罪处罚。依法报案,如实作证,对公民而言是一种义务,对这种义务,有关案件的知情人必须履行,不履行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之所以赋予有关知情人员以依法报案和如实作证的义务,目的在于有效地追究、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治安秩序。

(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注意的问题

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公民应当运用法律的武器,捍卫国家的、他人的及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应当注意斗争的方式、方法,应该遵守法律的要求,避免出现维权斗争中的违法犯罪现象。

1.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的一种道德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方式,绝大部分属于公民的权利,只有依法报案、如实作证是某些公民的义务。对于权利,公民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从道德上讲,它又是一种道德责任或义务,那种见危不救、遇事回避的行为,虽没有被法律追究,但也要受社会舆论的谴责。所以,我们应该提高思想觉悟和法律意识,培养见义勇为的精神,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暴力型的违法犯罪(像放火、杀人)应采取正当防卫、扭送等严厉的手段进行制止和反击,以便有效地打击犯罪;对于不道德的行为和轻微的违法行为则提倡用批评教育或耐心规劝的方法解决。例如:某男青年街头用言语调戏女青年,对这种流氓行为,其情节较轻用语言制止即可,没有必要动用武力。

3.不能用违法犯罪的方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用犯罪的方法制止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例如周某长期虐待妻子,周妻娘家人得知此事后,约了十几个人到周家,将其家具全部砸坏,周某气愤之下,将自制的炸药包丢进人群,共有十余人被炸伤。本案中周某完全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来制止其妻子娘家人对他的财物的毁坏,但他用扔爆炸包“以毒攻毒”的方式,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而且对社会造成了新的危害,属于用犯罪方法制止违法犯罪,人民法院以爆炸罪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

4.不能私自报复违法犯罪人。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危害了社会,给公共利益、他人或公民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人人视之可气,可恨。但是,制裁违法犯罪分子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利,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处罚,私自报复违法犯罪人是非法的,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因此,公民在制止住不法侵害或发现违法犯罪人后,应将其送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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