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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专利组合

时间:2023-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直接购买专利或者并购企业来获得专利是短期内完善和加强专利组合最快的方法。他们不从事产品生产活动,而通过专利诉讼压迫生产型企业缴纳专利许可费。个人发明人是最乐意售出专利的持有人,因为他进行专利创造的目的就是获得现金收益。新设立的公司也是专利出售的主要持有人。这些专利往往是核心专利或基础专利。

通过直接购买专利或者并购企业来获得专利是短期内完善和加强专利组合最快的方法。据统计,日本企业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大批购买美国的专利,并通过这些购买掌握了一批核心专利技术,形成了初步的专利发展基础。专利回输战略是指企业在引进输出国专利技术后,对其进行研究、消化、吸收和创新,将改进、创新了的技术再以专利的形式卖给原输出国的战略。日本战后以100亿美元的代价先后从欧美引进了36000多件专利技术更新企业的技术设备,创造了3000亿美元的经济效益。日本企业称,运用专利花25%的精力,可以获得100%的效果。更重要的是,日本企业非常重视引进技术后的再开发工作,在改造的基础上再大量回输专利。韩国企业在90年代也收购了不少美国专利。例如1997年,曾经列名世界个人电脑销售量第三位的美国企业AST被韩国三星电子收购时,就给三星公司带去了一大批有价值的专利,韩国LG购买美国王安计算机公司的专利后,也从一家生产型企业转变为有很多核心专利的高科技企业。2007年,联想集团也通过收购IBM个人电脑部获得了1500多项相关专利,并以此为保护伞进入了美国市场。

1. 获得专利的目的和分类

总的来说,获得专利的目的是建立或强化自身的专利组合。分开来讲主要有两大类: 财务目的和策略目的。所谓财务目的,就是指购买专利的目的是为了“铸币”,建立或强化专利组合,然后对外许可,不经过产品生产环节,直接增加企业的现金收益。所谓策略目的,是指购买专利的主要目的不是“铸币”,而是为了某些公司整体策略上的考虑,如加强专利储备、对抗竞争对手的专利诉讼攻击、维护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等。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寻求获得专利所有权的企业一般出于两个战略目的: 一是进攻性目的,收购专利的主要目标是获得货币收益,收购专利后通过再次出售、非独占许可以及通过诉讼获得和解和赔偿费来实现收益; 另一种是防卫性目的,目标是减少专利诉讼风险和专利诉讼成本。前一种收购主体一般都是非生产型企业,采用直接购买专利来实现获得专利所有权的目的; 后一种收购主体为生产型企业,主要获得途径是并购拥有专利的企业。

进攻性战略并购者主要有两类: 一是囤积专利的私募基金和共同基金,例如美国的高智公司、欧洲投资银行共同基金等。这些公司拥有巨额的资金,收购行业核心技术专利,用各种办法获取收益。第二种是通过专利诉讼和非独家专利许可赢利的专利幽灵,例如Acacia、Niro、Spangenberg等。他们不从事产品生产活动,而通过专利诉讼压迫生产型企业缴纳专利许可费。

进行防卫性战略收购者的企业主要是生产型企业,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收购目的一是防止危险专利流落到市场上被无良非生产型公司用来攻击自己,二是防止竞争对手收购有关专利,对自己的竞争优势造成影响。近年来,为了对付专利幽灵,出现了一类新的专利收购者,那就是防卫性基金。著名的有AST、RPX等。这些基金吸收大企业的投资,购买对其会员有威胁的“浪人”专利,防止专利刺客出现。另外,还有一种是被竞争对手诉讼专利侵权的运营企业、寻求降低未来知识产权交叉许可费的运营企业,这些企业主要出现在中国、韩国等技术超越型国家。例如,台湾地区的友达光电公司2002年被各种企业追索专利许可费,从美国、日本到韩国,所有拥有LCD (液晶显示器) 专利技术的厂商,几乎都找上友达公司。当时面对敌手在专利权上的进逼,友达欠缺反击能力,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后,开始逐年扩编研发中心人力。但是远水不解近渴,为解燃眉之急,友达购买了不少专利,其中最大的一笔是取得170件美国IBM的TFT (薄膜晶体管) —LCD相关专利,估计代价为12亿元新台币。

2. 专利收购来源

要获取专利,必须先确定从什么渠道取得专利,也就是找到可能转让专利的专利持有人。一般来说,个人发明人、大专院校、研究机构、新创公司、跨领域的大公司都可能出售自己持有的专利。

个人发明人是最乐意售出专利的持有人,因为他进行专利创造的目的就是获得现金收益。有一些个人发明人的专利质量很好,但大部分个人发明质量不高,所以购买他们的专利要仔细辨别,有些专利收购以后还需要加固、修改、补充申请。联系个人发明人也不容易,官方的专利信息对发明人的联系方法记录简单,顶多有一个住址,而且还是若干年以前的。从个人发明人手中成功收购专利也不容易,因为他们对自己的专利有不切实际的期望,如果你的企业较大,那他漫天要价的可能性就更大。

在接触独立发明人时必须非常小心,尽量降低其预期。一般来说,购买个人发明人的专利会花费比较长的时间洽谈。

教研机构手中握有不错的专利。由于教研机构从事的是基础性的技术研究,所以手中的专利更接近技术源头,是基础发明,价值较高。

教研机构也愿意出售专利,原因是一般来说,它们没有自己的生产制造能力,需要通过企业来实现其发明的价值。

而且现在国内很多教研机构都设有技术移转中心,专门负责学校专利的商品化,所以很容易找到学校的联络窗口买卖专利。

教研机构专利与个人专利一样,有布局国家太少的缺点。这一方面是因为教研机构没有专门的专利管理机构,对相关产品市场了解较少,专利申请布局也没有专人负责,通常委托发明人个人做专利的申请工作,而这些人认为只要申请到专利就好了,他们最大的兴趣是研究,而不是专利布局。另一方面,教研机构经费有限,往往只会申请国内专利,这就使得专利的价值减弱不少。

美国的教研机构通常拥有充裕的资金,专利申请、布局和管理由专人负责,所以专利的质量一般比较好。但是某些教研机构会委托律师事务所或知识产权顾问公司代理知识产权出售和授权业务,这些代理机构为了获得最好的提成比例,会尽量抬高价钱,甚至通过诉讼来达成目的。如果主动上门求购,告知他们你对某些专利有兴趣,可能引起他们对你提起侵权诉讼的热情,所以必须十分小心。

新设立的公司也是专利出售的主要持有人。很多新公司是建立在一系列新的发明创造上的,公司创始人将这些新的发明申请专利,希望通过专利来保护新的产品市场。这些专利往往是核心专利或基础专利。但是,这些公司资金紧张,需要资金来扩大市场占有率,所以会考虑通过吸收新股东等方式来分享专利所有权。除非这些新公司资金链断裂,它们很少会单独出售专利,因为专利是这些公司立足之本。

破产公司的专利最容易取得,因为公司已经破产,这些专利成为破产资产,由专利清算组和法院决定这些专利的去留。破产企业的股东已经承认经营失败,他们更愿意将这些无形资产变现。

例如,2009年12月,经营欠佳、债务缠身令彩电鼻祖法国电子巨头汤姆逊公司进入破产保护程序。汤姆逊曾经是中国消费电子企业头上挥之不去的专利阴影,早在2003年汤姆逊就来到中国,向国内DVD企业发出了每台征收1~1.5美元专利费的请求,2005年汤姆逊又将专利收取的目标瞄准了中国的MP3和彩电企业。汤姆逊目前在全球仍手握3.4万项专利,仅靠收取专利费每年就有4亿~5亿美元进账。这些专利的流向成为业界最为关心的话题。

横跨很多技术领域的大公司也会出售一些自己不需要的专利。这些大公司财大气粗,研究领域广泛。它们拥有资金优势,也不缺乏优秀人才,所以产出的很多专利非常有价值。这些大公司经常性地进行新技术领域开拓,由于各种原因,在这些新的市场领域它们不一定都能成功。市场拓展失败后,大公司就会快刀斩乱麻,将相关的专利处理掉。这些大公司广泛的研究领域还会产生很多与核心业务无关的副产品专利,它们也是出售的主体。另外,大公司的很多基础专利有时候会产生跨领域的用途,例如玻璃专利可以用于电信光缆领域,大公司也会将这些专利做限制使用领域的对外许可,或者是与其他领域的企业建立联盟企业,开拓新的市场领域。

大公司都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由庞大的专家队伍以及律师队伍,他们不缺乏资金,所以一般不会把专利一次性出售,而是倾向于许可。

3. 信息取得

要购买专利,首先要取得出售专利的专利信息。获得专利出售信息的第一个方法是通过专利分析取得,通过专利信息分析,企业可以发现自己需要的相关专利,了解这些专利的持有人,通过分析这些专利持有人的性质、经营状况、知识产权运用历史等,可以获得专利出售信息。

购买专利的第二个渠道是通过公司管理者和员工的私人关系网络。在各种正式非正式的社交场合,专利出售的信息会通过这个网络传递。只要有意购买,放出风声就会吸引专利持有人与公司联系。

获得专利出售信息的第三个渠道是各种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知识产权管理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这些中介机构会在处理业务的过程中接触各种专利持有人,掌握专利出售信息。有时候它们还会代理处理专利出售业务。在美国,有很多企业将自己的专利委托给专门的知识产权顾问公司,由这些公司代为出售或许可专利。在互联网上可以发现很多这样的公司。这些中介服务公司一般都有专业技术和法律团队,有能力评估专利的价值,某些中介服务公司还会花功夫做一些产品的分析报告,供有意购买的企业参考。只要你表示有购买某些专利的意向,中介服务公司就会提供一大堆专利清单,供做购买的评估对象,它们也会帮助你做初步的专利筛选和分类整理等。这样虽然可以节省许多人力和时间,但企业必须有自我评估的能力,免得被误导。

网上还有很多专利交易平台,介绍相关专利出售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作为购买专利的参考,有时候也是重要的信息源。

教研机构的技术转移中心是固定公开的专利出售和许可部门,企业可以经常跟这些单位联系取得相关专利信息。这些技术转让中心都有专业人员在负责,可以提供很好的咨询和交易服务,所以也是一条不错的信息渠道。

4. 购买方式

最直接的方式就是以公司的名义直接洽谈购买,这种方式风险较大。一是其他专利持有者会认为你在专利防护上存在弱点,或者你有购买专利的习惯,会纷纷前来索取许可费,或者以诉讼威胁,逼迫你购买它们的专利。第二是如果你收购新专利的目的是为了开拓新市场、发展新产品,以公司名义购买专利就会直接暴露公司的意图,让竞争对手获得竞争信息,置自己于不利的位置。第三,如果你是专利幽灵,想收购专利许可收费盈利,那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专利会引起轩然大波,引发其他企业和防卫性基金竞购专利,专利持有者也会借机提高要价。

避免上述风险的办法是利用壳公司收购专利。壳公司是为一定目的成立的公司,国内公司到美国上市都是通过壳公司进行的。成立一个专门负责购买专利的壳公司,以壳公司的名义购买专利,就可以避免暴露购买者身份,避免了上述风险。壳公司可以一直持有这些专利,直到需要用这些专利的时候再转移到实体公司手中。这种间接购买方式流程和手续较复杂。

以上讲的是独资购买。如果专利价格较高,公司预算有限,且分享专利对公司风险不大,为了降低购买专利的费用,可以考虑与其他公司合资购买,共同拥有专利权。一般来说,企业不会选择市场上的竞争者合资购买专利,而是选择上下游的合作伙伴,或者是不同领域的联盟企业,以避免冲突。

很多生产型企业拥有专利目的是为了保护市场,无意于出售专利获得利润,也不愿意向外授权成就竞争对手。出现这种情况时,唯一的办法就是收购整个企业,成为其大股东。如果被收购方是上市公司,这种收购会简单一些。这种方式比单独收购专利要付出更多资金,收购程序也比较复杂。必要的时候,可以寻找合作伙伴一同购买。

可以根据被收购专利的价值、公司自身的资金预算情况、相关市场的竞争地位、专利持有人的态度等等因素,选择最有利的购买方式。

5. 购买专利应注意的五个问题

(1) 利用代理人

鉴于用自己的名义直接购买专利存在诸多风险,容易抬高专利价格、引发专利侵权诉讼,故专利收购中往往会委托代理人。而企业售卖者不愿意将专利卖给专利幽灵,要从好奇的购买者中发现严肃的购买者,所以也需要代理人。利用代理人还可以解决卖方和买方之间缺乏信任的问题。代理人可以建立三个环节的信任链: 卖方—卖方经纪、卖方经纪—买方经纪、买方经纪—买方。

专利到底值多少钱? 中介的角色就是控制买卖双方的预期,将有限的市场数据 (比较) 变得可以接受。

(2) 利用尽职调查确定风险

通过并购企业购买专利虽然会产生惊人的效益,但也可能给企业带来持久的痛苦,如果并购者对知识产权组合不进行严格审查的话。尽职调查是企业并购中的一个必经程序,使专利并购具有与一般并购不同的特点。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它的审查要比不动产和动产的审查困难得多,必须由技术专家、法律专家、财务专家联合组成的小组共同对涉及专利技术先进性、专利有效性、专利的资产价值等方面进行专业的尽职调查,以排除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目的确定尽职调查的深度和广度,列举尽职调查名单和要求,在专利持有人的配合下有计划地开展尽职调查。

在尽职调查中,专利持有人须配合提供其专利或专利申请相关的文件,最重要的是分析专利持有人专利保护范围相关的文件。此外,专利持有人也可能被要求提供其他相关申请中的专利申请文件,以利买方公司判断需扩展和加固专利组合的可能性。

目标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包括: 目标企业与专利主管机关的专利审查过程纪录、能证明目标企业确为权利拥有者之文件、目标企业之专利被侵权之信息或目标企业侵害第三人专利权之信息等文件等。

尽职调查评价层次:

基础,价值小于5万~10万美元,调查专利的请求权项、申请历史、基本稳定性,调查权属清楚、费用交纳情况、没有妨害,调查价值评估生意单位进行非正式的估价。

中间层,价值大于5万~10万美元,在基础评估的基础上,增加深度请求权项和稳定性分析、正式的权属和妨害负担搜索、技术领域专家分析、详细的生意单位估价、外部价值评估。

完全价值评估,价值大于百万,再加上诉讼 (侵权和稳定性) 评估、多家独立价值评估和市场调查、潜在风险因素渗入检索、管理层深入探讨同意并清楚理解购买的愿景。

在取得这些文件后,并购企业要对专利组合的以下方面进行考察:

专利权属

也就是确定目标企业是否确为真正的专利权利拥有者,有没有共同持有人。

专利权可以通过申请取得,也可以通过转让取得。在美国,如果是企业自己通过申请取得的专利权,就要考察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且要考察目标企业所在州法。美国专利法并没有直接将员工的职务发明赋予企业,企业与员工发明权利的分配需要双方的劳动合同确定,而劳动合同的解释则由州法规定。通过考察,买方企业可以发现员工是否拥有专利权,目标企业的专利所有权是否存在不稳定因素。如果企业的专利权为通过购买和并购取得,就需要考察是否办理了转让登记或其他相关手续。

如果专利存在共同所有人,专利的价值就大打折扣,因为共同所有人有自己实施专利的特权,在美国还可以独自对外进行许可,这对专利的排他性功能是极大的削弱。

因为不是各个国家都规范所有权需在专利局注册,因此,实务上常发生的状况是发明人有意或无意地省略了在专利局注明所有权的转让。所产生的状况是专利局的所有权检索并不一定能保证所记录的所有权人是正确的,这时可能会衍生出诈欺行为。

发明人的转让过程也必须谨慎确认,第一站通常是各个专利局的网站。通常这一步骤就已足够显示出目前的所有人。然而,不是每个国家的专利局都会拥有最新的所有权的纪录,因此,下一步骤是查核FWH及劳动合同来确认所有权的正确性。

对于发明人创业家而言,将发明以其名义申请专利后,随着公司组织规模日渐扩大,而忽略将专利权让与公司之情形非常普遍。此外,对于新创公司而言,其所有之专利通常系共同发明,或系其中一发明人在与其他发明人分道扬镳后以该专利技术创立公司。由于每一专利权共有人均有自由利用其专利而不受干涉之权利,假若目标企业之专利仍以公司创始人或早期关键发明人之名义存在的话,买方公司则应确定该专利须在交易完成前确已移转至目标企业名下,而无任何第三人得对目标企业或并购后公司主张专利权共有人之利益的可能性。

发明人登记

在美国,当真实发明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被记录时,不管是有意或无意,专利都可被无效。在某些国家,这个问题特别严重。

在国内,公司内部在申请专利时,可能会把他们的上级主管列为发明人。此项不正确的记录行为并不是因为主管是发明人,而是因为他们是发明人的主管。

除确保所有发明人均已在获准专利中列名外,买方公司尚应确认并无任何未付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列名于目标企业的获准专利或专利申请案中。共同合作进行研究小组通常会将申请专利发明成果归属于一位以上发明人,以作为回馈研发团队的方法。然而在专利申请程序上列为共同发明人的前提,须该列名人确有创造性贡献始可。假如列名在获准专利中之共同发明人并无付出的贡献时,发明人错置将导致专利无效。虽然美国实务要求第三人以发明人错置为理由质疑专利有效性的举证责任,须提出明确而令人信服的证据以证明该获准专利中列名之共同发明人中有未付出创造性贡献,致该专利之核准应属无效者,而实属举证不易,但买方公司进行专利查核时仍应确认目标企业所有获准专利及申请中专利之列名发明人的正确性,以避免日后不必要的诉讼干扰。

权利负担

应检查专利有无抵押、授权或无法实施。另外一个可确认所有权的简单步骤就是检查卖方的所有商业合同。为了避免由错误的所有权人手中购买专利,买方必须要求卖方在合同上注明所有权正确的保护条款,让买方可以在发现所有权的错误时取得退费,或者是其他在法律上所允许的救济方式。

专利有效性和可实施性

当所有权被确认之后,下一步买方必须检查专利权的有效性。无论如何,一个无效的专利,就算所有权人没有任何问题,也是一文不值的。

首先要查阅专利的法律状态。中国专利局有法律状态查询,其他国家专利的有效期可以根据其申请日和授权日确定。各国专利都有法定的有效期,例如中国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从申请日起20年。美国的道化学公司曾经计划购买一家企业,对方要价1800万美元。道化学公司的专家严格审查了其专利组合,到最后发现最关键的专利将于3年后到期,其他一些不太重要的专利有效期也不长,短的仅6个月。

审查专利是否有效的下一步是审查有关专利的年费是否按时缴纳。各国法律都规定,在法定有效期内,专利权人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年费,否则专利无效。美国专利的有效与否必须查阅专利年费缴纳情况,一项专利在没有付费后以及过了付费缓冲期,就会无效。

在审查专利有效无效后,如果有能力或者有必要,收购者还要审查专利被无效的可能性。

首先要考虑的是专利的三性: 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各国专利对三性的要求大同小异。

另外,在有的国家会有一些特殊的专利无效条件。例如在美国,信息披露是必经申请程序,如果没有充分披露,专利存在无效风险。美国还对小实体提供专利申请规费一半的优惠。如果非小实体假冒小实体获得优惠,或者企业发展超过小实体规模仍享受小实体待遇,专利会被无效。

美国还有专利不可实施的规定,例如在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参加标准组织活动中有不当行为,都有可能被认定不可实施。

专利地域范围

由于专利是有国家地域限制的,也就是说,中国不保护任何企业在美国申请的专利,如果你的专利要在中国得到保护,那你必须取得中国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授权。许多美国的专利不会在发展中国家申请,这也是有情可原的,因为这些国家市场有限,专利投资的风险也大——因为专利维持费非常庞大。专利在哪些国家获得保护关系到它的经济价值。比如,数码相机现在开始在中国升温,一个企业想通过收购获得数码相机的核心专利,但最后却发现,相关技术只在美国、日本和欧洲申请了专利! 那就是说,这些专利对一个想开拓中国数码相机市场的企业来说一文不值。

专利权排他性范围

对于一项专利来说,专利请求的范围太宽会影响到它的有效性,专利请求范围太窄又影响它的经济价值。专利请求范围太宽的专利容易遭到竞争对手的挑剔,因为很明白,太宽的请求范围就意味着面临更多的“在先技术”的挑战。但专利申请范围太窄又大大影响了专利地覆盖性,也就是说,它垄断的市场太有限,只涉及到一个很小的、市场潜力不大的产品领域,那肯定是收购者不愿看到的。一些个人申请的专利或者小企业申请的专利就有着两方面的弊端,因为他们都是“自己动手”的。

假设买方没有时间上的压力,而且有足够的资源 (例如充分的资金及有经验的专利律师等),买方可选择检查专利申请的历史资料。专利律师在专利申请期间做出的退让,会让专利实际上的范围比文字上的请求范围窄。

是否存在侵权官司或者可能引起侵权官司?

专利申请范围太窄的恶果只限于没有价值,但专利范围申请太宽会惹上官司。大家都知道,专利诉讼是比较复杂的诉讼。在美国,拖上五六年是常有的事,拖上十年也不稀奇; 在中国,专利诉讼也绝不是在法定诉讼期就能有最后结果的。更重要的是,专利诉讼费用是一笔巨大的开支,国际大企业都极力通过协商解决诉讼纠纷,以避免陷入诉讼费的泥潭,中小企业就更应该注意避免诉讼,防患于未然。在1992年,乔丹企业购买了生产“随意贴”不干胶和胶带产品的乐佩企业。不幸的是, 3M公司那时正在诉讼乐佩企业侵权,禁止乐佩企业开发和销售其产品。乔丹企业因此而陷入了专利诉讼的拉锯战中。

专利的实际价值如何?

现代高新技术发展很快,一项专利能发挥其垄断能力“有效期”比法律容许的有效期会更短。一般只有3~5年,那就是说,购买以前,并购企业必须对专利的下列方面进行考察: 这种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如何? 还有多少升值潜力? 它们为下一代技术投入了多少? 其核心专利被其他企业引用的次数是否开始减少 (这意味着企业的技术不再像从前那样领先)? 企业创新的步骤是否开始放缓? 专利是否受到了限制性许可协议的拖累? 如此等等。这些都要有技术专家的参与才能有结果。

并购是否包括有关的技术骨干?

不要忘了,你要的不只是知识产权,还有创造这些知识产权的工程师和发明家。不幸的是,一个企业的发明创新力往往集中在一两个人身上,而这几个人往往又是企业的创始人和管理者。一般而言,他们是不包括在收购名单上的。这就要求并购的企业仔细思量,如果没有新技术的开发,没有新的专利的不断更新,这个被并购的企业还值这么多钱吗?

对专利做尽职调查既贵又花时间,要决定什么样的时机做什么样的尽职调查。

2004年12月,中国最大的个人计算机厂商联想集团宣布以12.5亿美元收购美国IBM个人计算机事业部。

而事实上,IBM个人计算机大都是日本IBM大和事业所 (神奈川县大和市) 开发出来的,Think Pad笔记本系列即为日本IBM的杰作; 该公司和具有高密度实装技术、走在世界顶端的日本零件厂商合作,设计世界品质最佳、能应付性能要求甚严苛的使用者。也就是说,美国IBM公司开发个人计算机的重心事实上集中在日本。所以日本人深信,联想真正想要的其实是日本IBM个人计算机的开发团队。

(3) 制造机会讨价还价

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只起参考作用,专利的价格主要由买卖双方谈判决定。如果买方能够利用专利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就能极大地降低专利购买价格。

案例: IBM低价购进

“省下的就是挣来的”,这句话对企业也同样适用,如果能用较低的价格收购关键的专利,那肯定使企业的财务部欣喜若狂。专利压价和购买其他商品一样普遍,而且因为每每关系到千百万元的资金,不得不让企业绞尽脑汁,无所不用其极。

在专利价格谈判中,最有名的“价格杀手”是蓝色巨人IBM,受害者是事业才开始的电脑奇才王安。在王安的《教训》一书中,充满了对IBM的愤恨和敌意,主要原因就是专利价格风波。

王安曾希望加盟IBM,但因为是华人被拒。王安就自己开了一家公司,并于1949年10月向专利局申请了一项“存储磁芯”专利。随着产品的推广,IBM意识到这项发明广阔的商业应用前景,决定购买专利,不断向王安索取资料,而且反复与王安谈判,就是迟迟不敲定购买价格。

1953年11月,双方达成协议,王安为IBM提供技术咨询,IBM获得三年期的购买选择权。1955年5月初,王安的专利将获得授权,此专利包括34项专利请求权。IBM希望行使购买选择权,在谈判时,IBM认为王安要价太高,便开始在专利有效性方面动手脚。

根据美国法律,专利颁发后一年内,在第三方的申请下,专利局可以启动发明抵触程序,审查已授权专利是否是专利权人先发明。IBM利用这一规定,唆使发明家维霍提出发明抵触申请。维霍名下有一些相关专利,且发明在先,申请书长达550页,载有250个权项。开始时王安很紧张,但在仔细审查对方的专利后,他和代理律师发现维霍的专利申请中不包括自己专利请求权项中的发明,维霍发明中的电子继线路不包含王安自己在请求权项中说明的使用磁通量读入、读出乃至改写磁芯的装置。他决定应诉,结果在最后的听证会中,除了一条起诉理由外,王安全部胜诉。

就在抵触程序进行中,IBM讨价还价,以未决专利申请威胁王安。IBM取消了原先拟订的许可费提成办法,也驳回了王安开出的250万美元的一次性购买费。并且为避免陷入旷日持久的官司,也为了自己发展所需资金,王安最后不得不接受了50万美元的购买价格。到最后付款时,IBM又节外生枝,又砍下10万美元。几年后有人告诉王安,当时IBM一位经理曾得意地炫耀说,他们付给王安的专利费实际上只相当其价值的8%。也就是说,王安本来应该从IBM拿到的是500万美元,而IBM在这笔生意中“纯盈利”460万美元。

(4) 注意并购流程

成功的并购流程为购买者提供充足的时间和透明度,是当事人可以有时间精力接触发明者、接触申请流程代理人,以全面评估专利。

好的专利流程一般强调“有控制地降落”,以保证每一方在进入下一步前不投入太多的资源。

(5) 合同中的风险转移设计

就是通过合同条款控制或转移可能面临的风险,这些条款包括:

①专利无效的处理

在“专利买卖合同”中,买卖之专利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如经该国主管机关判定无效时,势必会影响双方于合同中之权利义务,故双方当事人宜事前于合同中规范此方面之细节。例如,买方能否挑战专利授权标的之效力?”专利买卖合同”是否因专利无效而发生给付不能或瑕疵担保等问题? 以前已给付之价金是否需退回? 如被撤销之专利仅为买卖标的其中之一时有无影响? 是否双方当事人要预留空间,日后再另行协议调整合同内容?

②第三方诉讼答辩风险承当

也就是当第三人质疑专利存在的正当性或有侵权疑义时,何方负有答辩义务。

之所以会有本约定之存在,是因为专利制度的特点,因某项在先技术或是发明经主管机关获准专利权之后,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任何实质上不合乎专利要件之技术,抑或是发明专利权人为非发明专利申请权人,抑或是说明书或图示不载明实施必要之事项,或是说明书之记载非发明之真实方法等法定事项者,主管机关经受理举发后查证属实,应依职权撤销其发明专利权。由此可知,即使某项技术获得主管机关颁发专利权,在其权利期间内,仍有随时被撤销之危险。

当第三人质疑专利存在的正当性或有侵权疑义时,专利权人当然负有答辩之义务。但买卖双方签订“专利买卖合同”后,由于此时专利权已转让为购买专利的人,到底何方需要为标的专利担负后续的责任,应于“专利买卖合同”中约定清楚。不过,站在专利的角度来看,当专利受到第三者的异议举发时,多半是提出其专利要件的不足,来向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专利权,一般而言通常发明人会比较了解该专利,或许可以在“专利买卖合同”中加以规定,请求卖方或发明人提供答辩的协助,以保障买方的权利。

再者,如果买卖标的之专利遭第三人主张专利无效时,卖方所应承担之协力义务,例如于审查专利是否无效时之协助说明义务与相关文件提供之义务等。

③承诺与保证条款

本条款在“专利买卖合同”中扮演相当重要角色,也影响当事人权益。所谓“承诺与保证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针对过去曾经发生或现在存在、可能影响合同效力的一些事实,承诺或保证其为真实的条款。

此类条款范围相当广泛,例如保证公司成立的合法性、公司具备完整的权利能力 (即法律上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该签订合同行为曾经过公司内部合法程序决议等等事项。

在“专利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则是卖方保证其所出售的专利在签订“专利买卖合同”时,并未授权第三人使用,因为如果曾经授权第三人,买方就无法利用该专利进行排他权主张。

从卖方角度而言,在“承诺与保证条款”中答应的越少,将来所负担的责任也越少,通常卖方会于“承诺与保证条款”中声明: “卖方不担保买卖之专利不侵害第三人之知识产权,亦不担保买卖之专利之有效性、合用性、商品化、无瑕疵、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及可达其他特定目的之可能性,且不担保申请中专利之可获证、可依原始申请范围获证等。买方或第三人如因本买卖之专利或申请中专利发生任何损害时,卖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包括相关侵权与瑕疵担保责任。”

④免责义务条款

在“专利买卖合同”中,当买方使用购买的专利而可能遭第三人指控侵权时,卖方是否应担保买方免于受此损害之义务? 义务及赔偿之范围为何? 如何界定第三人之指控与使用购买专利具有必要的关联性? 卖方应在被指控侵权之何阶段提供必要之协助? 买方对应之协力义务为何? 这些均应在“专利买卖合同”中订明。

⑤补偿条款

在“专利买卖合同”中,一般而言,卖方会希望限制其担保责任,故因此一般会在补偿条款上限制买方得请求补偿的情况为何,并对补偿的金额作上限约定,较常见的是一旦有补偿情形发生,卖方最多把自买方收到的所有金额退回给买方。但实际上一旦发生争议,买方所支出之成本与诉讼费用往往远大于其所支付的金额,仅仅退还买方其所支付的金额并不足以补偿买方的损失,但是要求卖方负担全部风险,卖方极可能选择不转让,故双方须于商业谈判中寻找一个平衡点。

⑥终止条款

在“专利买卖合同”中,一般合同终止 (中止) 的条件可分为无原因以及有原因的,无原因的通常是双方都具有的选择权,可以在适当的通知期限之后随时终止合同; 而有原因的终止合同通常是出现在某一方有重大的违约事实,经过另一方通知于期限内仍未补正,则可终止合同。

资料: 联想消化1500项IBM专利

对于联想2005年12月并购IBMPC事业部,原IBM的1500余项专利皆归联想所有。有些为IBM独家使用,有些则是与其他厂商共同使用,其他厂商以前使用这些专利需要获取IBM授权,现在则需要获取新联想的授权,并向新联想支付专利使用费。

许多专利都隐藏在细节中: 以键盘为例,IBM花了比其他PC厂商更多的心思,其中甚至包括敲打每个键位时键向下凹入的深度。键盘、键盘中的红点、圆柱形电池,这些都是IBM独家拥有的专利。

收购完IBMPC之后,原IBM位于美国罗利、日本大和的研发中心并入新联想集团。整合之后,联想分别设立了北京研发中心、大和研发中心、罗利研发中心。联想形成了遍布全球的研发布局。

大和研发中心主要专注于笔记本的研发 (原Think Pad笔记本研发团队),罗利研发中心主要专注于台式机研发、软件开发、产品定义以及质量控制。大和研发中心与罗利研发中心的研发人员均超过300人。

拥有这1500余项专利后,最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进行持续创新,如果失去了持续创新的能力,这些专利也会在某天成为过时的专利。保持住了同样的团队、同样的研发流程、同样的管理体系,联想才能保持原IBM那种持续创新的能力。

并购IBMPC后,联想笔记本、商用台式机在研发流程、研发管理方面已经吸收了原IBM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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