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评估其价值存在着很多困难。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通过多年努力和实践,探索出了很多专利价值评估方法,包括从会计学中借鉴的成本法,从金融学中借鉴的收益法,与管理学和营销学有关的市场法,以及与金融衍生产品和博弈论相关的期权定价法,与数学紧密相关的模糊数学法等等。最为基本的是成本法、收益法与市场法。
1. 成本法
成本法是以获得某项专利技术 (无论通过内部研发还是外部购买或获得使用许可) 的成本来评估其价值的方法。
采用成本法评估专利资产的价值,需要确定专利资产重置成本的构成和数额以及贬值率。
专利资产的重置成本是指在现时市场条件下重新创造或购置一项全新的并与原专利技术功能相同的专利技术所耗费的全部货币总额。根据专利技术的来源情况,专利技术可以划分为自创和外购两种。不同类型的专利技术其重置成本的构成和评价方式也不相同,需要分别进行估算。
贬值率是反映专利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的指标,它是由专利技术的损耗决定的。因此,确定专利技术的贬值率,必须研究专利技术的损耗。专利技术的损耗是指由于专利技术的使用、技术进步以及企业外部环境变化等原因引起的专利技术价值的降低。通常可以分为专利技术时效性陈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三种情况。专利技术时效性贬值是由于专利技术的使用或法律的有效保护期限使得专利技术尚可使用的年限缩短而引起的。专利技术的功能性贬值是指由于技术进步,使得该专利技术所能带来的超额利润作用或垄断作用减弱而引起的。一般说来,技术进步越快,专利技术更新的时间越短,其功能性贬值就越高。专利技术经济性贬值是由于企业的外部环境变化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而引起的,如国家的政策、市场需求的减少、利率变化等。
虽然成本法看起来简单清楚,但它不是常用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主要原因有三:
第一,知识产权成本和价值之间的关系要比有形资产低得多,其成本与使用价值及市场价值无关。一项关键专利的价值可以达到几亿美元,其研发成本也许不到100万美元。
第二,知识产权的成本信息不能完全记录,成本很难知道,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本只是企业连续投资的一部分。
第三,专利各个不同,可比专利难以确定,重置价格无从算起。不同的研发团队成本不一样,重置成本也不同。成本不可重复。途径选择失误,成本控制失误,就可能多投入成本。
基于以上原因,除了破产清算等特殊的例外,成本法不作为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方法。知识产权成本评估法只是买方向销售者讨价还价的一个理由,是知识产权价格的最低基准。但是这种方法的起始点是对一种专利技术商品重置成本的估计,其方法是考察历史成本及趋势,并折成现值表示出来,它没有考虑市场需求,不考虑与专利技术相关的产品的市场及经济效益的信息。
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计价的规定,专利存在计量的成本不完整的情况,其研发过程中投入的大量研究与开发费用并没有计入成本,使得账上反映的专利价值与真实价值相差更远。因此,在企业发生与专利相关的产权变动或产权交易时,出售方都不把账面的专利成本作为交易的价值基础。
现今,中国企业在财务会计评价上主要采用成本法,但成本法并未充分反映专利可能带来的效益等相关信息,并不具有经济上之实质意义,因此在融资与保险的担保价值评价、专利侵害诉讼评价、授权权利金评价、专利买卖评价、内部管理目的评价等方面极少使用成本法。
2. 收益法
收益法将被评估专利在其剩余生命周期内的每年的预期收益 (许可费、利润、成本节约) 进行折现累计,用这种方法来评估该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收益法的理论出发点是资产的价值由使用所产生的效益大小决定。购买专利技术是一项投资,而投资既要承担风险,又要取得收益,收益是投资的最主要动机,不必考虑其创造成本。因此可以根据被评价的专利技术在投资者持有期间能够带来的预期超额收益并将其折算为现值来确定被评价专利技术的价值。
使用收益法时,被评估专利的未来收益额、折现率与收益期是至关重要的三个要素。
专利收益额就是专利技术被市场化后所带来的超额收益。目前普遍采用的专利超额收益法主要包括直接估算法和差额法两种。直接估算法是通过未使用专利产品与使用专利产品的前后收益情况进行对比分析,确定专利带来的收益额。鉴于专利对超额收益贡献方式的不同,专利可以划分为收入增长型与费用节约型两类。无论收入增长还是费用下降,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都会给特定主体带来超额收益。差额法是将专利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综合收益与同行业平均收益水平进行比较,以确定专利资产超额收益。国外专家对知识产权的收益预测还采用趋势外延法 (根据过去和现在的发展趋势推断未来的一类方法)、生命周期分析法 (技术生命周期分析)、蒙特卡罗分析法等方法。
折现率是根据货币具有时间价值这一特性,将未来一定时期的预期收益折合成现值的比率。折现率一般包括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和通货膨胀率。
无风险利率是指在没有风险和通货膨胀情况下的平均报酬率,即投资者可以任意借入或者贷出资金的市场利率。在美国等债券市场发达的国家,无风险利率选取国债利率估算。我国的资产评价实务中,一般选取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国债利率,换算为复利计算的年利率。
风险报酬率 (风险系数) 是指从投资者角度来看,投资者承担风险就要获得相应的补偿。承担的风险越高,要求补偿的数额也就越大。风险补偿额相对风险投资额的比例称为风险报酬率。实务中,对于专利资产而言,风险系数由技术风险系数、市场风险系数、资金风险系数及管理风险系数之和确定。
通货膨胀率是货币的贬值比率。通货膨胀使货币贬值,投资者的实际报酬下降。投资者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权要求提高收益水平以补偿其因通货膨胀造成的购买力损失。确定折现率时采用的通货膨胀率并不是过去实际达到的通货膨胀水平,而是对未来通货膨胀的预期水平,是未来各年预期通货膨胀水平的平均数。通货膨胀率的计算可以在预计的基础上采用算术平均法或几何平均法来求得。
知识产权寿命则根据法定寿命、合同的有效期限、经济寿命等方法来判断确认。传统的产品生命周期是一条曲线,从出生期、成长期、成熟期至衰退期,都有一大致必经之历程。然而,高科技产业之产品生命周期却是一串数字化符号,有些产品的市场初看很小,突然间变得很大,也可能突然消失。例如日本索尼公司刚研发出CD-ROM时,共花了7年的时间才销售1000万台,但达到第二个1000万台业绩却仅花了7个月; 然而,CD-ROM读取速度的进步同样也让市场跟随者心惊胆战,当新技术推出后,以旧技术为主之市场随即崩盘。
收益法是国外用的最普遍,在国内也是技术型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这是一种最常用的专利技术评价方法,它比较真实地反映了专利技术商品获利的目的和获利的大小,是根据专利技术所依托的实体——专利技术制成品的市场应用与收益大小,间接确定了专利技术的价值。这种方法比较全面地考虑了市场收益大小、专利技术获利期的长短和市场风险,并与投资决策相结合,比较容易被专利技术买卖双方所接受。但是该方法在应用过程中也有一定的难度,主要表现为准确确定三大要素有一定的困难,而且要区分企业收益中哪些是由专利技术带来的,哪些是由其他资产产生的也比较困难。未来不确定,对没有使用过的专利和策略性专利则无法评估。
3. 市场法
市场评估法是选择近期类似专利技术在技术市场中的交易条件和价格作为参考,比较被评价专利技术与最近售出类似专利技术的异同,并将类似专利技术的市场价格进行适当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价专利技术价值的一种方法。本质上是以一种可比专利的交易价值作为被评估专利的价值。
市场法是一种简单有效的评估方法,看似简单明了,但它必须有两个应用前提:
一是必须具备活跃的市场; 足够数量的相近交易; 一个充分活跃的、较为完善的公平的专利技术市场; 公平市场价格就是在市场上可能获得的价格,在两种情况下适用。物无差别,或差别很小,市场上有很多买卖者。但知识产权只有很少数量的购买者。
二是可公开获得的价格信息; 信息途径: 并购数据库、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披露、订阅数据服务、交易杂志、产业网站。最有力的评估方法是发现可比价值。虽然专利很特别,与一般不动产的对比物不同。有一些公司在建立比较数据库,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实际交易数据外,例如Ocean Tomo、Gathering2.0、Patent Freedom,如果引入更多的公司进入这个市场,评估标准会更好。就中国来说,专利技术贸易中的交易行为尚不规范,应用现行市价法所需的市场参照物、技术参数和交易中的技术经济信息和资料很难获得,即使获得,交易资料的可信度与可用性也有限,这将影响到专利技术评估的可靠性。特别是由于技术市场受国家政策、不同行业科技发展速度、交易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常常波动较大,交易中的价格未必是公平价格。所以必须通过广泛地寻求和详细对比,才有可能找到可靠的参照样本。因此,在专利技术评估中一般很少采用市场法。
但就目前看来,无论中国还是发达国家,对专利技术的交易均不易把握。在专利交易数量较小、专利交易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运用市场法进行专利价值评估困难非常大。
这主要表现在可比性和交易信息的可利用性上。专利技术就其特点来讲,交易情况相当复杂,即使是同一科研单位转让同一专利技术,由于转让对象、转让方式、转让时间、配套服务等因素的区别,专利技术价格会有很大的差异。当交易样本少、技术相似性差、对交易背景不了解时,不能使用现行市价法。知识产权的价格根据不同的潜在购买者而变化很大。公平价值或者市场价值意义不大,因为知识产权评估依靠背景,而可比较的项目不能考虑背景,只考虑资产。
表4-7 三种专利价值评估方法总结
从表中可以看出,成本法与市场法在专利价值评估中往往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每一种方法的适用情形都比较特定,因此其适用范围受到很大限制。相对来讲,收益法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但是收益法的准确适用需要很多相关因素配合,如果某一因素确定失误,通过收益法计算所得的结果往往与客观结果相去甚远。
专利从三个路径来评估: 市场、成本、收益,可以单独用,也可以综合用。成本基于替代和均衡经济原则,市场源于竞争和均衡,收入基于预期。
若针对专利权及专门技术而言,最佳评价方法应为收益法,其次为市价法,最差则是成本法。然而不论是收益法或市场法,皆无法避免其相关参数资料的取得需要投入许多成本与所评估出的价值易流于主观的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