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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时间:2023-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 圈律师为了保证律师对委托人的忠诚,防止律师因个人私利侵犯委托人的利益,中外的法律都规定一个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代理原被告双方,这就是利益冲突规则。在国内,行政处罚程序一般由海关一类的行政机构负责,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法院进行。地方法院则以赔偿为主,也可判决终止侵权。非生产型的专利许可公司则无所不告。

1. 圈律师

为了保证律师对委托人的忠诚,防止律师因个人私利侵犯委托人的利益,中外的法律都规定一个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代理原被告双方,这就是利益冲突规则。

但成功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非常有限,这就造成了资源紧缺。很多大公司“圈住”了最好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和专家。跨国公司平常就会将其法律业务分散给很多家知名的律师事务所,或是委托特定技术领域最具权威的研究机构、研究人员或大学教授从事专利研究,提供大笔专业研究经费。所谓“吃人嘴软”,借此变相控制这些专家力量。如此,一旦发生诉讼,这些顶尖的律师事务所或是权威专家便会因为利益冲突而无法代理被告。这样,一旦知识产权纠纷发生,那些“平时不烧香”的被指控侵权人就会发现找不到合适的知识产权律师。在英美法系诉讼制度下,律师的选择事关诉讼的成败,所以找不到律师就会严重挫伤被控侵权者诉讼的信心,迫其就范。

很多在美国有诉讼经验的公司都发现,找一家合适的律师事务所非常不容易,在选任专家证人时,也会出现这种情况。

现在很多外企也在国内采取相同策略,向一些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所撒钱,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2. 武器甄选

选择什么样的知识产权提起诉讼是一个重大问题。一般来说,参与诉讼的专利最好是曾经过诉讼、行政无效程序或已经有过授权历史的专利,因为这些专利被认定是稳固的。其次选择授权期长的专利,因为这样的专利一是比较稳固,而且由于距离授权时间越长,寻找在先技术的工作就越难。第三是选择有效性强的专利,这就要求对有关专利作内部有效性分析。如果专利不稳固,诉讼失利,只可能徒劳无功,白白浪费资源。

专利权人还经常选择能够应用到多个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的专利或者覆盖某行业标准的专利,这样的专利可以给企业带来更多的诉讼利益,因为能以较低的诉讼费同时起诉多家企业。

3. 选择保护方式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处理方式有三: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处罚程序。在国内,行政处罚程序一般由海关一类的行政机构负责,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法院进行。行政处罚程序的特征是快速便捷,但不能决定赔偿问题,一般作为民事诉讼前的取证办法使用; 民事诉讼可以获得经济赔偿,但周期较长; 刑事诉讼可以对侵权者人身进行执行,强制力最大。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刑事制裁多有明确规定,限制扩大使用,所以民事和行政程序就成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主要程序。

如果在美国维权,有两种主要救济程序: 一是联邦法院的民事诉讼,二是国际贸易委员会的337行政调查程序。这两种程序的区别是效率,前者的一个审级往往需要3~5年始能结案,后者短则不到1年、长则18个月就会终结。两者可用的惩戒手段也有区别。国际贸易委员会只能要求侵权者停止进口侵权产品,虽不能提供经济赔偿,但威力也不小。地方法院则以赔偿为主,也可判决终止侵权。

4. 选择起诉对象

诉讼对象的选择取决于是否行业竞争者或参与者。如果是生产型企业,一般会投鼠忌器,不起诉专利储备充足的竞争对手,也不起诉有商务合作关系的企业。非生产型的专利许可公司则无所不告。

对待多个潜在被起诉对象时专利权人也有选择。起诉实力较弱的公司利于获胜,但有可能造成负面影响,造成多诉,增加成本。因为强者相信自己可以收集更好的在先技术,雇用更好的律师。起诉行业大哥或行业代表,胜了可以起示范作用,利于许可计划的推广,但大公司资金充足,诉讼经验丰富,企业要面临更大的风险。如果专利持有人为诉讼准备的费用充足,也可一网打尽,将所有侵权者列为被告,通过一次诉讼解决问题,节约时间和资金成本。这样做的风险是可能同时面对整个行业的资源和技术能力。

专利许可公司经常采取由易到难的路径。开始时,他们对最小的公司下手,因为小公司没有时间和资源对抗。然后以战养战,用从小公司授权中取得的资金来对更成熟的大公司发动法律攻势。

针对不同企业文化的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策略,如果被许可人历史倾向于接受许可,则可以先进行许可谈判; 如果被许可人历史上对专利授权的态度是不告不付,则应直接诉讼解决,以免对方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抢夺诉讼管辖地选择的先机。

一般来讲,技术领域涉及的专利越密集,直接诉讼越有必要,因为被许可的企业不愿主动向任何专利权人缴纳许可费,以免引来更多的掠食者。

从技术生命周期来看,在技术萌芽阶段,专利授权较少,生产企业支付的专利许可费尚少,容易接受专利许可。到技术成熟期,专利丛林形成,专利持有人很多,生产企业一般不会轻易接受专利许可,这个时期诉讼就是必须的。愿意在诉讼中妥协的是小市场占有率者,而市场占有率高、赔偿额巨大的企业一般倾向于诉讼到底。

为了增加专利诉讼的威慑力,专利持有人还会将专利侵权者和其下游客户一起作为被告,例如2005年日本松下电机公司在美国对联发科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联发科的芯片侵害其专利,同时将采用联发科芯片的微星公司与美国加州OPPO Digital公司列为被告。

在美国,一般专利诉讼的被告有三个特点: 第一是成功盈利的公司,比如前几年的微软,近几年的苹果; 第二是该公司缺少在美国诉讼的经历; 第三是该公司很难博得美国陪审团的同情,比如中国人。

5. 选择时机

知识产权维权可以看做是一种“经营性运作”,挑起知识产权纠纷一般要仔细选择时机,第一要选择对方最弱的时候,例如选择对手正在进行重组、收购、兼并、转投资、减资、杠杆收购、公开发股等时机。因为公司在这个时候最不愿意面临诉讼风险,最不愿意因为其他的诉讼活动而分散注意力,也最不愿意因此而破坏自己在股民中的形象,“小不忍则乱大谋”,最后只得决定接受专利许可,尽快寻求和解。2006年,当中国的一家网络游戏公司在日本申请上市时,一家韩国公司就跳出来指称该公司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最后逼迫这家中国公司延期上市,与他们签订了著作权授权协议。第二是选择有利可图的时机。例如在DVD专利许可费纠纷中,中国企业的专利侵权其实已存在数年,6C、3C专利池管理者并非不知情,他们之所以选择在2003年才挑起纠纷,是因为中国的DVD企业已经成长,挑起纠纷有利可图。在国际上,这一种许可费收取方法被称为“放水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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