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 人主之过,在已任在臣矣①,又必反与其所不任者备之,此其说必与其所任者为雠,而主反制于其所不任者。今所与备人者,且曩之所备也。人主不能明法而以制大臣之威,无道得小人之信矣②。人主释法而以臣备臣,则相爱者比周而相誉,相憎者朋党而相非③,非誉交争,则主惑乱矣。人臣者,非名誉请谒无以进取,非背法专制无以为威,非假于忠信无以不禁——三者,惛主坏法之资也。人主使人臣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专制;虽有贤行,不得逾功而先劳④;虽有忠信,不得释法而不禁——此之谓明法。
【注释】
①任在臣:当作“任臣”。②道:由。③非:通“诽”。④劳:慰劳,赏赐。
【译文】
君主的错误,在于已经任用了官吏,又一定要反过来和那些没有被任用的人去防备他们,这些没有被任用者的意见一定会和那些已被任用的人作对,这样,君主反而被那些没有被任用的人控制了。更何况现在和君主一起防备别人的人,还是过去被君主防备的人。君主如果不能彰明法度来制约大臣的威势,那就无从取得小民的信仰了。君主放弃了法制而用臣子去防备臣子,那么互相亲爱的臣子就会紧密勾结而互相吹捧,互相仇恨的臣子就会各自结成私党而互相诽谤。诽谤和吹捧交相争斗,那么君主就迷惑昏乱了。做臣子的,不被吹捧以及托人说情就没有办法晋升,不违反法制而专权独断就没有办法造成自己的威势,不假借忠诚老实的名声就没有办法不受禁令的约束——这三种手段,是搞昏君主、破坏法制的依托。君主应该使臣下即使有了智慧和才能,也不得违反法制而专权独断;即使有了贤能的行为,也不得在取得功效之前先得到赏赐;即使有了忠诚老实的品德,也不得摆脱法纪而不受约束——这就叫做彰明法度。
18.2.0 人主有诱于事者,有壅于言者,二者不可不察也。
【译文】
君主有被事情诱惑的,有被言论蒙蔽的,这两种情况不可不加审察啊。
18.2.1 人臣易言事者,少索资,以事诬主。主诱而不察,因而多之,则是臣反以事制主也。如是者谓之“诱”①,诱于事者困于患。其进言少,其退费多,虽有功,其进言不信。不信者有罪,事有功者必赏②,则群臣莫敢饰言以惽主。主道者,使人臣前言不复于后,后言不复于前,事虽有功,必伏其罪③,谓之任下。
【注释】
①诱:根据上下文,“诱”下当有“于事”二字。②事有功者必赏:当作“事虽有功不赏”。③复:合。
【译文】
臣子中把做事说得很容易的人,他们索取的费用很少,用自己善于办事来欺骗君主。君主受到他们的诱惑后不加审察,便夸奖他们,这样的话,那么臣下就会反过来用办事来控制君主了。像这样的情况就叫做“被事情诱惑”,被事情诱惑的君主就会被祸患搞得焦头烂额。他们进见君主时所说的费用很少,但他们回去办事时花费却很多,他们即使办事有了成效,他们进见君主时讲的话也是不诚实的。不诚实的人有罪,所以他们即使办事有了成效也不给奖赏,这样的话,那么群臣就没有谁再敢吹牛夸口来迷惑君主了。君主的统治手段应该是,假如臣下先前说的话和后来办的事不合,或者后来说的话和先前办的事不合,事情即使办成了,也一定要使他们受到应得的惩罚,这叫做使用臣下的方法。
18.2.2 人臣为主设事而恐其非也①,则先出说,设言曰②:“议是事者,妒事者也。”人主藏是言,不更听群臣;群臣畏是言,不敢议事。二势者用,则忠臣不听而誉臣独任。如是者谓之“壅于言”,壅于言者制于臣矣。主道者,使人臣必有言之责,又有不言之责。言无端末、辩无所验者,此言之责也;以不言避责、持重位者,此不言之责也。人主使人臣,言者必知其端以责其实,不言者必问其取舍以为之责,则人臣莫敢妄言矣,又不敢默然矣,言、默则皆有责也。
【注释】
①设:设计。②设:陈。
【译文】
臣下为君主筹划了事情而又怕被别人非议,就预先出外游说,使人扬言说:“议论这件事情的人,就是嫉妒这件事情的人。”君主心里记住了这种话,就不再听信群臣了;群臣害怕这种话,就不敢议论这件事情了。君主不听群臣、群臣不敢议论这两种情形起了作用,那么君主就不听信忠臣的话而专门任用那些徒有虚名的臣子了。像这样的情况就叫做“被言论蒙蔽”,被言论蒙蔽的君主就会被臣下控制了。君主的统治手段应该是,使臣下一定负有说话不当的罪责,又负有该说不说的罪责。说话无头无尾、辩词无从验证的,这就是说话不当的罪责;用不说话来逃避责任以保住重要官位的,这是该说不说的罪责。君主使用臣下,对说话的臣子,一定要了解他说话的头绪,并用它来责求他的办事实效;对不说话的臣子,一定要问清他对某事是赞成还是反对,并把它作为他的责任。像这样的话,那么臣下就没有谁再敢乱说了,又不敢沉默了,说话和沉默就都有责任了。
18.3 人主欲为事,不通其端末,而以明其欲①,有为之者,其为不得利,必以害反。知此者,任理去欲②。举事有道,计其入多、其出少者,可为也。惑主不然,计其入,不计其出,出虽倍其入,不知其害,则是名得而实亡。如是者,功小而害大矣。凡功者,其入多,其出少,乃可谓功。今大费无罪而少得为功,则人臣出大费而成小功,小功成而主亦有害。
【注释】
①以:通“已”。②理:指法纪。
【译文】
君主想做某事,如果还没有搞清楚那事情的头绪以及后果就已经把自己的想法透露了出去,有这种行为的君主,他做的事情不但不能得利,而且一定会以受害作为对他的报应。懂得了这种道理的君主,就会凭借法度而去掉自己的主观欲望。做事情有一定的原则,计算下来那收入多而支出少的事情,是可以做的。糊涂的君主却不是这样,他们只盘算那收入,而不考虑那支出,支出即使是那收入的两倍,他们也不知道那害处,这样的话,那么名义上虽然是得到了,而实际上却是失去了。像这样的话,那么功效微小而损失就十分重大了。大凡功效这东西,那收入多而支出少的,才可以称为功效。现在耗费大了并没有罪过而稍有所得就被认为有功,那么臣下就会支出大量的费用去成就微小的功效,这微小的功效即使成就了,而君主也还是有损失的。
18.4 不知治者,必曰:“无变古,毋易常。”变与不变,圣人不听,正治而已。然则古之无变,常之毋易,在常古之可与不可。伊尹毋变殷①,太公毋变周②,则汤、武不王矣。管仲毋易齐③,郭偃毋更晋④,则桓、文不霸矣⑤。凡人难变古者,惮易民之安也。夫不变古者,袭乱之迹;适民心者,恣奸之行也。民愚而不知乱,上懦而不能更,是治之失也。人主者,明能知治,严必行之。故虽拂于民心,立其治。说在商君之内外而铁殳重盾而豫戒也⑥。故郭偃之始治也,文公有官卒;管仲始治也,桓公有武车——戒民之备也。是以愚赣窳墯之民⑦,苦小费而忘大利也,故夤、虎受阿谤⑧;而小变而失长便⑨,故邹贾非载旅;狎习于乱而容于治,故郑人不能归。
【注释】
①伊尹:见3.2注。②太公:即吕尚,姜姓,号太公望,俗称姜太公。相传他七十岁时在渭水边钓鱼,周文王按占卜的预示出猎而访得了他,于是尊他为师。后来他辅佐周武王灭商而使周王朝一统天下,因有功而封于齐。③管仲:见3.2注。④郭偃:春秋时晋国大夫,曾帮助晋文公成就了霸业。⑤桓:齐桓公,名小白,春秋时齐国国君,靠了管仲的辅佐,成就霸业,为春秋五霸之一。文:晋文公,见10.10注。⑥殳(shū):一种长柄兵器。重:重叠。豫:通“预”。⑦赣(zhuànɡ):通“戆”,刚直而愚蠢,鲁莽。窳(yǔ):懒惰。墯:通“惰”。⑧夤(yín)、虎:指陈国大夫庆寅、庆虎。阿:通“诃”,斥责。⑨:通“震”,惊恐,害怕。载:任。载旅:征兵。狎:随意,不在意,引申指习惯。容:宽缓。
【译文】
不懂得治理国家的人总是说:“不要改变古代的社会制度,不要更改常规惯例。”究竟是改变还是不改变古代的一套,圣人不听别人怎么说,只是看它能否使治国的措施更正确更有效罢了。这样的话,那么古代的社会制度是否不要改变,常规惯例是否不要更改,就在于这些常规惯例、古制古法是可行还是不可行。伊尹如果不改变商国的古制惯例,姜太公如果不改变周国的古制惯例,那么商汤、周武王就不能称王天下了。管仲如果不更改齐国的古制惯例,郭偃如果不改革晋国的古制惯例,那么齐桓公、晋文公就不能称霸了。大凡不愿改变古制古法的人,是因为害怕去改变民众业已形成的对旧传统的爱好。但是,不改变古制古法,是在重蹈乱国的覆辙;迎合民众的愿望,是一种放纵邪恶的行为。民众愚蠢而不知道祸乱,君主软弱而不能改变古制古法,这是政治的失误啊。当君主的,他的明智,能够懂得治国的措施;他的严格,是一定要实行这些措施。所以,即使违背了民众的愿望,还是要建立起自己的一套治国措施。这种论点的解说在商君进出时用铁殳和层层盾牌来预防。所以郭偃刚开始治理晋国的时候,晋文公备有国家的军队;管仲刚开始治理齐国的时候,齐桓公配备了全副武装的战车——这些都是防备民众的措施啊。因此愚蠢鲁莽闲散懒惰的人,总是为微小的花费发愁而忘记了将要取得的巨大利益,所以陈国大夫庆寅、庆虎受到斥责毁谤;他们害怕小小的变法而不顾丢失长远的利益,所以邹贾非难征兵的制度;他们习惯于国家的混乱而不抓紧治理,所以郑国人无家可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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