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真理的本质及其检验标准
追求真理是人类自身的规定。历史上,无论是思想家、哲学家、科学家还是革命家都穷其毕生精力追求真理,毛泽东也不例外。但他发现真理也分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他在《实践论》中论述了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相互关系问题。他指出:“在绝对的总的宇宙发展过程中,各个具体过程的发展都是相对的,因而在绝对真理的长河中,人们对于在各个一定发展阶段上的具体过程的认识只具有相对的真理性。无数相对真理之总和,就是绝对真理。”文中强调,客观现实世界的变化运动永远没有完结,人们在实践中对于真理的认识也就永远没有完结。马克思列宁主义并没有结束真理,而是在实践中不断地开辟认识真理的道路。我们要想追求真理,掌握真理,就必须首先了解什么是真理以及真理的性质。
一、真理的本质及其客观性
真理的本质。“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辩证运动过程,实质上是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发现和检验真理的过程。真理是指认识主体对认识客体的本质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真理既包括正确的理性认识,也包括正确的感性认识。一个认识是不是真理,唯一地取决于它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至于它所反映的是事物的现象还是事物的本质和规律,那只是深刻程度方面的问题。即使是像“今天是晴天”、“这是一棵树”这样的很肤浅的、单纯描述性的认识,只要与客观事物的实际情况相符合,它们同样也是真理。当然,承认这一点,并不妨碍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使用真理概念时所指的主要是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正确反映。由于真理能正确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和真相,谁掌握了真理,谁就掌握了“成功”。所以,人类的认识活动从总体上讲是为了获得真理,并用真理指导实践,最终获得实践上的成功。真理是与“谬误”或“错误”相对的。
真理具有客观性。作为对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虽然真理是对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但是真理仍然属于人的意识和思维活动的产物,不能把真理和客观事物混为一谈。真理既然是一种认识,既然是人的意识和思维活动的结果,真理在形式上就是主观的。那么,什么是真理的客观性呢?真理的客观性是指,真理所反映的对象是不依赖于认识主体而客观存在的,真理性的认识中包含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真理都具有客观性,凡是真理都是客观真理。列宁曾说:“有没有客观真理?就是说,在人的表象中能否有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内容?”这就是说,作为人的正确认识,真理当然具有人类认识的一些主观形式,它要通过感觉、知觉、概念、判断、理论等主观形式表达出来。但是,使一种认识成为真理的决定性条件,却并不在于它采取何种主观形式,而在于它的客观内容,即在于它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所以,客观真理是从正确认识的客观内容或者客观源泉这个方面来说明真理的。第一,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真理作为一种主观的思想形式,是把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外部客观世界作为认识对象的。真理最根本的特征就在于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正确揭示,就在于思想与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一致性。所以,真理具有客观性。第二,检验真理的标准也是客观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凡是能够经得起实践检验、得到实践的证实、主观同客观相符合,这种认识就是真理。坚持客观真理论,也必然承认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命题,包含着这样两层含义:其一,无论是对什么事物的认识,客观真理都只有一个,任何人、任何阶级要想发现真理和发展真理,都只有采取老老实实的科学态度,真理决不会因为某个人的地位和权势对其发生改变;其二,真理对于任何个人、任何阶级都一视同仁,人们只有尊重真理并按真理办事,才能在实践中取得成功。当然,人们的阶级利益、社会地位、知识状况,对发现真理、发展真理和运用真理是有很大影响的,社会地位高、知识水平高的人会很容易发现真理、很轻松地运用真理。
真理具有一元性。坚持客观真理论,必然坚持真理一元论,即承认在同一条件下人们对同一客观事物的真理性认识只可能有一个而不可能有多个。我们拿最简单的例子来说明真理的一元性:我说这片叶子是绿的,那么这个叶子他必定是绿色的,决不可能是别的什么颜色,在同一条件下我对这片叶子颜色的真理性认识只可能有一个。真理之所以是一元的,就是因为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这种客观内容也就是客观事物的实际状况,而特定条件下客观事物存在和运动的实际状况又总是唯一的。虽然在人们的认识活动中,由于主体认识角度、立场、观点、方法等有所差异,人们关于同一客体的认识结果往往会有所不同,甚至相反。但是,这并不表明观点不同的每个人都拥有真理。在任何情况下,对于特定实践活动中的特定的认识对象来说,只能有一种认识是与特定的认识客体的状态、本质和规律相一致的,这种认识就是真理。如果否认真理的一元性,坚持真理多元论,主张在同一条件下人们对同一客观事物的真理性认识可以有多个,那就必然否定真理的客观本质。
人类探索真理的历史。在古希腊,真理这一术语是指公开展现在人的理智之前的东西,具有确实、符合事实的意思。中国古代哲学家通常用同“非”相对立的“是”来表达认识的真实性。自古以来,真理就是各派哲学探求的对象。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唯物主义者从物质世界的客观性和世界可知性出发,认为真理就是人的意识和客观事物相符合。中国先秦时期荀子曾经提出“知有合谓之智”。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认为,真理和现象是同一的,真理和显现于感觉中的东西毫无区别。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每一个事物之真理与各事物之实是必须相符。但亚里士多德又断言最高真理是思维和理念形式的一致。近代以来,法国的哲学家伽桑狄提出一个著名的论断:真理只是判断和所判断的事物二者之间的一致性。唯心主义者否认物质世界的客观实在性,认为意识、思维是本原,因而认为真理是某种精神实体自身的属性,是意识、思维同自身的同一。客观唯心主义者、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真理只能在心灵世界中去寻找,真理是对理念世界的认识。中世纪经院哲学则把真理看作是上帝的属性。在近代,英国哲学家休谟认为,真理是观念和主体感觉的符合。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真理是思维同它的先验形式的一致。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在《小逻辑》一书中,虽然强调真理就在于客观性和概念的同一,但他的客观性却指的是“绝对精神”的客观性。到了现代西方哲学中,马赫主义认为真理是感觉的最简单的、最经济的复合。实用主义认为真理是观念和行为同个人获得成功的意图相符合。而存在主义则认为,真理是个人心理状态的一种形式。在西方哲学史上,还有“双重真理”论,认为真理有两种不同的形式和来源:一种是哲学和科学的真理,来自经验和科学实验;另一种是神学的宗教的真理,来自神的启示和信仰。这两种真理同时并存。中世纪阿拉伯哲学家路西德最初提出的“双重真理”学说,后来被著名的哲学家培根所认同。“双重真理”说的提出,在当时主要是为了使哲学和科学摆脱神学和宗教的束缚,因而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在理论上仍然是折衷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实践为基础,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统一贯穿于对真理的理解之中,建立了既同唯心主义真理观相对立,又同以前的旧唯物主义的真理观相区别的唯一科学的真理观。
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在真理观上的分歧。真理的客观性原理,是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一般原理在真理问题上的具体体现。是否承认客观真理,是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在真理问题上的根本分歧。一切唯物主义认识论在真理观上都必然承认和强调真理的客观性,都必然坚持客观真理论。正如列宁所说:“认为我们的感觉是外部世界的映象;承认客观真理;坚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观点,——这都是一回事。”唯物主义承认外部世界,承认客观实在是人的感觉的源泉,因而认为真理是认识主体对客观对象的反映,他的形式虽然是主观的,但他的内容却是客观的,他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科学定律、一切真判断,都是由于它的内容具有客观性才被称为真理。唯物主义之所以承认真理是客观的,是因为它坚持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意识是对物质的反映这个最基本的哲学前提。从这一前提出发,就必须承认认识的内容是来自客观世界的,是能够和客观相符合、相一致的。承认了这一点,就等于承认了客观真理。唯心主义否定物质世界的客观存在,否定认识的客观源泉,必定否认客观真理。唯心主义者并不一般地否认真理的存在,而是否认真理的内容的客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不能把客观与自然界、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本身混为一谈,客观真理不等同于客观事物。真理是标志主观和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真理既不存在于纯主观中,也不存在于纯客观中,而是存在于主观对客观的反映关系中,存在于主观无限地逼近客观、并与客观相一致的过程中,是主观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
二、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
一切具体事物和具体过程的产生和存在都是暂时的、有条件的、相对的,只有客观世界的变化发展才是永恒的、无条件的、绝对的。例如,奴隶社会的产生和发展相对于原始社会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奴隶社会的存在仍然是暂时的、有条件的;后来,封建社会的出现代替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比奴隶社会更具有进步性,对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促进的作用,人们的生活水平比奴隶社会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封建社会的存在依然是暂时的、相对的;随之而来的资本主义社会代表了历史的巨轮,代替了封建社会。所以,面对无限发展着的客观世界,面对纷繁复杂变化莫测的世界,人类应该怎样去认识它的呢?这个问题,从哲学上讲,就是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关系问题。毛泽东在《实践论》中论述了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相互关系问题。他指出:“在绝对的总的宇宙发展过程中,各个具体过程的发展都是相对的,因而在绝对真理的长河中,人们对于在各个一定发展阶段上的具体过程的认识只具有相对的真理性。无数相对真理之总和,就是绝对真理。”
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含义。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是表示真理发展过程的两个哲学范畴。马克思主义真理观认为,任何客观真理都是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统一。在这里,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并不是两种不同的真理,而是同一个客观真理的两种不同的属性,即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绝对真理,又称真理的绝对性,是指对无限发展着的整个客观世界的完全的、无条件的正确的认识。真理是绝对的是因为,一方面,任何真理都标志着主客观之间的符合,都包含着不依赖于人的客观内容,永远都不能被推翻,否则,它就不是真理,这一点是无条件的,因而是绝对的。另一方面,就人类认识的本质来说,认识是无限的,能够正确地认识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的,认识每前进一步,都是对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的接近,这一点也是无条件的,因而也是绝对的。相对真理,又称真理的相对性,它是指在一定时代、一定条件下,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总是有局限的、不完善的。这种认识之所以是相对的,是由于各个具体过程在客观世界无限的发展过程中都是暂时的、有条件的、相对的,人们对它的认识只有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才是真理,而且这个真理还需要随着客观过程的发展而不断深化和完善。就每一个人或每一代人来说,人们都只能认识这种相对真理,因为每一个人或每一代人都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在变革客观世界的某一具体过程中从事实践,受着主观和客观的各种条件限制,只能认识无限发展着的客观世界的某些阶段的某些具体过程,并且只能认识到一定的程度。但是,这是不是说绝对真理是根本不能认识的呢?不是的。因为绝对无限发展的客观世界是由无数相对的有限的具体过程所构成的,我们认识了一个又一个具体过程,获得了一个又一个相对真理,也就一步又一步地接近对无限发展的整个客观世界的认识,接近绝对真理。尽管就每一个人或每一代人来说,人们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但整个人类,包括过去、现在、将来的一切人,其认识能力却是无限的。依靠无穷的世世代代人的不断努力,绝对真理是可以认识的。正如绝对的无限发展的客观世界是由无数相对的有限的具体过程所构成的一样,绝对真理是由无数相对真理构成的,它就是无数相对真理的总和。绝对真理并不是同相对真理毫不相干的另一个东西,它就存在于相对真理之中。每当我们获得一个相对真理的时候,也就获得了绝对真理的一个部分。如果我们把绝对真理比作一条没有尽头的长河,那么,相对真理就是汇成这条长河的无数的水滴。
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关系。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是同一个客观真理所具有的两种不同属性,真理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二者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
第一,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是互相渗透、互相包含的。相对真理之中包含绝对真理,绝对真理只能寓于相对真理之中。怎样理解绝对真理只能寓于相对真理之中?虽然任何真理都包含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但这个客观内容必然是人们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所把握到的,都只是对事物的一定范围、一定层次的反映,具有局限性。那种不具有任何相对性的、一劳永逸地完成了对整个客观世界的认识的是根本不存在的。所以,世界上没有离开相对真理而存在的绝对真理,绝对真理只能寓于相对真理之中,二者是相互渗透、相互包含的。怎样理解相对真理必然包含并表现着绝对真理?虽然任何相对真理都是不完善的、有局限的,但它作为真理,毕竟是人们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层次上对事物本质的正确认识,包含着一定的客观内容。如果没有一个一个的相对真理,绝对真理就不会存在,也没办法表现出来。绝对真理这条“长河”,是由无数的作为“河段”和“水滴”的相对真理组成的。列宁曾说:“绝对真理是由发展中的相对真理的总和构成的;相对真理是不依赖于人类而存在的客体的相对正确的反映;这些反映越来越正确;每一个科学真理尽管有相对性,其中都含有绝对真理的成分。”人类的认识过程,就是不断地从相对真理走向绝对真理的过程,无数相对真理的总和构成了绝对真理这条“长河”。所以,世界上没有不包含绝对真理成分的相对真理,任何相对真理都包含并表现着绝对真理。
第二,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是辩证转化的。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不是两个真理,是同一个客观真理所具有的两种不同属性。真理永远处在由相对向绝对的转化和发展中,这是真理发展的一个规律。任何真理性的认识都是由相对性真理向绝对性真理转化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毛泽东在《实践论》中对此有形象的说明:“马克思主义者承认,在绝对的总的宇宙发展过程中,各个具体过程的发展都是相对的,因而在绝对真理的长河中,人们对于在各个一定发展阶段上的具体过程的认识只具有相对的真理性。无数相对的真理之总和,就是绝对的真理。”所以,人类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是从相对真理走向绝对真理、接近绝对真理的过程。
在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关系问题上,历史上曾经历过两种真理观:独断主义和相对主义真理观。二者共同特点是把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对立起来,片面夸大一个方面并使之绝对化,以达到否定另一个方面的目的。其中,独断主义片面夸大真理的绝对性,否认真理的相对性。在它看来,任何真理一旦被确立下来,就是绝对不可移异的东西,不需要也不应当随着客观对象的变化和人类实践的发展而丰富、充实和深化。显然,独断主义把人类认识长途中的“里程碑”当成了“终点站”,它必然堵塞人类认识进一步发展的道路。与此相反,相对主义则片面夸大真理的相对性,否认真理的绝对性。按照这种观点,只要出现了新的更深刻的真理,原来的真理就被推翻了,就不是真理了,导致一切真理都逃脱不了被推翻的命运,也就无所谓真理,一切真理都不过是暂时被人们权且当作真理的假设罢了。这就否认了真理的客观性,由此走向了主观真理论和诡辩论。
真理的发展。既然人类的认识过程,是从相对真理走向绝对真理过程,那么真理是如何从相对真理走向绝对真理的呢?真理是如何发展的呢?人类通过相对真理来认识绝对真理的过程,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过程,并且是一个永远不会完结的过程。在客观世界的无限发展中,每一个具体过程都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斗争。旧的过程完结了,新的过程又开始了。新的过程又包含着新的矛盾斗争。客观过程的矛盾斗争的发展,必然要反映到人的认识中来,引起人的认识的矛盾斗争的发展。因为人们对每一个具体过程的认识,在绝对真理的长河中,其真理性只能是相对的。当旧过程转变为新过程,给人们提出了解决新的矛盾的任务时,原有的认识同新的任务的解决就不能完全适应了,于是就产生了主观和客观、认识和实践的矛盾。这个矛盾推动着人们去认识新过程的规律性,认识绝对真理长河中的又一个相对真理,从而达到主观和客观、认识和实践的新的统一,完成历史所提出的新的任务。随着客观过程和社会实践的不断发展,主观与客观、认识与实践的矛盾不断地产生又不断地解决,人们的认识也就不断地向前发展。一切客观世界的辩证法的运动,都或先或后能够反映到人的认识中来。而客观存在的一切矛盾都是能够被我们所认识的。所以,许多过去没有被人们认识的东西,我们今天认识了;今天还没有被我们认识的东西,将来一定会被人们所认识。客观事物对于人的认识来说,只有已经认识和没被认识、先认识和后认识之分,没有可认识和不可认识之分。
真理与谬误及其相互关系。与真理相对,谬误是指在认识上与客观实际不一致的认识。人的认识过程就是由相对真理不断地走向、接近绝对真理的无限发展过程。真理的发展过程,是不断地与谬误做斗争并且战胜谬误的过程。谬误既然是与客观实际不一致的认识,那么,谬误是怎么产生的呢?虽然认识的目的是追求真理,但我们的认识过程是一个充满矛盾的复杂过程,是近似于圆圈的曲线,这个曲线的每一个片段都可能由于客观过程的复杂性、主观状态的局限性而被夸大为独立的直线,把人的认识引向谬误。真理和谬误是认识中的一对矛盾,它们的对立“只是在非常有限的领域内才具有绝对的意义”。真理与谬误是认识的两极,两者会相互转化。那么二者是如何实现转化的呢?任何真理都有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如果不顾时间、地点、条件就运用真理,那么真理就会变成谬误。谬误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向真理转化。谬误可以作为正确的先导,只要人们善于从谬误中吸取教训,也可以推进真理的发展。毛泽东在《实践论》中形象地说明了这个问题:“人们经过失败之后,也就从失败取得教训,改正自己的思想使之适合于外界的规律性,人们就能变失败为胜利,所谓“失败者成功之母”,“吃一堑长一智”,就是这个道理。”实践是检验真理、也是区分真理和谬误的最终标准。毛泽东在《实践论》中指出:“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而证实真理和发展真理。”谬误有时候也能启迪人们的思考,提供达到真理性认识的思想材料。如果将谬误绝对地排除在认识之外,也就堵塞了认识真理的道路。
真理的发展、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辩证关系是与人的认识能力的内在矛盾紧密相联的。人的思维是至上的,同样又是有限的。按它的本性、使命、可能来说,是至上的和无限的;按它的个别实现和每次的现实来说,又是不至上的和有限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这个矛盾只有在无限的前进过程中,在至少对我们来说实际上是无止境的人类世代更迭中才能得到解决。”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区分,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所谓“确定”的,就是说两者是有界限的,不能抹杀绝对和相对的区别。所谓“不确定”的,就是说它们之间的界限不是固定的,而是历史地变化着的。列宁指出:“这种区别正是这样‘不确定’,以便阻止科学变为恶劣的教条,变为某种僵死的凝固不变的东西;但同时它又是这样‘确定’,以便最坚决果断地同信仰主义和不可知论划清界限,同哲学唯心主义以及休谟和康德的信徒们的诡辩划清界限。”正确地理解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辩证关系,对于反对和防止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对于科学认识和社会实践都是极为重要的。
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辩证关系的原理,对于我们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正确地理解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马克思主义理论就是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统一:一方面,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已被实践证明了的正确理论。在当代中国,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才能够解决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绝对真理。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局限,马克思主义理论不能解决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所有问题,它本身也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地向前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又是相对真理。因此,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我们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又要着眼于对实践中出现的新的问题的理论思考,努力促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三、真理的检验标准
在我们认识这个世界时,当我们获得一定的认识之后,认识的过程并没有结束。因为还要对我们的这一认识加以判定,看是否事实真是这样,我们的认识是真理还是谬误。那么,我们怎么判定一个认识是真理还是谬误呢?这就与真理的问题有关。所谓真理的问题,就是关于认识是否与对象相一致、相符合的问题,真理检验标准的问题。
真理的标准及真理观的历史演变。真理标准是指检验和判断主体认识与认识的客观对象是否符合以及符合程度的标准。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以前,各派哲学的真理标准观各不相同,虽然他们都探讨过真理的检验标准问题,但却从来没有正确地解决它。柏拉图认为理念是万物的尺度,是决定真理的标准;古希腊的智者派代表普罗塔哥拉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人的感觉、人的意识本身就是判定真理的尺度;还有人把理论的清晰明白、自我体验、主观效用作为真理的标准;中世纪经院哲学家阿奎那则断定上帝的真理是衡量一切真理的标准。主观唯心主义者或客观唯心主义者都是在认识本身中寻找真理的标准。唯物主义各派的哲学家则以各种不同的形式,把客观的状况、观察、实验、生活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以费尔巴哈为代表的旧唯物主义虽然提出了真理的客观标准,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他们不了解认识对社会实践的依赖关系以及实践的性质和特点,不能科学地解决真理的标准的问题。当然,这并不是说以往所有的哲学家在真理标准问题上的见解都毫无合理因素。黑格尔从唯心主义辩证法的角度猜测到实践作为认识真理性的标准的某些本质特征,他在某种程度上接近了以实践为真理标准的思想。但是,他的真理概念和实践概念都是建立在客观唯心主义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第一次科学地解决了真理的标准问题,确定了实践在认识中的地位,明确地提出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
真理是如何被检验的?真理的本质特征和实践的特点决定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最终标准。真理是对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它的本质特征就在于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相符合、相一致。要判断主观与客观是否符合以及符合的程度,一方面,在主观认识的范围内是无法解决的;另一方面,不能开口说话的客观对象本身也是无法解决的,主观和客观必须通过中介和桥梁才能进行对照和比较。实践具有直接现实性的特点,社会实践正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它能把主观与客观联系起来,使一定的认识变成直接的现实,并判明两者是否相符合。实践对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检验,主要由实践的结果来显示。“活动的结果是对主观认识的检验和真实存在着的客观性的标准。”毛泽东在《实践论》中指出:“判定认识或理论之是否真理,不是依主观上觉得如何而定,而是依客观上社会实践的结果如何而定。只有在社会实践过程中人们达到了思维中所预想的结果时,人们的认识才能被证实。”因此毛泽东说:“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
实践检验真理是一个辩证过程。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既有确定的一面,又有不确定的一面,实践标准是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辩证统一。判断某种认识是否是真理,不能只依据孤立的一次实践的结果,而要依据多次实践,依据人类的全部实践总和。即便被实践证实了的正确理论,也不能把它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这是因为:第一,正确的理论一般也有它特定的适用范围。在它的适用范围之外,任何正确的认识都肯定不会与它相符合。如果以已有的正确理论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那么,人类所有的新的认识都将被判定为谬误。例如,如果把经典物理学理论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就会把相对论和量子力学判定为谬误。第二,即使是那些适用范围极其广泛的普遍真理,其所反映的也只是事物的普遍本质和一般规律,而不可能穷尽事物的各种特殊规定性,用它来判定对特殊事物的认识是不是真理也是无效的。例如,如果把马克思本人的学说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就有可能把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关于“一国两制”的创造性构想等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许多内容判定为谬误。
人类理性和逻辑证明在检验真理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最终标准,并不排斥人类理性和逻辑证明在认识真理过程中的作用。逻辑证明是辅助实践检验的重要手段,是人们探索和论证真理的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逻辑的研究和应用取得了巨大成就的今天,这一点更是无可争议的事实。但是,逻辑证明同样也不能充当检验真理的标准。在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第一,逻辑推理所展现的仅仅是命题形式之间的必然联系,它并不涉及命题的内容。逻辑推理所证明的仅仅是前提和结论在思维的形式结构方面的蕴涵关系,即如果肯定了前提就必然肯定结论。至于前提和结论是不是与某种客观对象相符合、是不是真理,逻辑是不能证明的,那是只有实践才能回答的问题。例如,欧氏几何是以五条公理为原始论据、按照逻辑规则演绎出来的包括一系列定理的系统,它所证明的东西仅仅是:如果这五条公理是真的,那么由此推出的定理就必然是真的。至于这些公理和定理是不是同现实空间的特性相符合、是不是真理,它是不“管”而且也“管”不了的,只有把它们亿万次地运用到实践中去才能解决这个问题。第二,逻辑推理的规则本身的正确性也是逻辑所不能证明的。因为如果要用逻辑去证明逻辑推理的规则,一开始就不能不运用这些规则,这就把待证明的东西当成了已证明的东西,等于没有证明。事实上,逻辑推理规则的正确性也只能通过实践来证明。正如列宁所说:“人的实践经过亿万次的重复,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式固定下来。这些式正是由于亿万次的重复才有着先入之见的巩固性和公理的性质。”所以,不能片面夸大逻辑证明的作用。实践检验与逻辑证明是相辅相成的。
总之,正确地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要求我们既要看到实践标准的绝对性,防止和反对否认实践标准的唯心主义、怀疑主义和相对主义,又要看到实践标准的相对性,防止和反对把被某一具体实践证实过的认识绝对化的教条主义和独断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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