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吾執得而殺之,武内義雄曰:敦本“得執而”作“得而”,遂本作“試得而”,景本作“執得而”。從而可見,此文當從帛書甲乙本作“吾得而殺之”爲是。今本作“吾得執而殺之”者,“得執”贅語,“執”字顯爲後世註文,後又誤入經内。許、周從甲本作“將得而殺之”,高從乙本作“得而殺之”;皆可通。
吾執得而殺之,
武内義雄曰:敦本“得執而”作“誠得而”,遂本作“試得而”,景本作“執得而”。
朱謙之曰:傅無“執”字。
許抗生曰:甲本作“吾將得而殺之”,傅奕本與乙本同,然從文義看,應有“將”字較勝。
周次吉曰:將得,即持得也;後世學者未審其意,或删去之,或變之爲“誠得”,或作“執得”,而謂文不順通,乃乙作“得執”矣。此非甲本之存,則無由見古本矣。
高明曰:帛書甲乙本“吾得而殺之”,傅本與之同,其他傳本皆作“吾得執而殺之”,多一“執”字。按“得”字本有執、捕之誼……。“得”字與“執”古之聲韻皆通,又可假用。從而可見,此文當從帛書甲乙本作“吾得而殺之”爲是。今本作“吾得執而殺之”者,“得執”贅語,“執”字顯爲後世註文,後又誤入經内。
案:此文“執得”二字頗參差,帛書甲本作“將得”,乙本作“得”,嚴本及河上本並作“得執”;漢代各本,岐異若此。想爾本系統或作“執得”(成《疏》本、敦煌李榮本、景龍寫本及此本),或作“誠得”(天寶本),或作“試得”(次解本)。“執得”,蓋由嚴本、河上本“得執”誤倒,其後,“執”又譌作“誠”,再譌爲“試”耳。許、周從甲本作“將得而殺之”,高從乙本作“得而殺之”;皆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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