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态系统论:儒家生态意识发生的生态学基础
生态学是研究生物及其与环境关系的科学。1869年,德国生物学家、哲学家恩斯特·赫克尔(或译为恩斯特·海克尔)首先提出“生态学”一词时,曾把“生态学”定义为“自然的经济学”[1]。可能正因为如此,197 0年代的美国学者唐纳德·沃斯特便将其“为生态学历史的研究做了良好的开端”的生态思想史专著,定名为《自然的经济体系》。时至今日,生态学在经历了近一个半世纪的发展历史后,再也不仅限于生物学的范畴,而是从中衍生出众多的分支。政治生态学、经济生态学、文化生态学、民俗生态学、生态伦理学等诸多学科的应运而生及其生机勃勃之势,反映了生态学科的发展前景无限美好。
儒家学说作为中国传统社会意识形态的主流,其中蕴涵的生态意识或生态思想已为学界所公认。但儒家生态意识中是否含有生态学的认识或知识,置言之,儒家生态意识是否具有生态学的基础,学界尚未形成一致的认识。有些学者对此做出了肯定的回答,并对之有所研究。如张云飞曾从生物结构说、生物流程说和季节节律说三个方面,对儒家的“自然保护的生态学基础”进行了有益的探讨[2]。另一种观点则反之。如佘正荣认为,“儒家不关心自然知识,……它的知识倾向主要是人文领域的德性之知”。指出:虽然包括儒家在内的传统生态伦理思想直观地把握了人与自然相互作用过程中粗略的整体图景,与建立在生态学和其他现代自然科学基础上的生态世界观存在着共同之处,但由于缺乏现代科学理论对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和各种复杂规律的深刻认识,因而远不能把握地球生态系统内部的复杂机制,不能科学地指导人们合理地利用自然、建设自然与保护自然,不利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而只能是在总体上被动地适应自然生态节律、局部上浅表地利用经验积累的生态知识、实现自然生态规律自发地支配人类那样一种比较原始的“天人合一”状态[3]。那么,儒家生态意识中究竟有无生态学的知识或认识呢?如有之,又有哪些具体内容呢?
一般而言,生态学研究通常有三个领域,即个体生态学、种群生态学和生态系统,三者分别研究的是生物对其生存条件的需求、生物平衡状态,以及物质循环、生态系统功能和稳定性等[4]。“生态系统”的概念,是英国生态学家坦斯勒(或译为坦斯利)首先提出的。他在《植物生态学导论》一书中说:我们对生态系统的基本看法是,有机体不能与它们的环境分开,而与它们的环境形成一个自然系统,包括整个生物群落及其所在的环境物理化学因素(气候、土壤、因素等)所组成的整体,其基础是一个特定的生物群落及其所在的环境。成熟的生态系统,是通过其各个组成部分的相互作用来维持平衡的[5]。坦斯勒所言的生态系统主要是功能单位,而不是生物学中真正物种的分类单位[6]。生态系统有大、中、小之分,但从巨系统的角度而言,生态系统包括生物群落(如植物群落、动物群落、微生物群落、真菌群落)和各种环境因素(如气候和土壤条件等),其中的生物群落还包括将植物等群落联系在一起的各种食物关系和生物分布上的关系[7]。所以,无论是个体生态学还是种群生态学,都应包含在生态系统之内。因此,本书中的生态系统就是从巨系统意义上而言的,既包括个体生态学,也含有群落生态学。儒家学说中虽然不曾专门有关于现代生态学意义上的生态系统的理论,但其中存有一些关于生态系统基本知识的论述,如儒家关于“类”的认识就大致相当于现代生态学的生物“种类”的论述,而儒家之“类聚”的学说则又大体同于现代生态学“种群”的概念;同时,在相关问题的论述方面,儒家把认识对象作为一个生态系统的做法,如关于九州的划分与述说等,就是其生态系统观的具体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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