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驱”考释
(一)“三驱教人战”——“三驱”的古军礼性质和“三驱”礼的形成
“三驱教人战”,为唐太宗李世民《校猎义成喜遇大雪率题九韵以示群臣》诗中的一句(《御选唐诗·五言古》),道出了“三驱”礼的军事训练性质;清初毛奇龄《仲氏易》卷6则直云“三驱”乃“古军礼”,进一步说明“三驱”是一与军事关系密切的古代礼仪。然而,有关文献记载又表明,古代军事与狩猎关系密切。因此,考察“三驱”性质,必须要对上古狩猎活动性质予以勾陈。另外,由从事的主体看,古代狩猎活动主要为两种:一般百姓分散的和小规模的狩猎、国君与贵族等集中的和大规模的田猎。前者是一种经济行为,称“狩猎经济”或“渔猎经济”。如《诗经·伐檀》“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县貆兮”,即把狩猎看作一种必要的社会生产活动,其狩猎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捕猎手段多样化,射杀、围捕、猎犬的使用等等,无所不为[11]。这类经济目的的狩猎活动,不是此处探讨的对象;此处所探究的是后者,即国家层面田猎的性质。
1.殷商时期的狩猎性质
较早记载国君、贵族狩猎活动的,是殷商时期的甲骨文。田猎是殷商大事,罗振玉关于卜辞的分类里,四种有关生产的卜辞中占第一位的便是卜田(卜田猎)[12]。殷商国君、贵族的狩猎活动,十分普遍[13]。
关于殷商国君、贵族狩猎的性质,学界颇有争议。一种观点以为是游逸、盘乐的性质,代表者如郭沫若、陈梦家等[14]。如郭沫若通过对甲骨第4 7 5—7 5 1片所收征伐与畋游例子的统计与研究,指出:殷商“征伐与畋游之事每多不可分,多于行师之次从事畋猎或盘游”;甲骨卜辞表明,至少从帝乙开始,“殷王好田猎,屡有连日从事田游之事。……殷时之田猎已失去其生产价值,而纯为享乐之事矣。”认为《周书·无逸》所言祖甲以后“立王生则逸,生则逸不知稼穑之艰难,惟耽乐之从”、“文王不敢盘于游田”、“继自今,嗣王则其无淫于观于逸,于游于田(‘继自今’乃古人恒语——原文注,引者注)”等,“均针对殷王而言也”。不过,商王在军事征伐途中也兼行田猎,并以猎获物祭祀先祖[15]。
另一种观点认为系军事的性质。如李学勤认为,商王狩猎,有的和周代田蒐相同,带有军事演习的性质[16]。另有学者从卜辞中殷商狩猎的参与人员、组织形式、方法、技术、工具等方面,同其间战争加以比较,得出殷商田猎具有明显军事性质的结论[17]。正因为殷商“田狩与战事有相通之处”,“带有练兵习武的性质”,有学者在研究先秦礼制时,就将其军礼和田狩礼同置一处,进行整体探讨[18]。而殷商田猎的军事性质又分两个主要方面:一为军事讨伐征程中的田猎活动,如前引郭沫若即有此论[19];二是田猎的军事训练性质。董作宾曾说:“殷代士兵的教练,主要的方法就是打猎,以野兽为假想敌人,使弓矢戈矛,车马将士,一齐发挥出最大的威力,因而也能对于野兽,多所擒获”[20]。郭宝钧也指出,殷商“田猎须驾车马、合徒众、执兵戈、进与禽兽搏斗,故田猎……有治兵的重要意义隐于其间”[21]。另外如孟世凯、杨升南、王慎行、陈炜湛等亦基本认为田猎是军事训练、演习的理想且具有实效的方式,商王田猎活动一定程度上是借田猎进行军事演习、训练军队,田猎具有“因田习兵”的性质,而且商代田猎往往也是战争的导火线[22]。
第三种观点认为是复合、多重的性质。如黄然伟认为,殷王田猎有娱乐和祭祀祖先的双重目的和性质[23];杨升南则以为田猎在商代虽然是一种游乐活动,但更重要的是其军事演习、训练军队的目的与性质;孟世凯认为,从商代武丁时期的情况看,《白虎通》所谓的“为田除害”、“简集士众”基本上合于商代田猎的实际情况。但“大量的田猎卜辞说明商代田猎不是一种游逸活动,而是一种社会生产和军事行动,具有为农田除兽害和军事演习之性质。”[24]更多研究者倾向于殷商狩猎具有多重的性质。如姚孝遂在驳正郭沫若、陈梦家等殷商田猎“纯粹属于盘乐的性质”时指出,殷商狩猎与军事、畜牧业生产和日常生活等不无密切的关系[25],具有多重、复合的目的和性质;寒峰则以为,狩猎对于商代,军事训练性质以外,不排除其贵族游乐与取得美食手段的性质[26]。
综上而知,学界对于殷商田猎的性质分歧不少。但笔者以为,以其中之一的性质否定其他目的和性质的做法,有失于妥。因为越来越多的证据和研究表明,殷商狩猎的目的和动机是多重的,其性质也绝非单一。如孟世凯等据有关甲骨文资料统计,商代田猎明确有时间记载者共95条,其中一月8条、二月8条、三月5条、四月3条、五月7条、六月9条、七月1条、八月9条、九月12条、十月15条、十一月7条、十二月11条[27],一年12个月都有田猎活动,孔颖达疏《礼记·王制》“天子诸侯无事,则岁三田”引郑玄语亦云:“四时皆田,夏殷之礼”。这种殷商时期一年四季皆狩猎的记载说明,狩猎仍是那时的主要活动之一。而频繁的活动动力,笔者以为无疑出于生产、生活的经济需要,其狩猎因此具有显著的经济目的和性质,企图以其他的目的与性质否定狩猎的这一性质,不仅是不当的,恐怕也不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当然,在殷商狩猎的多重性质中,军事性质无疑乃其中重要者之一。
狩猎的军事性质,还可从“狩”字的演变及其含义等方面得到说明与印证。“狩”,甲骨文作“獸(兽)”。《说文·犬部》:“獸,守备者”;杨树达《积微居小学述林·释兽》:“兽盖狩之初文也”,“从犬者,猎必以犬,此狩猎之所用”[28]。可知,甲骨文中的“獸”即田猎。商王武丁时期,最为常见的辞例是称“獸”[29]。后来,“獸”作“狩”。《说文·犬部》:“狩,犬田也。”徐灏注笺:“獸之言狩也,田猎所获,故其字从犬,谓猎犬也。”朱芳圃《殷周文字释丛》:“獸即狩之初文,从单从犬,会意”[30]。“狩”、“獸”相通,其义不变,均为“狩猎”意义。由于“獸”、“狩”长期通用,田猎为獸,后来就把猎取之物也称作“獸”[31]。尽管后世对“狩”的释义纷纭[32],然对其“田猎”的基本意思认识则无甚分歧。杨向奎在解释《诗经·公刘》中“其军三单,度其隰原”时认为,“单为旗帜”;《公刘》“三单”,等于“三旗”。他又进一步指出:“古今军旅莫不有旗,……古代齐国三鼓,军旅有旗有鼓,故两军对峙曰,‘旗鼓相当’。金文中的‘戰’字从‘单’,战争军事也,原与旗帜有关”。而如“獸”字等也如此。“‘獸’字在甲骨文中像犬在单下,乃同于狩字。”[33]另外,罗振玉在其《增订殷虚书契考释》一书中也强调:“卜辞中獸字从此(指从‘單’字——引者注)。獸即狩之本字。征战之战从單,盖与獸同意。”[34]由此可见,无论杨向奎释“單”为旗,表示狩猎活动的“獸”乃犬在旗下,还是罗振玉认为“獸”与“征战之战”一样从“單”,都说明和印证了殷商时期的狩猎具有军事性质,其狩猎活动与军事行为有关。
狩猎的某些方式如“逐”等,也与军事行动相仿。有学者曾对商王武丁的辞例进行统计,发现狩猎方式除“獸”(狩)外,“逐”字也较常见[35]。虽然《说文》“追”、“逐”转注,但在卜辞中,二者的区别十分严格[36]:“追”用于人,“逐”用于兽。甲骨文“逐”字,“象豕在前而后有逐之者。亦别有从犬从兔与从鹿者,……逐字本专用于狩猎,见逐者乃禽兽而非人”[37]。商代有关狩猎卜辞中,所“逐”者多为兕、鹿、麋、豕等动物,也印证了上述研究结论[38]。
从狩猎工具方面而言,“逐”除了“用猎犬追逐”意外,有时也为猎者以田车逐兽[39],“(逐)象兽走圹而人追之”[40],“逐”是车猎,是乘车驱马之逐[41]。商代不少卜辞记载了使用兵车田猎的情形[42],殷商所谓的“獸(狩)”,也主要是驱车而猎[43]。另有学者进一步指出,车本身就是首先用于狩猎的,之后才逐渐用于战争。“大规模的狩猎应当是它的(指战车——引者注)主要生产事业,这是车战产生的基础”[44]。另一方面,“逐”又是围猎的一种具体形式和手段。围猎一般是三面包围,将野兽从其隐藏的森林中逐出,然后加以捕获[45]。“逐”的规模和范围一般较大,参加人数较多,所获猎物的数量也多一些。常见的“逐鹿(麋)”一事,有时一次可获十头以上[46]。由于这种狩猎活动与军事行动极其类似,因此,古代也以此作为军事训练的一种手段[47]。总之,从狩猎的具体形式之一种——“逐”——的工具性质和围猎方式两方面看,殷商君王与贵族的狩猎,都与军事有着密切的联系。
2.西周狩猎性质及“三驱”礼的形成
《论语·为政》:“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表明殷商与西周在制度、文化传承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继承、发展关系。狩猎性质方面也大概如此。
首先是“因”的方面。西周时期,狩猎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礼记·王制》就记载了天子狩猎“一为干豆,二为宾客,三为充君之庖”的“三用”目的。西周狩猎和殷商时代的狩猎具有明显的继承关系。如《周礼·大司马》的四时田猎记载,就与殷商狩猎具有一定的继承性[48]。在这种继承关系中,殷商狩猎的军事性质等也因此为西周所踵承。如具有军事检阅、演习和部署性质的西周“大蒐礼”[49],就是由商王征伐过程中的田猎活动继承而来[50]。就像学界常因“汉承秦制”而把秦汉联系在一起进行研究一样,学界将商、周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也从另一侧面说明了二者在社会经济、文化方面具有渊源的关系。杨向奎认为,《易》为宗周之礼,但其来源甚古,“殷商已见端倪”;从战车配备、军队组织等情况看,尽管周代战车较为进步,而总的说来,“殷周相差无几”[51]。就狩猎的军事训练性质而论,若说学界关于殷商狩猎的军事训练性质尚无明确、足够的文献支撑,或为学界推测之论,那么,西周狩猎的这一性质则有充分的文字记载,是毋庸置疑的。由《周礼·大司马》中春“教振旅”、“蒐田”,中夏“教茇舍”、“苗田”,中秋“教治兵”、“狝田”,中冬“教大阅”、“狩田”的记载看,西周四季狩猎,都是服从于教民习战阵、修战法的军事训练目的,而且田猎活动都是在军事训练之后进行,目的就是为检查军事训练的效果如何。因此,西周狩猎的军事训练目的性很强。我们既可认为它是继承殷商狩猎的结果,同时也是对殷商狩猎的发展即“损益”的产物。
其次是“损益”的方面。西周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重大变革阶段。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曾说:“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西周在变革过去、开启未来的作用方面,成就显著。分封、宗法、礼乐制度等影响中国历史文化或中国传统社会的典型特征之因子,无不滥觞于西周。对此,王国维特别指出:“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二曰庙数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由是制度,乃生典礼,则经礼三百曲礼三千是也。……是天子、诸侯、大夫、士各奉其制度、典礼,以亲亲、尊尊、贤贤,明男女之别于上,而民风化于下,此之谓治。……制度典礼者,道德之器也。周人为政之精髓,实存于此。”[52]可见,西周对传统历史、社会的变革、开启之功,主要是通过礼乐等制度建设来实现的。西周是礼乐社会,礼乐制度中的一部分内容,就是把此前尤其是殷商的一些习惯做法以礼乐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制度化、礼乐化。后世称作《周易》之《易》虽来源甚古,殷商已见端倪,但其发展却在宗周,并在西周成为“广义的礼”,“属周礼”,后世因此称之为《周易》。杨向奎认为,以《易》和《春秋》为代表的周礼“具体的典制、礼仪规范、干戚乐舞等则见于《三礼》中,即《周礼》、《仪礼》和《礼记》中”;“就《周礼》所载的典章制度言,不可能伪造,没人能够凭空撰出合乎社会发展规律的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的著作。”[53]因此,《周礼》所载内容,可作为研究西周历史的文献依据。
作为礼乐社会的西周,其社会生活不少活动或内容被礼乐化,并上升到制度层面,同时又留有宗法制的烙印。那么,殷商以来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狩猎活动,无疑也会被礼乐化,成为礼乐制度的一部分,因此西周狩猎肯定有所谓的狩猎礼。而在狩猎的礼乐化和衍变过程中,由于军事征伐的需要、西周农业社会的特征和兵农合一的形势,殷商狩猎与军事的性质被传沿下来,而且高度统一,狩猎的军事性质更加突出。另一方面,西周的狩猎礼,又较多地吸收了军事礼仪。《周礼·士师》:
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三曰禁,用诸田役。
郑玄注曰:“禁则军礼,曰无干车,无自后射,比其类也。”贾公彦疏云:
云“禁则军礼,曰无干车,无自后射,比其类也”者,《易·比》之九五曰“王用三驱,失前禽”。注云“王因天下显习兵于蒐狩焉,驱禽而射之,三发则已。发军礼失前禽者,谓禽在前来者不逆而射,旁去又不射,惟其走者顺而射之,不中亦已。”是皆所失。用兵之法亦如之。降者不杀,奔者不禁,背敌不杀,以仁恩养威之道。若然,此不自后射,亦谓不中之后不重射。前敌不破,则有追法。
由上述记载和注疏不难看出,西周用诸“田役”的狩猎礼仪,就是借鉴“军礼”的产物。关于西周狩猎的军事目的和性质,文献有较多的记载。《周礼·大宗伯》载大宗伯之职云:“大田之礼,简众也。”郑玄注:“古者,因田习兵,阅其车徒之数。”贾公彦疏云:
天子诸侯亲自四时田猎。简,阅也,谓阅其车徒之数也。云“古者,因田习兵”者,案《书》传云“战者,男子之事,因蒐狩以阅之。阅之者,串之。”《大司马·田法》引《论语》“(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以证。因田猎为习兵之事,云阅其车徒者,田猎之时,有车徒旗鼓甲兵之事,故云“阅其车徒”也。
又,郑玄注《周礼·大司马》“中春,教振旅”之职复曰:
兵者,守国之备。孔子曰(《论语·子路》载——引者注)“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兵者,凶事,不可空设,因蒐狩而习之。凡师出曰治兵,入
曰振旅,皆习战也。四时各教民以其一焉,春习振旅,兵入收众,专于农。
由此二者可知,西周时期,寄“习兵”于“田猎”,“田猎”、“习兵”合一,称“蒐狩”礼;蒐狩礼之讲武、田猎合一的情况,从《周礼》大司马集军事、狩猎二任于一身的职事分工中,也得到一定反映。由于兵农合一,一年四季农闲时节,都要举行蒐狩礼,进行相应的军事训练,教民习战阵、修战法,然后通过狩猎,检验军训效果[54]。在西周礼乐制度下,不同时节的蒐狩礼,其军事训练目的、内容和狩猎的名称也有所不同。如《周礼·大司马》中春“教振旅”:“辨鼓铎镯铙之用,……以教坐作进退疾徐疏数之节”,狩猎称“蒐田”;中夏“教茇舍”:“读书契,辨号名之用,……以辨军之夜事”,狩猎谓“苗田,如蒐之法”;中秋“教治兵”:“辨旗物之用”,狩猎作“狝田,如蒐田之法”;中冬“教大阅”,狩猎号“狩田”。田事完毕,“兵入收众,专于农”。
总之,西周时期,殷商时代的狩猎性质被继承下来,且随着西周礼乐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许多经济、政治、军事上的重要措施和制度,往往贯串在各种“礼”的举行中[55],而其狩猎的教民习战阵、修战法性质,也被礼乐化,从而形成专门的蒐狩礼。在蒐狩礼形成的过程中,“教人战”的“三驱”于是应运而生。
3.春秋时期对蒐狩礼的继承与变化
西周末年,利用狩猎而教民习战的情况依旧存在,蒐狩礼得以继承。如卿士樊仲山父劝谏周宣王曰:“王治农于籍,蒐于农隙”(《国语·周语上》)。在仲山父等看来,利用农闲时节,借助狩猎进行军事训练,是国家“习民数者”的重要一环。春秋时期,仍然以田猎的形式进行军事演习[56]:
《左传》:隐公五年(前7 18年)“春,公将如棠观鱼者。臧僖伯谏曰:……故春蒐、夏苗、秋狝、冬狩,皆于农隙以讲事也。……公曰:吾将略地焉。”
《公羊传》:桓公六年(前7 06年)八月,“大阅。大阅者何?简车徒也。”何休注:“大简阅兵车,使可任用而习之。”
《左传》:僖公二十七年(前633年),晋国、楚国交战前,晋国“蒐于被庐”。
《左传》:文公十七年(前610年),“晋侯蒐于黄父,遂复合诸侯于扈,平宋也。”
《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前5 4 2年),子产曰:“譬如田猎,射御贯,则能获禽”。贯者,习也。郑玄注《仪礼·乡射礼》“《礼》,射不主皮”:“《尚书传》曰:战斗不可不习,故于蒐狩以闲之也。闲之者,贯之也;贯之者,习之也”;韦昭注《国语·鲁语下》“士朝而受业,昼而讲贯,夕而习复,受事于朝”:“贯,习也”。所以杜预注《左传》“射御贯,则能获禽”亦云:“贯,习也。”
《穀梁传》:昭公八年(前5 34年)“秋,蒐于红,正也。因蒐狩以习用武事,礼之大者也。”
以上《春秋》三传及其注疏所载6条材料,前后历时近2个世纪,各有2则材料分别涉及春秋早、中、晚不同阶段。对《左传》隐公五年文,杨宽以为所谓“讲事”,“讲”的就是军事[57],但系军事训练还是战争,并未明确;而之前李亚农则认为,“经略土地也可以叫做蒐”,将“蒐”解释为以武力威胁或经略土地。笔者以为,李说与本义相去不近。因为从“吾将略地”之语看,其中“蒐”等,都是利用农闲进行军事训练,说明“略地”是“讲事”目的,“略地”即战争乃未来之事,“讲事”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而非目的本身。所以,隐公五年狩猎,仍为军事训练,而非武力威胁或经略土地。另外,李氏在谈到僖公二十七年晋国“蒐于被庐”时,又认为“蒐”是临战前的军事准备[58];而昭公八年“蒐于红”,则是一次“重大”、“严肃的军事演习”[59]。因此,春秋蒐狩,具有集讲武、狩猎于一体的显著特征。这一特性,也可从其他文献的记载中得到印证。如《礼记·仲尼燕居》载孔子曰:“以之田猎有礼,故戎事闲(娴,娴熟——引者注)也。以之军旅有礼,故武功成也”;《太平御览·资产部十一》引《韩诗内传》:“春曰畋,夏曰蒐,秋曰狝,冬曰狩。……夫田猎,因以讲道,习武简兵也”;《礼记·月令》:季秋之月,“天子乃教于田猎,以习五戎,班马政”。郑玄注:“教于田猎,因田猎之礼,教民以战法也”。
蒐狩礼在春秋时期能够存行,离不开其时“兵农合一”制的基础和前提。据载,管仲齐国改革,“作内政而寄军令”,实行“兵农合一”。他在对全国居民按照轨、里、连、乡进行编制后,就曾通过“春以蒐振旅,秋以狝治兵”的手段,达到“卒伍整于里,军旅整于郊,……战则同强,……莫之能御”(《国语·齐语》)的目的。另外,从《穀梁传》昭公八年(前5 34年)“因蒐狩以习用武事,礼之大者”等记载看,西周时如“诸侯发,然后大夫、士发”等有关狩猎礼仪,也被春秋时期继承下来,并在一般狩猎中实行[60]。但是:
第一,据《春秋》三传和《国语·齐语》“春以蒐振旅,秋以狝治兵”,春秋时与讲武紧密相连的狩猎,时间上主要集中在春、秋二季,远较西周时一年四季为少,且多为临时的性质[61]。这是春秋蒐狩与西周蒐狩礼举行相差最明显处。对此,班固《汉书·刑法志》以鲁哀公为例云:“哀公用田赋,蒐狩治兵大阅之事皆失其正。《春秋》书而讥之,以存王道。于是师旅亟动,百姓罢敝,无伏节死难之谊。孔子伤焉,曰:‘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
第二,春秋时期是一个“礼坏乐崩”的动乱时代,“礼乐征伐”由西周的“自天子出”而易变为“自诸侯出”。各国为加强自身军事力量,蒐狩活动屡被藉而讲武。因此,西周时的蒐狩礼虽在春秋时期有所实行,但其军事功能和性质日渐突出。
第三,单就蒐狩之讲武而言,春秋时期,兵种发生了重大变化,车战在春秋经历了瞬息的繁荣、鼎盛之后,出现了即刻的衰亡,崭新的兵种——步兵——开始出现,诸侯作战形式因此有较大的改变[62],军事训练无疑也随之产生变异,并开始呈现专门化。这样,至少在春秋末开始的一种经常性的制度化新式军事训练,已不再与田猎相结合,很少借助于狩猎的方式来进行,田猎的军事训练性质因此而衰退[63]。只是由于诸侯纷争不断,春秋时期的狩猎,有时被诸侯用作军事行动、进攻的幌子,对外发动军事进攻[64]。如《左传》文公十七年(前610年)晋侯蒐于黄父并纠集诸侯而平宋事件,就是典型的一例。这种把狩猎活动和直接军事行动相结合、将狩猎作为发动战争幌子的方式,虽然也是由狩猎的军事性质演绎而来,但它与以前把狩猎作为军事训练的手段大有不同。
第四,伴随狩猎军事意义的淡化,至少从春秋中后期起,君王、诸侯狩猎活动娱乐性倾向日趋显著。王公贵族一味追求一己之乐,将西周蒐狩礼抛却脑后。如楚庄王(前613—前5 91年在位)“好猎”,以之为乐,无事于军国大事;齐景公(前5 4 7—前4 90年在位)喜猎,无所不至,“上山见虎,下泽见虵”(《晏子春秋·内篇》)。其时齐国大夫、后为景公左相的庆封,更是“嗜酒好猎”(《史记·齐太公世家》)。春秋后期,这种娱乐性狩猎愈益普遍。如《孟子·滕文公下》载:
昔者赵简子使王良与嬖奚乘,终日而不获一禽。嬖奚反命曰:“天下之贱工也。”或以告王良。良曰:“请复之。”强而后可,一朝而获十禽。嬖奚反命曰:“天下之良工也。”简子曰:“我使掌与女乘。”谓王良。良不可,曰:“吾为之范我驰驱,终日不获一;为之诡遇,一朝而获十。《诗》云“不失其驰,舍矢如破”。我不贯与小人乘,请辞。”
赵简子,即春秋末晋国卿士赵鞅;嬖奚,赵简子幸臣;王良,善御者也。对于这一记载,东汉赵岐注云:
范,法也。王良曰我为之法度之御,应礼之射,正杀之禽不能得一。横而射之曰“诡遇”,非礼之射则能获十。言嬖奚小人也,不习于礼也。
对王良所引《诗经》(《车攻》)之语,赵岐又云:
御者不失其驰驱之法,则射者必中之。顺毛而入,顺毛而出,一发贯臧,应矢而死者,如破矣。此君子之射也。
周代蒐狩礼对田猎之仪有严格的要求和规定。根据《孟子》和赵岐注,善御者王良第一次因“为之法度之御”,嬖奚按要求“应礼之射”,结果终日无所获,反而说王良是“天下鄙贱之工师”;第二次王良则逆“法度之御”而行之,嬖奚以“非礼之射”而“横而射之”,结果所获甚丰。由于嬖奚不习于狩猎之礼,而被王良视为“小人”。嬖奚狩猎,完全出于游逸,且不按礼法行事;而在政治上有所作为的赵鞅,虽然我们不能推知他是否熟知西周以来的蒐狩之礼,但他对幸臣、“小人”嬖奚狩猎的态度,以及对善“法度之御”者王良的无理要求等,都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春秋末期贵族田猎,已经由西周的仪礼行为而基本沦为游逸活动。
(二)《周礼》中冬蒐礼的具体展开及“三驱”礼指谓的考察
《周易》所载“三驱”礼,当属于周代蒐狩礼。周代蒐礼分讲武和狩猎两部分,即后世所谓的“阅兵之制”和“田猎之仪”。“三驱”究竟为何,《周易》并未具载;而作为具体体现《周易》所载礼典的《周礼》,对西周蒐礼有较为完整的记录。因此,通过《周礼》之蒐礼,我们可大体推知《周易》“三驱”礼之指谓[65]。
本章开篇所列学术史上关于“三驱”礼的几种阐说,基本上都是从狩猎方面而言的。所以,我们考察“三驱”指谓,首先也从狩猎活动入手。
据《周礼·大司马》,西周田猎礼一年举行4次(中春、中夏、中秋、中冬)。西周田猎礼,与阅兵礼统一于蒐狩礼之中,田礼是在四季讲武以后进行。因四季蒐狩礼目的不同,故《周礼》四季田礼各有其名[66],所用工具、方法、祭祀对象等也有较大的差别。如工具方面,春蒐用火、夏苗用车、秋狝以罗、冬狩以车徒(见表4-1)。然在具体过程和展开方面,四者区别不大[67],而以中冬狩田规模最大[68]、狩猎方式比较完备[69];同时,中冬狩田又是“田礼”中最为完备的[70],《周易》所云“三驱”之礼,所指当为中冬“狩田”所持之礼[71]。但同时,西周蒐狩礼集讲武、狩猎于一体,所以,考察中冬狩田之礼,还必须兼顾其讲武即“讲大阅”。另外,《诗经·车攻》毛传、《穀梁传》昭公八年(前5 34年)等文献,也对西周蒐狩礼有程度不同的记载。本文将上述文献记载和《周礼》及其注疏相结合,试图通过对中冬蒐狩礼开展过程的具体描述[72],揭示“三驱”究竟何谓。
表4-1《周礼·大司马》四季蒐狩礼
注:①郑注:凡师出曰治兵,入曰振旅,皆习战也。②郑注:“春田主用火,因焚莱除陈草,皆杀而火止”;“春田主祭社者,土方施生也”。贾疏:“春田为蒐者,蒐,搜也,春时鸟兽字乳,搜择取不孕任者。故以蒐为名”;“‘献禽以祭社’者,此因田猎而祭,非《月令》仲春祭社也”。③郑注:茇读如莱沛之沛,茇舍,草止之也。军有草止之法。④郑注:“夏田为苗,择取不孕任者,若治苗去不秀实者”;“礿,宗庙之夏祭也。冬、夏田主于祭宗庙者,阴阳始起,象神之在内”。贾疏:“以其春夏为阳,主其生长,故春田为蒐,搜取不孕任者。夏田为苗,若治苗去不秀实者,其义但春时主孚乳,故以不孕任解之也”;“云‘礿,宗庙之夏祭也’者,《大宗伯》文云:冬夏田主于祭宗庙,阴阳始报,象神之在内者。仲冬一阳生,仲夏一阴生,是阴阳在内,故神象之而行祭也。此祭因田猎献禽为祭”。⑤郑注:“秋田为狝。狝,杀也。罗弊,网止也。秋田主用网,中杀者多也,皆杀而网止”;“秋田主祭四方,报成万物”。贾疏:“秋田主用罗,罗止田毕。田毕,入国,过郊之神位,乃致禽以祀四方之神。……今既因秋田而祭,当是祭四方之神。……以秋物成,四方神之功,故报祭之”。⑥郑注:冬大阅,简军实。大阅,备军礼。贾疏:以冬时农隙,故大简阅军实之凡要也。冬大阅之,时总教之,故云至冬大阅军。⑦郑注:“冬田为狩,言守取之无所择也”;“‘致禽馌兽于郊’,聚所获禽,因以祭四方神于郊”。贾疏:“冬田为狩,言守取之无所择者,对春夏言蒐言苗,有所择,又秋名狝,中杀者多,对此围守之,此又多于狝,故得守名也”;“‘致禽馌兽于郊’者,亦谓因田过郊之神位而馈之”。
1.设防,即建筑屏障形成围场
《周礼》没有明确讲到设置围场。但据“虞人莱所田之野为表”、“以旌为左右和之门,群吏各帅其车徒,以叙和出”与郑众注“虞人莱所田之野,芟除其草莱,令车得驱驰”、郑玄注“军门曰和,今谓之垒门,立两旌以为之”、贾疏“虞人者,若田在泽,泽虞;若田在山,山虞。谓使其地之民于可陈之处,芟除草莱”,以及“‘今谓之垒门’者,汉时军垒为门,名曰垒门,与古和门同”等文字记载推断,蒐狩应有围场。其他文献有关记载也可说明这一点。如《礼记·王制》“天子不合围”;《穀梁传》昭公八年(前5 34年)秋蒐“艾兰以为防”;毛传《诗经·车攻》“东有甫草”云“甫,大也。田者大芟草以为防,……古者……田不出防”;南朝宋文帝元嘉二十五年(4 4 8年)大蒐,“先猎一日,遣屯布围”(《宋书·礼志一》);梁、陈大蒐也是“先猎一日,遣马骑布围”;后齐春蒐,亦命“有司规大防”;炀帝大业三年(607年)行狩礼也有“布围”行为(《隋书·礼仪志三》);唐仲冬“皇帝狩田”礼则明确规定冬狩“前期十日,……虞部量地广狭,表所田之野。……前一日……质明,……遂围田。……及夜,布围讫”(《大唐开元礼·军礼》)。《汉书·扬雄传下》所载扬雄《长杨赋》之文“今年猎长杨,先命右扶风,左太华而右褒斜,椓嶻嶭而为弋,纡南山以为罝,罗千乘于林莽,列万骑于山隅”,描写的就是整个狩猎前的布围情形。可见,古代君王举行冬蒐礼,均要建筑猎场。因此,后世学者总结云:“田猎之礼,……刈草以为长围”(《朱子语类·易六》);“田猎者,必大芟杀草以为防限,作田猎之场,拟杀围之处”(《诗经·车攻》孔颖达疏)。围场的设置,当由主管山川湖泽动植物资源的职官——虞人——负责,《周礼·山虞》:“若大田猎,(山虞)则莱山田之野”。《开元礼》也有“虞部量地广狭,表所田之野”的记载。清代学者因此指出:“古者……诸侯田猎之礼,必使虞人驱禽而至入于防中,然后射之”(陈启源:《毛诗稽古编·南有嘉鱼之什下》)。
所设围场的屏障称作“防”。据《说文》,“防”的本义是“堤”;段注《说文》:凡“备御”之物均作“防”。所以,“防”就是在猎场周围建设的围墙。《穀梁传》昭公八年(前5 34年)“艾兰以为防”,说的就是这种情况。故范宁注《穀梁传》:“防,为田之大限”。说明“防”之所至,就是冬蒐的场所范围。“防”乃“艾”兰或草而成。“艾”,陆德明“音义”:“艾,鱼废反”,音“刈”(梁益:《诗传旁通·小雅》)。颜注《汉书·郊祀志上》“武帝初即位,尤敬鬼神之祀。汉兴已六十余岁矣,天下艾安”曰:“艾读曰乂。乂,治也。《汉书》皆以艾为乂,其义类此也。”段注《说文》引《诗经·臣工》“奄观铚艾”亦云:“艾者,乂之假借字。铚者,所以艾也。”《说文·丿部》:“乂,芟艸也”。所以,所谓的“艾”,就是“芟”的意思。毛传《诗经·载芟》“载芟载柞”曰“除草曰芟”。可知“防”乃割草堆成的围堤,“防”间即为蒐狩场。蒐狩场之宽广,不得详知;猎场的构筑,《周礼》中由虞人率部而为,后世则有军方负责(如北宋之禁军[73])。
“防”的建筑,与古代军事活动有关。据研究,先秦部队行军,宿营地四周要构筑防御土墙即“垒”[74]。《尉缭子·战威》有“军垒成而后舍”。秦汉以降至隋唐时期,部队行军作战,仍旧常在宿营地周围构筑环形防御工事,形成以堑壕、围墙为主体工程的营垒;而在山地和不易取土的地区,则筑木栅为营垒[75]。西周蒐狩礼承袭于具有军事活动性质的殷商狩猎,设防建场因此必不可少。
2.教大阅,即讲武
教大阅的前提和首要步骤就是在“防”内布置武场:“虞人莱所田之野为表,百步则一,为三表。又五十步为一表。”[76]四表位于武场中央,为表的目的,就是“识正行列”。
四表具体如何设置,《周礼》未明言,传世今本郑玄注也没有提及。但唐代孔颖达疏《诗经·车攻》引《周礼》“中冬,教大阅”时说:“郑(玄)以最南一表以北百步为二表,又北百步为三表,又北五十步为四表,谓之后表”;宋代陈祥道《礼书·田猎》之“田猎图”,也是如此绘制的。而郑玄在注《周礼》“车徒皆行,及表乃止”、“车骤徒趋,及表乃止”和“车驰徒走,及表乃止”时,却分别云:“自后表前至第二表”、“自第二前至第三”、“自第三前至前表”。由此可知:“后表”即1表,1—3表顺序相接,前表位于3表后。同时,郑玄也并未说1表位于最南、4表为后表。而且,郑玄注“群吏听誓于陈前”又云:“群吏,诸军帅也。陈前,南面乡(向)表也”;唐代略晚于孔颖达的经学家贾公彦疏《周礼》时,也没有采纳孔说,而是效仿郑注《周礼》引《礼记·月令》天子“教于田猎,以习五戎,……司徒搢扑,北面誓之”,并结合“教大阅”之“司马建旗于后表之中”,得出“从南头立表,以北头为后表也”的结论。他在注“中军以鼙令鼓”时又云:“此经总说听誓既已,将欲向南。第二表象战陈初发面敌”。根据郑注、贾疏,不难看出孔颖达、陈祥道之说均有误。讲武场的实际布局应该是:1表即后表位于场北,后表北为司马所建军旗;2、3表依次位于1表南,彼此相距百步;3表南5 0步为前表(见图4-1)。讲武场前后4表为25 0步,4表居场中央,三军各列后表之左右[77]。
图4-1《周礼》中冬“教大阅”“三驱”示意图
虞人莱野建表后,田猎之日,司马建熊虎六斿(旒)(易袚:《周官总义·大司马》)之旗于虞人所设后表之中,诸军帅用旗物鼓铎镯铙,各率其属民到达讲武地点[78],陈车、徒[79]如战阵。阵势排列完毕,车、徒皆停止,司徒阵前誓师[80],严明纪律。诸军帅听誓结束后,返其所率部中,教战随即开始。中军之将命击鼓,振作士众之气;师帅、旅帅三次击鼓,两司马摇铎,以示部众起立[81];诸军帅举旗,车、徒皆起;师帅、旅帅击鼓行进,伍长击打镯铃以节制速度,车、徒随之而向前驱进,由后表即1表行至2表,停止;师帅、旅帅再次三鼓,两司马拨弄铎铃,以示停止前进,并不得喧呶;诸军帅放下旗帜,车、徒就地以坐姿停下[82]。这是中军之将一令、师旅帅一鼓、两司马一铎、诸军帅一旗、车徒一驱进。紧步其后的便是其主体之第二、第三次令、鼓、铎、旗和驱:
又三鼓,振铎作旗,车、徒皆作,鼓进,鸣镯,车骤徒趋,及表乃止,坐作如初。乃鼓,车驰徒走,及表乃止。鼓戒三阕、车三发、徒三刺。乃鼓退,鸣铙且却,及表乃止,坐作如初。
据郑注、贾疏,第二次“及表乃止”,为车、徒第二次驱进,是从2表向前驱进到3表。与第一次相比,此次车、徒前进的方式是“车骤徒趋”。郑注:“‘趋’者,赴敌尚疾之渐也。《春秋》传曰‘先人有夺人之心’”。“车骤徒趋”是为了先声夺人,也是鼓舞士气。“乃鼓,车驰徒走,及表乃止”,为车、徒第三次前驱,是从3表驱至前表。由于为最后一次前驱,本次车、徒分别驰、走而进。《说文·门部》:“阕,事已,闭门也”。引申为终了、止息。宋代王昭禹云“鼓戒三阕”之“阕”,为“鼓声止”(《周礼详解·夏官司马》)。关于“鼓戒三阕、车三发、徒三刺”,郑注曰:“鼓戒,戒攻敌。鼓一阕、车一转、徒一刺,三而止,象服敌”[83];贾疏云:“三阕、三发、三刺,郑历言鼓一阕、车一转、徒一刺,三而止者。郑据实而言,非是一时而三故也”。车、徒1表至2表之一驱、2表至3表之二驱、3表至前表之三驱,每“及表乃止”,均“鼓一阕、车一转(发)、徒一刺”。因此,车、徒及前表后,鼓、车、徒分别已各三阕、三发和三刺,意味着制服了敌人,所以“三而止”[84]。于是,中军之将命师帅、旅帅击鼓退军,卒长鸣铙以和之,军队由前表退至后表,就地而息,如讲武初。整个“教大阅”活动至此结束,此后便是狩田活动。
3.狩田,即田猎
《周礼》对中冬狩田过程有具体的记载,杨宽的研究对此也有归纳[85]。狩田大致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方面:
首先,车徒按照顺序左、右出军门,分列前后,形成军阵。军门称“和门”,位于讲武场南端,《周礼》有左、右二和门。孔颖达疏《诗经·车攻》时,说和门之设“当在教战之前,……其实战之前,门已先设也”。据郑注《周礼》,和门系“立两旌以为之”。《穀梁传》昭公八年(前5 34年)“蒐于红”:“因蒐狩以习用武事,礼之大者也。艾兰以为防,置旃以为辕门,以葛覆质以为槷,流旁握,御轚(絓)者不得入。”据范宁注《穀梁传》、孔颖达疏《诗经·车攻》等,旃,同“旜”,旌旗名;葛,毛织品,或作“褐”,粗麻织品;质,椹也,即门中木椹;槷,门中臬。《尔雅·释宫》:“樴谓之杙,在墙者谓之楎,在地者谓之臬”。郭璞注:“臬,即门橜也”。《说文·木部》:橜,一曰门捆也。所以,槷即门槛。杨士勋疏:质者,中门之木椹,谓恐木椹伤马足,故以葛草覆之以为槷;流旁握,“谓车两轊头,各去门边空握,握四寸也”。轊,或作“軎”,《史记·田单列传》有“齐人走,争涂,以轊折车败,为燕所虏”。裴骃“集解”引徐广曰“轊,车轴头也”。古代车轴贯穿轮毂,伸出毂外的部分即轊。轊上有孔,孔中插有防止车轮外脱的销钉——辖,若轊折损则轮脱,于是就会“车败”[86]。而“流旁握”就是战车两轊头各距和门边4寸;《说文·车部》:“轚,车辖相击也。……《周礼》曰舟舆轚互者”。《玉篇·系部》:“絓,止也,有行碍也,悬也,持也”。“御轚(絓)者不得入”,就是战车经过和门时,如果两端车轴头碰击到门边即门傍旃杆,那么,车就不能够出入防内,“所以罚不工也”。可见,和门是用裹着织毛、褐布的旌旗杆等临时构建,宽幅仅容战车经过的军门。军事演习结束后,在诸军帅的带领下,车、徒依次按序疾出左、右军门,分别而列,旗军吏以旗调整所部前后疏密。车、徒全部出门后,在乡师的指挥下,形成军阵:车、徒前后分区屯驻,屯间相距百步。屯驻地形势较为艰险时,以步兵为主,徒前、车后;而形势平易时,则以车为主,车前、徒后。
其次,设驱逆之车,有司表貉于陈前。驱逆之车即佐车。《礼记·王制》:“天子诸侯无事,则岁三田:……大夫杀则止佐车。佐车止,则百姓田猎”。郑玄注:“佐车,驱逆之车”。郑玄注《礼记·少仪》“乘贰车则式,佐车则否”又云:“贰车、佐车,皆副车也。朝祀之副曰贰,戎猎之副曰佐”;孔颖达疏:“田车之副曰佐”。驱逆车专门用于狩田。驱逆车掌之于田仆。《周礼·田仆》:“田仆掌驭田路,以田以鄙。掌佐车之政,设驱逆之车,令获者植旌,及献比禽”。驱逆车又称使车,驭夫也掌驱逆车,郑玄注《周礼·驭夫》“驭夫,掌驭……使车”:“使车,驱逆之车”。据此推断,田仆负责驱逆车之设,驭夫则负责驱逆车的具体驾驭[87]。驱逆车的作用,郑注《大司马》“乃设驱逆之车”云:“驱,驱出禽兽,使趋田者也。逆,逆要不得令走”;注《田仆》时,郑又云:“驱,驱禽使前趋获。逆,衙还之,使不出围”。“衙”,《释名·释乐器》:“衙,止也”。陆德明“音义”:“衙,本又作御”。清代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豫部》:“衙,假借为御”。孙诒让:“衙还之使不出围,谓轶兽将出围,迎御令还,不得出。”[88]闻一多根据《周礼·田仆》、《诗经·吉日》之注疏而认为,从后逐赶禽兽称驱、自前曰逆、自左右为翼。“然析言,驱与逆翼异,混言之,三者皆可曰驱”[89]。因此,设驱逆之车的目的,一是驱逐禽兽使之趋于猎场(防)[90],二是防止猎物向外逸逃,是为即将开始的狩田有所获而设。
“表貉于陈前”,就是在驻军阵前立表祭祀。郑玄注《周礼》中春“遂以蒐田,有司表貉”:“表貉,立表而貉祭也。……郑司农云貉读为祃,祃谓师祭也,书亦或为祃。”可知“貉”通“祃”,古代军队在其驻扎处举行的祭祀。《说文·示部》:“祃,师行所止,恐有慢其神,下而祀之曰祃。《周礼》(误,实际为《礼记》——引者注)曰:祃于所征之地”。《礼记·王制》有“天子将出征,类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祃于所征之地”文,郑玄注:“祃,师祭也,为兵祷。其礼亦亡。”
最后为田事,即狩猎。正式射猎前的车徒准备、动员程序,如同教战:中军之将命击鼓以振士气,师帅、旅帅三击鼓,两司马摇铎,车、徒皆起立;师帅、旅帅击鼓行进,车、徒随之而前进。只是战车后的兵卒皆“衔枚而进”。《周礼》司寇下属有“衔枚氏”,“掌司嚣,……军旅、田役,令衔枚”。据郑注、贾疏,枚状如竹筷,两端有绳带,人口横衔之,绳带系于脖后。衔枚的目的,主要在于禁止言语喧嚣;军旅、狩猎时六军衔枚,一则防止暴露目标,二则以免“言语以相误”或“相疑惑”。从《诗经·车攻》“萧萧马鸣,悠悠斾旌。徒御不惊,大庖不盈”诗文和毛传“徒,輂也。御,御马也。不惊,惊也。不盈,盈也”描绘的“萧萧马鸣”等狩猎场景,以及孔颖达疏“既陈车驱,车卒奔驱禽纳之于防”等记载看,“徒衔枚而进”,应当是驱兽入防,而不是捕兽。
冬狩具体过程,《周礼》未作详细描述。然据《穀梁传》昭公八年、《诗经·车攻》、《礼记·王制》等上古文献记载,我们可知其一二之情:
其一,“驱禽之左右,以安待天子”。也就是用驱逆之车,在防内驱禽以往天子,以便天子射猎。驱禽任务,由虞人、驭夫共同完成。《诗经·吉日》:“悉率左右,以燕天子”[91]。毛传:“驱禽之左右,以安待天子”;郑笺:“率,循也。悉驱禽顺其左右之宜,以安待王之射也”;孔疏:“驱禽之左右者,此言安待天子,谓已入防中,乃虞人驱之”。并引毛传《诗经·驺虞》“一发五豝”曰“虞人翼五豝,以待公之发”和郑笺《诗经·驷铁》“奉时辰牡”云“奉是时牡,谓虞人”以证之。在疏《驺虞》时,孔氏强调云:“‘翼五豝’者,由虞人翼驱五豝以待公之发矢。……翼,驱也,则此翼亦为驱也。知有驱之者,《吉日》云‘漆沮之从,天子之所’。传曰‘(从漆沮)驱禽而至天子之所’。……故知田猎有使人驱禽之义。知虞人驱之者,以田猎则虞人之事。故(《周礼》)《山虞》云‘若大田猎,则莱山田之野’;《泽虞》云‘若大田猎,则莱泽野’。天子田猎,使虞人,则诸侯亦然。故《驷铁》笺云‘奉是时牡者,谓虞人’;《田仆》云‘设驱逆之车’,则仆人设车,虞人乘之,以驱禽也。言驱逆则驱之逆之,皆为驱也。”在疏《驷铁》时,孔氏根据“虞人莱所田之野为表”等复云:“田猎是虞人所掌,必是虞人驱禽,故知‘奉是时牡,谓虞人’也。”不过,《周礼·驭夫》又载曰:“驭夫,掌驭贰车、从车、使车”。郑玄:“使车,驱逆之车”。驱逆车具体由驭夫驾驭。《周礼》称驭夫下职官有中士20人、下士4 0人,《校人》篇说每年冬祭马步神(因为该神“为灾害马者”)时,“讲驭夫”(郑注:“讲,犹简习”)。宋代王与之《周礼订义·校人》:“于是之时则讲驭夫,谓讲论其知驭车之法、能与不能也。……驭夫则主驭者,将使之驭使车、贰车、佐车之人,五驭必有法,安可不讲其艺乎?于冬讲之,一年之事也。黄氏曰驭夫员多,于是讲习而选之。”综上而知,防内驱逐禽兽,乃驭夫驾车,虞人乘之以驱禽,为虞人、驭夫共同完成。
由于是驱禽以待天子之射,对驭夫驾车有严格的要求,基本有二:一为驭车要符合仪礼规范。因天子之射为“应礼之射”,驭者须“为之法度之御”,契合礼规(如《孟子·滕文公下》之善御者王良者也),为此每年冬时需要对驭夫进行培训,然后简选其优者参加仲冬狩田;二为技术上的具体要求。《周礼·保氏》载地官之属保氏掌“养国子以道,乃教之六艺。一曰五礼,二曰六乐,三曰五射,四曰五驭,五曰六书,六曰九数”。郑注:“五驭:鸣和鸾,逐水曲,过君(军)表,舞交衢,逐禽左”[92]。据贾公彦疏,五驭就是驭车的五个基本要求:鸣和鸾[93],就是“升车则马动,马动则鸾鸣,鸾鸣则和应”;逐水曲,就是“御车随逐水势之屈曲而不坠水”;过军表,贾氏“谓若毛传云‘褐旃以为门,裘质以为槸,间容握,驱而入,击则不得入’。《穀梁》亦云‘艾兰以为防,置旃以为辕门,以葛覆质以为槷,流旁握,御击者不得入’。是其过君(军)表即褐旃是也”。方苞亦以“过军表”就是上引《穀梁传》文(方苞:《周官集注·地官司徒》)。其实,贾、方等谓均不妥。军表,乃“虞人莱所田之野为表”之四表,“过军表”当指教战场内车徒依次从后表到前表的驱进行为;舞交衢,就是“御车在交道,车旋应于舞节”;逐禽左,就是“御驱逆之车,逆驱禽兽,使左当人君以射之,人君自左射”。具体到狩猎,即《穀梁传》昭公八年(前5 34年)所谓的“车轨尘,马候蹄,……御者不失其驰”。据范宁“集解”和李亚农的解释,就是车与车之间,后车循前车之辙,尘不出辙;而马匹则四蹄皆发,发足相应,后足蹑前足,彼此间疾徐相投;驭者不失驰骋节奏[94]。《诗经·车攻》有“四黄既驾,两骖不猗。不失其驰,舍矢如破”句。毛传称此“言御者之良也,习于射御法也”,郑笺则进一步“云御者之良,得舒疾之中”。对“御者之良”赞称的条件,与《穀梁传》对田猎御车的要求基本一致。
其二,天子自禽兽左后而射之。驭夫、虞人逆驱禽兽,“使左当人君以射之”,和仪礼对人君“自左射”的要求有关。毛传《诗经·车攻》“大庖不盈”:“不盈,盈也。一曰干豆,二曰宾客,三曰充君之庖。故自左膘而射之,达于右腢为上杀,射(郑玄笺:射,当为达)右耳本次之,射左髀达于右为下杀”。据陆德明“音义”等,膘为小腹两边肉,或为腋下肋骨后、大腿前肉;腢,亦作髃,肩头或肩前肉;本,动物器官的根基部位。耳本即耳根;髀,股部、大腿;(即),为腰部左右虚肉处,或作肋骨。东汉何休也有类似的说法,而与毛氏之说相比,略有不同,且对三杀名谓缘由作了进一步的说明。何休在注《公羊传》桓公四年“诸侯曷为必田狩。一曰干豆,二曰宾客,三曰充君之庖”时曰:“一者,第一之杀也,自左膘射之,达于右髃,心中死疾,鲜洁,故干而豆之中,荐于宗庙。二者,第二之杀也,自左膘射之,达于右脾,远心死难,故以为宾客。三者,第三之杀也,自左膘射之,达于右,中肠胃污泡,死迟,故以充君之庖厨”。此后,范宁、杨士勋、孔颖达、贾公彦等注疏《穀梁传》桓公四年、《诗经·车攻》、《周礼·保氏》等,均沿用毛、何之说;而且,三杀之法还为唐代皇帝田狩所继承,被写进开元年间的皇帝田狩礼中(《大唐开元礼·军礼》)。由于天子狩田“射兽,皆逐后从左厢而射之”(《诗经·车攻》孔颖达疏),“逐禽左”因而成为对御者的五个基本要求之一。
其三,与左后正射相关联,天子不可逆射(正面或正面旁射)猎物,这就是《穀梁传》昭公八年(前5 34年)、《诗经·车攻》毛传所讲的“面伤不献”、“践毛不献”。孔颖达疏《车攻》毛传曰:“面伤不献者,谓当面射之;翦毛不献,谓在傍而逆射之。二者皆为逆射”。另外,儒家十分强调对幼小动物的保护[95],天子狩田礼也要求射猎者不能射杀幼小的禽兽,《穀梁传》昭公八年、《诗经·车攻》毛传等因此有“不成禽不献”的规定。个中之因,晋代范宁、唐代孔颖达都谓恶其虐害“幼少”。
其四,射猎顺序要求。《礼记·王制》:“天子、诸侯无事,则岁三田:……天子杀则下大绥,诸侯杀则下小绥,大夫杀则止佐车。佐车止,则百姓田猎”;《诗经·车攻》毛传:“田者,……天子发,然后诸侯发;诸侯发,然后大夫、士发。天子发,抗大绥;诸侯发,抗小绥。献禽于其下”。据郑玄注《王制》,以及《车攻》陆德明“音义”、孔颖达疏:绥通緌。緌,虞人之旌旗名;下,弊之,即仆、倒下;抗,举也。《王制》、《车攻》毛传所记有下、抗绥之不同。对此,孔颖达说:“抗绥,谓既射举之,因置虞旗于其中,受而致禽焉。受禽猎止,则弊之。故《王制》曰‘天子杀则下大绥,诸侯杀则下小绥’。注云‘下谓弊之’,是杀禽已讫,田止而弊绥也。各举终始之一,故与此不同也。此等似有成文,未知其事”。所以,宋代陈祥道云:“《诗》传言天子、诸侯发则抗大绥、小绥,杀之时也;《王制》言下大绥、小绥,既杀之时也”[96]。综上而言,《王制》、《车攻》毛传记载的天子、诸侯、大夫、士射猎顺序是一致的,说明狩田射猎以等级为次序,否则无礼。
其五,“田不出防”,即狩田在防内展开。毛传《车攻》:“田不出防,不逐奔走,古之道也”。孔疏:“既陈车驱,车卒奔驱禽纳之于防,……故战不出所期之顷,田不出所芟之防。不逐奔走,谓出于顷防者不逐之,古之道也”;《穀梁传》昭公八年(前5 34年):“过防弗逐,不从奔之道也”。范宁注:“战不逐奔之义”;刘向《说苑·修文》:“冬狩……百姓皆出,不失其驰,不抵禽,不诡遇,逐不出防,此苗、狝、蒐、狩之义也”;三国魏郑小同就毛传《车攻》“田不出防”答张逸云:“战有顷数,不能尽其多少,犹今战场者不出其顷,界田者不出其防也”(郑小同:《郑志》卷上)。先秦“田不出防”的规定被后世所踵承,如根据《开元礼》之“皇帝田狩”礼要求,唐代皇帝中冬狩田就是在类似“防”的围内举行,逐杀野兽不能超出规定的范围。
由前贤的解释看,上古“田不出防”、“过防弗逐”的规定,与“战不逐奔之义”关联密切。春秋及其以前,军事上的追击和退却纵深度较小。《司马法·仁本》:“春蒐秋狝,诸侯春振旅、秋治兵,所以不忘战也。古者逐奔不过百步,纵绥不过三舍,是以明其礼也”;其《天子之义》又曰:“古者逐奔不远,纵绥不及,……不远则难诱,不及则难陷”、“逐奔不逾列,是以不乱”。《穀梁传》隐公五年(前7 18年)也有“战不逐奔”文。可知上古用兵之法,对战败溃逃的敌人,战场内追击不超过100步;对主动撤退的敌人,战场外追击也不越过90里。之所以如此,一方面和当时的战争目的简单、双方军队机动性不大、后勤支援能力弱等有关[97];另一方面,又和进攻战术水平有关。在方阵战术的早期,军队战斗阵形呆笨,前进速度迟缓,决定了军队即使是乘胜追击,也是“逐奔不远”,遑论实施更有效的长距离追击[98]。中冬狩田,既与练兵讲武是一体,又直接服务于练兵讲武,军事上的要求对之无疑同样适用,中冬狩田因此有“田不出防”、“过防弗逐”的规定。
田狩所获,大的禽兽归之于公,送到虞人所在之处,狩猎者以其所得禽兽左耳数量多寡而计功;小的禽兽则归狩猎者个人所有。车徒到达目的地后,鼓声大作,众将士喜喧不已(郑玄注:“象攻敌克胜而喜也”),以其所获禽兽,分别祭祀四方之神与宗庙。整个中冬狩田活动至此全部结束。
4.“三驱”为车徒三次前驱及表
那么,究竟什么是“三驱”呢?为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弄明白“三”、“驱”的具体含义。
首先,关于“三”。研究者认为,“三”为《周易》最喜欢、极常用的数字,是《周易》“运数比类”思维方法的具体表现之一[99]。殆因如此,《周礼》中冬教战与田猎也“以三为节”:“万国……因田猎以修武备。王者之田,驰驱进退,以三为节。《周礼·大司马》仲冬‘大阅,立三表’,盖其义也。”(黄宗炎:《周易象辞》卷4)具体到“三驱”,除三度、三次、三面等说法外,上引黄宗炎认为是“王仁好生,无禽荒贪获之意,禽之左右去者不杀,向我来归者不杀,惟背而往者则取之,盖去其三而取其一”,“三驱”因而是“去三”;而另有学者以为“三”是与战时军队编制相同的田猎人员编制,即右、中、左三军,为师田的战阵行列。以前的三度、三面、多次等说均不确[100]。对于黄氏之说,我们后面将有辨析;而后者释“三”,显然不确。因为《周礼·夏官司马》:“凡制军,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周王所制,为六军,而非三军;只有诸侯国大者,才拥三军。其文中列称春秋多有“三军”之文。其实,春秋时期,礼坏乐崩,一些不应建“三军”的诸侯国,常逾制肆为,被《春秋》作者载之史册以讥刺。如《春秋》襄公十一年(前5 62年)“春王正月,作三军”。《穀梁传》:“古者天子六师,诸侯一军。作三军,非正也”;晋范宁注:“诸侯制踰天子,非义也”。此其一。其二,贾疏《周礼·大司马》中冬“教大阅”时援引郑玄语云,参加讲武者“非止六乡之民、六军而已”。
其次,关于“驱”。驱,或作敺。《说文·马部》“敺,古文驱”。《康熙字典·马部》:“敺,《玉篇》古文驱字”。颜师古注《汉书·晁错传》“敺略畜产”:“敺与驱同”;或作“駈”。《康熙字典·马部》:“《玉篇》同驱”、“驱,……俗作駈”;又作殴。宋代张有《复古编·上声》:“殴,……别作敺,从支,古文驱字”。东汉张衡《东京赋》有“成礼三殴”。李善注引薛综曰:“殴与驱同”。可见,敺、駈、殴均同于驱。
对于“驱”的含义,《说文·马部》:“驱,马驰也”、“驰,大驱也”。《尚书·胤征》:“瞽奏鼓,啬夫驰,庶人走”。陆德明“音义”:“驰,车马曰驰,走步曰走”。孔颖达疏《诗经·山有枢》“子有车马,弗驰弗驱”曰:“走马谓之驰,策马谓之驱,驱、驰俱是乘车之事”。可见,上古“驱”字,乃为车马前行而进的意思。郑玄注《仪礼·士昏礼》“妇乘以几,姆加景,乃驱”云“驱,行也”亦可证之。在“向前行进”的意义上,“驱”又和“趋”具有相通性,但车马前行为“驱”,《礼记·曲礼》有“车驱而驺(骤)”文;人之前进为“趋”。《集韵·遇韵》:“趋,行之速也”。毛传《诗经·猗嗟》“巧趋跄兮”云“跄,巧趋貌”,孔颖达疏曰:“《曲礼》云‘士跄’。跄,今与趋连文,故知跄‘巧趋貌’。《曲礼》(‘帷薄之外,不趋’)注又云‘行而张足曰趋’。趋,今之捷步则趋,疾行也。礼有徐趋、疾趋,为之有巧有拙,故美其巧趋跄兮”。所以,人之疾行称“趋骤”,车马疾驰称“驱骤”[101]。《周礼》中冬“教大阅”之“车骤(驱)徒趋”[102],表现了讲武场车徒急驱而前的场景。
至于“三驱”之“驱”,惠士奇云:“‘驱’之言阹也,所以遮禽兽。驱通作阹,省作去,田猎有驱逆之车,故《春秋左氏传》曰‘千乘三去,三去之余,获其雄狐。’三去犹三驱也。”并分别引司马相如《上林赋》“江河为阹”及其注、扬雄《长杨赋》“以网为周阹”及其注为证(惠士奇:《易说》卷1)。然而,《左传》之“三去”,为“三次败去”之义(王道焜等:《左传杜林合注》卷10,僖公十五年);阹,《说文·阜部》曰“依山谷为牛马圈也”。对于司马氏“江河为阹”,《史记·司马相如列传》裴骃“集解”引郭璞语云:“因山谷遮禽兽为阹”;颜师古注《汉书·司马相如传》分别引苏林、郭璞文“阹,猎者圜陈遮禽兽也”、“因山谷遮禽兽为阹”,并以郭说为是,认为“因江河以遮禽,……言田猎之广远耳。”关于扬雄赋“以网为周阹”,颜注《汉书·扬雄传下》引李奇文曰:“阹,遮禽兽围陈也。”唐张铣注《文选·京都下》录左思《吴都赋》“阹以九疑”:“阹,阑也。因山谷以遮兽也。……九疑,山名”。可知,“阹”相当于讲武、狩猎之“防”,即利用山河等天然地形而成的禽兽围圈,或为借自然地形对禽兽的围猎。但无论是何意,均与《左传》“三去”含义相去殊远。当代学者或将“驱”作“区”解,为隐、匿之义[103];并以《小屯南地甲骨》“丁丑贞,其区,擒?——弜(弗)区,擒”等文为证,言“区”法田猎与获兽的方位有关,“区”为田猎或战术中的设伏之法,“三区”就是设网而开其一面[104]。很显然,此说很难成立。因为“驱”有“殴”等多种写法,前人有关解释,无不释之为车马前驰,从未有将“驱”写作“区”和作“隐匿”意解者。同时,引者认为“三驱”之“驱”为甲骨“区”,为狩猎设网法。而笔者以为,引文甲骨“区”当为“驱”,因为商代无“驱”字,以“区”假借“驱”,十分普遍。而且,在有关周王狩猎的记载中,我们看不到隐匿设围的例子,而大量的是逐禽兽以便王左射的事例。
那么,“三驱”究竟何谓呢?按照前人所说,“三驱”指“狩田”礼。《周礼·大司马》中冬“狩田”活动中,与“三”相关者,乃三“杀”和天子、大夫、诸侯三“射”,前者是因射杀禽兽部位不同而说的,后者则就狩猎主体顺序而论的,虽然射、杀行为与“驱”有关,但射、杀主体和“驱”的主体不具有同一性,射、杀者为天子等,“驱”乃虞人等。而“驱”者行为是以驱逆之车驱赶禽兽,以便天子等射杀,与所谓“三驱”彰显人君“仁德”大义相异;并且射猎主体除天子、大夫、诸侯外,《礼记·王制》还有“佐车止,则百姓田猎”、《诗经·车攻》毛传有“天子发,然后诸侯发;……然后大夫、士发”,亦即射者有四,远非“三”之定额。总之,就整个狩田过程来看,我们看不到“三”、“驱”间在程式或先后顺序等方面有何直接关系。也就是说,“三驱”所指,可能并非发生在狩田过程中,我们不妨试从与狩田紧密相联的“教大阅”行为过程来考察。
“教大阅”活动中,与“三”相关者有车徒三次行进及表、鼓三阕、车三发、徒三刺等;而和“驱”相关者,则为车徒从1表即后表驱(趋)进至前表。因此,我们认为,所谓“三驱”,乃指“教大阅”活动中的车徒三次向前驱进(见图4-1):一驱为参加教战的车徒由1表驱至2表,二驱是车徒从2表驱至3表,三驱系车徒从3表驱至前表。车徒三次向前驱进等动作完成后,整个教战即告结束。这一认识也和早期三驱“教人战”的古军礼性质相吻合。而《周易·比》九五爻中的“失前禽”,才是发生在狩田中的事情,指的是田猎遵守“田不出防,不逐奔走”古“道”的结果。所以,《周易》“王用三驱,失前禽”,实际上包括《周礼·大司马》中冬“教大阅”、“狩田”两件事。“三驱”为“教大阅”活动中的车徒三次前驱及表行为,后者则是“狩田”活动“田不出防”、“过防弗逐”之事。“教大阅”中车徒三次前驱,及至前表,鼓、车、徒已分别三阕、三发和三刺,意味着制服了敌人,“三而止”,彰显王者“以仁恩养威之道”[105];而“田不出防”、“过防弗逐”本源于军事上的“战不逐奔之义”,由于逐不出防,那些从防内逸逃而出的禽兽,不再是射猎的对象,故有“失前禽”之说。“失前禽”也因此显现了王者之心“不忍尽物,好生之仁”(《伊川易传·比》)。“王用三驱”和“失前禽”因此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即彼此从不同侧面表现了君王的“仁德”之心。
其实,早在宋代,就有儒者认为“三驱”为车徒三次前驱及表:“用三驱者,虞人莱田,百步而为一表,凡为三表,毎驱至表而止,驱之至三,猎事乃毕”(赵以夫:《易通》卷1)。赵氏“三驱”之论,大体正确,但其“驱之至三,猎事乃毕”之说,又将《周礼》讲武、狩猎两个不同性质的活动混为一谈,车徒三驱至表后,只标志“教大阅”即讲武活动的结束,猎事随后进行,而非“猎事乃毕”。这种将讲武、狩猎活动混而论之的做法,在清儒陈梦雷《周易浅述》卷2中也同样存在:
三驱宜从旧解,三度逐禽而射之也。失前禽者,古田猎之礼,……天子自(和)门驱而入,车三发,徒三刺,谓之“三驱”。
陈氏之说,正确者有二:一为“失前禽者,古田猎之礼”,二是“车三发,徒三刺,谓之‘三驱’”。但其乖误处也较明显,即把讲武之“车三发,徒三刺”与王者狩猎混谈。《周礼》中,二者截然分开,“车三发,徒三刺”为车徒三驱讲武的行为,“天子自门驱而入”是射猎即狩田,二者并非一回事。所以,陈氏基于此的三驱乃“三度逐禽而射之”的认识,也是不成立的。后世之所以出现如赵以夫、陈梦雷等将《周礼》讲武、狩猎活动混为一谈的情况,主要可能与西周以降的蒐狩礼迭变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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