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格物与致知
众所周知,格物致知乃朱子功夫论之核心,但其之所以成为朱子功夫论之关键点的原因,却须辨明。其实在上章“中和新说”之讨论中,已有涉及。盖其主要原因,乃在对“仁体”之理解,朱子有不同于明道、五峰等人者。五峰等人主张人于“善端”处所体会者即为“仁体”,当下即圆满,因而功夫重心在此处之“察识”(前已有述)。朱子一方面认为“仁体”不可如此理解,而应理解为某种时间中的圆满,这乃是基于“理一分殊”之观点:他认为“理一”之“理”才可谓“仁体”,“分殊”之“理”只可谓为仁体之“端”;因而五峰等所谓“仁体”实乃“仁体”之“端绪”,其功夫因此并不圆满。须得尽通事事物物之理,才可谓“识仁”。基于对“仁体”的如此理解,另一方面朱子又重视人先天即有气禀之偏之事实,则“识仁”之事,便不可只是“反身而诚”所能达到,还须老老实实地今日格一物,明日格一物,在不断实践中去求得。⑦
这在朱子的另一对概念——“善”与“至善”之关系中清晰地表达出来。对“善”与“至善”的区分,乃朱子学问特质。⑧此当与上述对“仁体”之独特理解有关。试分疏如下:
《大学章句》:“至善,则事理当然之极也。”又《语类》:“至善,犹今人言极好”。⑨又:“凡曰善者,固是好。然方是好事,未是极好处。必到极处,便是道理十分尽实,无一毫不尽,故曰至善。⑩又:“至善,只是以其极言,不特是理会到极处,亦须做到极处。
按照朱子的意思。“至善”乃是指善之极好处,亦即圆满的善。相对此,则有并不圆满的善,未到极致的善,或曰较粗的善。比如小学阶段之功夫,其所成就者,只是对“善”之名义之理解,或曰其效验只不过是人可以按照善之规则来行事,但对善之规则之所以然却未能把握,则不能说达到至善。须是通过格物穷理,化物理为“己物”,并且落实到日用实践中,才可能达到至善。朱子曾举例阐明此。仁甫问:“以其义理精微之极,有不可得而名者,故姑以至善目之。”曰:“此是程先生说。至善,便如今人说极是。且如说孝:孟子说‘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此是不孝。到得会奉养其亲,也似煞强得这个,又须著如曾子之养志,而后为能养。这又似好了,又当如所谓‘先意承志,谕父母于道,不遗父母恶名’,使国人称愿到‘幸哉有子如此’,方好。”又云:“孝莫大于尊亲,其次能养,直是到这里方唤做极是处,方唤做至善处。
此条分析孝之义理甚是精微。人若如冬温夏清之类,对父母精心奉养,已是善心之发,但其中或有不明为人子为何应孝敬父母者,比如小学阶段之学习,只是知晓为人子当奉养父母,但并不知其所以然之理;曾子之养志,孝敬父母则已为自觉地发自内心,而不仅作为应该执行的教条;但只有真正地将孝心实践到日用中,使父母因自己而尊荣,才是孝之极至处。换言之,此处区分了三个层次:第一,有孝之行为,但不必是发自本心者;第二,有发自本心的孝之情感;第三,具有圆满地实践孝之能力。所谓不特是理会孝之义理到极处,还应实践孝心于极处。此是就某一事上阐述“善”与“至善”之区别。
其实就大学功夫而言,“至善”还有一层涵义,就是不仅应在某一事上达到至善,还应在事事物物上达到至善。前者尚可能是独善其身,后者则是明明德于天下。大学之目标即在不仅培养一己行善之君子,最终却在培养齐家、治国、平天下之圣人。朱子以为,此落实于功夫论上即须有今日格一物,明日格一物的实践。
格物由此乃是达到“至善”而不仅是“善”的功夫途径。就朱子意思,“格”乃指“极至”:
格,谓至也,所谓实行到那地头。如南剑人往建安,须到得郡厅上,方是至;若只到建阳境上,即不谓之至也。
格,至也。物,犹事也。穷至事物之理,欲其极处无不到也。
亦即格物,不仅须是以恭敬心去对待之,如见父以孝心待之,还须就父亲所处具体环境来合宜地尽孝心,如此使动机与效验时时处处一致,方才是达致孝之极。如此,可见朱子之向外穷格物之理,目的乃是完成对善之实践,迥不同于今日所谓知识论之追求。这在《大学》“格物补传”中表述得甚是明白:格物乃是为了致我之(良)知。早在质疑胡五峰之功夫论时,朱子就区分了尽“心之体”与“心之用”:“熹按孟子尽心之意正谓私意脱落,众理贯通,尽得此心无尽之体,(按,此处应为“;”号)而自是扩充,则可以即事即物而无不尽其全体之用焉耳。但人虽能尽得此体,然存养不熟,而于事物之间一有所蔽,则或有不得尽其用者。故孟子既言尽心知性,又言存心养性,盖欲此体常存,而即事即物各用其极,无有不尽云尔。此实即后来《大学》“格物补传”的更具体表述。此处有两个条件保证了格物可以致良知:第一,人心、物理本来同源于天道之流行。之所以会产生物—我二分割裂的“理在心外”之情形,乃是因为人因气禀物欲所生之私心(换言之,“理”只在“私心”外面;当“我心”全体是“良知”时,则心—物回复到本源的合一状态)。第二,小学主敬涵养功夫所培养者,正是人之良知,大学格物正是以此为基础。由此,小学涵养得人摈斥一己私心之执,而生对“他者”之恭敬心,则于日用实践中此心才可显现为一“不昧虚灵”,不是以“执持心”,而是以“平常心”来了解、顺应事物自身之规则,不加丝毫私意于其上。如此,物在人(心)“面前”回归“自身”,心亦因此而回归“自身”。心尊重物之“自性”,同时也保持了自身的本性。这不仅涉及到现代所谓动机与效果之统一问题,本质上乃是在讨论心与物之形而上学的关系。而这种本体论关系,乃是动机与效果(其本质上正是心、物关系)统一之依据。朱子对此亦有清楚表述:“……夫天生烝民,有物有则。物者形也,则者理也,形者所谓形而下者也,理者所谓形而上者也。人之生也,固不能无是物矣,而不明其物之理,则无以顺性命之正而处事物之当。故必即事物以求之。知求其理矣,而不至夫物之极,则物之理有未穷,而吾之知亦未尽,故未至其极而后已。此谓格物而至于物则物理尽者也。物理皆尽,则吾之知识廓然贯通,无有蔽碍,而意无不诚,心无不正矣。
此段表明,第一,“外物”乃人生世界之内在组成部分,因而人欲获得“性命之正”,亦即“正确地”、合宜地行走在“大道”上,必内在地产生格物穷理之要求。换言之,“物”本是内在地组成人之生命者,并非“(心)外(之)物”。所谓“合内外之道”说法之产生,乃是因为人往往将物不看做本属“自己”的。因而如上所述,人只要“探索”得“物”之本性(理),便也就找到了“自我”的本性。所以,第二,朱子认为必须真正深入到物之内在深处,所谓“实行到那地头”,才可谓之物格、知致,达到“至善”(一事一物上的)。第三,正因为格物实乃寻找“自我”,我们才可理解意诚、心正成为格物效验。此处试以朱子常用的“格虎”的例子来说明:人皆谓虎可伤人,但或出于见闻,或出于读书,并不真正了解虎伤人之理何在。只有曾亲身遭遇过虎之人,才真正了解此理,因为他曾“实行到那地头”。此条可以很好地澄清朱子格物致知论所引致的误解:盖此处所“格”者,实乃人与虎之“关系”,因而“虎之理”在此表现为“伤害(人)”之能力,而非动物学之虎本身之生理结构、活动特点分析;虽然后者可以从前者引申出来,但其因此而不具独立性质(如今日科学主义、知识论意义上,有其独立的不依赖于人之地位)。王阳明格竹子,即误解此为纯知识活动,而不明所格者实乃(用现代哲学术语表述之)人与物之具体的“生存关系”。唯有“真知”虎(伤人)之理者,才可能对此一“伤害”表现出由衷的“害怕”和“重视”,此即“意诚”。而这种害怕、重视之情正是心对虎(可以伤人)合宜的心态或态度,此亦即“正心”,亦即心对“我”与“虎”获得了一种正确的认识:虎之本性(伤人的)得到真实显现,心之本性(对虎伤人之害怕与重视)亦得到显现。所以朱子强调敬义夹持,强调格物以致知,正是为了使人心与物获得一种“实践关系”——此即“时中”。所以此处还须强调者乃在:心并非一现成物,因而虎之本性亦不可执之为现成物(比如只以“可以伤人”来定义虎之本性)。比如,动物园里的虎之“本性”在作为游乐观赏者的人面前则可能显现为一种审美的“可以娱乐”性;而在朝夕相处之饲养员面前则可能显现为“友善的”本性等等。此处以为,朱子之所以强调须格物之种种细节,乃是为了阐明:在现实生活中物本来就与人构成种种不同的“实践关系”,人须就具体情境进行了解,亦即了解这种具体的心—物关系情态,才可能真正达到心—物和谐共处的“至善”状态。所以若谓朱子格物致知为“主体通过考究物理而在主观上得到的知识扩充的结果”。恐须将此“知识”区别于现代知识论意义上的知识,而应理解为生活体验、人生经验的积累。换言之,朱子格物论实乃“在生活实践中学习、成长”之义。由此:
(1)“物”并非现成物,如阳明之作为对象的“竹子”。朱子言:
至善,只是以其极言。不特是理会到极处,亦要做到极处。如“为人君,止于仁”,固是一个仁,然仁亦多般,须是随处看。如这事合当如此,是仁;那一事又合当如彼,亦是仁。若不理会,只管执一,便成一边去。如“为人臣,止于敬”,敬亦有多少般,不可只道擎跽曲拳便是敬。如尽忠不欺,陈善闭邪,纳君无过之地,皆是敬,皆当理会。若只执一,亦成一边去。安得谓之至善!至善只是些子恰好处。
此即表明格物实乃心“随物赋形”,时时处处与物形成和谐关系状态(时中)。故而严格讲,格“物”只是格“事”,即心对所处具体生活情境之了解与适应。
(2)格物所据之“已有之良知”亦非现成物。《大学》“格物补传”所谓格物须因已知之理而益穷之,此所谓“已知之理”即良知,善心。但本质上此“良知”实只体现为人心对“他者”(生活)的恭敬、开放之态度,并非某种“观念论”的东西,此则正成教条主义,执良知虚灵为一死物。这种人心面对“他者”之恭敬、开放心态,表现在格物论上,就是反对预设安排。
傅问:“而今格物,不知可以就吾心之发见理会得否?”曰:“公依旧是要安排,而今只且就事物上格去。如读书,便就文字上格;听人说话,便就说话上格;接物,便就接物上格……而今只管要从发见处理会,且如见赤子入井,便有怵惕、恻隐之心,这个便是发了,更如何理会得?(按,为了加强文意,此处句末改为“?”号。原文为“。”号)若须待它自然发了,方理会它,一年都能理会得多少!圣贤不就教人默淬淬里守著。而今且大著心胸,大开著门,端身正坐以观事物之来,便格它!。
正因为良知具有随物赋形之品格,所以其自身只是个“流”(孔夫子所谓“倏忽此,倏忽彼,出入无时,莫知其向”):无“体”、无“形”,不将迎、不执着,物来顺应、物往不留——这恰恰是“(良)心”的“本分(本原)”状态。
(3)格物不是抵御众物于心外;致知亦非远物自省。训“格”为“抵御”(外物),此实即司马光的观点。对此,朱子曾辨之曰:
天生蒸民,有物有则,则物之与道,固未始相离也。今曰捍外物而后可以知至道,则是绝父子而后可以知孝慈,离君臣而后可以知仁敬也……若曰:所谓外物者,不善之诱耳,非指君臣父子而言也,则夫外物之诱,人莫甚于饮食男女之欲,然推其本,则固亦莫非人之所当有而不能无者也。但于其间自有天理人欲之辨而不可以毫厘差耳。惟其徒有是物而不能察于吾之所以行乎其间者,孰为天理,孰为人欲,是以无以致其克复之功,而物之诱于外者得以夺乎天理之本然也。今不即物而穷其原。而徒恶物之诱乎己,乃欲一切捍而去之,则是必闭口桍腹,然后可以得饮食之正;绝灭种类,然后可以全夫妇之别也。
天道就在日用生活中,因而良知亦应存在于生活中。格物功夫正是欲于生活中体会天理,亦即于血气人欲中体会天理。以“捍御”解释格物之“格”,则是欲在物之外别寻一个天理。其逻辑的结果只能是连人自身(首先是身体,然后其它)也被抵御、消灭之。而如果体察事理时,采取谦虚、恭敬态度,顺其(事物)当为而为之,则心、物为一,并无内外悬隔,物因此亦不成为“外诱”,心何来歧路亡羊之虞?
(4)“格物致知”因此严正区分于知识论意义上的知识积累。对此,《大学或问》亦有辨之:
曰:“然则所谓格物致知之学,与世之所谓博物洽闻者奚以异?”曰:“彼以循外者为务,而不覆其表里真妄之实。然必究其极,是以知愈博而心愈明;不覆其实,是以识愈多而心愈窒。此正为己为人之所以分。不可不察也。
若不将格物视作所以致良知之方式,而以格物自身为目的,则格物便成现代所谓科学探索,而非探寻人—物之关系。科学本质上乃功利心之发用,而非良心之发用。若以其自身为目的,则可能自我独大膨胀,最终淹没人本身。朱子格物论是“道学”性质的,其目的乃“人”,因此亦即“物”或“天道”,正与科学主义之致思方向相反,此亦即所谓“为己”“为人”之别。换言之,如果说朱子格物论乃合内—外、心—物之道德学,则科学乃以心役物的功利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