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牟宗三对这种困难的解释
牟宗三看到了儒学与康德之间的这个差异,并据此批评了康德。在引述康德关于道德情感的一段论述之后,牟宗三指出:康德这段话是把私人幸福原则与道德情感俱视为经验原则,即后天的原则。这一方面是因为它有待于外,一方面也是因为它完全根据那纯主观的人性之特殊构造。所以,由此而建立的道德法则必然没有普遍性与必然性。对此而言,私人幸福原则并无问题,但关于道德情感,则有申说的必要。“康德所说的道德情感、道德感,是着眼于其实然的层面,其底子是发自‘人性底特殊构造’,……而又注意其‘同情他人底幸福’之意。这种落于实然层面的道德感、道德情感,有类于董仲舒一类所说的由气性、材质之性而发的仁爱之情,这当然可划于私人幸福原则之下,因而亦当然是经验的、后天的,而且亦无定准。”(《心体与性体》,第一册,第126页,5/130—131)在康德看来,道德情感完全决定于人性的特殊构造,没有普遍性和必然性,无法以此建立道德法则,道德自律是道德理性的自律,要实现真正的道德自律,必须把道德情感排除在外。但牟宗三认为,如此看待情感是要不得的,是将情感完全归于气性了。
牟宗三甚至还批评康德是“尊性卑心而贱情者”,严厉指出:康德只把道德感停在实然层面上,归于私人幸福原则之下,视为经验原则,“只是由抽象的思考,以显道德之体,他只是经验的与超越的对翻,有条件的与无条件的对翻,此已极显道德之本性矣,惜乎未至具体地(存在地)体现此‘道德之体’之阶段,故只言道德法则、无上命令(定然命令)之普遍性与必然性,而对于超越之心与情则俱未能正视也。若以儒家义理衡之,康德的境界,是类乎尊性卑心而贱情者。”(《心体与性体》,第一册,第129页,5/133)“对翻”是相互对立、相互对比的意思。康德将经验的与超越的对翻,有条件的与无条件的对翻,在理性与感性的相互对立中,突出道德理性的高贵,这固然有重要意义,但也产生了不能正视道德情感的问题。“康德的境界,是类乎尊性卑心而贱情者”,此话极为耐人寻味。康德注重的是道德理性,这种理性大致相当于牟宗三所理解的性,所以叫“尊性”;但康德的道德理性不是心,康德并没有儒家道德本心之义(详见下文),所以叫“卑心”;康德将情感完全归于实然层面,推为幸福原则,在排除之列,所以叫“贱情”。“尊性”是康德哲学的可贵之点,“卑心”、“贱情”是康德哲学的不透之处。
为了克服康德的不足,牟宗三进而提出了将道德情感“上下其讲”的办法。牟宗三指出:
道德感、道德情感可以上下其讲。下讲,则落于实然层面,自不能由之建立道德法则,但亦可以上提而至超越的层面,使之成为道德法则、道德理性之表现上最为本质的一环。然则在什么关节上,它始可以提至超越层面,而为最本质的一环呢?依正宗儒家说,即在作实践的工夫以体现性体这关节上,依康德的词语说,即在作实践的工夫以体现、表现道德法则、无上命令这关节上;但这一层是康德的道德哲学所未曾注意的,而却为正宗儒家讲说义理的主要课题。在此关节上,道德感、道德情感不是落在实然层面上,乃上提至超越层面转而为具体的,而又是普遍的道德之情与道德之心,此所以宋、明儒上继先秦儒家既大讲性体,而又大讲心体,最后又必是性体心体合一之故。此时“道德感”不是如康德所说的那“设想的特别感觉”,而“道德情感”亦不是如他所说的“在程度上天然有无限地差别变化,它对于善与恶不能供给一统一标准”这实然的纯主观的道德情感,而是转而为既超越而又内在、既普遍而又特殊的那具体的道德之情与道德之心。
《心体与性体》,第一册,第126—127页,5/131
在儒家看来,理固然是超越的、普遍的,但这种超越、普遍又不完全是抽象的,必须在具体的心与情中显现,所以是具体的超越、具体的普遍。心与情因为显现了理,也就上提为超越的、普遍的。因此,儒家讲情总是即超越即具体的。换言之,儒家的道德情感可以上下其讲:下讲落于实然层面,这个层面的道德情感属于幸福原则,自然要排除在自律道德之外;道德情感也可以上提至超越层面,使之成为道德法则、道德理性最为本质的一环,与性体、心体合并为一,这个层面的道德情感同于道德本心,不能排除在自律道德之外。牟宗三希望用这种“上下其讲”[19]的办法,解决康德学理中的不足,坚持儒家心学是道德自律的基本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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