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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学理中的“理性事实”与“隐默之知”

时间:2023-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李明辉指出,这个“理性事实”在康德有各种不同的说法,如“理性底事实”,“纯粹理性底事实”,“道德的纯粹理性底事实”。“理性事实”与“隐默之知”是紧密相连的。他认为,康德伦理学中作为道德论证起点的“理性事实”,其实已经包含在孟子的性善说之中了。[22]也就是说,借助“理性事实”和“隐默之知”,李明辉提供了一套诠释并重建孟子道德哲学的新方法。

1.康德学理中的“理性事实”与“隐默之知”

李明辉首先从道德思考的论证方法说起。他指出,就一般的哲学意义而言,当有人要求我们为一项论断提出论证的时候,我们可以借用两种办法,要么是指出这项论断在逻辑上的前提,要么是指出这项论断是双方共同承认的某项事实,从而为论证确立一个起点,而不能无限制地追问下去。道德思考也是这样。在道德论证过程中如果不断追问下一步的根据,就意味着论证根据的无穷回溯,这样的话,论证就无法进行了。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必须为整个论证寻找一个逻辑上的绝对起点,即笛卡尔所说的“阿基米德支点”,从而达到中止论证的目的。中止论证并不是独断论,而只是独断程序,康德反对独断论,但并不反对独断程序。

李明辉认为,在康德道德思考中作为论证绝对起点的,便是理性事实。“理性事实”一词出自《实践理性批判》,在那里康德写道:“我们可以把这个基本法则的意识称之为理性的一个事实,……必须十分注意一点:它不是任何经验性的事实,而是纯粹理性的惟一事实,纯粹理性借此而宣布自己是原始地立法的”[19]。李明辉指出,这个“理性事实”在康德有各种不同的说法,如“理性底事实”,“纯粹理性底事实”,“道德的纯粹理性底事实”。这些不同的说法其实都是一个意思,都是指一种并非经验的而是纯粹理性的事实。

“理性事实”与“隐默之知”是紧密相连的。李明辉认为,康德之所以将这种基本的道德法则称为“理性事实”,是因为它是既与的,可以直接呈现于我们的意识之中。我们通常所说的事实首先是指可直接呈现于经验之前的东西,这是经验的事实。康德在此依据假借义将这种基本的道德法则称为“理性事实”,因为道德法则虽然直接呈现于我们的意识中,但并非以经验为根据。“康德相信:即使在从未有过哲学反省的一般人底道德意识中也包含这项基本的道德法则。由于这项基本的道德法则直接呈现于一般人底道德意识中,而不必经过反省或推论,他称之为‘事性底事实’。这种未经反省的意识即是英国哲学家波蓝尼(Michael Polanyi)所谓的‘隐默之知’(tacit knowing)。”[20]

在由“理性事实”进入“隐默之知”之后,李明辉对“隐默之知”与道德思考间的关系作了一个简要的小结:“普遍的道德法则之基础在于作为隐默之知的道德洞识中,故道德思考底目的仅在于抉发和确定隐默的道德法则,将它提升到哲学反省的层面上。透过这种哲学反省之提炼,我们可以稳住我们的道德洞识,使它不致因外来的影响而变质。这也正是道德教育底真正目标。”[21]意思是说,普遍的道德法则是一个“理性事实”,这个“理性事实”同时也是一种“隐默之知”。“理性事实”和“隐默之知”是一种道德的洞识,虽然很重要,但还不能满足哲学思考的要求,应该将其提升到哲学反省的层面。康德在进行道德思考的过程中,并非要建立一套新的道德系统,而是要对人类共同的道德意识作哲学的反省,抉发其内涵,证成其普遍性。这就是康德道德思考的意义。

李明辉随后将视线转到了儒学,转到了孟子,其写作《康德伦理学与孟子道德思考之重建》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重新思考孟子的道德哲学。他认为,康德伦理学中作为道德论证起点的“理性事实”,其实已经包含在孟子的性善说之中了。“我们可以确定:康德从‘理性底事实’中抉发出的道德意涵——定言令式、道德底普遍性、目的自身、自律、自由、现象与物自身之区分——均包含于孟子底道德思考中。在这个意义之下,我们即可将康德伦理学底论证策略视为重建孟子道德思考的依据。”[22]也就是说,借助“理性事实”和“隐默之知”,李明辉提供了一套诠释并重建孟子道德哲学的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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