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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界定

时间:2023-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法家的界定“法家”一词最早出现在《孟子·告子下篇》:“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这里的“法家”指的是能制定法律、辅佐君主、治理国家的人才,这里指的是否是先秦诸子中的法家还有待考证。这可谓是对先秦法家最早的界定。

一、法家的界定

“法家”一词最早出现在《孟子·告子下篇》:“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2)这里的“法家”指的是能制定法律、辅佐君主、治理国家的人才,这里指的是否是先秦诸子中的法家还有待考证。“法家”一词明确作为学术派别意义上的概念,是在汉代司马谈的《论六家要旨》中首次提出的:“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可谓是对先秦法家最早的界定。其后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中又说:“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易曰‘先王以明罚伤法’,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此后,对法家的界定也比较多,如三国曹魏时刘劭在《人物志·流业篇》中说:“建法立志,强国富人,是谓法家,管仲、商鞅是也。”

近现代学者对法家也进行了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章太炎在《诸子学略说》中说:“法家者,略有二种,其一为术,其一为法。”《检论·原法》中又说:“著书定律为法家。”

梁启超这样界定法家:“法家——其思想以‘唯物观’为出发点,常注意当时此地之环境,又深信政府万能,而不承认人类个性之神圣。其政治论主张严格的干涉,但干涉须以客观的‘物准’为工具,而不容主治者以心为高下。人民惟以法律容许之范围内,得有自由与平等。吾名之曰‘物治主义’,或‘法治主义’。”(3)

冯友兰通过与儒、道、墨各家的比较,指出法家治国的出发点乃是君主或国家,甚得法家思想之精髓。“儒墨及老、庄皆有政治思想,此数家之政治思想,虽不相同,然皆从人民之观点,以论政治。其专从君主或国家之观点,以论政治者,当时称为法术之士,汉人谓之法家。”(4)他在《原名法阴阳道德》中又说:“法家者流,出于法术之士。在战国之时,国家之范围,日益扩大。社会之组织,日益复杂。昔日管理政治之方法,已不适用。于是有人创为管理政治之新方法,以辅当时君主整理国政而为其参谋。此等新政治专家,即所谓法术之士。”(5)

何勤华认为,法家是春秋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依法治国”的一个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管仲、子产、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而其集大成者,则是韩非。但是,这些人物生前并没有被人们视为一个学派,在这些人物的作品以及先秦文献中,也没有使用“法家”这一术语。将先秦思想家中提倡“以法治国”的人物统称为“法家学派”,是之后秦汉时期的事情了。(6)

武树臣、李力认为:“法家是战国时期兴起的一个学术派别。其思想之源,可以追溯得更早。该学派以力主‘以法治国’的‘法治’而得名。他们的社会基础,是由非贵族的平民通过各种途径上升为土地所有者的新兴地主阶级组成的。他们所主张的‘法治’是以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为形式的新兴地主阶级的统治,他们所鼓吹的‘法’正是与贵族阶级相对立的地主阶级的意志。”(7)

上述学者对法家这一思想流派的认识各有不同的见解,但概括来说,法家是出现于春秋时期,形成于战国初期,活跃于战国中后期的一个学术派别,该学派以力主“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而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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