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韩非子对“法”的界定
包括韩非子在内的先秦法家所言的“法”与现代意义上“法”的概念是不同的,其规范作用与现代法也有不少区别,其中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法家心目中的法是镇压性的,不是契约性的。”(1)也就是说,韩非子所论的“法”更多的是具有强制性,而不具有权利法的色彩。
(一)法的实质
韩非子在《韩非子·定法》中是如此界定“法”的实质的:“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可见,韩非子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是官吏治理民众的依据,遵守法律的受赏,违反法律的受罚,法是君主治理国家的工具。
(二)法的形式
韩非子在《韩非子·难三》中对法的形式如此论述:“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
在形式上,韩非子主张法是一种“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的法律条令,也就是说,法必须是成文的,而且是由国家来编订的。所谓成文法,一般是指创制法,即由立法者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迄今的研究表明,中国的成文法形成于战国时期,李悝相魏文侯,汇集各国法律,作《法经》,开创了中国成文法的范例。
作为让官府来具体实施,并让老百姓广为周知和遵守,法在形式上应该成文,在程序上必须公布。韩非子主张法要公开,让百姓都知道,便于百姓遵守,还主张法要公平、公正。公开、公平、公正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所追求的价值,在两千多年前,韩非子能提出这样的主张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韩非子的主张是在继承了前辈法家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公元前536年子产将刑书铸在鼎上,首开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然而,子产这一举措在当时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晋国大夫叔向极力反对,指责子产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2)公元前511年,大夫赵鞅也“铸刑鼎”。孔子得知后,批评说:“民在鼎上,何以尊贵?贵何业之有?贵贱无序,何以为国?”(3)孔子和叔向极力反对的原因都是害怕民众知法、懂法之后会与官吏据法力争,从而贵贱无序,以致乱国。从慎到、商鞅、申不害到韩非子,随着法家思想的不断发展壮大,对法的含义和作用的理解不断加深,到韩非子时,总结了以前各家的见解,坚定地提出了法要公开的思想。
韩非子对“法”的见解在当时是一种崭新的见解,合乎时势的需要,即使到现在仍然与当代的法治理念相契合,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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