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以法治国”的含义

“以法治国”的含义

时间:2023-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以法治国”的含义韩非子所主张的“以法治国”思想与我们今天现代文明国家所实行的“法治”理念是不同的。既然是“以法治国”,而不是以君主的好恶治国,所以,韩非子主张君主应做到“无为”,以此来减少君主个人好恶对法治运作的负面影响,从而确保国家治理实现“法治”而非“人治”。

二、“以法治国”的含义

韩非子所主张的“以法治国”(4)思想与我们今天现代文明国家所实行的“法治”理念是不同的。韩非子的“以法治国”,从语义上说,即“用法来治理国家”。韩非子在《韩非子·有度》中是这样论述其法治思想的:“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法,所以凌过游外私也;严刑,所以遂令惩下也。威不贷错,制不共门。威、制共,则众邪彰矣;法不信,则君行危矣;刑不断,则邪不胜矣。故曰:巧匠目意中绳,然必先以规矩为度;上智捷举中事,必以先王之法为比。故绳直而枉木断,准夷而高科削,权衡悬而重益轻,斗石设而多益少。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厉官威名,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刑重则不敢以贵易贱,法审则上尊而不侵;上尊而不侵,则主强而守要,故先王贵之而传之。人主释法用私,则上下不别矣。”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韩非子对“以法治国”的认识以及“以法治国”的含义。

第一,法的公开有利于政令的统一,起到统一民众思想和行为的作用。

韩非子所处的战国末期是我国古代历史上第一个社会剧烈变动和重大变革的时代。从经济上看,井田制作为奴隶制的经济基础处于即将崩溃的边缘,而长年的征战严重破坏了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贫苦。从政治上看,西周以来的宗法社会已经分崩离析,政局不稳,社会动荡,社会矛盾异常激烈,出现了诸侯割据,群雄争霸的历史局面。

礼制已不能治理天下,法治观念逐渐兴起,并被各诸侯国所实行。魏、赵、韩、齐、楚、秦、燕七大国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变法改革,成效尤以秦国最为显著。通过改革,剥夺了贵族的特权,形成了新的政治、经济关系。为了巩固改革的成果,制定成文法,打破儒家主张的“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传统,公布法律,使民众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有利于统一民众的思想和行为。在变法改革中,新的矛盾不断出现,新旧势力兼并和夺权斗争不断。韩非子的思想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孕育而成的。为了加强君主的政权,稳定当时的社会局面,统一政令,他提出:“威不贷错,制不共门。威、制共,则众邪彰矣;法不信,则君行危矣;刑不断,则邪不胜矣。”(5)“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6)可见,韩非子认为只有统一的法才是治理当时乱世的有效方法,“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7)

第二,通过法律确定的标准,实现赏罚、功罪的公平、公正。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但它同时也代表以社会为基础的人们的共同利益和共同需要。马克思说:“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8)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它是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人都必须遵守的,这就是法的公正性。

韩非子认为法律要像镜、衡一般的客观,“夫摇镜则不得为明,摇衡则不得为正,法之谓也。”(9)“摇镜”,镜就不明,“摇衡”,衡就不正,所以他进一步主张法律必须公平、公正。春秋战国以前的“法”是不公平的,对待贵族和平民是不一视同仁的,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近代才为世界各文明国家所普遍接受的法治思想,但韩非子在两千多年前就已提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10);“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11);“不避亲贵,法行所爱”。(12)韩非子主张不管官吏或平民,无论亲贵或疏贱,都同样受法的约束,有功就赏,有过就罚。《韩非子·外储说右上》篇通过引述楚太子犯“矛门之法”受罚于廷理的故事,生动论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

“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13)所谓“游意”就是打主意,用心机的意思。所谓“为惠”,就是施恩、徇私的意思。在治理国家中以法为行政的标准,不去投机寻找法律漏洞,徇私舞弊,从而实现法的公平。

可见,韩非子论说的“法”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即公平;二是功罪一依法定,不可故入故出,“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即公正。

第三,适用于平庸君主,实现“无为”而治。

像尧、舜一样的贤人和像桀、纣一样的昏君毕竟是少数,正所谓“千世而一出”,大部分君主都是才德平平之辈,“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14)那么,这样的君主如何能治理好国家呢?解决的方法就是制定法律,“以法治国”,这样的话就不必等“千世而一出”的尧、舜来治理国家了,有了法,平庸的君主也能治理好国家。

既然是“以法治国”,而不是以君主的好恶治国,所以,韩非子主张君主应做到“无为”,以此来减少君主个人好恶对法治运作的负面影响,从而确保国家治理实现“法治”而非“人治”。韩非子认识到君权是一柄双刃剑,既可以利国也可以乱国。而大多数君主都是才智和德性平庸的“中人”,这样的君主手中掌握至高无上的权力,如果没有“法”来辅助其治理国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因此,韩非子主张“中人”君主“无为”,而让“法”来治理国家。

当然,君主“无为”的前提首先是“有为”,即要制定统一的法令,然后上下严格按照法律执行,事断于法,以法治国,这样,君主就可以高枕无忧,不用太操心费力,就可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