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与术治的关系
《韩非子·定法》一篇论述了法治和术治的关系,韩非子认为“徒法而无术”、“徒术而无法”对于治理国家来说都是不可取的。
(一)只重术治而不重法治是不可取的
申不害重术治,但是不重视法治,虽也使韩国强大,但终不能成霸业。韩非子分析申不害的失败原因:“申不害,韩昭侯之佐也。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者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勃(3),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故托万乘之劲韩,七十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4)
申不害曾为韩昭侯之相,执政约十八年。韩国原是晋国的一部分,晋国原先的法令还没有废止,而韩国的新法又颁布了;君主先前的法令还没有收回,而新的命令又颁布了。不统一国家的法令,虽然君主很会用术,结果还是滋生了许多奸臣来钻法律的空子。旧法对奸臣有利,他们就要求按旧法执行;新法对奸臣有利,他们就要求按新法执行。新法和旧法不一致,法令前后相反,彼此相左,即使申不害多次请求昭侯用术,而奸臣还是有诡辩之词。所以即使君主再会用术,而法令在官吏中还是无法执行,这就是万乘大国韩国七十年还没有成为霸主的根源所在。申不害重视术治,但是不注重法的作用,结果给了奸臣为患的机会。
没有统一而稳定的法治作为基础,就无法从根本上避免政治的混乱和腐败,不但会使奸臣有机可乘,奸臣越来越多,而且会让民众无所适从,这样混乱的法治导致政局的混乱,即使付出十倍的努力也不能挽回颓势。韩非子指出申不害所处的韩国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新旧法律制度的矛盾,旧法代表旧的势力,新君不能彻底地改革旧的制度,政令不能统一,也就无法有效地管理国家,这样政出多门的局面不能富国强兵,不能抵抗邻国的侵略,更不用说称霸于诸侯了。
法治是君主实行术治的基础,如果法律缺乏稳定性、一致性,那么在此基础上实行权术治理国家,势必会造成混乱,国家无法安定,法律也起不到巩固政权、辅助君主治理国家的作用。所以,韩非子批评申不害“徒术而无法”,单纯的术治而没有法治是不行的。
(二)只重法治而不重术治也是不可取的
商鞅变法曾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由于他重视法治却不重视术治,最终导致变法失败。“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奸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劳而不休,逐敌危而不却,故其国富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故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主无术以知奸也。商君虽十饰其法,人臣反用其资。故乘强秦之资,数十年而不至于帝王者,法不勤饰于官,主无术于上之患也。”(5)商鞅为秦孝公之相,在位约十八年。商鞅改革变法是值得称道的,但是他只讲“法”不讲“术”,虽然国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因为不善于用术,君主不懂得如何洞察臣下之奸,结果变法富国的成果都被少数奸臣享用了。商鞅最后也是被奸臣所害,变法失败,自己落了个被车裂的下场。商鞅死后,秦惠王、武王、昭襄王时期,秦国不断攻城掠地,结果城池都被臣下拿去讨好周天子换封侯去了,而秦国的土地并没有因此增加。君主不懂得制臣之术是秦国“乘强秦之资,数十年而不至于帝王者”的根本原因。
商鞅主张法律至上,即单纯的法治。《商君书·君臣》中说:“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按功而受。”《商君书·一言》中说:“治法明,则官无邪。”《商君书·君臣》中说:“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按照商鞅的逻辑,君主和臣下都要遵守法律,不能随心所欲。法律不但可以限制君主超越限度肆意妄为,而且可以限制官吏犯上作乱,谋取私利。如果治理国家不遵守法制,必然会乱国,“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6)
商鞅的想法是好的,用法律来限制昏君和奸臣。可是,他没有意识到,在公布的成文法和君主的权力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法律虽然是按照君主的意志制定的,但是它是由官府公布和实施的,这就要求至少在形式上所有的人一律遵守,因此,成文法一旦公之于众,就势必脱离立法者,按照商鞅的逻辑甚至要约束君主。法治的这一特征使其与君主个人私欲的无限膨胀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可见,法治一方面可以是君主治理国家的“利器”,另一方面也可以是限制甚至削弱君权的“利器”。这种法与权之间的矛盾正如荷兰汉学家戴闻达(J.J.L.Duyvenda)所说:“尽管法律的制定可能是专横的,可是一旦公布,就必须执行,于是,君主专横行为的余地就不复存在了。”(7)
商鞅并非不知道法与权之间的这种矛盾,而是,他认为君主应当为天下人治理天下,而不应当为私利治理天下。他认为:“尧、舜之为天下也,非私天下之利也,为天下位天下也,论贤举能而传焉,非疏父子亲越人也,明于治乱之道也。故三王以义亲,五霸以法正诸侯,皆非私天下之利也,为天下治天下。是故擅其名而有其功,天下乐其政,而莫之能伤也。今乱世之君、臣,区区然皆擅一国之利而管一官之重,以便其私,此国之所以危也。故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8)可见,他认识到了君主和臣下的私欲靠自觉是无法制约的,应当依靠法治。治理国家从天下之公利出发,国家就会安定、富强,如果从私利出发,国家就会灭亡。
可是,君主虽然喜欢利用法律来强化自己的权力,但是并不喜欢用法律来限制自己无限膨胀的私欲,而法律和权势都掌握在君主手中,因此,是否要“缘法而治”的决定权也在君主手中,可见,法律是无法限制君权的,同样道理也无法限制官权。
韩非子认为君主还是要用法治来维护君权,但在法治之外,又要用术治来弥补法治的不足,以达到识奸、止奸的目的。所以,韩非子批评商鞅“徒法而无术”,单纯的法治而没有术治也是不行的。从商鞅的政治经历来看,术治不仅是推行法治的保障,而且也是用法之人得以自保的保障。
韩非子认为商鞅和申不害“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善也”(9),也就是说,在国家的治理上,“徒法而无术”、“徒术而无法”的治理方法都不够完善,必须要将法和术结合起来才行。
韩非子认为法与术要结合起来,法治和术治都是治理国家所必需的,两者对于君主治理国家的重要性就好比衣食对于人的重要性一样,“人不食,十日则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谓之衣食孰急于人,则是不可一无也,皆养生之具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10)君主如果不用术治,就会受到大臣的蒙蔽,如果没有法治,臣子就会作乱。因此,法治和术治,对于君主治理国家来说是缺一不可的。
韩非子一方面主张君主要信赏必罚,用公开的、可预测的“法”来治理国家;另一方面又主张君主还要以“众端参观”(11)、“挟知而问”(12)、“倒言反事”(13)等神秘的、不可知的“术”来察奸、防奸、禁奸、除奸。韩非子的法、术结合理论看起来似乎有自相矛盾之处,但在当时组织法、行政法、程序法根本不存在的条件下,我们也不可能对古人作过多苛求,韩非的法、术结合理论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失具有积极意义。(14)总的来说,法治和术治之间是互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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