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刘峻的《辨命论》
刘峻(462—521年)字孝标,平原(今山东平原南)人。8岁时,被掠为奴,后又随母出家,齐永明年间还俗。因为他不愿随世沉浮,所以屡遭当权者的排斥,曾写诗抒发感慨:“声尘寂漠(寞)世不吾知,魂魄一去将同秋草!”梁天监初任典校秘书,不久又被免职。后任荆州户曹参军。曾在东阳紫岩山讲学。于梁天监四年(505年)前后,写成《辨命论》一文,阐述“性命之道”的无神性质。
刘峻的《辨命论》继承和发展了戴逵的思想,批评因果报应之说。他列举孔子圣人,绝粮陈蔡;颜回贤者,短命早死;屈原高才,自沉湘江,以及同时代人、著名儒者刘瓛之兄弟未被重用的许多事例,说明“昔之玉质金相,英髦秀达,皆摈斥于当年,韫奇才而莫用……湮没而无闻者,岂可胜道哉”。这种事是不可胜计的,足见得福是由于为善,遭祸是由于作恶,只是一种虚构之辞。他又说,同样为善或同样作恶的人,而他们所得到的结果却往往相反,难道天命不就是这样安排的吗?
刘峻也赞同戴逵关于“性命修短,各有分命”的观点,他说:“然所谓命者,死生焉,贵贱焉,贫富焉,治乱焉,祸福焉,此十者,天之所赋也。”认为人的死生、贵贱、贫富、治乱、祸福都决定于天命,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他认为任何改变这种命运安排的企图或把它们同因果报应相联系,都是认识上的偏见。但他认为“愚智善恶,此四者人之所行也”,即愚智善恶是人为的,既不是来源于前生的报应,也不受制于天命,从而修正了戴逵把善恶也看成是命定的观点。这一修正,是为了激励人们“自强不息”,“修道德,习仁义,敦孝悌,立忠贞,渐礼乐之腴润,蹈先王之盛则”,并不是为了得到好的报应。
刘峻所说的命或天命,就是指自然之道。他说:“夫通生万物,则谓之道,生而无主,谓之自然。”这是说,贯通与促成万物的道,是无人格、无意志的自然。“自然者,物见其然,不知所以然;同焉皆得,不知所以得”,人们只知道它是这样,并不知道为什么是这样。“鼓动陶铸而不为功,庶类混成而非其力。生之无亭毒(养育)之心,死之岂虔刘(杀害)之志,坠之渊泉非其怒,升之霄汉非其悦”,“自然”引发万物的运动,并使万物各具一定的形态而不以为功,使各类事物互相联系而无任何强制。它生长万物而无养育之心,使万物衰亡而无杀害之意。它使一些物体潜沉在渊泉之下,并非对它发怒;使一些物体飞翔在天空之上,也并非对它喜爱。它“化而不易,则谓之命”,它的变化有一定的秩序,这就是无法抗拒的命。鬼神不能干扰它,圣人的意志不能影响它,任何力量和威势都不能改变它。所以刘峻总结说:“咸得之于自然,不假道于才智。故曰‘死生有命,富贵在天’,其斯之谓矣。”这就是他对儒家天命观的新解释。可见,他所说的“天命”,已摒弃了有神论的色彩,而同王充所指的客观必然性相近,这是他把道家的自然之义引入儒家思想以后所得出的理论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前人批评佛教的神不灭思想而容忍儒家有神论的理论缺陷,与同一时期范缜的《神灭论》互相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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