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家功利主义的概念分析和逻辑论证
□ 赵敦华
通常认为,西方哲学重视分析和逻辑论证,而中国哲学和伦理重视直观、想象和类比,思维方式上的这种差异,使得中西哲学的比较难以关注于双方的论证(argument)。但是,墨家比先秦的其他任何学派都更容易克服这一障碍。与同时期的其他学派相比,《墨子》以逻辑著称。《墨子》中的逻辑分析和论证集中在《经上》、《经下》、《经说上》、《经说下》、《大取》、《小取》等六篇。这六篇被统称为《墨经》或《墨辩》。
杨宽认为,《墨经》是全书的要旨,其中的《经上》当是墨子本人亲作;《墨经》是包含着墨家主张的精深学理,是他们理论的依据,其他各篇只是为了把《墨经》的学理普及化、通俗化而作。他说:《墨经》“完据理据,无浅陋迷信之言,惟学理既深,难以语俗,乃不得不借助社会迷信,以图发展其说,又不得不以理论改至通畅,以应世俗,此或《尚贤》、《尚同》十论之所以作也”。[1]我同意这一观点。以《墨辩》六篇为核心即是以学理为中心,以逻辑论证为中心来解读《墨子》。这里仅以“利”的分析和《大取》第二章中的论证为例。
一、“利”的分析
在孔孟书中,与“义”对举的“利”一般被译为profit,而《墨子》中与“义”等同的“利”应被译作utility。profit和utility虽然都指“利益”,但两者的意义有所不同:profit指通过合法的或非法的手段赚取的利益,即中文的“利润”;但utility不是赚取的,而是应得的,因此总是合法的,其合法性正如“功利”的“功”所示。《墨子》中说:“功,利民也。”(《经上》)同样,英文utility这种利益总是有功于集体,而不只是个人之收益,译为“功利”极为准确。
《墨子》对“利”的意义做出了分析性的定义。“义”首先被归结为“利”:“义,利也”;“利”再被归结为快乐:“利,所得而喜也。”同时,与“利”相对立的“害”也被归结为痛苦:“害,所得而恶也。”注意:这里的“喜”和“恶”都是指人的感情,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快乐和痛苦。《经上》还明确地指出,“利”是欲望的对象,而不是认识的对象:“为,穷知而县于欲也。”毕沅训“县”为“悬”,把这句话解释为“知之所到而欲为。”张惠言训“县”为“系”,他的解释是:“为必由知,而为之则系于欲。”孙诒让正确地指出,这两说都没有看到,这句话的意思是否定“知”的作用,而肯定“欲”的作用。孙诒让说:“此言为否决于知,而人为欲所县系,则知有时而穷。”[2]注意:这里所定义的“为”特指求利的行为,它被欲望所驱动(“县于欲”),而不是知识所能控制的(“知有时而穷”)。总之,根据《经上》中的定义,“利”是人的欲望所追求的目标,这就是寻求快乐和避免痛苦。
《墨子》关于“利”的定义完全符合二千多年后兴起的功利主义的原则。功利主义的创始人边沁(Jeremy Bentham)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强有力的主人的控制之下:痛苦和快乐。只是它们才能向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并决定了会做什么。”[3]功利主义把趋利避害作为个人欲望的目标,判断一种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是否符合社会正义,只要看一看这种行为的后果是否能够增加人们的快乐,或减少人们的痛苦。边沁说:“功利原则是这样一个原则,它根据增加或减少当事人的幸福的倾向来认可或拒绝一种行为,我指的是任何一种行为,不仅包括任何私人行为,也包括政府的任何措施。”[4]
但是,驱动私人行为的苦乐感觉与衡量政府措施的社会功利是不同的。快乐和痛苦只是个人的感受,它们是主观的,因人因事而异,不同人的苦乐感情常常还会发生冲突;而社会道德和政治的原则却必须是普遍的,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在社会成员不一致甚至相冲突的快乐和痛苦的情感中,什么样的快乐才是功利的标准?这一问题是功利主义的核心,功利主义者为之殚精竭虑,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标准。边沁认为这一标准是快乐和痛苦的总量,按照他所设计的“快乐计算法”来衡量,如果快乐总量大于痛苦总量,便是善、正义,反之就是邪恶和不正义。穆勒(John Stuart Mill)认为不应单纯从量的方面来衡量功利,从质的方面区分,快乐有精神的和肉体的两种,精神快乐高于肉体快乐。[5]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主张以义务和利益相统一的合理原则为功利的标准,每一个人应按提高普遍幸福的原则去行事。所谓“普遍幸福”指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按照最大幸福的原则,牺牲个人利益的利他主义既是个人的道德责任,也有政治上的合法性。[6]
同样,《墨子》也看到了关于“利”的定义与求利避害的标准之间的不一致:前者是自然的感觉,包含着相互矛盾的个人主观性;后者却是合理的选择,有着适用于社会整体的普遍性。利害的合理的选择在《墨子》中被称作“权”:“于所体之中,而权轻重之谓权。权非为是也,亦非为非也。权,正也。”(《大取》)“体”是部分,在利的部分与害的部分做选择叫“权”;选择局部的害处叫“权非为是”;选择局部的害处,是为了避免更大的害处,所以叫作“亦非为非”。[7]“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是合理的选择(“权”),它可以成为求利避害的标准(“正”)。按照“权”的标准,应该为了社会的利益而牺牲个人,如“杀一人以存天下”,或“杀己以利天下”;或是为了全局的利益而牺牲局部的利益,如“遇盗人,而断指以免身,利也”。总之,从“义”到“利”,再到“喜”和“恶”的自然感情,最后到合理选择的利害,即“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这是一个递归的过程,其结果是“利民”之“功”,或“功利”。
二、消极功利主义的论证
墨家的总目标是“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兴利”是积极的目标,“除害”是消极的目标。“功利主义”按其字面意义来说,是积极追求功利的主张;西方功利主义的目标只是“兴天下之利”,“除害”不是目标;相反,祸害被认为是为了实现最大的功利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是“必然的恶”(necessary evil)。墨家则不同,他们提出的“兴利”和“除害”这两个目标,但两者不是平行,而是相关联的;不是两者并重,而是以“除害”为主。墨家所追求社会功利只能通过消除社会祸害才能获得,“恶”是不能容忍,必须消除的;或者说,墨家所能认可的,不是“恶”的必然性,而是“除恶”的必然性。
我们把墨家的“兴利除害”的主张称作消极功利主义。“消极”指目标,而不是指行为。“消极功利主义”不是消极无为的功利主义,而是积极有为地实现“消极”的功利目标——“除害”;并以此为达到“积极”的功利目标。“积极的”功利主义以“最大幸福”为追求的目标,而“消极的”功利主义的目标却是要避免“最大祸害”;“积极的”功利主义认为功利的价值主要是正面的,在于“求利”,而“消极的”功利主义则认为功利的价值主要是负面的,在于“避害”。只是在此意义上,我们区分了“积极的”和“消极的”功利主义。除此而外,不能在其他意义上,把“积极的”或“消极的”理解为对社会“有作为”或“无所作为”。注意:“消极的”功利主义并非不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墨子和他的门徒以社会改革实践和献身精神而彰明较著;反之,“积极的”功利主义对于社会事业未必积极,如西方信奉功利主义的一些自由主义者所持的“不干预主义”,就是消极的社会政策。
《墨子》中关于消极的功利主义的论证主要表现于《大取》第二章。该章由于文字脱落、词句颠乱而造成内容不连贯,致使《墨子》中消极的功利主义不显于世。现据孙诒让的考订本,理解此处提出的论证。
《大取》首先得到“权,正也”的结论,这在上面已有交代。接下来的意思是说,“权”有“权利”与“权害”之分。《经上》中已有“欲正权利,且恶正权害”的说法,这是在说好恶是选择利害的标准;《大取》进一步说明,“权利”是“利之中取大”,“权害”是“害之中取小”。《大取》接着又提出了一个问题:“权利”与“权害”孰为轻重?“于事为之中,权轻重之谓求。”疑开头应是“于事为之之谓中”。如是,全句的意思便是:做事的标准叫做“中”,选择利害的权重叫做“求”。“求”又叫做“择”,这两个字要在上下文中做狭义的理解,“求”是要在“权利”和“权害”之间求一个权重,“择”是要在“求利”与“避害”之间做出选择。
从《大取》第二章所举的例子来判断,权重在于避害,避害是比求利更大的利益。本章共有四个例子。第一个说在遇到盗人的情况下,断指以保全生命。第二的例子比较了“利于天下相若”和“杀一人以利天下”两种情况,前者是指在人们没有利害冲突的情况下,对一人有利就是对天下有利,不需要在个人利益和全体利益之间做出选择,所以说“无择也”。在相反的情况下,如果牺牲一个人(包括自己)的生命可以保全天下,那就要在个人的生死和天下存亡之间做出选择,所以说“非无择也”。[8]这个例子说明“择”是“害之中取小”。
第三和第四个例子语句多讹错,虽经孙诒让考订,“上下文仍难通”。从全章主题来猜测,这些文字的意思应该是在说明“害之中取小,求为义,非为义”的道理。这里的“义”应作“利”解,“求为义”的意思是为了避免更大的祸害这种利益,“为义”的意思是获取最大的利益;全句是说,取小害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更大祸害,而不是为了获得最大利益。比如,为了减少残暴统治的痛苦,而不得不承认残暴的统治者也有天命(“与暴人语天”);虽然承认他们有天命是错误,但这一错误能够避免更大的祸害,因此是正确的选择。但是,如果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而主动地赞扬残暴统治者的天命(“为暴人歌天”),那就是错误的了。再比如,一个人为了谋生而为既得利益集团服务,如果他只是消极地做别人要做的事,他放弃了自己的独立性,但没有侵害其他人的利益,这是“害中取小”;但如果他积极地为既得利益集团争取更多的利益,那就是错误的了。
从这四个例子中得到的结论是:“利之中取大也,非不得已也;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也;于所既有而弃焉,是害之中取小也。”这里虽然没有明确地说明“利之中取大”和“害之中取小”之间的权重,但前面的例子已经说明,牺牲一个人或一个集体的局部利益(“取小害”)的必要性(“不得已”),只是在于让自己或集体避免更大的祸害,而不是为了让另外的人或集体获得更大的利益。简单地说,功利的价值主要在于避害,而不在于求利。这是一种消极的功利观。
与《墨子》相比,西方的功利主义者一般没有区分“避害”和“求利”这两种功利,他们以为“求利”也可通过从小利到大利的积累过程获得,而不需要通过“避害”的过程;他们进而认为,牺牲局部利益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而不是避免更大的祸害。但是,以“求利”为主要价值取向的功利主义在20世纪受到了西方思想家的挑战。比如,卡尔·波普认为,“避害”不是“求利”的手段,而是比“求利”更重要、更迫切的目标。批评功利主义的西方思想家还说,把“求利”看得比“避害”更重要,就会为了多数人的更大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这是不公正的。
西方思想家批评功利主义的理由都不适用于《墨子》中的功利主义。首先,《墨子》没有把“利”作为唯一的、独立的价值来追求,“利”总是与“害”相对而言的,“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不是两个独立的、平行的目标,而应被理解为通过“除天下之害”来“兴天下之利”。“尚贤”、“尚同”、“兼爱”、“非攻”、“非乐”、“节用”、“节葬”等主张都是为了“避害”而能获得的“利”,而不是单纯地通过利益的积累而获得的“利”。
其次,我们以上对《大取》的解析也表明,“取小害”的正当性不是为了“求利”,而是为了“避害”。《大取》中明确地说:“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取利”也就是牺牲利益。如果为了自己更大的利益而牺牲自己较小的利益,这是自私的算计,而不是道德的原则;如果为了谋求自己的利益而牺牲其他人的利益,这不符合公正的原则;但如果为了“避大害”而“取小利”,那就既是道德的,也是公正的了。
【注释】
[1]杨宽:《墨经哲学》,第9页。转引自杨俊光:《墨子新论》,江苏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45页。
[2]孙诒让:《墨子闲诂》卷十,《经上》第四十。
[3]Bentham,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London,1923,p.24.
[4]Bentham,Utilitarians and Other Essays,Penguin,1987,pp.17-18.
[5]穆勒:《功用主义》,唐钺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10~11页。
[6]西季威尔:《伦理学方法》,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四篇,第五章。
[7]原文为“非非为非”,按孙诒让说,改作“亦非为非”。
[8]原文为“一无择也”,按孙诒让说,改作“非无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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