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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建设

时间:2023-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民主的实现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确立,并不等于因此社会主义高度民主就可以很快实现了。

二、哲学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建设

1945年7月,黄炎培等6位国民参政会参政员访问延安时,毛泽东询问其感想,黄炎培说:“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浡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中共诸君从过去到现在,我略略了解的了,就是希望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93]毛泽东充满自信地回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94]毛泽东说的跳出周期率的“新路”,就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建设的民主政治之路。

从毛泽东开创这条民主之路起,中国共产党就高举民主的旗帜,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为己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性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根本目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条件和原则以及民主的一般理论,如民主的含义、属性、本质、历史发展过程、社会主义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的关系、民主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民主与专政、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法制、民主与自由等关系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新中国成立以来,创立了一系列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自治制度、基层民主制度和维护人权事业等具体民主政治实践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也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在理论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创立了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这些理论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又体现了时代特点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实际。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从本质上说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离开了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就会失去生命力。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民主的实现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深刻认识到民主建设的重要性,逐步恢复和健全了一系列民主制度。邓小平曾经把民主问题提到了决定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前途命运的战略高度,指出:“政治上,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健全革命法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打击一切敌对力量和犯罪活动,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95]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提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报告又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正如以改革开放为特征的中国经济建设,从一开始就并不仅仅是经济领域的事情,而是关系整个国家和中华民族前途和命运的伟大创新实践一样,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并不仅仅是政治领域的事情,而是始终围绕着中国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工作展开,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正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这种独特的政治哲学视角,才使得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步入正确轨道取得了很大进步和发展。其间,当然也有曲折,但总体上是向着健康、正确的方向发展。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原理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要适应生产力不断发展的要求,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时期里,我们却忽视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这一基本原理,对民主建设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是一个长期性、实践性的过程等方面缺乏科学的认识,使得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经历了长期艰难探索的过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通过深入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深刻地认识到民主建设受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确立,并不等于因此社会主义高度民主就可以很快实现了。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经济仍不很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加之我国人口总量大等因素决定了整个社会还缺乏发达的社会主义民主所需要的雄厚的物质基础。而经济基础对民主发展的决定作用就表现在只有实现生产力的高度发达,才能为人民群众提供参与各项社会活动、行使民主权利的机会。正是因为有了这些对于社会主义民主和经济发展辩证关系的正确认识,也正是因为最终还是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这一重要原理,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始终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大局,紧紧围绕社会发展主题和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变化的多元需求,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对民主政治建设提出什么样的变革要求,民主政治建设就要通过制度创新和体制改革来满足这些要求。1992年党的十四大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方向也随之作了调整,将保持宏观政治稳定、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作为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点,积极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建设,推进和扩大村民自治和城镇社区自治,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使基层民众真正享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党的十六大提出科学发展观,拓展了人们对于发展内涵的科学认识,发展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是“以人为本”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五位一体”的发展。这种对于发展内涵的科学认识,对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推进。在此过程中,民主政治建设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推进和深化,又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的不断提高相适应。“政治参与”已经成为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种基本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法治意识和人权观念的不断增强,使得人们在享有经济和社会发展进步成果的同时,民主参与的积极性也随之不断提高。

社会主义的民主就是要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奋斗目标,保证国家权力始终为最广大人民服务的性质,又要解决权力效率低、滥用和腐败等问题,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公权力的效能,把人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统一起来,真正实现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效率的统一。社会主义民主主张民主参与的全面性,不仅主张人民参与民主选举,而且主张人民全面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主张民主实现的真实性,认为民主的实现是有条件的,不首先实现经济和社会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就不能真正实现和保障政治上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这些追求是社会主义民主对资本主义民主的超越,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个人主义民主的本质区别。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具有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在二者的辩证关系中,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必须适合于、服从于内容,有什么样的内容,就要求有什么样的形式。民主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同样是辩证统一的。民主的内容决定民主的形式,民主的形式服务于民主的内容,并对民主的发展起着推动的作用或阻碍的作用。民主的形式和内容之间,总是由基本适合到基本不适合,再到基本适合地不断运动发展。中国共产党人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辩证法,注重民主的制度化建设,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自治制度、基层民主制度等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从而实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从制度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和民主权利的实现。新中国民主建设的成功经验充分说明,只有制度性的保障,民主建设才能向前发展,取得进步,因为制度问题是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大问题。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就是把人民的民主要求转化为国家的意志,并通过民主的国家制度和各种民主的政治体系加以体现和保障。人民的意志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加以表达,人民的利益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加以实现,同样,人民参与国家与社会事务的管理也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加以规范,如果没有健全完善的制度性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质就很难得以体现,甚至会流于形式。因此,要实现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就必须通过民主建设,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及其相应的实现形式。那种只重视民主的实质而忽视它的具体制度、程序和形式,认为只要我们党是代表人民利益、为人民服务的,具体的民主形式和制度就无关紧要的观点和做法是极其错误的。历史经验教训已经证明,人民当家作主必须通过各种健全、具体的制度和措施来保征,才能得以实现。因此,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致力于民主形式、民主程序、民主制度的建设,从组织上、制度上保证人民真正享有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权力。正如邓小平指出的:“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毛泽东“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96]那么,社会主义民主究竟如何才能真正保证人民充分享有并依法行使各种权利,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使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97]所以,“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重点是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98]

可以说,民主建设之所以要以制度建设为重点,是由民主自身的性质决定的。虽然民主的内容对民主的形式起决定作用,但民主的形式对民主的内容决不是无所作为的。没有适宜的民主形式,民主的内容就无法实现。只有民主的形式适合于民主的内容时,才能促进民主的巩固和发展;不适合于民主内容的形式,不论是落后于民主内容发展要求的,还是超越于民主内容发展要求的,都对民主的发展起阻碍作用。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不仅仅是一般的制度,而是以法律确认和保障的根本制度体系,是体系化的国家制度。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就是以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为宗旨,将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各个领域里的民主生活、民主原则、民主形式和民主程序,用系统的制度和法律加以确认,使之具有制度上、法律上的规范形态,从而可以使国家政治生活健康有序运行,也才能使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和形式取得一致,使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更好地服从、服务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从而实现二者的辩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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