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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智的自由

时间:2023-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理智的自由所谓理智的自由,是指自由的行为建立在理智的充分发挥上,通常所谓“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是对这一自由观的典型表达。黑格尔是客观唯心主义者,他认为世界就是“主观精神”的自我实现。如果说上述理智的自由观主要强调对自然必然性的认识的话,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则更强调对社会历史必然性的认识。

(一)理智的自由

所谓理智的自由,是指自由的行为建立在理智的充分发挥上,通常所谓“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是对这一自由观的典型表达。这一自由观以认识论为基础,强调对客观必然性(客观规律)的认识是人自由活动(实践)的关键。它的理论基础是,一切客体包括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本身都有它的必然规律,人通过主体的认识活动能够准确把握这些客观规律,当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规律相符合时,人就获得了真理。在这一意义上,得到了真理,也得到了自由。这一自由观念是自古希腊产生理性主义以来就一直存在的。苏格拉底的“知识即美德”,斯多噶派的“按照理性生活”等主张,都是这种自由观在西方早期的不自觉表现。基督教教义思想中也有这种自由观的表达,如《约翰福音》中就说道:“你将知晓真理,真理也将使你自由。”(3)但是对这种自由观明确和较系统的论述则是自启蒙运动开始的,尤其是伴随西方近代唯物主义哲学思想而来。被马克思称为英国唯物主义和整个现代实验科学的真正鼻祖的培根认为:“在自然中真正存在的东西,……除掉个别物体按照一定的规律进行纯粹个体活动之外,没有什么别的。”(4)他进而指出:“这种规律以及对于这种规律的研究、发现和解释构成知识与活动的基础”(5);人们只有认识自然规律,按照自然规律办事,才能“在思想上得到真理而在行动上得到自由”(6)。17世纪荷兰唯物主义哲学家斯宾诺莎认为:“自然中没有任何偶然的东西,反之一切事物都受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所决定而以一定方式存在和动作。”(7)而“心灵可以理解一切事物都是必然的”,“只要心灵理解一切事物都是必然的,那么它控制情感的力量便愈大”(8),所以“只依照理性的指导的人是自由的”(9)。黑格尔是被恩格斯称为“第一个正确地叙述了自由和必然关系之间的关系”的人物。他在《小逻辑》中指出:“把自由和必然认作彼此抽象地对立着,只属于有限世界,而且也只有在有限世界内才有效用。这种不包含必然的自由,或一种没有自由的单纯必然性,只是一些抽象而不真实的观点。自由本质上是具体的,它永远自己决定自己,因此同时又是必然的。”(10)自由与必然的关系是,“自由以必然为前提,包含必然在自身中,作为被扬弃了的东西”(11)。所以,“必然性的真理就是自由”(12)。黑格尔是客观唯心主义者,他认为世界就是“主观精神”的自我实现。主观精神是绝对自由的,但是这种自由不是“生命哲学”中那种盲目的冲动的自由,而是包含必然性的自由,也就是一种遵循客观规律的自由。在社会历史领域,人通过对“绝对精神”的认识获得了“绝对精神”的自由本性,于是“绝对精神”就通过人(英雄)实现它在社会历史领域的作用。因此,在《历史哲学》中,黑格尔指出:“第一,自由的观念是绝对的、最后的目的;第二,实现‘自由’的手段,就是知识和意志的主观方面,以及‘自由’的生动、运动和活动。”(13)自由是目的,但它是通过认识和实践的人的主观能动性实现的。

如果说上述理智的自由观主要强调对自然必然性的认识的话,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则更强调对社会历史必然性的认识。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社会历史同自然界一样是遵循严格的客观规律的,只要科学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可以像用数学的方法计算自然规律一样把历史规律精确地计算出来,人类只要能充分认识这些历史规律,并按照这些规律从事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实践活动,人类就会完全摆脱自然和社会的双重奴役,由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马克思对历史规律的总结是,社会的发展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两对矛盾决定的,而阻碍这两对矛盾解决的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制度,而消灭剥削制度的方法是阶级斗争,即被剥削阶级推翻剥削阶级的斗争。这就为人类指明了一条通过阶级斗争实现自由的途径。

中国古人没有明确提出“自由”的概念,也没有明确提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这样的观点。但是,在其天命论和反天命论的思想中,却也隐约包含了这种意识。如果说,古代西方这种自由意识的最早表达是“自由是对自然法的认识和遵守”的话,那么中国古人对这种自由意识的表达方式就是“自由是对天命的认识和遵守”。孟子提出的“尽心”“知性”“知天”“事天”等一系列命题,所表达的既是一种道德境界的提高过程,也是这种自由境界的提高过程。孔子的“从心所欲,不逾矩”,既是他最高的道德境界,也是他最高的自由境界,而这一自由境界的获得则是建立在他“四十不惑”“五十知天命”这种对“必然”的认识基础之上的。

如果说中国古代天命论的这种自由意识主要是建立在对社会道德和伦理的必然性的认识基础上的话,反天命论的这种自由意识则是主要建立在对自然的必然性的认识基础上的。荀子反对对天盲目崇拜,提出了“制天命而用之”的主张。他说:“大天而思之,孰与物畜而制之!从天而颂之,孰与制天命而用之!望时而待之,孰与应时而使之!因物而多之,孰与骋能而化之!思物而物之,孰与理物而勿失之也!愿与物之所以生,孰与有物之所以成!”(14)荀子的这段话表达的中心意思就是,与其盲目崇拜天,单纯依赖自然,不如主动地掌握自然规律,并利用自然规律为人类服务。刘禹锡继荀子的“制天命而用之”的主张,提出了“天人交相胜”观点。他提出“数”“势”“理”等概念来表达自然规律和人对自然规律的掌握。“数”即是事物的规定性和事物之间的必然关系;“势”即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人能认识和掌握事物的“数”,使自己的行为合乎事物的“势”,那么人就掌握了“理”。人在小河中驾船,因为掌握了小河中水流的“数”和“势”,驾驶起来就能应付自如,这是自由的。但在大海驾船,因为对大海的“数”和“势”缺乏认识,驾驶起来就会感到身不由己,这是不自由的。清代戴震提出了“人能明于必然”的说法,是对荀子和刘禹锡等人上述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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