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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

时间:2023-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现代新儒家“自作主宰”“为仁由己”的德性自由,按照伯林的“两种自由”的划分,当属于积极自由。伯林对两种自由的划分,已成为当代学人讨论自由哲学重要的理论架构。伯林之对消极自由的倡导和对积极自由的贬损,与他本人的经历有着密切的联系。可见积极自由导致集权专制的说法难以成立。

(一)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

现代新儒家“自作主宰”“为仁由己”的德性自由,按照伯林的“两种自由”的划分,当属于积极自由。

英国当代著名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史家以赛亚·伯林,基于19世纪法国自由主义思想家贡斯当关于“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理论,提出了“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两种自由观的学说,并引起了强大反响。他认为,消极自由回答的问题是“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哪个领域是什么?”积极自由回答的问题是“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108)简单地说两种自由的关系就是“谁是我的主人”和“我在什么领域内是主人”的关系。积极自由观对前一个问题的回答必然是,“我是我自己的主人”,“只有我按照我自己的意愿做事,我才是自由的”。而消极自由观解决的问题,“可以说是一个关于有什么、有多少门向他敞开,它们敞开的前景是什么,它们开放程度如何等等的函数。”(109)对于两种自由,美国当代哲学家J·范伯格解释是,前者(消极自由)是“摆脱的自由”(Freedom from),后者(积极自由)是“自为的自由”(Freedom to)(110)

对于柏林的两种自由,我们可以作如下理解:消极自由是人在一定规则、制度、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自由,也就是黑格尔所谓的“客体自由”,它是一种有限自由。积极自由是人作为“主体”的自由;人作为主体而凌驾于一切“客体”之上,自己是自己的主人,也是世界的主人,因而它是一种无限自由。

伯林认为,积极自由强调自作主宰、自我实现,也就必然要求理性地把握自己,如此以来人就容易在人格上将自己一分为二:一边是超越的、理性的自我,一边是经验的、感性的自我。这种将自我一分为二的目的是,以超越的、理性的自我主宰经验的、感性的自我。但是,人常常会对自己的理性能力产生怀疑,当他认为有另外的人、另外的组织、另外的思想超过了自己时,他必然接受它们作为理性自我的替代品,于是那另外的人、另外的组织、另外的思想就成了我最后的主人。这样,积极寻求自由的自我,却反而成了被主宰被奴役的对象,集权、专制便由此而生。按照伯林观点,历史上柏拉图、基督教、黑格尔、马克思的自由观都属于积极自由范围内的自由观。由这种积极自由观曾导致过严重的历史悲剧,如法国大革命、德国法西斯专制以及苏联共产主义等。

伯林由此主张提倡消极自由:“不管以什么样的原则来划定不受干涉的领地,无论它是自然法、自然权利或功利原则,还是绝对命令的要求、社会契约之规定或人们借以澄清和卫护他们的信念的任何其他概念,自由在这一意义上就是“免于……”的自由,就是在虽变动不居但永远清晰可辨的那个疆界内不受干涉。”(111)寻求消极自由的好处是,在任何时候都有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的领域。因此,提倡消极自由是避免集权专制的最好方法。

伯林对两种自由的划分,已成为当代学人讨论自由哲学重要的理论架构。在如此背景下,作为中国儒家继承者的现代新儒家的积极自由观,很容易受到人们的质疑。尤其联想起中国古代专制主义与儒家的联系,人们不仅会问:现代新儒家主张由道德理性开出现代民主自由,是否会适得其反而导向新的集权专制?甚至于有人认为按照现代新儒家的理论,“人的主观能动性越大,人的自我剥夺就越多,只能走向自我毁灭之路,还能谈得上个性自由吗?”(112)有人也对此惊呼“警惕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新儒家思想”(113)

但是,积极自由一定会导向专制吗?消极自由一定能防止专制吗?退一步我们再问:对自由的这种“积极”与“消极”的二分法是否合理?

对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积极自由与专制关系其联想的成分大于逻辑的成分。伯林之对消极自由的倡导和对积极自由的贬损,与他本人的经历有着密切的联系。“伯林全部的学术生涯都可以说是一种对苏联政治试验和俄国革命后果的清算。30年代里,当他那些牛津的同代人都陶醉于马克思主义革命的时候,这一刻的记忆却深藏于他的内心:这一点加深了他对暴力行为的恐惧和对政治试验的怀疑,也加深了他一生的权宜折中取向,这种取向保证政治秩序更加安定,远离那种恐怖。”(114)但是,从逻辑上按照伯林的观点,从积极自由到集权强制分两步:第一步,将自我二分——理性的正常的我和非理性的虚假的我;第二步,寻求一种理想的学说或理想的社会模式。对于这逻辑上的两步,查尔斯·泰勒认为:“这个过程的第一步……这是我们不得不走的一步。至于我们是否一定要走第二步,即认为自由只有在某种社会形式中才能实现或者完全实现;以及如果我们走出了类似于这种观点的第二步,是否就必然导致以自由的名义为过度的集权压迫辩护,这才是我们现在应该专注的问题。可以肯定的是,不能用对自由的平庸定义来规避这些问题,这种平庸的定义把这些问题都划归到形而上学的伪问题的角落;对这些问题来说,这样处理显然太草率了。”(115)显然,泰勒对伯林由积极自由到集权专制的逻辑关系是持怀疑态度的。香港学者石元康则认为:“提倡自我引导或自我主宰,并不表示就同时也接受自我可以二分为真的及假的。……即使一个积极自由的提倡者接受了自我的二分这种主张,他仍旧会指出,别人对我的干涉并非增进我的自由,而实际上是在限制我的自由。”(116)

专制主义的形成,有其诸多的因素,其中有思想的也有社会的,积极自由在这当中所占的比例必定不是最大,甚或是微乎其微的。如果将西方近代现代集权专制的政治事实归咎于卢梭、康德、黑格尔、马克思等人的积极自由的主张,那么古代世界里的专制主义又该归罪于谁的积极自由的主张呢?如果没有对自我主宰、自我实现的价值追求,西方的现代自由民主社会是否能得以实现呢?如果在一个集权专制社会里,不主张自我实现的积极自由,只主张遵守既有的法律秩序的消极自由,是否意味着一种宿命论呢?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真正自由、平等、民主的社会何期得以实现?可见积极自由导致集权专制的说法难以成立。

其次,伯林两种自由概念的划分本身也越来越受到质疑。从前面泰勒的引文中我们可以看出,泰勒认为这种划分是“平庸的定义”“太草率了”。有人则认为:“伯林的划分主要被用于概念比较,当用于解释历史实例时,却会证明没有多少启发意义。”(117)所以,在当代其他一些哲学家那里,这两个自由概念常被换成别的词语,比如罗尔斯通常用“基本自由”来指谓伯林的消极自由,哈贝马斯则用“私人自律”和“公共自律”来代替它们。实际上,消极自由并没有那么消极,积极自由也并非那么积极。消极自由不管多么消极,它也离不开自做主宰、自我实现的基本特点,否则就不再是自由。积极自由的无限性,也仅是在意志范围内的无限性,是属于精神的无限性,当它付诸实践是必然受到种种条件的制约而变为有限自由。如果说是在一个健全的民主、法治社会条件下提倡消极自由还可能有它的现实意义(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提倡积极自由就会破坏现有的社会制度,而走向集权专制),那么超出这个范围,再提倡消极自由则其害必然大于其利。伯林本人也承认“‘积极’与‘消极’自由,就我们使用这两个词的意义而言,在开始时彼此并没有太大的逻辑距离”(118)。然而伯林之所以做这种划分,目的在于强调积极自由的危险性,所以如果否认了积极自由的危险性,也就意味着这种划分的意义不大了。

其实,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并不是两种自由,而是同一自由的两面:从人作为主体和行为作为主动角度而言,是谓“积极”的;从人作为客体和行为作为被动角度而言,是谓“消极”的。前者意味着自觉自律、自我主宰,后者意味着不受束缚、不受阻碍。

鉴于上述两种自由概念划分的种种问题,有人将它们合并起来形成一个公式:_______摆脱________去做(或不做、或存在、或具有)__________。第一个空白栏待填的是“谁”,即自由主体。第二个空白栏待填的是“谁或什么”,即来自某人或某事的阻碍。第三个空白栏待填的是“何事”,即自由主体欲实现的目的、愿望。(119)这样的一个公式在说明某种自由到底是什么自由上,要比用“积极”和“消极”两个概念清楚多了。

上述关于伯林两种自由概念的分析旨在说明:首先,现代新儒家之由德性自由转向政治自由,并不存在通常所担心的导致集权专制的流弊,事实上如我们前文所揭示,中国历史上儒家道德理想主义对专制政权的制约(当然这是种柔性制约)是不可漠视的。其次,德性自由与政治自由的关系不可归约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关系。如果说德性自由主要表现为意志自由,而政治自由主要表现为行为自由的话,则二者的关系归约为一种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的关系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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