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制度的民主
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是西方社会的独特产物,只有在西方才有从古代民主到现代民主的政治发展史。西方民主史的两个端点,一个是希腊城邦民主,一个是西方现代代议制民主。其间有长达10个世纪的中世纪封建政治史,这10个世纪是西方民主史的一个断层。但是,即使在这断层当中,也似乎能看到民主制度的影子,这就是西方封建政治中君主与贵族的契约关系和宪政性机构的存在(2)。这西方封建政治中的“民主因素”,很难说与希腊城邦民主和西方近代民主没有丝毫的传承或渊源关系。所以说,尽管西方民主史在中世纪出现了断层,但这断层也是藕断丝连的断层。
希腊城邦民主制通常以雅典民主制为代表。雅典民主制始于公元前6世纪初的梭伦改革。此前,雅典城邦制属于贵族政治。梭伦改革的亮点是:制定“无贵无贱,一视同仁”的法律,将执政官的选举权由贵族转移到部落,恢复公民大会和四百人会议作为城邦重大决策和处理日常事物的机构,规定任何公民有申诉权和参加陪审团的资格等。雅典民主制的真正建立的标志是克利斯提尼改革。克利斯提尼改革对于雅典民主建立具有决定意义的一点是,他在选区的划分上打破原来的部落制,改为地区制,即将全雅典城邦划分为包含各种地理特点的10个选区。雅典城邦的选举从此由地籍代替族籍,完全摆脱了氏族关系的约束。雅典城邦民主到伯里克利时期达到了顶峰,其标志是执政官向所有等级公民开放。在伯里克利葬礼上的演说词中修昔底德写道:“在法律方面,所有个别情况不同的人都得到同等公平看待。社会地位方面,在公众生活中获得擢升的人均具真才实学而非徒负虚名。一个有才干的人不该受其所属阶级影响;贫穷也不可阻挡其前进道路。有才能为国家服务的人不会因为出身低微而受困阻。……我们特别遵守那些保护受害人的法律,不论其是否明载于法典。”(3)这些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伯里克利时期雅典城邦民主制的状况。总之,雅典城邦民主制的基本特征包括主权在民、权力制约、法律至上、公民意识等(4)。
西方古代民主制的另一典范是罗马共和民主制。尽管其对后世也有深远影响,但在总体上没有达到或超过雅典民主制。
如果不考虑奴隶制这一点,西方古代民主与现代民主在两个方面存在重大差别:一个是直接民主,一个间接民主;一个是“虚假民主”,一个是“真正民主”(5)。雅典城邦重大事务的决策和重要官员的产生,都是由全体城邦公民直接投票决定的,而现代民主制的特点是代议制,即公民直接选举的是代表,再由他们代表全体公民行使对国家立法、重大事务决策和重要官员选举的决定权。西方古代民主的直接性特点,也就决定了它与现代民主的第二个重要的不同:它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制”,即少数人的意见和利益在其中得不到保护;现代民主通过代表行使表决权,代表既有多数派的代表也有少数派的代表,多数与少数的利益因之得到了兼顾,所以密尔认为现代代议制民主政体“才是唯一平等的、唯一公正的、唯一由一切人治理的一切人的政府、唯一真正的民主政体。”(6)
西方现代民主制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包含着相辅相成的两条线索:民主理论的发展和民主实践的发展。这样一个复杂的过程,起于何时止于何时,是没有定论的。这首先是因为,西方民主运动无论是实践的还是理论的,最初是在一种不自觉的状态下进行的。就理论而言,最早的民主理论当属于“自然权利”说和“契约论”,而西方近代最早提出这两种理论的格老修斯和霍布斯却是君主制的拥护者。就民主实践而言,英国早在10世纪就有了现代议会雏形——贤人会议,12世纪即有了陪审制度,13世纪其议会即有了贵族代表和市民、骑士代表两派,此便是现代议会两院制的雏形。这个过程中,包含了议会与国王、议会内部贵族和市民之间的种种斗争,这可以说是一种不自觉的民主实践运动。当然,如果就民主理论和民主实践是以建立一种理想的政治制度——民主制度为明确目的而言,西方现代民主制的建立始于17、18世纪无疑,即与启蒙运动同步。17世纪末,洛克继承并发展了格劳修斯和霍布斯的自然权利说和社会契约论,并最早提出了分权制衡的理论。这可以说是第一个比较完备的现代民主理论,其分权制衡说的提出为民主由理想层面到制度层面提供了可行性途径。17世纪的英国革命通常被看作是西方民主运动的开端,因为革命结果是立宪君主制的确立,从此君主由实位走向虚位,议会则由后台走向前台,英国君主立宪的民主政体的基本格局由此建立。
如果以权力制衡、宪政制度和普选权作为现代民主制建立的基本标志,西方现代民主制的形成应该在19世纪末。这一时期,英国选举“财产的限制已成为一种象征性的限制,普选权实际上已经实现。”(7)美国1868年在各州通过了第十五条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合众国或其任何一州对于合众国公民之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为奴隶而拒绝或剥夺之。”(8)1875年法国建立第三共和国,其两院制和总统制基本确立起了权力分离与制衡的政治结构,尽管其上院是由终身制和省市选举团选举决定,但其下院则由普选产生。
西方现代民主制形成的复杂性,还在于西方各国民主制的建立各有自己的特点,即在建立途径上存在着多样性特点。一般而言,英国、法国和美国的民主建国是具有代表性的三种方式。
英国的方式是以中庸、妥协和渐进为特点。前面已指出,英国早在封建制时期就有现代议会的雏形即10世纪以前的贤人会议、11世纪12世纪的王堂,13世纪英国即有了宫廷议会,14世纪议会即有了现代两院制的雏形。期间,国王与议会、贵族与平民之间进行着不断的斗争,而斗争结果的总体趋势是,国王向议会妥协,贵族向市民妥协。除了17世纪的革命外,英国的民主化过程很少有“革命”的行动,而主要以和平的方式。即使是17世纪的革命,英国较其他国家也似乎缺少些“革命”的色彩,因为革命并没有废除君主制,只是限制了君主的实权,而扩大议会的实权。17世纪革命后,英国的民主化运动也主要是以和平、改良的方式进行的,绝少有暴力和革命的成分。从某种意义上讲,英国的民主运动是一种经验式的实践运动,它不是在一种先在的理想的民主理念的促使和指导下进行的革命运动,而是一种在继承传统的前提下的妥协和改良。洛克的权力制衡的民主理论,与其说是英国民主运动的指导思想,不如说是英国民主运动的理论性总结。
法国的方式是以“革命”为特点。法国民主运动是在革命与复辟,共和国与帝国的交替中进行的。在这个过程中,你看不到英国民主运动的那种平和与稳健,每一次的革命与反革命的政变往往都伴随着血与火的冲突和暴力。以1879年的革命为例,革命群众不仅攻占巴士底狱,还焚毁了大量庄园和城堡;极端民主主义的雅格宾派不仅处死了国王路易十六,而且还血腥地清洗了自己的盟友,主张共和主义的吉伦特派;而在5年以后的热月政变中,以罗伯斯庇尔为首的雅格宾派又遭到屠杀。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是这样,而1848年无产阶级的巴黎公社运动也同样是以暴力革命的形式进行的。法国民主运动的“革命”性特点不仅体现在这种“火暴”的斗争方式上,还体现在其宪法与政府的频繁更替上。从1879年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建立到现在,法国共建立了5个共和国,而每一个共和国的建立都伴随着一部新宪法的诞生。法国的新宪法不是在原有宪法基础上进行修正,而是重新制定。在法国不仅宪法更换频繁,政府更换更频繁,以第四共和国为例,在其存在的12年时间里,政府更换了24界。
法国民主运动的这种革命性特点源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历史上法国的封建专制较西方其他国家更为完善也更为强蛮,王朝在处理与贵族的矛盾上往往不像英国君主那样温和中庸,而通常是流放或杀戮。暴力统治必然带来暴力的革命。暴力大概是法国处理政治矛盾的一大传统。另一方面,法国的民主运动比起英国来晚了整整一个半世纪,此时的民主思想已经深入人心,尤其是卢梭激进的民主理论成了法国民众心中的政治理想。在这样一种理想的导引下,在“自由、平等、博爱”号角的催动下,法国人自然缺少英国人的那种平和与稳健。
美国的民主运动是“试验”式的。具体说来,美国的民主运动兼有英国和法国的特点,但又与其中的任何一家都有很大差异。美国民主运动的法国式特点,在于其动机和结果上。与法国一样,美国的民主运动是以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理论为指导,以平等、自由的社会为蓝图,最后形成的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政体,在这种政体中没有任何传统的影子。美国民主运动的英国式特点,表现在其运动的具体方式和态度上。美国是个移民国家,其民主建国除了受原宗主国英国影响外,可以说没有任何传统势力的阻碍,尤其是不需要与旧王朝的斗争,这便使其民主化以和平的方式进行成为可能。但与英国不同的是,美国的民主政体的建立不是各种利益集团为各自利益博弈与妥协的结果,而是政治家与学者们先在书斋里设计,然后推行试验,再反馈修正的这样一个“试错”的结果。在这“试错”过程中,也存在斗争与妥协,但这斗争与妥协不是在社会利益集团之间进行的,而是在政治家、党派与不同的权力部门之间进行的。在对待矛盾与冲突的态度上,如果说英国人表现出了英格兰民族传统的绅士风度,美国人则表现出了移民的团结、忍耐、克制与理性。
美国的民主政治,是民主理论从书本上和书斋里被搬到现实中的成功典范。其分权的彻底性、其制衡的有效性以及其政体的稳定性,是其他任何民主大国都无法与之相比的。当然也只有在美国,这种理想与现实、浪漫与实际的结合才会有如此的成功,因为美国民主建国的背景是块全新的处女地。就像在一块洁白的画布上作画,无论你用什么色彩,其描画的效果都不会因画布的底色而受到影响。这也就无怪乎美国人的民主图画格外地醒目与鲜艳了。英国的方式也令人羡慕不已,但除了英国世界还有哪个国家在民主理论产生前就已经开始了民主运动呢?除了英国世界哪个国家的君主专制还能像英国国王那样具有宽容和妥协性呢?由此,为什么世界其他国家的民主运动更接近于法国式的就不难理解了。
民主作为一种理想,有其理论上一致性,但作为各国具体的政治制度,又有其现实中的多样性。民主作为“民有、民治、民享”的政治制度,其基本特点可用四大机制来概括:参与机制、竞争机制、制衡机制和法治机制。但是这些基本的机制却在世界各民主国家里表现在不同类型的政体上。从目前世界民主国家的政体类型看首先可划分为两大类,即议会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而两类中各国的情况又有不同。就共和政体而言,其中又分议会共和政体、总统共和政体、半总统共和政体以及委员会共和政体等(9)。就竞争机制而言,有的是多党制,有的是两党制。而在法治机制上,有的立法与司法分立,有的则立法与司法一体。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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