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哲学的辩证智慧
学习和研究哲学,既不是为了背记某些现成的结论,也不是为了搬弄某些抽象的名词,而是为了形成真正的哲学智慧———辩证智慧。
哲学的辩证智慧,从根本上说,就是对“知性思维”的超越。然而,值得深思的是,人们通常恰恰是以“知性思维”去理解和解释哲学的辩证智慧;其结果,哲学的学习并没有使人们超越“知性思维”而达到“辩证智慧”,反而是固守于“知性思维”,往往把哲学的辩证智慧变成恩格斯所批评的“在缺乏思想和实证知识的时候及时搪塞一下的词汇语录。”[12]
在论述“辩证法”的时候,黑格尔曾经深刻地揭示和阐述了对辩证法的种种误解。而这种种误解,都根源于人们总是习惯性地以“知性思维”去对待“辩证法”。探析黑格尔的这些论述,对于哲学思维的训练和形成哲学的辩证智慧,是十分重要的。
黑格尔提出,所谓“知性思维”,主要是孤立地看待事物的规定性,或者使各种规定性处于关系之中,“但仍然保持那个规定性的孤立有效性。”[13]以这种“知性思维”去看待和对待“辩证法”,就形成了对辩证法的种种误解。应当承认,这些误解一直在阻碍人们形成哲学的辩证智慧。
以“知性思维”去看待“辩证法”,首先是导致黑格尔所指出的“怀疑主义”。黑格尔说:“当辩证法原则被知性孤立地、单独地应用时,特别是当它这样地被应用来处理科学的概念时,就形成怀疑主义。怀疑主义,作为运用辩证法的结果,包含单纯的否定。”[14]
辩证法是“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15]然而,在“知性思维”中,人们总是把“肯定”与“否定”割裂开来,“孤立地、单纯地”看待辩证法的“否定”。结果,辩证的否定就被曲解为“单纯的否定”,从而导致了否认任何确定性的“怀疑主义”。
以“知性思维”去看待“辩证法”,不仅会孤立地看待事物的规定性,而且会在貌似相互联系的“关系”中,“仍然保持那个规定性的孤立有效性”。这是对辩证法的最为普遍的误解。
辩证法的“矛盾”,是“具体的同一”,而不是“抽象的同一”。“抽象的同一”,是排除差别和具体内容的同一,是形式的和知性的同一。在这种“抽象的同一”中,人的思维始终是“从相同转到不相同”,寻找外在的区别。黑格尔认为,这样的“区别”只是“杂多”,即:它只是表象思维所把握到的事物现象形态的多样性,而不是对象本质自身的关系,亦即不是事物规定性的自相矛盾。与此相反,辩证法的“具体的同一”,是把握到事物的任一规定的“自相矛盾”,即事物的任一规定都既是自我规定、又是自我否定。例如,现代社会中的功利主义与理想主义,在它们的对立统一中,矛盾着的双方都是既自我规定又自我否定的,因而在对功利主义和理想主义的理解中,必须保持“必要的张力”,以达到某种“微妙的平衡”。
以“知性思维”去看待“辩证法”,往往把辩证法误解为是一种“外在的技术”。在这样的误解中,人们常常“通过主观的任性使确定的概念发生混乱,并给这些概念带来矛盾的假象。从而不以这些规定为真实,反而以这种虚妄的假象和知性的抽象概念为真实。”[16]
任何概念都是在特定的“概念框架”中形成相互规定和自我规定,并获得相互理解和自我理解。在任何特定的关系中,概念都具有特定的内涵即规定性。然而,在以“知性思维”看待“辩证法”的时候,却以“主观的任性”去制造概念的“矛盾的假象”。例如,人们常常不以“外延逻辑”与“内涵逻辑”的区分为前提,而简单地断言形式逻辑认为“A就是A”,辩证法则认为“A也是A”。这样的解释,不能不使人对“辩证法”产生怀疑:难道太阳既是太阳又不是太阳吗?或者,月亮既是月亮又不是月亮吗?
其实,辩证法的“A也是A”,既不是指经验表象与对象的关系,也不是指概念的外延与对象的关系。在这两种关系中,都只能是“A就是A”。与此相反,辩证法作为概念的“内涵逻辑”,作为人类思想运动的逻辑,它从概念的具体的(历史的)规定性中,也就是从概念的相互的(过程的)规定性中去理解概念的规定性,因此,它肯定任何概念的任何规定性都具有“内在的否定性”,并从而提出“A也是A”的辩证命题。例如,人对自己的理解是一个不断深化的历史过程,“人”的概念内涵是不断发展的,因此,在“内涵逻辑”的意义上,“人”这个概念可以说“A也是A”。而如果没在这种“辩证智慧”,就会以“知性的抽象概念为真实”,把“人”视为某种抽象的存在。
以“知性思维”去看待“辩证法”,又常常把“辩证法”看成是一种“主观任性的往复辩难之术”。黑格尔说:“这种辩难乃出于机智,缺乏真实内容,徒以单纯的机智掩盖其内容的空疏。”[17]这种把辩证法视为“往复辩难之术”的观点与做法,应该说是比比皆是的。
本来,辩证法的“形式是富有内容的形式,是活生生的实在的内容的形式,是和内容不可分离地联系着的形式。”[18]然而,在“知性思维”的理解中,辩证法却变成了“缺乏真实内容”的、纯形式的“往复辩难之术”。例如,人们在运用“辩证法”时,常常是抽象地“这一方面”与“那一方面”地“往复辩难”,而根本不去触及事物的本质和概念的“联系的必然性”和“差别的内在的发生”。这正如恩格斯所尖锐批评的“官方的黑格尔学派”那样,“从老师的辩证法中只学会搬弄最简单的技巧,拿来到处应用,而且常常笨拙得可笑”[19]。
在黑格尔看来,“辩证法”乃是一种“内在的超越”。黑格尔说,“辩证法的出发点,是就事物本身的存在和过程加以客观的考察,借以揭示出片面的和知性规定的有限性”[20]。在这里,黑格尔向我们阐释了“辩证法”的根基:“就事物本身的存在和过程加以客观的考察”。这才是“内在的超越”,而不是“外在的技术”或“往复辩难之术”。
辩证法的“内在的超越”,是认定“凡有限之物都是自相矛盾的,并且由于自相矛盾而自己扬弃自己”[21]。因此,辩证法是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22]。这种“批判的和革命的”辩证法,是需要艰苦的哲学思维的训练才能获得,并自觉地和合理地予以运用的。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5页。
[2]参见《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00—101页。
[3]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5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2页。
[5]贺麟:《文化与人生》,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75—276页。
[6]俞吾金:《哲学史: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互动的历史》,载《新华文摘》1997年第3期。
[7]参见M.怀特:《分析的时代》,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7页。
[8]贺麟:《彭基相著〈谈真〉序》,《哲学与哲学史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24页。
[9]参见冯友兰:《说思辨》,载《三松堂学术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301—302页。
[10]苏珊·朗格:《艺术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2页。
[11]苏珊·朗格:《艺术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4页。
[12]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页。
[13]参见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76页。
[14]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76页。
[15]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2页。
[16]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76页。
[17]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76页。
[18]参见《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7页。
[19]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页。
[20]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78页。
[21]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77页。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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