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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禮學視域下之物論初探

时间:2023-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荀子禮學視域下之物論初探(臺灣)郭梨華關於荀子禮學,學界或從禮義、禮法,或者心性論題之聯繫論説之,今則有鑒於“物”之探究的必要,嘗試就“物”與“禮”之關係,論述荀子“禮學”視域下之“物”的呈現。這三條文獻,在當時雖未引起後人以“物”為重心予以探究,但確實也在春秋戰國時期諸子思想中發揮作用。3﹒就物之呈現而言,《莊子·齊物論》則指出物的呈現方

荀子禮學視域下之物論初探

(臺灣)郭梨華

關於荀子禮學,學界或從禮義、禮法,或者心性論題之聯繫論説之,今則有鑒於“物”之探究的必要,嘗試就“物”與“禮”之關係,論述荀子“禮學”視域下之“物”的呈現。

“物”的出現作為一論題的核心,基本上是受了西方哲學的啓發,在我們探究中國哲學何以不同於西方哲學,或者如牟宗三在《中國哲學的特質》中所言:“中國哲學無知識論”(1)。在接受此一思維時,同時也將浮現我們是如何看待“物”的存在與呈現(2)。這一看待方式,應該是我們在探究中所以有如是思維之呈現的核心。基於此一發念,可以發現以孔子為奠基的儒家,對於“物”的存在之視域主流,確實引導我們不往知識範疇的方向進行思考,然而與孔子相同的時代思潮中,老子對“物”的論述,卻是近似於西方哲學的思辨方式,在接受戰國早中期思潮影響下的荀子,究竟是如何看待“物”、論述“物”,更且在荀子視域中的“禮學”,“物”以何樣貌呈現,則是值得關注。

一、荀子前之儒、道兩家有關“物”的論述

西周中晚期至春秋時期對於“物”的認知,有一對“物”最概括的論説,即《左傳》昭公三十二年(約西元前510年)傳曰:“趙簡子問於史墨曰:‘季氏出其君,而民服焉,諸侯與之;君死於外而莫之或罪,何也?’對曰:‘物生有兩、有三、有五、有陪貳。故天有三辰,地有五行,體有左右,各有妃耦,王有公,諸侯有卿,皆有貳也。天生季氏,以貳魯侯,為日久矣。民之服焉,不亦宜乎!’”在這一段論述中,可以發現“物”涵蓋了天之三辰,地之五行,以及萬物之體二,甚至涵括了人文中社會制度之體現。在這之前則尚有兩條文獻最具哲學意義,一是《詩經·大雅·烝民》:“天生烝民,有物有則;民之秉彝,好是懿德。”以及《國語·魯語上》“黄帝能成命百物”之説。《詩經·大雅·烝民》之説,顯示了西周中晚期對於“物”之生成來源的論述,而《國語·魯語》中展禽論祀之言,或曰是在西元前643年時,這一論説就“物”而言,闡述了“物”之“名”由人文第一者黄帝所命名。以上述三條文獻之記載,雖無哲學論述之意圖,但卻已指出了“物”之論述在哲學中的幾個重要論點,即將“物”視為天地自然與人文存在的最概括性指稱,同時它也可視為由天所生之萬物,並且有命名之事。這三項在西方哲學的參照坐標中,都顯示了具有哲學意涵的論述。

這三條文獻,在當時雖未引起後人以“物”為重心予以探究,但確實也在春秋戰國時期諸子思想中發揮作用。在荀子之前,大致可以將之視為兩條不同線索的發展,一條是循着老子的思維模式發展,另一條是循着孔子思維模式發展。荀子作為戰國晚期之儒者,雖然不可免地受到道家思想的影響,但這並不是自荀子開始,早在戰國初期儒、道已有學術之交流會通,並産生時代的共命題——“心、性”之探究,荀子則在此交流中展現其不失為儒者的學術探究。荀子對於“物”的論述,可謂融合儒道之觀點的整合論述。兹簡略概述先秦道家、儒家對“物”的論述如下:

(一)道家對“物”的論述

道家對“物”的論述可從三方面論之,一是“生成根源”,二是“本質、屬性”,三是物之呈現方式。

就《老子》而言,1﹒在生成根源方面,《老子》奠立了道家對於道與“萬物”的生成關係,就道為根源而言,有“道生之”(3)、“淵兮似萬物之宗”(四章)之説;物之生成結構而言,則有“萬物負陰而抱陽,沖氣以為和”(4)之説。2﹒就物之本質、屬性而言,物既由道而生,自是承襲由道而有之德,而其固有屬性則是有物即有形、有名,這一“物——形——名”的固有屬性,在《老子》中是以隱題的方式存在着,直至《管子·心術上》始有“物固有形,形固有名”的明確論述。3﹒就物之呈現而言,必須具備四項條件,即“道”、“德”、“物”、“勢”(5),這在中國哲學是非常少見的論述,提出了“物”的存在由兩個不同象度之原因所形構的四個先驗條件。這兩個不同象度之原因是時間象度與空間象度,道與德屬於時間象度,闡明物之根源與所受;物與勢則屬空間象度,闡明物在位置、空間中的呈現狀態。這四先驗條件是我們發現一物之存在的同時已然具現,没有這四先驗條件就没有“物”的存在與呈現。這四先驗條件同時也發揮不同動能與作用,道與德之為動能,闡明物之生與畜長;物與勢之為作用,則述説物自己本身之所在,以及物與它者的關係位置,也因此物與物之間是相對的存在。

就《莊子》而言:

1﹒在生成根源方面,莊子分三部分論述,(1)對人之理智所無法認識的根源問題,雖有所承襲《老子》,然而如同《老子》以“似”、“似或”的方式,莊子所採取的是:“俄而有無矣,而未知有無之果孰有孰無也。今我則已有謂矣,而未知吾所謂之其果有謂乎,其果無謂乎?”(《齊物論》),莊子以“言”的方式取消對終極根源的論述,認為那是語言與理智思維所無法説清楚之事。(2)對於終極根源之不可被認知,但是以“道”、“一”的方式“言之”時,承認“道”在“物”中(6)。(3)對於終極根源的態度,莊子是處於終極根源之不可被認知但可被言説的態度中,因此莊子對於物之生成問題,轉向其生成結構性的論述,即以“氣”之聚散説明物之生死,“氣”與物之“形——心”共構,甚至是有“氣”始有“形——心”結構(7)。這一論述明顯發展《老子》“萬物負陰抱陽”之説,但是以氣之聚散説其成毁與生死,將物之結構的“形——名”論述,增加了“氣”為其構成因。這一構成因,相較於“物之形”或許可説是一動能、能量,不能以質料因視之,但它又是分享於道而在物中所呈顯的質素能量。就《管子·心術下》而言,氣與心有一連動密切之關係,“氣”充滿於體内,應有引導“心”的功能,讓“心”返回於“道”。就道家系列發展而言,“人”是萬物之一,以莊子而言,人之把握“道”,則是將人之“成心”、“機心”弱化,以至“遊心”,此時之“心”是在“虚而待物”之道、氣中。

2﹒就物之本質、屬性,雖隱含當時對物的認知,即物乃有形有名者,但莊子並不著重論述,而是呼應於當時代所常言之“性”,認可物有“性”、“德”之説,“德”言其有所受而生者,“性”言其生而有者,乃生之質(8),兩者有邏輯之先後。

3﹒就物之呈現而言,《莊子·齊物論》則指出物的呈現方式是以“然、可”、“彼—是”、“是—非”的方式出現,其中“彼—是”、“是—非”都可由《老子》第二章的論述得知其有所承襲,並予以擴充,而“然、可”的方式,則是莊子在語言的運用與思辨中的創新説明,指出了“物”是以“物”之“形——名”的存在層次,及“物”之“名—實”認知論述的共構而呈現;“然”與“可”則是藴藏了“物”以“被認知”與“被言説”的方式呈現自身。

(二)儒家對“物”的論述

儒家對於“物”的論述,大致可區分兩方向論述之,一是物之存在,二是物之呈現方式,因着物之呈現方式進而有聯繫心、性、道、情、理、禮之探究。

就孔子而言:

1﹒關於“物”之存在,是就“物之根源”與“物與人有别”而論述之。就物之根源而言,孔子承續《詩經·大雅·烝民》之説,“物”乃“天”生,這原是一深具哲學意涵的論述,但當孔子言“天何言哉?四時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顯見孔子並未如老子般,針對“天”之為“物”之根源作一哲學之探究,此時之“天”,或許是自然之天?也或許是被認定的主宰之天?但也可以是義理之天?因着“天何言”的論述,“物”與“天”的聯繫,轉化為對存在物之描述所推溯的根源,而不是基於宇宙生成理論或宗教神秘性的基礎而論説。就物與人的區别而言,孔子在論述“孝”時,提出了“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别乎?”(《論語·為政》)這是孔子回答子遊問孝時所論及的,雖然不是針對人與物的區别而立論,但可由此問答中得知孔子認為人與其他動物有别,這一區别在於“人”可以有“敬”的態度。

2﹒就“物”之呈現而言,孔子其實已將“物”納入“禮”的思考範圍中,即“物”的意義在“禮”中呈現,此即《禮記·仲尼燕居》所言“君子無物而不在禮矣”。這一思維也闡明了“物”的呈現與被思考之面向。另外,就日常生活舉止、飲食起居而言,《論語·鄉黨》記載:

食不厭精,膾不厭細。食饐而餲,魚餒而肉敗,不食。色惡,不食。臭惡,不食。失飪,不食。不時,不食。割不正,不食。不得其醬,不食。肉雖多,不使勝食氣。唯酒無量,不及亂。沽酒市脯,不食。不撤薑食。不多食。祭於公,不宿肉。祭肉不出三日。出三日,不食之矣。食不語,寢不言。雖疏食菜羹,瓜祭,必齊如也。

在這條材料中,以食物為例可以發現“食物”、“祭物”之於飲食、祭祀有其必要之矩範,一在於食物之新鮮與人體之健康關係,一在於食物之被處理之方式,若不符合它該有的方式,則不食,這一部分包含食物的烹調方式、食物被擺置為飲食的時間、食物的切割正與否,這三樣説明了“物”被規範其呈現的方式。易言之,物的存在乃自然,但其呈現的方式卻是被文化及其價值要求所規範。

此外,在《禮記·哀公問》中記載着孔子回答哀公關於“何謂成身?”時,孔子以“不過乎物”(9)回答,這是一引人費思量的回答,孔子在論述中提及“仁人不過乎物,孝子不過乎物。是故,仁人之事親也如事天,事天如事親,是故孝子成身。”此處之“物”在歷代注解都以“事”解之(10),也可以發現所謂之“物事”,是與成就道德相聯繫,這一聯繫或可理解為“物事”的存在與呈現,是在成就道德的視域中被論及。易言之,“物”的存在與呈現,其所被關注與論述的角度,都是被置於禮樂、道德的範疇中。如此,自孔子以來的儒者,大抵皆在此一視域中看待“物”,理解“物”的存在與呈現。

“物”之為存在的意義,在孔子後學的先秦儒者中,並没有提出更多的探究與説明,但對於“物的呈現”意義與探究,則較為顯著。在孔子後學中《大學》、《樂記》、《性自命出》(《性情論》)、《中庸》、《孟子》則是對“物”在此方向的論述中,作了不同方式的探究。《大學》提出“格物致知”,闡明“物”以“被認知”的方式呈現,而其所獲之“知”源自“物”之“格”,是以歷代學者對“格”字甚為用心,而有不同詮釋理解,然皆不外與道德之事相關;此乃因在“格物致知”的脈絡中,所言及者乃“誠意→正心→修身”之序列使然;此時之“物”仍然是被放置在與道德修養相關之序列中,亦即“物”之被認知是與“道德修養”相關序列被認知。

《樂記》則闡明“物”會讓“性”動,産生“欲”,同時“物”也是我們獲知的根源之一,這種“知”使我們有所謂“好惡”之情性的生發,也因“物”之引發,而有“心術”。另外,萬物也皆有其“理”,並且“各以其類相動”,闡明物之理各有其類,而且物在同類中彼此因“理”之同而有所互動;在《樂記》中同時也闡明“禮”也是“理”之展現,即“禮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將“禮”與“理”結合,也因此成就了“物”之“自然呈現”與“人文呈現”合一要求,建構了物之呈現為“禮”所矩範、或説被納入“禮”之視域的聯繫性(11)

《性自命出》關於“物”的論述,則出現作為個别物而言,物以“被見”方式呈現,物有所謂“勢”的狀態,這一勢態説明了物之存在會與周遭形成一種關係,並因此呈現一種狀態;另外,物皆有性(至少是就動物而言),同時它也是讓人之“性”動、黜、長……的重要觸媒,即“物”影響着人之“性”,而性之動、黜、長……的展現,則由人“心”之作用而得知。以此形成了“物”與人之心、性的聯繫,進而與“道”聯繫,而有所謂“道者,群物之道”的論述。

《中庸》關於“物”的論述,雖曾觸及“天地之道,……其為物不貳,則其生物不測”的有關物之存在的論説,但如同孔子之論述,並非宇宙發生論的追溯,是現象的一種説明與理性的追溯,而所謂的“不誠無物”,則更清楚地表明“物的呈現”與“誠”之修養息息相關,也因這一思維視域,所以《中庸》有所謂“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以及“成己,仁也;成物,知也;性之德也”的論述。易言之,“物”是被放置在與道德修養相關的論述中,所謂“成物,知也”之説,孔穎達疏是以“成就外物”明之(12),此一“成就外物”之説,若以“天之生物,因其才而篤焉”且有“栽、傾”的不同狀態而言,則“成物”應是“栽”而“培”的狀態(13),即以蓄之、育之的方式讓“物”之本性被彰顯,此即是“知”,“知”在此成為性之德;若參照《五行》,“仁、知”為“性之德”是經過心之“思—形”的過程使然。因此,“物”是在心之“思—形”的過程中,成就了主體之“智”的“德之行”。

《孟子》在面對陳相道許行之言時,提出了自然物是以“不齊”的方式出現,此乃物之情性的實然狀態(14),心對待物的方式在於“權”與“度”,這是“物”的被使用與工具化,或者説物的被認知是藉由心之權度使然(15),孟子在此顯然是將“物”置於可被知的對象,但其被知乃是物具有可被權度之屬性,但權度的主宰則在人心;此外,“物”之於德性,也有其正面意義,此或可説是依循《大學》之“格物致知”思維,但卻是相反思路,亦即是由“正己”而使得“物正”,《孟子·盡心上》所謂“有大人者,正己而物正者也”,趙岐注:“正己物正,象天不言而萬物化成也。”(16)趙岐這一論述是就物之所以正,在於己正後,由己之“無為”於物,而物自受化而物自正。這是一神秘的德化説,或許可理解為以己之正視“物”,“物”也因“己之正”之視域而為“正”,此“正”乃視域使然;也或許即如趙岐所言,物受化成;但不論是何種,“物正”是受“己正”所影響。依此而言,“物正”與己身之道德相聯繫。

綜觀上述先秦儒、道兩家對於“物”的説明,可分兩階段,第一階段孔、老對於“物”,可謂孔子是以道德、禮之範域看待物的呈現,老子則是以探究宇宙生成論及“物”之存在以及“物”之名形呈現。第二階段孔子後學以至孟子,是將“物”納入心性探究的聯繫中,論其與道德的聯繫或互動影響性,同時“物”也被納入“知”的範疇中;莊子則接受物皆有性的前提,論及“物”在然、可與“謂之”的視域中,將“物”納入“言、知”的範疇。這兩階段的論述對荀子産生了影響,荀子也在兩條路線的“物”思維總結中,由認知進入轉向實踐,論述物與欲之間的協和與平衡。

二、荀子之物論

荀子對待“物”的主張,基本上是顺着儒、道的思維而開展,以及在承傳過去對“物”的思維之餘又有所轉化。在《荀子》中有關“物”的説明,最基礎的前提是荀子主張“物”由天生,但仍如同在此之前儒者的主張,不採宇宙生成論進入闡述(17),而是一種接受式的説明。雖然荀子不從子思、孟子之思路,也不依循莊子“蔽於天”之思路,但仍無法擺脱戰國思潮中對於“心”的重視。荀子對於“物”的關注,除了延續《性自命出》、《樂記》之儒者提出“物”對於心性情的引動之外,還依從《莊子》、《樂記》提出了“物”具有“物之理”的屬性(18),並將之視為“可以知者”(19)。“物”可被認知,是感官經驗可曉之事,物具有“物之理”之屬性(20),則是戰國早中期的論説,荀子的哲學在於將“物”的這些特點納入其哲學論説中,提出了不同於過往的主張,即“天能生物,不能辨物也;地能載人,不能治人也;宇中萬物、生人之屬,待聖人然後分也”(21)。荀子在此並非純然如儒者般將“物”納入心性討論,或者納入禮與道德的論説中,而是提出了“物論”與“知識論説視域下的物論”、“道德實踐視域下的物論”三部分,兹概述如下:

(一)物  論

荀子關於“物”的論述,既有承傳又有所别。荀子接受“物乃由天所生”的前提,並且不申論其何以然之生成論,物之生雖有其物之固有屬性,即有形有名,也有其“理”,但這些屬性並非由“天”而有所分享而得,而是物之自然。雖也有所謂“天德”説,但並非《五行》、《中庸》之天道、天德説般,是一種道德的論述,也非如道家之“道—德”説,即分享於道而有所德之得,荀子之“天德”(22)是指天之為自然的本性,或者説此乃自然之道(23)

物的屬性,可分三種,一是有形、有理之説,二是物具情性之説,三是物具有可理之特質。就物之形而言,此乃感官經驗可見者(24),而物之理則是可知、可觀者(25);前者屬感官經驗之見,後者可知與可觀都與“心”的作用有關。至於物之情性説(26),這是摘録哀公與孔子關於五儀的對話,因此或可視為荀子承傳而有之思想,比較明確言及物有性之説,是在楚簡《性自命出》(27),其所謂“性”則是就剛、柔等屬性而言;而情性説或許是《性自命出》中曾言“情出於性”而有的連言;在關於“物之情性”之後,有所謂“情性者,所以理然不、取捨也”(《荀子·哀公問》),此則説明物之情性是我們決定是非、取捨的根據,此即“物之屬性”與我們決定取擇之標準有關,這是物對我們“心知”之餘的影響性。

最後,關於物具有可理之特質,此乃荀子對於“物”的説明中最具特色者,在《天論》中荀子明確提出物的多樣性、物的可被欲求性,但是最可貴的是人對物的運用性,此即:

大天而思之,孰與物畜而制之!從天而頌之,孰與制天命而用之!望時而待之,孰與應時而使之!因物而多之,孰與騁能而化之!思物而物之,孰與理物而勿失之也!願於物之所以生,孰與有物之所以成!故錯人而思天,則失萬物之情。

在這一段論述中,雖則是與天、天命相關的論述,但論及天,不可免地也與萬物息息相關,此即物由天生,然而能對天所生之物發揮作用的是人,即唯人能對物做以下之舉止行為:“制”天所畜之物,“用”天所命之物,能使物“應時”並“使之”,能因物之多而“用其能並化之”,能“理”物而使其不失其所為用,並且讓物之生得以有“成”,不失“物之情”。這些論説重心雖在於人,但也凸顯出“物”的可為人所“理”、“用”、“化”、“成”等諸種特質,“物”乃有待於“人”,使其不失其屬性特質,這也是荀子思想的特色之一。

正是“物”的這一特質屬性,讓“物”不再是影響心性情之動的引動者而已,也不再是物形之名言作用中之物,而是讓“物”進入需要被知解、被辨明者,並藉此知解與辨明,“物”成為荀子知識學與道德實踐學中的一環;概言之,即為荀子禮學視域下之“物”論。

(二)知識論説視域下的物論

由“可以知,物之理”之説,得知“物”有可被知之屬性,而且這一屬性與可見之感官經驗有别。感官經驗之所見,主要在於其“形”,也因而基於感官經驗而有不同於感官經驗之“心知”。其所知者可有兩方面,一在於知之能力所展現的意象性,一在於呈現為被意向之物之理,以及為各理之總的道,而其論述則是以“名”的形式被論及。前者屬人之能知的能力,後者屬物之可被知的理進而至於道,兩者共構成為知識學的主要成分。兹就這兩部分概述如下:

1﹒關於人的認知能力:徵知與知道

關於人的能知之能力,旨在討論主體自身的能力,就《荀子》而言是歸屬於“心”,心的能力有初階結合感官知覺的“觀—意”,以及“心”的思考運作之“知”的能力。

就“觀—意”而言,荀子稱此為徵知能力,這一能力分兩階段:第一階段屬於“觀”的階段,這是與感官知覺息息相關的第二階之“知”的能力;若就此階段之“物”而言,它處於被觀看中,同時這一主體所觀看之景象是與物共構,影響着心知的清楚明析與否,也是讓物自己本身能否就其為該物而被呈顯的階段,此即“凡觀物有疑,中心不定,則外物不清。”(28)“觀”終極之要在“知物之情”,此時之“物”是被清楚朗現的階段,而所“觀”者則不僅是一被觀之個别物而已,而是對同類之物,經由經驗之積累而形成並提升的“通觀”(29),亦即此“觀”是一“類普遍”之觀,是脱離個别經驗之知,進入“普遍之知”的前階段,即由具體個物中所獲致之“知”進入意象性之“通”知,所謂“疏觀萬物而知其情”,此“情”乃“物”之實,所涉當與物之情性、物之理相關;而主體之觀與被觀之物所形成之意象,是一可作為溝通使用之在主體中的“象”。

“意”則是在“觀”時所出現的“心”的作用,以邏輯先後而言,應在“觀”之後,但就經驗而言,它們是共構的一種認知作用與呈現,“意”是在“疏觀”中出現的融合認知與溝通之“象”,並以之為語言表達的作用;依日人物雙松之説,此“意”乃“我之所以取於物以言之之意同也”(30),此中之“意”涉及對於物有所取與有所言之兩種作用,其中有所取之“意”指的是一種對因物而有之“象”的“意向於物”之作用,而有所言之“意”則是意向後的可作為表達之材料者,即概念。若以《荀子》文義脈絡之解説,是對“同類同情者”的“徵知”(31),而且此“意”也是我們彼此可以溝通並瞭解彼此的基礎所在。據此而言,“物”由人之“意”的作用,呈現為語言中“謂之”、“可之”、“然之”之“物”,並以此呈現為在溝通中可被指稱且可指向於經驗之物的客觀存在。

關於“心”之為“天君”的認知能力,是掌管着五官之意物,並超越“徵知”之經驗局限的一種認知能力,其初則在知物之理,最終則在“知道”(32)。這一種認知能力不純然限於知識之知,而是跨向道德之知。因此,荀子並未如近代康德對於主體認知的悟性範疇進行解析;但即便如此,荀子卻也在知識之知上提出有關“心”的情狀導致認知錯誤的闡述,進而有如何得以知道之心的論説。前者乃“心術之公患”,以及蔽之所生;後者稱之為“大清明之心”,乃知道之心。這一“心知”若以知識學而言,不再只是理智思考之知,更多的是攸關道德、善之知,這或許是中國哲學的一大特點,從感官經驗之知,進而到“觀—意”之知,隨而轉向“道”之知,這一有關“道之知”的特點,即便到北宋張載仍有所謂“德性所知”與“大心”的闡述,可謂仍是此類思維之重視的延續(33)

所謂心術之公患,是指人對於價值之道有所不明使然,而此不明之因在於人囿於一曲之偏,此類心術之公患在《解蔽》中共有五組十種蔽害,分别是:欲—惡、始—終、遠—近、博—淺、古—今,荀子所以列為五組,意在兩兩相對中,人可以不偏執於其一曲而能兼陳萬物,以道家之虚與容的方式看待萬物,包容萬物並在此權衡、選擇一適當者,最終是不要讓彼此相遮蔽,掩蓋對方,亂了次序與條理。這一部分之“心術公患”著重的是被“物”之引動所影響之情性,遮蔽了心知能力並進而讓物之理也被遮蔽。據此可謂荀子顯然認為人的“觀—意”之知,有其讓物呈現自身之理的實在性,但人在決定行動前之認知,還會受人之見識與情性偏好之影響,遮蔽物之理的呈現,更且讓心知有所限,不處於“容”的狀態;而這一心知能力的展現,其積極面向可謂即是“學知”能力的開展。

“學知”是就荀子強調“學”之重要而得以有知的概括性指稱,由“學”而終至於無過、有德乃荀子於《勸學》中的闡述,所謂“君子博學而日參省乎己,則知明而行無過矣”。博學之所指,即是讓所知不限於一曲一偏,而有所容,但荀子也反對“繆學雜舉”,這一類人是“不知法後王而一制度,不知隆禮義殺《詩》、《書》”(34)者,是俗儒者。换言之,“學知”有其目的性,即在於“知禮義”,而“禮義”即是“人之所以道也”之“道”,是“比中而行”之“道”(35)

由“學知”之目的性,可知除了一般之知識外,更重要的是關於“道”之知的學習,這一關於“道”之知,實則建基於萬物之知,所謂“萬物為道一偏”(《天論》),或者説延續《性自命出》中所言“道者,群物之道”的闡述,在《性自命出》中明言“道始於情,終於義”,此與《荀子·儒效》所言之“禮義”之“道”是相應合的。“知”最終在於“知道”,此時之“心知”能力,荀子重在主體的可作為性、主宰性,即真正發揮“心”如何可為“神明之主”,而不再是“形之君”而已。此階段之心知功能,是立基於“觀—意”之心知,進而有所謂“學知”之“心”作用,以至於所謂進入“知道”之心,心唯有進至於此知道之心,才是所謂“神明之主”,此“心”荀子稱之為“大清明之心”。也因着此“大清明之心”的出現,“知”不再只是經驗之知或知識之知而已,而是由知識之知進入德行之知,成為“行”的實踐之指引。

所謂“大清明之心”,即是“心”達至“虚、壹、静”的狀態,“虚”所表達的是不以所知為足,而能“容”,所“容”乃讓自身不限於一曲之私、蔽中;“壹”則是心之專注,讓所學能深入不致陷入不思、不慮之學中;“静”則是指不受心之活動所引至之亂知的影響,這是讓“心”進入冷静、深沉思慮之餘,而又有所明察,作為是非抉擇之依據所在,同時也是行為舉止之指引。就此一“大清明之心”而言,荀子是將理智思慮活動之“心”與德行指引之“心”,藉此一機轉而無縫接軌進而合一,而作為德行實踐之心知則更是神明之主,它是作為知識之“學知”的目的指導而存在。

2﹒關於知識論説中的物:名的解析

在不同階段之“心知”活動中,“物”的存在是不容否認的,但此“物”不再只是自然存在之呈現,而是被納入“心知”活動中之“物”。在上述“觀—意”之心知活動中,曾指出物雙松注解“意”乃“我之我取於物以言之”者,這一“意”的詮解,包含意向之物與意向後可作為表達者,此時之“物”實已成為可被指向但以“名”的方式而呈現之“物”。换言之,即是溝通中有共同指向但已呈顯為語言之“名”的方式。

“物”與“名”的這一轉换或説指向性之聯繫,是日常生活與知識論説中的必然與必需。因此,荀子重視名與實的關係,反對以名亂實、以實亂名以及以名亂名(36),主張“名定實辨”(37)作為日常生活、政治論説、知識論説……言説與溝通之基礎,也是此處知識論説中將“物論”轉化為“名”之論説的前提,同時也將屬於“名”自身所演繹的邏輯思維辨析、是非對錯等論辯,排除在此一序列之討論外。

“名”在荀子中,並非如《管子·心術上》中“物固有形,形固有名”的指稱,荀子在“物—名”的呈現中,在名家論辯與墨家知識論説中,已然注意到“名”作為“物”的本質代换指稱的困難性與複雜性,因為《管子·心術上》之説,乃是“物”之經驗性、個别性,但“物”在同類者中有其同情者,“形”未必然能作為其“共”有者,此時之“名”顯然即是荀子所言之“大别名”,而對於大别名彼此間的共與萬之含括者,荀子則以“大共名”名之,這兩者之指向基本上仍含括經驗、個别之“物”的存在,但已然超出經驗與個别物之指向,而是一進入知識論説中之“物”的存在,以今日語言説之,此一指向於“物”之“名”,實即是知識論説中之“概念”。

“物”之為概念之名的内容,在知識論説中,不僅指向實存之物,同時也包含抽象論説之“性”、“偽”、“行”、“命”……散名之在人者,也包含既有之社會、文化、政治刑罰之名,更包含因感官知覺的感受而有不同内容之“名”,例如音有清、濁、單、和之别……這些都論述“物—名”在不同情況、時空條件中之差異。“物—名”之種類因而呈現出多樣性,而具為知識論説中之名言對象或説内容,具為學知論説之概念,以此而言“萬物為道之一偏”,則此“道”與“物—名”之聯繫,則可回應《性自命出》所言“道者,群物之道”,以今日語言説之,道是人存世界中所論説之應行之道,且此一道乃是為人所道之道,是可總括人存世界之價值之道,此以荀子而言,即是“禮義之道”。但從知識論説之“道”,到“禮義之道”,這中間仍需借助“道德實踐視域下之物論”始可達至,因為“物—名”之千萬,何以最後在知識論説中有所抉擇其是非、價值,則是一坎陷,必須有所轉化使可達至。

(三)道德實踐視域下的物論

論述道德實踐視域下之物,乃源於荀子在《禮論》中明確提出“天能生物,不能辨物也,地能載人,不能治人也;宇中萬物生人之屬,待聖人然後分也”(38)。此一“辨物”之説的提出,指向了唯聖人始能“分”,其所分者乃“物”,而此“物”不應只是自然之物形的區隔、分辨而已,因為感官所見之“物之形”,已然對物有所分别之看待;“辨”、“分”實際上包含評價、抉擇、歸類、條理化、分析、處置等的因素在内。因此,此一“辨”、“分”之説,還包含對應於知識論説之“物”而言,此亦可印證於“知者為之分别制名以指實,上以明貴賤,下以辨同異”(39)的社會實踐之作用與目的,尤其“明貴賤”更是實踐中的分别性所在。兹就“辨與分”是何種能力、“辨與分”或“物之辨”何以必需、“辨與分”之目的等三個層面説明之:

1.“辨”與“分”是何種能力?

荀子在《非相》中曾説“人之所以為人者何已也?曰:以其有辨也。”(40)又《王制》云:

水火有氣而無生,草木有生而無知,禽獸有知而無義,人有氣、有生、有知,亦且有義,故最為天下貴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馬,而牛馬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義。禮莫大於聖王。

“辨”既是人之所以為人之特質,顯然是人的一種能力,但這種能力是單純之知覺,或學知之能力嗎?若是,荀子大可直接指稱其為學知或知覺即可,顯然荀子認為“辨”不同於“知”,但“辨”也不離於知覺所建構的“知”(41),是超越此緣耳目之“徵知”的一種能力表徵;亦即“辨”不再只是“心”的可以統轄“知覺”於“物”的能力而已,而是立基於“意—知”,更且對“意—知”作用後而於實踐中對物有所抉擇與辨析的能力。“辨”,依《説文》:“辨,判也。”(42)這一抉擇、辨析之能力以今日而言,包含歸類、分析、柬别,也因此當人生而有之好利、疾惡、耳目聲色之好等,“辨”已然有所發揮作用。因此,“辨”可謂人在獲得“知”後,在實踐中應對於“物、事”所採取的歸類、分析、柬别。“辨”除了這一普泛的“判”義之外,更多地是指與倫理相關的分辨,而這也是荀子所謂“人之所以為人者”之“辨”義精神所在。這一“辨”與“分”,則是有其共通義,又有其差别。

就上所引述《王制》之“分”,顯然“分”之義有同於“辨”義,都是指向辨析、分别,只是“分”更多的指向“份位”的區别,而不僅只是一般事理的辨别、析理而已,《非相》中曾言:

故人之所以為人者,非特以其二足而無毛也,以其有辨也。夫禽獸有父子而無父子之親,有牝牡而無男女之别。故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於分,分莫大於禮……

這一資料闡明了“辨”之終極在於“倫理”之辨,“辨”與“分”在此都指向了“禮”為其歸趨。另外,這一資料也説明了“辨”與“分”之差别義,即把“辨”之大者稱為“分”,此即是説明“辨”之極致或重要者,在於與倫理份位相關之“辨”,進而至於“禮義之辨”。

“辨”與“分”,就其為人之能力而言,皆為人有之者,但“辨”更強調其為“心”之能力之一,“分”則強調份職之别;亦即“辨”可在大清明之心的運作下,發展出與禮義相關之辨,“分”則是強化其為“倫理份位”之别。關於這一部分,在《荀子》論述中較為曲折,因為荀子並未以“辨”為主軸,直截論述其屬於何種能力,不過我們還是可由《解蔽》中得知,“辨”之發揮作用,與“心”的狀態有關,當“心”處於“不慕往、不閔來、無邑憐”時,則能“當時而動”、“物至而應”,也因此可“事起而辨”乃至於“治”。因此,“辨”就其為人之能力而言,是一具有可開展、可歸趨於禮義的一種“辨析”能力;是“心”面臨“事”所起的一種屬於倫理、德性之“知”的能力,但不只是“知”而已,還涉及“事”的判别與歸趨之能力,而此一歸趨與攸關事理之知,乃“學知”使然,而趨往大清明心狀態下之“辨”則是“兼陳萬物而中縣衡焉”之“辨”。“分”作為與“辨”相通義之“分”,雖也是人可達至“禮義”之一種能力説明,也是人心之一種能力;但相較於“辨”,“分”更多地是就“事理”之别而論(43)。總言之,就分、辨之通義,皆屬人所有者,都是人在實踐活動中出現的辨析,並進至於抉擇的能力;就分、辨之差别義,“分”明白指出這是份位之别,是倫理上位階的差别化,並進至於禮義之秩序化,“辨”則是強化其於實踐中的柬别。

2﹒物之辨何以是必要的?

在“辨”與“分”有賴聖人之前,更重要的前提是“物之辨”何以是需要的?有其需求性、目的性才有賴聖人作一價值的抉擇,作為我們抉擇的依歸所在。這一前提主要是荀子論述“天人之辨”時,對應於前儒之“參天”説,荀子提出“參”之道在於“天有其時,地有其財,人有其治”(44)。亦即“人之參”在於人有人該做之事,盡了自己該做之事就是“參”,而此一“人之治”之道就在於人能利用萬物、制萬物,使萬物得以因時制宜,並依據人之需求而變化(45)。這一類作為,荀子認為是人主動地“用物”、“制物”使然,“物”在實踐中成為與人有關、為人所用之存在。“物”在此或作為被歸類、整理之物,或作為論辯使用之物(概念),但並非任意性的工具性使用,也非作為個人之利益的工具而被使用或存在,而是符應於最高價值、目的之選擇與分類的使用。

物之所以需要“辨”的理由,乃因物不只是存在、呈現而已,人作為萬物中最尊貴者,除了面對人之生存周遭有一認識、理解外,人有人與人之間的問題,有人與物之間的問題,有人與事之間的問題。這些就人而言,必然關聯知解、欲望與情性,而於實踐中顯然有一決策行動的主宰性在發揮作用。此於荀子論人之性惡時,已然表明人在這類活動中,必然出現争、亂之事,《富國》中曾提到“離居不相待則窮,群而無分則争。窮者患也,争者禍也,救患除禍,則莫若明分使群矣。”説明了人在離居與群當中,為免除即將面臨之禍患,讓自身得以保全之道,就在於“明分使群”;即荀子認為人之群是需要且必要的,但群人無分别,則必有争、亂之事出現,為使各得其宜,則須要有所“分”。

另外,《富國》開篇也明言:“萬物同宇而異體,無宜而有用為人,數也。”則説明“物”之於人,其定數在於“有用於人”;若無辨於物,則有大害,此即《富國》言“無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這一大害包括的範圍極廣,主要涉及貴賤之等、長幼之差、貧富輕重之稱,目的在使國家、社會、政治秩序化,並且各稱其財、禮制之别,若能禮義制度化,荀子認為名分有别、國家有秩序,並且將使君、民各司其職,即“朝無幸位,民無幸生”(《富國》)。

3﹒辨與分之目的

“物”作為實踐之用,不免因人之情性而有僅利一己之私之用,此時物之為實踐之用不免紛紜複雜、錯亂,就荀子而言,這一實踐之用的最終目的在於為我所用之自然物,與知識論説中之物,都能成就、滿足人文生存之社會,並使之秩序化,這一實踐是有德性修養義為其標的,並非只是技術的不斷練習與熟撚而已,此即“在天者莫明於日月;在地者莫明於水火;……在人者莫明於禮義”(46)。“禮義”之所以能為那人文社會生存之所需,在荀子論述“禮”之所起時曾言(47):

禮起於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争;争則亂,亂則窮。先王惡其亂也,故制禮義以分之,以養人之欲,給人之求。使欲必不窮於物,物必不屈於欲。兩者相持而長,是禮之所起也。故禮者,養也……故禮者,養也。君子既得其養,又好其别。曷謂别?曰:貴賤有等,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

這一論述指出了人所生存之情境中,欲望是人因物而引動的,處於欲望中之人,必想讓欲望得到滿足,但這需要規範,讓人之欲望與物之生存同時得到合理的安排與滿足。荀子這一論説之特别,在於指出“禮”的目的之一是養人之欲,而非滅人之欲,此説與《樂記》所言之“夫物之感人無窮,而人之好惡無節,則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滅天理而窮人欲者也。於是有悖逆詐偽之心,有淫泆作亂之事”有相類但不同方向之論述。荀子是積極且明確提出“物”乃為人所用,不但正視物的存在之必需,同時也提出“養欲”的必需性。這一禮起於“養欲”説,相較於《禮記·禮運》(48),以及《性自命出》“禮作於情”之説有所别,孔子及其弟子所闡述的是禮與人之情感的内在聯繫,闡明禮不只是形式表現或制度之行為規範而已,而是有人之性情為其底基;荀子之説,則將“禮”不再局限於人,而是擴及於“物”的論述。因此,必然關係到的不再是禮的根源——情感問題,而是人與物接觸後,能影響人之情性甚為深切的欲望論題。

禮起於養欲之説,這是在“禮”作為規範性要求的前提,其次則是“禮之别”的作用,此“别”則是一種規範,一種價值之分别,也是秩序化的要求。“别”之作用,主要是發揮在人文社會、政治制度中,這是名分、尊卑、貴賤、價值之别,是建構一秩序化社會、國家的禮儀規範與價值。“養”與“别”對荀子而言,“養”是根本的滿足與調節人之情性的必需,“别”則是條理化的必需,兩者共需、共存,“别”中有“養”,“養”中有“别”,荀子這一思維可為活絡生命、生存與生活,將“物”納入人的生活與生存實踐中,“物”不再是對象化的被認知者,也不只是在“禮”中被呈現之物而已,“物”在荀子禮學中不是工具化的存在,而是與人共存,在相需相求中各蒙其利的存在。《禮論》云:

孰知夫出死要節之所以養生也!孰知夫出費用之所以養財也!孰知夫恭敬辭讓之所以養安也!孰知夫禮義文理之所以養情也!故人苟生之為見,若者必死;苟利之為見,若者必害;苟怠惰偷懦之為安,若者必危;苟情説之為樂,若者必滅。故人一之於禮義,則兩得之矣;一之於情性,則兩喪之矣。

在此處荀子顯然發揮“一曲之見”是弊害的主張,這是對一己之所見所思的窘迫提出正見,這一思維方式對一般人而言是費解的,倒是頗有《老子》“正言若反”的思考模式,但與《老子》有所不同,即明確提出“一之於禮義”的重要與必需。此中的差異點,在於荀子認為“群”是重要的,而《老子》是走向“民至老死,不相往來”(八十章)。“群”即是團體性的表現,是個體間有所互相往來,同時又能有所秩序化、規範化的表現,是在一定準則中共生存、互相往來的個體之集合。

三、結  論

“物”的探究,在過往之研究中甚少,而今以之為論,要在説明中國哲學在知識論題上是否缺席?為何缺席?或者以何種樣貌呈現其探究與論述?在經過上述關於“物”的歷史論述,與荀子物論的探究,可以發現以西方哲學觀點論中國哲學是否有知識學,誠然可謂甚為缺乏,縱使曾有一兩點觸及,也未被後人加以發揮深究,而最終要歸化在實踐中看待與認知,這可謂中國哲學探究此一論題,不可免的進路與終極價值。

對荀子在“物論”上的整理與論述,讓我們發現荀子在“物”的論題上,曾有多層次與多向度之思維與思想,尤其是知識論説視域下之物論與道德實踐下之物論,是我們在研究荀子哲學時,容易忽略的面向。這兩方向的論述,指出了“物”在我們生活中的不同面貌,同時也點出道德實踐視域下之物論,是基於物論與知識論説視域下之物論,才得以完整化為道德實踐。易言之,道德實踐不是從素樸之經驗跳躍而至,而是經過環環相扣的縝密思維而被要求。這也是我今日在中西會通中,所必須具備之縝密性思維。

[作者簡介]郭梨華(1961— ),女,臺灣臺中人。哲學博士,現為臺灣東吴大學哲學系教授,主要從事出土文獻與先秦儒道哲學研究,專著有《王弼之“自然”與“名教”》、《出土文獻與先秦儒道哲學》、《王弼之“自然”與“名教”及相關論題研究》等,並發表論文30餘篇。

【注释】

(1)牟宗三《中國哲學的特質》:“中國哲學……它的進路或出發點並不是希臘哲學的那一套。它不是由知識上的定義入手的。所以它没有知識論與邏輯。它的著重點是生命與德性。”臺灣學生書局1978年版,第10頁。

(2)知識論與“物”的存在即呈現方式息息相關,對於“物”的論述,必然也關涉“心知”的論題。

(3)《老子》四十二章“: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

(4)《老子》四十二章“:萬物負陰而抱陽,沖氣以為和。”

(5)《老子》五十一章“: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勢成之。”

(6)《莊子·知北遊》:東郭子問於莊子曰“:所謂道,惡乎在?”莊子曰:“無所不在。”東郭子曰:“期而後可。”莊子曰:“在螻蟻。”曰:“何其下邪?”曰:“在稊稗。”曰:“何其愈下邪?”曰:“在瓦甓。”曰:“何其愈甚邪?”曰:“在屎溺。”

(7)《莊子·至樂》:“察其始而本無生,非徒無生也而本無形,非徒無形也而本無氣。雜乎芒芴之間,變而有氣,氣變而有形,形變而有生,今又變而之死,是相與為春秋冬夏四時行也。”又《莊子·知北遊》:“人之生,氣之聚也;聚則為生,散則為死。”

(8)《莊子·庚桑楚》“:道者,德之欽也;生者,德之光也;性者,生之質也。”

(9)此回答在《孔子家語·大婚解》:“公曰:‘敢問何能成身?’孔子對曰:‘夫其行己不過乎物,謂之成身,不過乎合天道也。’”

(10)鄭玄注“:物,猶事也。”孔穎達疏:“仁人不過乎物者,物,事也。”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禮記正義》,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380~1381頁。

(11)《樂記》的“禮”與“理”結合之闡述,與孔子將“物”納入“禮”的範疇有所不同,《樂記》顯然是一理性探究方式,將“物之理”納入“禮”的視域,而“禮”也因此更多地呼應於“物之理”的狀態,不再只是“人之情”的表達。

(12)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禮記正義》,第1451頁。

(13)同上,第1435頁。

(14)《孟子·滕文公上》:“夫物之不齊,物之情也。”見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孟子注疏》,第149~150頁。趙岐以“物之情”為“物之情性也”。

(15)《孟子·梁惠王上》:“今恩足以及禽獸,而功不至於百姓者,獨何與?權,然後知輕重;度,然後知長短。物皆然,心為甚。王請度之。”見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孟子注疏》,第21頁。趙岐注曰:“凡物皆當稱度乃可知,心當行之乃為仁。”

(16)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孟子注疏》,第361頁。

(17)《荀子·禮論》:“天地合而萬物生,陰陽接而變化起……”見王先謙撰《荀子集解》,中華書局1996年版,第366頁。

(18)《莊子》之《秋水》、《知北遊》,以及《禮記·樂記》皆言及“萬物之理”,於此可知“物”具“理”之説,在戰國早中期已出現。

(19)《荀子·解蔽》:“凡以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王先謙《荀子集解》,第406頁。

(20)此處之斷句依從梁啓雄,而不依從王天海之校釋。王天海《荀子校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873~874頁,注1。

(21)王先謙《荀子集解》,第366頁。

(22)在《荀子》中僅出現兩次,分别是《不苟》:“變化代興,謂之天德”,與《王制》:“……才行反時者死無赦。夫是之謂天德,王者之政也。”兩次論述有其共同性,即論述天之為自然的屬性特質,並非指與德性修養有關之事。

(23)王天海《荀子校釋》,第106頁,注6,及第342頁,注15。

(24)《荀子·解蔽》:“萬物莫形而不見。”王天海《荀子校釋》,第847頁。

(25)物之可知、可觀,均見於《荀子·解蔽》,王天海《荀子校釋》,第872、867頁。

(26)此處《哀公問》中關於五儀段落的論述,與《大戴禮記·哀公問五義》同,可視為荀子摘録之文。

(27)《性自命出》,第7~8簡。

(28)此出於《荀子·解蔽》。王天海《荀子校釋》,第867頁。

(29)楊倞注解“疏,通也”。王天海《荀子校釋》,第853頁,注31。

(30)王天海《荀子校釋》,第894頁,注7。

(31)《荀子·正名》:“凡同類、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故比方之疑似而通,是所以共其約名以相期也。……然而征知必將待天官之當簿其類,然後可也。”王天海《荀子校釋》,第891頁。

(32)這一能力,就荀子而言,不再只是與禽獸相類之知覺,而是更深層之有“義”的能力。“義”則源自於“辨”與“分”的能力。與此相關之文獻為:《荀子·王制》:“水火有氣而無生,草木有生而無知,禽獸有知而無義,人有氣、有生、有知,亦且有義,故最為天下貴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馬,而牛馬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義。”王天海《荀子校釋》,第380頁。《荀子·非相》:“人之所以為人者,何已也?曰:以其有辨也。……故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於分,分莫大於禮。”王天海《荀子校釋》,第174頁。

(33)張載與先秦相類之處,重在道德修養之知,但有所不同,不同在於張載將見聞之知與德性所知作明顯區隔,先秦儒者大抵認為由見聞所得,所思皆在“禮”中,以此走向德性。張載關於見聞之知與德性所知之論,見於《張載集》,章錫琛點校,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24~26頁。

(34)王天海《荀子校釋》,第314頁。

(35)同上,第273頁。

(36)王天海《荀子校釋》,第904頁。

(37)《荀子·正名》:“故王者之制名,名定而實辨,道行而志通,則慎率民而一焉。”王天海《荀子校釋》,第882頁。

(38)王天海《荀子校釋》,第780頁。

(39)同上,第891頁。

(40)同上,第174~175頁。

(41)若“辨”離於“知”,“辨”將無着落處,也毋須用“辨”,“辨”乃針對物、事等才有“辨”之需。

(42)許慎撰、段玉裁注、魯實先正補《説文解字注》,黎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74年版,第182頁。

(43)這一部分的説明與闡述,大抵可由《解蔽》中論及“衡”之必需、心之知道,以及“知”與“物之理”的關係時,闡述“辨”、“分”之重要等文獻資料,得到佐證。王天海《荀子校釋》,第846~847頁、第872~873頁。

(44)王天海《荀子校釋》,第676頁。

(45)《荀子·天論》:“大天而思之,孰與物畜而制之!從天而頌之,孰與制天命而用之!望時而待之,孰與應時而使之!因物而多之,孰與騁能而化之!思物而物之,孰與理物而勿失之也!願於物之所以生,孰與有物之所以成!”王天海《荀子校釋》,第694頁。

(46)王天海《荀子校釋》,第694頁。

(47)同上,第751頁。文中“是禮之所起也”,乃據王先謙本改訂,王天海《荀子校釋》為:“是禮之所起以也”,多了“以”字,見該校釋本注5。

(48)《禮記·禮運》:孔子曰:“夫禮,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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