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的生命是否依旧神圣?
当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不仅为诊断、治疗、预防人的疾病提供了先进设备器械和疗效显著的药物,而且可以操纵基因、受精卵、胚胎、人脑和人体,并且把人的生命从两性的自然繁殖过程逐渐转变为人工的制造过程,使人们对生命的操纵和处理变得轻而易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试管婴儿和代孕母亲、性别的鉴定及选择、人工流产和绝育、对有严重缺陷儿的处置以及对绝症患者、植物人施行安乐死等都已引起全世界的关注和思考。当代生命医学技术使生命现象变得不再那么神秘莫测,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生命观念,同时在对生命质量和价值的看法上似乎也有某些背离固有的生命伦理原则的情形。
那么,人的生命究竟是什么?人的生命和动物的生命有什么根本不同?“人的生命的神圣性”究竟是一种永恒不变的绝对标准,还是一种随着社会历史条件不断变化的相对价值原则?
不言而喻,人的生命是迄今为止宇宙发展中最聪明智慧的生命形式。人不仅仅具有生物生理肉体上的内容,更重要的是具有社会的和精神的内涵。人是有意识的生命存在物,这是人的生命的本质所在,也是区分于一般动物生命的标志性因素。人的生命无论从哪一方面看都具有远远高于其他植物、动物、物质的价值。或许一般生命,如植物和动物也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但是这种价值和意义首先是相对于人的生命存在而言的。如同非生命存在物的价值一样,一般生命只是用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价值。没有人的生命存在及其自主性活动,想象存在着其他生命和非生命存在物的价值是不可思议的。
人的生命比起一般动物或物具有无与伦比的优越性,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人的生命优越之处在于:人的生命活动是自由自觉的活动,具有独特的理性能力、自我意识、精神感情、审美情趣、意志品质、能动性和创造力等本质力量。正因为如此,人们总是说人的生命是神圣的,人的生命存在本身具有绝对的价值。
首先,人的生命的存在是社会形成和历史发展的前提。正如马克思所说“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人的存在”。人的生产劳动首先是为了满足人的生命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而生产劳动过程同时又发生着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复杂的社会关系,并在劳动和交往中形成了区分于其他动物的人的生命的本质特征。
其次,人的生命生存和发展也是创制一切社会文化规范(如法律、道德等)的最终依据。历史上和现实中往往把维持人的生命的存在当作每一个人最自然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当作评价一切社会现象的重要原则和价值标准。人们总是把有利于生命保存和发展的行为称之为善的符合人性的行为,反之则是恶的违背人性的行为。可见,生命原则构成人性原则的自然前提。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崇高的,从而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等值的平等的,所以必须承认和尊重人的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坚持“人的生命的神圣性”的绝对价值原则。
然而,当我们把视线从类的形态移向个体形态时,就会发现,生命的神圣性原则并不总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不仅每个人的生命价值不能脱离社会的或他人的生命价值形态而孤立存在,而且也不能离开自身的其他价值形态而单独存在。换言之,人的生命价值包含着来自个人与社会以及肉体与精神的价值和意义的评价。这方面,社会原则即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原则又成为评价个人生命价值的重要尺度。归根到底,社会原则本质上也是很重要的人性原则。
那么,人的生命本质究竟是什么?或曰“人究竟是什么?”一般说来,人有两种属性,其一是生物学上的人(humanbeing),它属于生物分类中脊椎动物门、哺乳类、灵长目、人科、人属的有机体。这个有机体是生物进化的最高级形式,拥有一套不同于其他物种的独特基因结构——遗传物质,具有一系列独特的生物、生理及心理方面的特点。简言之,这种人是一种人类的生物学生命(humanbiologicallife)。其二,更重要的是,作为社会的人(person),人具有社会的及精神方面的本质特征。由于人具有社会关系和自我意识,这就把人的生物学生命提升到人类的人格生命(humanpersonallife)。这便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即是具有健全的理智、正常的精神和理性能力等本质力量的人。
人的生命存在的两重性导致对之评价的复杂性。究竟如何评估人的生命的质量和价值呢?生命的存在比生命的死亡更有价值、更有意义、更符合人性吗?
不言而喻,人的生命的价值首先体现在生命的存在和延续本身。但是,人的生命的存在还不能构成生命的最终的、唯一的价值。人的生命的最重要的价值表现在生命的社会意义和精神追求方面。“畸形儿”、“植物人”虽有生命,但对社会发展的价值却荡然无存。同样,我们能否说生命的结束——“安乐死”就意味着人的生命的价值彻底消失了呢?
诚然,死亡是对人的生命的否定,是使人的生命的发展以及其他生命价值的创生成为不可能性。人总是要死的,这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人生苦短,命运多舛,死神随时可能降临。但是,生命的短暂性和一次性使人更加珍爱生命的存在价值。换言之,死亡凸现了人的生命的存在价值。同样,我们不能简单地说,生存比死亡更有价值。对死亡,我们还需从更深层次上去挖掘、评估其价值。
现实生活中,死亡这一生命的终极现象往往表现出纷繁复杂的情形,不同方式的死亡具有全然不同的意义。具体说来,对罪大恶极者判处死刑的死亡,表明这种人在肉体上可能因健康而有价值,但在社会关系上却是一具行尸走肉,已毫无价值和意义。结束这种人的生命既是终止其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又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发展,无疑这是符合社会利益的,从而也是符合人性的。还有一种独特的死亡——牺牲,其价值和意义与上述情形截然不同。牺牲是为他人和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而去死亡,因而具有崇高的价值。因为牺牲者通过献出自己的生命而换来了他人或大多数人的生命的延续,满足了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所以这种死亡——牺牲蕴涵了广泛的社会价值和深远的精神意义。牺牲,这种死亡方式不是对生命的简单否定和破坏,而是对生命本身的进一步肯定和超越。虽然肉体生命消失了,但它给社会留下的精神财富却充满着生命活力,影响和鼓舞活着的人们,其精神将永远存在着。由此人的生命价值最终得到提炼、升华和确证。
由此可见,人的生命的神圣性原则,相对于人类而言是绝对的,而相对于个体而言是相对的。抽象地说,每个个体都是类的一分子,其生命也含有绝对的成分,因此必须尊重和维护每个人的生命价值,珍惜和爱护每个人的生命,不得恣意践踏、残酷扼杀生命。具体地说,每个人的生命又是在社会发展中生成发展,其生命的价值和意义总是通过社会历史的发展得到评估的,因此,每个人应尽可能为他人和社会作出贡献,满足社会整体的利益和需要,唯有这样才能充实、丰富自身的生命价值,使生命的价值不断地从物质的肉体价值上升到精神的心灵价值高度。简言之,肉体生命是人的存在的前提,而精神生命则是人的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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