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体实验的界定
人体实验是指直接以人体作为受试对象,用人为的实验手段,有控制地对受试对象进行观察和研究的行为过程。人体实验可分为临床性实验和非临床性实验两大类。前者直接与治疗疾病有关,后者多为医学基础理论研究。
根据不同标准,人体实验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按受试者是否自愿可分为:自愿实验和非自愿实验。自愿实验是受试者在一定社会和经济目的支配下自愿参加的实验。自体实验是自愿实验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医学科研人员在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的驱使下,在自己身上所做的实验。自体实验是医学科研人员高尚医德情操的体现。非自愿实验又包括强迫实验和欺骗实验。强迫实验是非人道的实验,通常是在武力或政治的压力下,违背受试者本人意愿而进行的实验。它侵犯了受试者的人身自由,违背了受试者的利益,触犯了法律。欺骗实验是指为了到达某种目的,利用病人求生欲望,编造假话诱骗受试者,这种实验同样是不道德的。
(2)按照实验手段的不同,人体实验可分为:科学的人体实验和非科学的人体实验。科学的人体实验是指有明确的实验目标,充分的动物实验依据,并且实验程序设计科学、精心,充分估计到潜在的危险并作好了相应的预防措施。非科学的人体实验则相反,是草率、不负责任的实验,是应该被坚决禁止的行为。
(3)按得失代价不同可分为:得大于失的实验,得失相当的实验,得不偿失的实验。这里所谓的“得”是指结果,即对受试者、对医学事业的利益获得;“失”是指受试者的健康和心理伤害。凡得大于失,具有较大道德价值的人体实验应积极提倡,对得不偿失的实验,必须禁止或暂缓实验。对于得失不明的实验,必须周密考虑,全面权衡,慎重行事,把握好好动机和效果的辩证关系。
(4)按照实验的内容和医学目的可分为:病因学研究实验,诊断实验,临床疗效实验,预后研究实验以及药物临床实验等。
(5)按照实验的对象性质可分为:天然实验、自体实验、志愿实验、强迫实验。人体实验是医学的起点和发展手段,是医学研究成果从动物实验到临床应用的中介,医学科学的发展和进步,离不开人体实验。
医学史表明,中西方医学都发端于人体实验。在人类与疾病作斗争的起始阶段,人们就是通过亲身的尝试、体验来研究各种草药的治病效果的。如中国古书上说:“神农氏尝百草之滋味,一日而遭七十毒”(1)。“神农氏尝百草,始有医药”(2)。近代医学的发展是建立在人体实验成果基础上的,如哈维血循环的发现、琴纳(Jenner)牛痘接种的发明等。可以说没有人体解剖学、实验生理学等一系列突破性的实验医学成就,生物医学的兴起和繁荣是不可想象的。现代医学的发展,无论是基础医学研究,还是临床医学研究,同样依赖于人体实验。可见,没有人体实验,就不会有医学的进步。
人体实验是医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动物实验之后,常规临床应用之前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这是因为:第一,人根本不同于动物。人体的生命现象和疾病现象是最高级的物质运动形式,个体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所以,动物实验的结果不能直接推广应用到人身上。任何一项新成就,包括新技术和新药物,不论通过体外实验和动物实验创立了多少假说,也不管在动物身上重复了多少次实验,在应用到临床以前,都必须经过人体实验。只有在人体实验中证明其对人的疾病诊治真正有效,而且伤害小,利大于弊,才能在临床上推广应用。第二,有些疾病是人所特有的,不能用动物来复制疾病模型,对这类疾病的研究,只能作人体实验。
人体实验的对象是“人”,从而决定了人体试验是一种特殊的实验。由于人体实验直接涉及病人或健康人的生命权利,关涉实验者、被实验者、医学研究机构、社会和国家的利益,蕴涵了一系列道德矛盾,因此,人体实验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伦理、道德、医学、法律的争论。
人体实验的内在道德矛盾包括:
(1)科学利益与受试者利益的矛盾。人体实验自始至终存在着科学利益与受试者利益之间的冲突。如果是临床性实验,而且实验内容与受试者所患疾病的治疗有关,那么这种冲突一般可以得到缓和;如果是非临床性实验,实验内容与受试者所患疾病的治疗无直接关系,或者受试者是健康人,那么这种冲突就容易激化。无论是临床性实验还是非临床性实验,一旦这种冲突达到了不可调和的时候,唯一正确的解决方法是:实验者应坚持受试者利益第一的原则。实验中以不造成受试者的严重损伤和不可逆的破坏为前提,尽量减少病人个体的风险,同时又注重推动医学进步,造福人类。
(2)主动与被动的矛盾。在人体实验中,实验者完全明确实验的目的、要求、途径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估计到试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危险性,并且对可能出现的危害制定了相应补救措施,所以实验者是主动的。而受试者则对实验的目的、要求和方法大多不了解或不太明确,对可能发生的危害亦无相应的措施,因此是被动、盲目的。
(3)利与害的矛盾。传统医德原则规定对病人要有利而无害。其实,利和害是相辅相成的。许多人体实验,尽管目的是为了提高诊疗水平,医治疾病,但实验本身往往利中有害,害中有利。一种新药或新疗法,造成不幸结果是害,若由此吸取教训又会变为利。面对许多新药物或新疗法试用中的利害矛盾,医学道德要求恰当地权衡利与害,尽可能兴利除害。
(4)自愿与强迫的矛盾。人体实验是以人体作为受试对象的,因此作为受试的人应是自愿的。但有的自愿者出于希望绝处逢生、省钱、快点痊愈、预后好一点的动机而同意或签字的,这种情况在道德上多会出现矛盾。至于非自愿实验,即迫于武力或政治压力、受医生的欺骗、胁迫、诱导而参加的实验更不是真正的自愿。因此,在人体实验中判定受试者是不是真正的自愿,直接关系着人体实验的道德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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