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竞争的界定
关于竞争问题,先哲们早已有研究。霍布斯认为,在人身上,无论是条件反射式的本能活动,还是深思熟虑的自主活动,都是为了趋利避害、趋乐避苦、自我保存。自爱、利己、欲求是人的天性,这种本性必然表现为求利、求安、求荣,从而必然引发人们互相竞争,争斗不休,爪牙相见,乃至相互残杀。这样就使人们处于一种“人对人像狼”的敌对的竞争状态。虽然从本性上说,每个人都会追求自己的利益与安全,但从结果上看,他们都不可能随心所欲地满足自己的要求。这是因为人们为了自身利益而追求的对象在数目上是有限的,“如有任何两人欲求相同的事物,而这事物却不能为他们共同享受时,他们便成了敌人”(9)。由于没有公共权力,没有法律,因而也就不存在什么是与非,公正与不公正等道德观念。最后的结果却造成了相互残杀的局面,导致了人的恐惧、自身利益的丧失和不安全甚至是生命的死亡。
然而,人类有超出自然状态、摆脱这种困境的可能。霍布斯认为,在人的本性中,人有情感和理性。人在情感上存在着一种摆脱相互为敌的自然状态的强烈愿望。因为人类最大的情感,莫过于惧怕死亡,而人人为敌的状况,给人的生命随时都带来危险,它造成了人类极大的恐惧心理。同时,人类的理性也为摆脱敌对状态提供了可能性,理性所昭示的自然法,给人类带来了希望的曙光。所谓自然法,乃是理性所发现的一种普遍的规则。只有人们订立契约,遵守公正的道德规范和原则,才能寻求和平,保全人的生命。
在进化论中,“生存竞争”是作为生物存在的一种方式以及生物进化的一种动力而确立的。由于动物普遍具有按几何级数增殖的倾向,而食物资源和生存空间总是有限的,因此,动物必然为争取生存条件和繁殖后代而进行残酷激烈的竞争。这种竞争不仅表现为物种间的竞争,而且表现为物种内的竞争。社会生物主义者威尔逊说道,这种“竞争又有以下的规律:在普遍发生竞争的情况下,物种之内的竞争比物种之间的竞争更强烈。……脊椎动物比无脊椎动物的竞争激烈;肉食动物比食草动物和杂食动物的竞争性更强,生态系统稳定的物种比生态系统不稳定的物种更普遍趋于竞争”(10)。
社会生物主义者把人类社会的竞争还原于生物的本能活动,把“进攻性”看作人类天性和行为的支配性因素,如洛伦茨认为人类有侵犯的遗传本能,阿德勒说人的天然本能是用武器来进行杀伤,弗罗姆说进攻性是人类对死亡的直觉,人有“争斗冲动”,富有好斗性、好战性,斯托尔认为人们热衷于各种竞争性体育活动,也是为了使侵犯本能得以发泄,如拳击、斗剑、摔跤乃至看足球比赛都是直接宣泄仇恨和侵犯本性,格隆顿纳把大规模的暴力和战争说成是人的进攻性的不可避免的表现形式……(11)他们甚至还把人的优劣性归结到生物学的遗传基因。认为每个人存在着能力上的自然差异,比较适于生存的人(由于他们生来具有智力的、意志的和其他的禀赋)支配着比较不适应的人和不能适应的人;贫穷、饥饿、疾病、死亡是自然的正常的现象;那些竞争失败者不是“遗传退化”、“品种不良”、“不够格的”人,就是“劣等人”、“无能的人”、“病态的人”,从而“优等人”对“劣等人”的控制、“高等人”对“低等人”的剥削,“高等民族”对“下等民族”的清洗就是天经地义的了。
不难看到,社会生物主义者把人类一切社会行为都视为天生不变的生物遗传本能,这种观点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因为人类社会中的诸如暴力、犯罪、战争、阶级斗争、道德规范、信仰、理想、文化等现象虽然有其自然的生物基础,但无论如何是不能仅靠“生物本能”来解释的。相反,倒应置于丰富的社会因素尤其是经济利益因素基础上来说明。比如,阶级斗争并不是“进攻本能”的外现,而是社会出现私有制后对立的阶级为争夺经济利益的体现。阶级斗争“首先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12)。同样,暴力作为社会强制的特殊形式归根到底是由社会政治的利益决定的。马克思主义从来不主张为暴力而暴力,它要求严格区别压制人民的暴力和针对剥削者的革命暴力。从长远来看,暴力作为调整人们关系的形式是随着人统治人的社会经济基础的消灭而消灭的。正如列宁所说,“整个发展过程导向消灭社会上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暴力统治——对人们使用暴力并不是我们的理想。”(13)由此可见,社会生物主义者“想把历史的发展和错综性的全部多种多样的内容都总括在贫乏而片面的公式‘生存斗争’中,这是十足的童稚之见。”(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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