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中诸辩证法原则的内在统一性
辩证法大师们都非常重视方法。黑格尔把方法称之为“灵魂和实体”,认为“任何事物都只有在完全受方法支配时才被理解,其真理才被知道”[1]。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专立一节,详细地讨论了政治经济学方法,并在许多著作中从不同角度讨论了他的辩证方法以及他的方法与黑格尔、费尔巴哈、普鲁东、斯密、李嘉图的方法,与一般抽象的自然科学唯物主义方法的异同。马克思甚至还把自己的方法与雅各布·格林的方法作了比较。恩格斯在谈到他和马克思共同创立的唯物辩证法时说:“这个方法的制定,在我们看来是一个其意义不亚于唯物主义基本观点的成果。”[2]还说:“多年来已成为我们最好的劳动工具和最锐利的武器。”[3]由此可见方法问题在他们心目中具有多么重要的地位。
但是,当他们这样谈到方法时,并不是指任意一种方法体系,而是特指他们在自己的理论体系中所使用的方法。因此,我们在这里要讨论的方法就只是指马克思在其科学理论体系中,主要是在《资本论》中所实际上运用的方法。那么,马克思所实际运用的方法包括哪些内容呢?从现有的研究著作来看,人们主要从三个方面研究了马克思所实际运用的方法,或者说马克思的辩证方法主要被把握为三条基本的方法原则: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原则、矛盾分析或矛盾进展的原则、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原则。那么,人们侧重研究这三个方面是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呢?显然不是,因为通过这三个方面的研究确实可以把握构成马克思所实际运用的方法的基本内容。
如果我们把这三个方面看成马克思所实际运用的辩证方法的基本内容的话,那么,从以往的研究情况来看,在客观上还存在着一个重要的任务,那就是对这三个方面内在统一性的深入研究。诚然,对马克思辩证方法诸原则的内在统一性,人们一般都是承认的,但承认它甚至一般地谈论它是一回事,而在实际上把那些原则表述为一个具有内在统一性的有机整体又是另一回事。或许人们会以为如何表述只是一个形式上的问题,而非问题的实质,但在马克思看来,叙述方法与研究方法在实质上是同一的。因此,叙述的非有机统一性只能说明它反映了研究、理解的非有机统一性;而且,叙述的非有机整体性也使人很难理解马克思运用的方法的有机整体性。
当然,人们也许会不同意把马克思所实际上运用的方法的基本内容归结为这三条原则,但这也决没有取消把马克思所实际运用的辩证方法的这三个方面的内在统一性表述出来的任务。尽管这样一来,意义有所不同了,但把马克思辩证方法的诸原则把握为一个具有内在统一的东西的任务却仍然客观地存在着。
至于这里所认为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运用的辩证方法与一般教科书上所列举的那些辩证法规律和范畴的关系,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在这篇论文里是无法讨论的。然而,无论其间的关系如何,都不妨碍把马克思辩证方法的上述三条原则把握为一个内在统一体的任务的客观存在。因为无论马克思辩证方法的基本内容应该包括哪些东西,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矛盾进展、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总是其中的重要部分,把这一重要部分的内在统一性表述出来,决不妨害对包括更多内容的内在统一性的把握。
不言而喻,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运用的辩证方法的诸基本原则表述一个具有内在统一性的有机整体的任务,是极为艰巨的。要完成这一任务,没有许多人长期的研究是不可设想的。因此,笔者在这篇论文里给自己提出的要求也只限于在把那三条基本原则把握为具有内在统一性的有机整体方面进行一点初步的探索。显然,这与企图完成上述那个客观上存在的任务是远不相同的。这一点有必要特别说明。
笔者认为,既然马克思的辩证方法本身是一个具有内在统一性的有机整体,那么对这一方法的表述也应该仿照马克思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在这篇论文里,笔者力求把上述三个原则的内容把握为一个从抽象到具体的进展过程,而不是并列的三种东西。这一过程就是从抽象到具体原则、到矛盾进展原则、再到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它们的进展自身便构成了一个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这一过程所具有的内在统一性的基础就是辩证法的实质,即对立统一过程或矛盾进展过程。在《资本论》中,整个马克思辩证方法的三个基本原则的统一体就是以矛盾进展方法作为基础的,矛盾进展规定着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矛盾进展又是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内在依据。因此,为了能对辩证方法的实质有较清楚的理解,我们从旧辩证法的实质,特别是黑格尔辩证法的实质谈起。我们首先简要地考察了西方哲学史上反思辩证法的主要线索。从辩证法思想的历史中,我们得出了反思辩证法的实质是像普遍性与特殊性这样的对立统一关系结论。但前马克思主义的反思辩证法又基本上是在唯心主义形式中发展的,它缺乏真实的特殊性原则。因此,马克思的任务便是既保留它所包含的合理内核,又把它在唯物主义基础上重建起来,而这又必须克服旧唯物主义缺乏真实的普遍性原则的缺陷。我们看到,通过实践范畴的引入,马克思成功地实现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真实统一,在唯物主义基础上重建起了辩证法的大厦。这便是第一节的内容,它在这篇论文中仍然是一个绪论性质的东西。在第二节,我们论述了马克思辩证法的表现层次,从抽象到具体,这是辩证方法的必然表现,从抽象到具体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就是从抽象普遍性到特殊性,再到具体普遍性即个别性的过程。但研究表明,从抽象到具体不仅是辩证方法的表现形式,它同时也可以是非辩证方法的表现形式。因此,辩证方法必然有其特具的内部实质。这样,我们就进入了马克思辩证方法的本质的内容。这本质便是马克思的辩证法所反映的相对有机整体内部所必然包含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矛盾。正是这一矛盾的运动表现为普遍性经过特殊化而走向个别性的过程。矛盾进展规定着从抽象到具体的矛盾进展过程,是一个内外相统一的个别性,而它就是思维通过对历史过程的逻辑反映而对现实对象的把握。基于历史与现实的相互映照关系,以历史过程为中介而把握现实现象便是这一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原则的方法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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