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两种辩证法之融合
现在提出对西方反思辩证法的吸收与融合问题,其必要性在于我们民族的深层思维方式,基本上没有随着近现代以来社会的剧烈变化而改变,而是保留了原来的格局。一百多年来,西方的文化与技术强烈地冲击了我们这个古老的民族,但接受一种技术容易,甚至从表面上接受一种思潮也很容易,而要从最深层次接受一种完全不同的思维方式就困难了。事实上,我们只是在用中国传统的直观辩证法范畴从表面上理解西方的反思辩证法,找到了一些字面上相似的范畴,便轻率地把它们混为一谈了。如前述,中西辩证法是有根本上的区别的。有区别而不觉区别或不进行区别,正说明了我们仍然停留在原有的思维方式之中,而基本上未受西方思维方式的影响。混淆绝不是融合,相反,这种假融合是阻碍真正融合的。真正融合的前提是接受。
要进行真正的融合确非易事。我们看到,在被人们经常引证的《谈谈辩证法问题》中,列宁实际上谈到了两种辩证法的矛盾观:直观辩证法的对立面是正和负、微分和积分、作用和反作用、阴电和阳电、阶级斗争,等等;而反思辩证法的矛盾则是“个别跟一般相对立”,还有“偶然和必然”、“现象与本质”,亦即“把本质和现象分开,并把二者对立起来”[6]。如前述,这两类对立面是根本不同性质的,列宁把它们列在同一篇短文中,或许有把它们统一起来的打算,但遗憾的是并未得到实施。在毛泽东的《矛盾论》中,这两类对立面之间的关系才得到了阐发。在这里,矛盾虽然仍被理解为两种可直观事物或倾向的对立关系,但一般和个别却作为矛盾的“精髓”而与直观类型的矛盾体发生了关系,即一般与个别被规定为事物矛盾的共性与个性。这应该看做毛泽东对于结合两种辩证法所作的努力。但在这里一般与个别未被明确规定为矛盾对立面。因为还存在一些逻辑上的困难,即若把一般与个别规定为矛盾对立面,则其作为“精髓”亦成了自身的“精髓”,且与“主要矛盾”、“矛盾主要方面”理论相抵牾。
现在留下的问题是,要在确定一般与个别、本质与现象等为矛盾对立面的前提下,把两种类型的对立面统一起来。如何做到这一点呢?我们从马克思的《资本论》那里得到了解决问题的提示。马克思是历史上自觉地把辩证法运用于实证科学研究的第一人。这一行动本身对辩证法产生了巨大影响。马克思的辩证法虽然仍属于反思辩证法传统,但由于运用于实证科学的研究,便有了与可直观的矛盾对立面的关系。在对商品生产的刻画中,马克思一开始把商品规定为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对立统一体。价值作为抽象劳动的体现是一种普遍性、一般性,而各个相异的使用价值则是一种特殊性或个别性。因而,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矛盾如前所述是一种反思型的矛盾。但在现实生活中,呈现于人们面前的却并不是这种矛盾对立,价值在原则上是不可直观之物,人们直接见到的是货币与普通商品的对立。后一种对立显然是一种直观型的矛盾对立。在这里,马克思必须把这两种类型的矛盾归结为一,阐明其间的统一关系。这也正是我们所面临的问题。
马克思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呢?他的方法就是人们经常谈论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或曰矛盾进展。具体地说来,他首先从商品中分析出与使用价值相对立的抽象的价值,然后通过价值形态的逐步进化,即从简单的、个别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经过总和的或扩大的价值形式,再经过一般价值形式,最后达到了货币形式。在这一过程中,抽象的超乎形象的价值最终对象化在了一种具体的使用价值之上,使这种特殊的使用价值充当了普遍性的代表者的角色。这样,抽象的价值与具体可见的货币就经过一系列中介环节而统一了起来。当然,货币在这里不过是价值的表现或化身而已。显然,这时的货币与商品的矛盾已不再像人们初看上去那样是一个被直接给予的现成之物了;它现在是有根据的东西,即是在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矛盾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东西了。我们看到,马克思在这里以反思辩证法为基础,通过辩证法的自我进展,解决了上述问题。这一方法也为解决中西两种辩证法的融合问题提供了原则。这就是说,中西辩证法的融合问题的解决,应该以反思辩证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本质与现象等这些矛盾对立为基础,通过矛盾自身的进展,导引出或者说建立起事物的可直观的矛盾对立。这就是马克思所提示的方法。它以反思辩证法为基础,但又保留了直观辩证法的合理因素;在逻辑上亦顺理成章,无含混不清之处。但我们须记得,采取马克思的方法解决问题的前提,是要像马克思那样,首先接受本质—现象、一般—个别的反思辩证法,这样在接受的基础上才能有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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