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族思维方式的创新
不言而喻,以上的解决只是一种纯逻辑上的解决,即只是展示了一种解决的可能性。但哲学本身却不只是可能的。就是说,一个民族的哲学,尤其是其方法论,总是反映着该民族的思维方式的。中国的辩证法自然也不可能例外。因此,改革传统的辩证法,实际上就是要求我们民族的思维方式的深层从根本上有一个大的改变。中西两种辩证法的融合并不只是在逻辑上做到自洽就完事了,而是实实在在地要求我们真正融合两种根本不同的思维方式。以反思辩证法的矛盾对立为基础来建立可直观的矛盾对立,是实实在在地要求我们在思维方式中建立起一般与个别、本质与现象相分离的环节,即能够“把本质与现象分开,并把二者对立起来”。从根本上改变自己的深层思维方式,这对一个民族来说无疑是极为困难的事情。试想,佛教哲学从传入中国到禅宗的宗教内改造,再到理学的宗教外改造,使之与中国传统哲学达成融合,若从传入中国算起,有千余年历史,若从开始兴盛的魏晋南北朝算起,也有七八百年的时间跨度。足见两种思维方式融合之艰难。在现代,尽管社会的节奏已非往日所能比,且激烈变革的时代也对思维方式的改造有着更为迫切的要求,因而这一过程可能会短一些,但其困难程度却不会更小。当然,问题还有另一个方面,即哲学理论并不只是反映现实的思维方式,消极地等待思维方式变化之后再随之变化,它还能积极地影响人们的思维方式,它也应该起到这种积极作用。在现代信息传播手段空前发展、民族文化水平不断提高的条件下,这种积极的影响作用就更加显著。因此,在这一变革过程中,哲学的责任是重大的。哲学应该意识到这一点。而且说到底,无论这一过程如何艰难,我们只能走这条路而别无选择。
【注释】
[1]参见谢遐龄:《巴门尼德:辩证法的开创者》,《哲学研究》,1987年第1期。
[2]参见严群:《分析的批评的希腊哲学史》,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54页。
[3]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06、110页。
[4]张载:《正蒙·太和》。
[5]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09页。
[6]《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05~3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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