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论思维的有限性
从理论哲学转向实践哲学,是目前国内哲学界一种极为强劲的趋势,也是笔者的问题得以提出的前提。这一转向虽然才刚刚开始,人们还只是处在一种意愿状态之中,但这一趋势的指向却是一种全新的哲学思维范式,一种思维方式上的革命性变化,因而是必须予以认真对待的。[1]而辩证法问题便是在这一转变中的一个首当其冲的根本性问题。
从哲学史上各种辩证法的实质看,所有的辩证法问题都涉及对有限规定性的超越。对事物的认识,表现为对事物有所规定。但任何现实的规定,都是对于现实生活的一种抽象,因而必定是有限的。而辩证法,至少肯定形态的辩证法,却企图超越抽象的有限规定,趋向无限的具体性,即由抽象走向具体。但这种趋向却又不可避免地会遭遇到一种理论体系最为忌讳的自相矛盾之毁坏。而这一矛盾之实质,不是别的,正是在于欲在一种有限的理论体系中包罗无限的绝对真理。在此问题上,康德关于理性超越可能经验范围的使用必然陷入二律背反的见地,无疑是极其深刻的。正是这种二律背反或矛盾,表明了理论的有限性。[2]
事实上,辩证法在哲学史上首先正是作为一种对于理论思维的否定因素而引入哲学的。芝诺悖论是其典型代表。芝诺悖论所揭示的,实质上是理论思维的有限性。如果我们不像希腊人那样蔑视感性,而是承认我们感觉到的运动是真实的,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芝诺悖论表明,理论思维在把握运动时遇到了不可克服的困难:事物明明是运动的,但理论思维却无法无矛盾地把握这一运动。有人以为我们可以无矛盾地作出“运动是包含矛盾的”这一陈述。但这种说法恰恰未能抓住芝诺悖论的实质,因而从根本上误解了辩证法问题。芝诺悖论的实质是,对于一个运动物体,理性思维的描述必然会同时肯定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a.该物体在某一瞬间处在某点;b.该物体在该瞬间不处在某点。显然,在一个理论体系中,是不能允许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存在的。逻辑学告诉我们,若允许在一个理论体系中存在互相矛盾的命题,就能够推出任何结论,而这就使得该理论体系失去了任何确定性而变得毫无意义。[3]显然,理论是排斥矛盾的。理论必须在抽象的有限性和无效的超越有限的具体性之间做出选择,只能或者选择抽象、有限、片面,但却具有确定性,或者选择全面、无限、具体,然而却因失去了确定性而无效。既然人类从事理论活动的目的是正确地把握世界,以便进而有效地生存,而不是制造一大堆自相矛盾的概念,那么,选择确定从而有效的有限性便是不言而喻的事情了。正是对于确定性的追求这一点决定了理论对于矛盾的拒斥立场。
理论的这种有限性不仅是对于一种特定的理论体系而言的,而且,对于现实人类的整个理论活动而言,也是适用的。正如在数学上有限量的有限次累加不能达到无限一样,对于无限的生活而言,试图通过有限的理论叠加,亦不能达至无限,达到具体。就此而言,黑格尔企图通过引入历史性,以矛盾进展的方式超越理论的有限性,最终达到无限性,达到绝对真理,亦不可能不由于自相矛盾而归于失败。
那么,辩证法岂不是一种不仅无用,而且对于理论有害的思维混乱?应该说,在理论哲学范围内,这一结论是不可避免的。尽管在哲学史上康德早已阐明了理性超验使用必然陷入二律背反,但陷在理论哲学传统中不能自拔的人们总是企图找到一种方式逃避这一结论。人们之所以有此企图,之所以不懈地寻找逃避这一结论之路,其根本原因正在于若要承认了这一结论,便无异于承认了理性的有限性、理论活动的有限性,承认了理论活动不可能真正把握现实生活,而这种承认是与源于古希腊人的理论哲学传统关于理性的预设完全矛盾的。承认了这一点,就等于完全否定了从苏格拉底、柏拉图以来的几乎全部西方哲学传统。正是基于这一点,直至今天,有许多人仍不愿正视辩证法问题带给理论哲学的困境,一次次地在理论哲学的范围内徒劳地寻求克服困境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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