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
然而,理论哲学由于辩证法而陷入了困境并不等于全部哲学都陷入了同样境地。理论哲学陷入了困境,从一个方面表明了转向实践哲学的不可避免性。尽管有不少哲学家仍在理论哲学传统内探索出路,但20世纪最为显著的哲学趋势却是转向生活实践或生活世界,以克服理论哲学的困境。既然理论哲学的要害,正在于或明或暗地将理论活动视为人的最为根本性的活动,那么,承认理性的有限性,承认理论活动的有限性,便是确认实践活动为人类根本性存在方式之前提。反理论哲学之道而行之,实践哲学视生活实践为人类最为根本性之存在方式,而理论活动则不过是生活实践的一个构成部分或一种存在样态。换言之,在实践哲学看来,超越理论有限性的便是生活实践。在生活实践中,人们对于生活于其中的世界便已有所领会,而理论活动只是这种领会的一种派生方式。如海德格尔所揭示的那样,以主客体分立为标志的理论认识,只是在生活实践发生问题的时候才开始的。在人与物处在一种上手状态中时,是不存在主客体对立的;而理论作为一种对于对象的“凝视”,当其进行时,物已被从生活实践中剥离出来,抽象出来,处在了在手状态之中。在平常的上手状态中,我们并不需要“凝视”,而若“凝视”,则必定是有了“问题”。从这里看,理论的派生性是非常明显的。而这一点,马克思早在一个多世纪前就已明白无误地阐述过了。[4]以至于我们不得不说,马克思正是现代实践哲学的开创者,而20世纪的实践哲学转向不过是对马克思哲学革命的从不同方向的扩展而已。
但若理论是出自生活实践的派生物,从而是有限的,并且只有生活实践本身是无限的,是一个有机整体,是一大全,则一个必然结论便是生活实践本身作为一个整体并不能构成理论的对象,或者说,理论不可能把握生活实践整体,生活实践作为整体从根本上超出了理论活动的能力。理论之所以陷入自相矛盾,正是因为理论活动的僭越,即理论试图超越其有限性,而以整全性的东西为对象。既然理论不能把握生活实践整体,那么,生活实践便只能是生活实践自身的“对象”。这里之所以将“对象”一词加了引号,是因为在生活实践中,是不存在像在理论活动中那样的与主体分离的客体或对象的。在生活实践中,人是完全地投入到生活之中的,而不是像在理论活动中那样,将认识对象从生活世界中分离出来,变成一个抽象物。但人不能以生活实践为理论对象或认识对象,并不等于不能对生活实践有所知。事实上,如海德格尔等人所言,人对于生活实践是有着直接的知识的,是有着一种切身的领会的,只是这种知识不是以理论化的形态存在而已。这就是说,对于生活实践整体,不可能存在一种理论化的知识,而只能存在一种直接的实践知识。这种实践知识作为一种直接性的东西必定是关于生活实践整体的,因而实践知识便与理论知识形成一种有趣的对比:理论知识必定是抽象的、有限的、片面的,而实践知识则是整全的、未分化的。这种对比意味着,当理论在僭越了自己的合法运用范围,以整全性的东西为对象,从而必然陷入自相矛盾之时,生活实践却有着关于自身的直接知识。
这样便不可避免地会提出一个问题,这种关于整全的生活实践的知识,是否亦会像在理论知识中一样,会陷入自相矛盾或辩证法,从而成为无效的?但是,实践知识事实上是有效的,不然的话,数万年来未有理论知识的人类便不可能生存至今。因此,我们的问题便不是实践知识是否有效,而是我们如何理解实践知识的有效性,或者说,问题是实践知识何以有效。这便涉及理论与实践对于事物的不同把握方式。在生活实践中,人们与物打交道,虽然是直接的,不是像在理论活动中那样,以主客对立的方式对于对象“凝视”,但人们的生活实践亦并非没有任何方向,处于完全的混沌之中。人们的实践受其生活境况的制约,在不同的时间、空间和境况中有着不同的趋向,因而其对于生活实践的直接知识亦不可避免地会有不同的方向、视角或视域。这些不同视域或视角便构成了实践知识内的差异。但这种实践知识内的差异或视角的不同是一种境况性的差异或不同,而非理论知识那样的非境况性或抽象的区别或对立,因而这种差异或不同并不会构成自相矛盾,从而使得实践知识失去有效性。换言之,生活实践本身的整全性意味着实践知识必定是多视角的,而与之相对,理论活动由于其抽象性,必定是单一视角的。[5]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这种不同,在某种意义上有似于讲究透视的西洋画与无这种讲究的中国画的不同。
当然,说实践知识是多视角的,并不意味着在实践知识中这些不同的视角便是互不相干的。事实上,在生活实践中,实践知识内的不同视角之间一般是有着或大或小的张力的,特别在科学高度发达的现代化社会之中,科学知识对于生活实践的渗透,更是极大地增加了生活中不同视角之间的张力,因而是需要人们在实践中予以整合化解,以便这些张力不会导致生活实践的失败甚或解体。但这种整合或化解并不是从单一视角将其做成一个首尾一贯的理论体系,而仍然只是在实践知识内的整合,是一种实践整合。这种实践整合与理论整合的根本不同在于,理论整合必然是运行在一个基于单一视角的脱离了个别境况的普遍性、一般性层面上的,而实践整合则必定是运行在具体的境况性的层面上的。由于有此不同,理论整合企图在单一视角基础上将整个生活世界概念化地建立起来,便不能不导向自相矛盾或辩证法而失去确定性。而实践整合虽然并非将各种视角统归为一,而是将之折中、权衡,将不同视角的合理因素都包容在自身之内,但由于实践知识的境况性、具体性,并不因此而失去确定性。当然,实践整合所做成的实践知识的确定性是基于具体生活境况的确定性,而非理论知识那种抽象的、脱离任何具体条件的一般的确定性。但不管怎么说,只要具有确定性,那就是有效的知识。因此之故,在理论知识中视为非法而极力排斥的多视角性或多义性,在实践知识中却得以合法地存在。
如果我们比照康德的说法,将理论由于试图超出自身的有限性、单一视角性,而将由多视角构成的世界整体把握于自身之内的冲动称为理论活动的辩证法的话,那么,我们也可以把实践活动中通过实践整合而构成包容多视角的实践知识的行动称为实践活动的辩证法,或简称为实践辩证法。在这里,辩证法的实质被理解为对于多视角的整合,或者按传统的说法,是对于多样性统一的把握。当然,在理论知识的构成中辩证法只具有一种消极的、否定的意义,而在实践知识的构成中,辩证法则具有了一种积极的、肯定的意义。但对于在实践活动中对于不同视角、不同因素之间的平衡、折中、权量,亚里士多德在其实践哲学中早就作过考察,并将之称为一种明智、审慎或实践智慧。因此,实践辩证法也就是一种实践智慧,或者说是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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