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之提出
以孔、孟为核心的儒家传统,在长期的中国历史发展中,并非一成不变地延续着。两汉的“经学”,固然与两宋的“理学”迥然不同;即令是同一个时代环境、同一师承背景,亲密如二程兄弟(明道与伊川),也对儒学核心义理有不尽相同的理解与发挥。驯致20世纪,面对西方强势文化的冲击,不仅中国的政治、经济要学习西方的“现代化”,就是传统的义理之学,也要参照西方哲学的问题意识、语言概念,建立起足以与西方重要哲学系统相提并论、异中有同的理论架构。于是乎,先秦儒学在当代学者不同的诠释进路下,遂呈现为各种形态的注释系统。
检视当代学者在这种“新格义”[1]氛围下所建构的儒学诠释,不但在著作的数量上极其丰沛;就是诠释的论点与立场,在大同大异之外,也潜存着许多极其细密而深刻的差异。姑且不论过去50年以来,海峡两岸学者因为意识形态、理论工具的不同,所造成重大的分歧;就是在台、港地区,具有相同文化立场、相同哲学信念、深厚私谊及往复论学的前辈先生,对孔、孟儒学的理解,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差异。其中,最值得我们追究深思的,就是劳思光与牟宗三、唐君毅三位先生之间,有关孔、孟儒学义理性格判定方面的异同,以及《论语》、《孟子》中有关“义命关系”的不同诠释。
一如大家所已知,劳思光先生虽然不宜纳入“当代新儒家”这个阵容中,但是他对中国哲学的特质尤其是儒家义理性格的定位,其实与牟宗三先生的见解非常一致。二人都认为“心性论”乃是先秦儒学的主流,而道德主体性(moral subjectivity)的肯定,又是此一心性论传统的核心基础。然而,令人不解的,就在这个基础上,劳思光先生提出了一种与当代新儒家迥然有别的立场,他表示:
我不认为“心性论”必归于“道德形上学”。[2]
我们确知孔子至孟子一系的先秦儒学,确以道德主体性为中心,并不以“形上天”为最高观念;而且孔孟学说中,就理论结构看,亦完全无此需要。因此,我们亦不可说“形上天”是孔孟哲学的观念。[3]
换言之,劳思光先生认为以心性论为理论核心的先秦儒学,只要有“道德主体性”的肯定,即足够撑建起人文教化之学,根本无须“形上天”的奥援,如此方能成为自我完足的体系。这种见解,显然与牟宗三先生素来主张儒家心性论蕴含着一种“道德形上学”的看法,分庭抗礼。但问题是,为什么同样都是从“道德主体性”来诠释儒家的心性论,却在“形上天”这个概念上出现泾渭分明的立场?
事实上,这个问题早在1994年笔者撰写《尽心与立命——从海德格尔基本存有论重塑孟子心性论的一项试探》[4]一文时,就曾探讨过。它所牵涉的层面非常复杂,不仅与《中庸》、《易传》成篇年代、义理形态的判定有关;而且,更为重要的,与两位前辈先生如何理解界定“形上学”与“伦理学”的关系,也有决定性的关联,只是,当时撰文有明确的主题,不容许过度地扩张旁涉,所以只好直接地援引唐君毅先生“义命合一”的注释观点,架接儒家道德实践与“形上天”的关系,试图化解、调和劳、牟两前辈的歧见。但是几年来一直感到不安的是,劳先生对先秦儒学中“义命关系”的讨论,一向立场鲜明,即所谓的“义命分立”说,他根本不可能接受像唐先生“义命合一”这样的观点。因此,如果我要充分证成自己的看法,即在儒家心性论传统中,仍旧为“天”保留一种存有学的意涵,我必须针对劳思光、唐君毅先生有关“义命关系”的诠释,提出明确的分析与评议。
因此,本文之作,基本上仍是延续过去的思考,集中在先儒学中“义命”“天人”关系的省察。只是,这一次的探讨,与过去不同的是,我将从劳、唐两位前辈“义命关系”诠释的差异出发,尝试在中西比较哲学的大架构下,分析、评论两位前辈的得失。并且,在初步获致结论之后,我将再引申它在理论上的意蕴,即针对当代新儒家前辈诠释儒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命题,诸如“主体性”或“儒家只承认有一道德的形上学,而不承认有一形上学的道德学”,提出一些可能只是用语、设辞不同,实质意涵并无新义的命题与诠释架构。而最后,在全文结语的部分,我将特别提出本文有关“自由”这个概念的一些看法。至于全文论理分析是否恰当,则有待方家学者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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