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教化的活性化
(1)“曲成万物”的教化实践调控原则
由于教化的对象具有广泛性,他们各自都持有自身独有的生物特性,这里既有先天的成分,也有后天的因素。如何对他们进行具体的教化?儒家认为“曲得”(《荀子·礼论》,第358页)非常重要。“曲”是弯曲的意思,与“直”相对。教化既有开发个人内在能力的方面,也有向个人输送社会礼分外在要求的方面,而这内外任务的落实,对人在社会里过有序的生活是非常关键的;对个人而言,实际上就实现了“得”,由于个人的样态是相异的,故“得”的个人图画是相异的,这就是“曲得”的实际含义。
首先,“曲成制象”。如何来考虑个人“得”的具体内涵呢?儒家认为应该以君子为楷模,无论在闲逸的境遇里,还是在劳累的境遇里,能本原而应变,实现“曲得其宜”(《荀子·非十二子》,第105页),即各个不同境遇里的适度;这里的“宜”就是自己行为之方的适宜度,其具体内容是自己与他人关系坐标的适宜度,君子能根据与他人组成的具体境遇特点,而定位相应的适宜度,这就是“曲得”,这仿佛“輮以为轮,其曲中规”(《荀子·劝学》,第1页)一样;“曲中规”的功劳在“輮”。就教化而言,“輮”与教化具有同样的职能。
“曲得”无疑是客观效果的审视,但客观效果的期望往往是与主观的努力紧密结合的,在教化的问题上自然也没有例外。为了实现客观效果上的“曲得”,就必须实行主观方法上的多样化的理念。儒家认为臣下的最好的行为之方是爱民,如果能爱民,那推行政令教化,民众能如形影一样响应;对突然的事变,能迅速作出对策;在民的具体关系里,根据个人的具体特性,制订相应的法度来施行处理,不用既定的模式去套他人,从而使民众在适合自己本性特征的方法中得到最好的成长,即“以待无方,曲成制象”(《荀子·臣道》,第248页);“曲”是“成”的前提,而“曲”的依据是个人本身的特征,并不是臆想的政令教化的设想。圣人治理天下也一样,能按照天地自然的规律来治理民众。其具体的行为和教养都不是用一种统一的模式来施行,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最后实现“其行曲治,其养曲适”(《荀子·天论》,第310页)的结果,这也是深知天道自然的所在。这里的“曲”,自然是个人个性差异之“曲”即不平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治理,达到个人特性的真正的适宜。
其次,“曲成万物”。到《易传》,前面的“曲成制象”就发展成了“曲成万物而不遗”(《周易·系辞上》,第541页),“曲成”体现的正是万物的多样性要求。不仅如此,而且还必须“不遗”,不能遗弃任何人,表现出对每一个人接受教化权利的尊重。对个人而言,不仅教化权利的有无必须依仗政府,而且这一权利的享受和真切落实也必须依仗政府工作的保障。就“曲成万物而不遗”的客观效应而言,我们可以参照韩康伯的“曲成者,乘变以应物,不係一方者也,则物宜得矣”的解释;不过,必须指出的是,韩康伯认为,采取“曲成”的方法,万物适宜获取对自身有利即“得”的境遇。换言之,是“宜得”,不是“得宜”,显然,要实现“得宜”,还必须辅助其他的主客观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曲成制象”与《易传》“曲成万物”的思想,在实质上完全是一致的。不过,在语言的表达形式上,前者不是明确的动宾结构,后者则是动宾结构。故不难推测,“曲成制象”应是中国“曲成万物”思想的前阶段样态。当然,儒家这一思想并非原有的因子,而是受到道家思想影响并加以吸收的结果,其源头在《老子》。
(2)因循的教化实践调控原则
因材施教往往用来形容孔子教化思想时使用的一个概念。不过,《论语》里没有这个概念,这是后人依据孔子的思想所做的概括。因循先王之道来实行社会的治理是明智的举措,这是因为“因其民,袭其处,而百姓皆安”(《荀子·议兵》,第289页),因循民众的特性以及生活习惯,这样民众就可实现安宁。“因”和“袭”就是因循的意思,我们今天有“因袭”的用语,即是佐证。儒家认为,殷商是因循夏朝的礼仪而做具体损益的,周朝也一样。对礼仪制度应该在因循的基础上进行损益,这损益正是在因循的前提下所作的主动行为。对教化的人也一样。
首先,导民的运思。虽然无法称儒家是民本主义,但儒家具有导民的思想。“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论语·泰伯》,第81页),是众所周知的概念,一般都认为这反映了孔子的愚民思想[1],当然,这种看法一直延续到最近。仅从这里看的话,似乎很难排除孔子具有愚民的嫌疑。但随着1993年楚墓竹简的出土,学术界许多已经为定说的观点,都相应地遭到了惊人的冲击。对以上孔子的言论,也有值得我们借鉴的部分:“尊仁、亲忠、敬壮、归礼,行矣而无违,养心于慈良,忠信日益而不自知也。民可使道之,而不可使知之;民可导也,而不可强也。”(《郭店楚简校读记·尊德义》,第183页)这讨论的显然是如何教化民众的问题。其中“民可使道之,而不可使知之”一句,与《论语》“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十分相近。仅“道”与“由”之别。“道”《说文》释为“所行,道也”,段注为“道者,人所行”,指的是行的工具或方式;“由”的意思为“随从”。两者可以相通,随从与行的方式是相合的,行的方式讲的是如何而行,即随从而行。基于以上的分析,可以肯定,《论语》的一句当是《尊德义》中的一句。但是《论语》少掉了紧接着的一句,而这一句又至关重要。可以说,“民可导也,而不可强也”是对“民可使道之,而不可使知之”的具体说明,同时也是这一行为选择的理由所在。对为政者来说,如果能使民众沿着“尊仁、亲忠、敬壮、归礼”来“无违”地践行、养身的话,那民众就会忠信日益增进而“不自知”,但这一效果实现的条件是,必须引导而不能强迫,并且也不能让民众感到自己是在被外力引导着、牵引着。这种“不自知”的客观效果,就是自然而然的无意识状态。
这种导民的思想在楚简里还有“以民可敬导也,而不可掩也;可御也,而不可牵也”(《郭店楚简校读记·教》,第158页),显示的是明理前提下引导,而不是掩盖真相下的牵强压制。这跟道家强调的由自然无为而引起的效果基本上是一样的。我们还应该注意的是,引导的行为体现的对客体的重视,要真正施行好这一行为,最重要的就是应该因循、尊重客体的特性,顺乎民心,在因循被动的前提下,施行主体的主动行为,这是不能忽视的,而这一点也正是“道”、“由”本义上所具有的随从的真意所在。
其次,“因民之所利而利之”。在确立了引导原则的前提下,就可以考虑如何实施因循行为了。孔子解释“五美”中的“惠而不费”为“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费乎”(《论语·尧曰》,第210页),意思是因循、依据民众的“所利”而利益他们,这样既实惠又不费财;“所利”即能够利益民众的理由。应该引起注意的是,在语言结构上,“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是一个复杂的形式,可以表达为:动词1(因)→宾语1(民之所利)→动词2(利)→宾语2(之,指民众),是一个双动双宾的形式,表达了在因循的被动前提下,施行了“利”这一主动的行为,因为“利”这一行为是主体发出的;前后两个宾语,只能说内涵基本一样,但细微差别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民之所利”与民众本身是不一样的,前者具有抽象的外在性,所以,依据的对象不是民众本身,这也是应该注意的。
在单纯的教化的领域里,可以记忆犹新的是,孔子针对弟子冉求、仲由所提的同一问题,而作了不同的回答,公西华迷惑不解,其实是冉求、仲由分别具有“退”、“兼人”的不同特征,孔子所以采取“进之”、“退之”的不同的教育方法。射箭也一样,不能用一个标准来衡量一切人,因为,人的力量是不一样的,力气小的人,就不能射穿靶子。无疑,这是因循原则的具体运用,而习惯上用“因材施教”来概括并不一定准确。
最后,因大养大。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儒家认为应该依据人的特点来发展人,无论贵贱,都应该得到符合自己的发展,即“体有贵贱,有小大。无以小害大,无以贱害贵。养其小者为小人,养其大者为大人”(《孟子·告子上》,第2752页下);对个人而言,其素质也不是无差别地得到发展的,换言之,个人的素质的各个方面,呈现差异是最为普遍的情况,不过,人的各种素质并不是得到同等重视,儒家审视素质是采取差异的标准,在差异的素质里,应该首先发展重要的素质;具体地说,心志最为重要,故称为“大”或“大体”,其他一般的欲望就是“小”或“小体”。客观效果上大人与小人的不同,主要在因循大体还是小体上结果的不同,即“从其大体为大人,从其小体为小人……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此天之所与我者,先立乎其大者,则其小者不能夺也”(《孟子·告子上》,第2753页上~中),这里的“从”,就是“因”的意思。当然,这主要在告诉个人,在人生的实践里,应该因循自己的大体来发展自己。自然,也提醒教化的施行者,应该因循人的大体来教育人的方面。但孟子没有否定人的小体的方面,应该注意调节在“无以小害大,无以贱害贵”的适度上。
必须注意的是,因循是道家的思想,儒家的因循思想自然是对道家思想的借鉴和吸收。中国哲学史上,因循的源头是老子的“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所包含的思想,这里的“辅”持有的就是因循的意思;而且就因循行为的对象而言,明显是万物;而儒家在对象上,显然没有道家那样明确地设定在万物上,而只是民的“所利”,不是民本身;而孟子的大和小的论述则更具有含糊性,这是必须明确的。
(3)教化实践调控的环节
儒家虽然在总体上存在就道德论道德的浓重色彩,但他们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注意到了在社会系统里来衡量教化的方面,尽管并没有在教化这个问题上形成明确对接的意识,但综合分析仍然不失一定的意义。这些调控的环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教化与经济的互动。孔子曾经认为,人口多了以后,最紧要的事情是如何使他们富裕起来,紧接着就是对他们进行教化。孔子把富裕放在教化的前面,看到了教化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的方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孟子也认为保证民众的生活基本需要的满足,这是实现生存的必要条件,在解决好生存问题的基础之上,则应该精心于设立学校,通过教化来张扬孝悌等仁义道德,使年老者安其所安。荀子则在更为深在的层面思考了民众富裕与国家富裕的关系,认为“下贫则上贫,下富则上富”(《荀子·富国》,第194页),国家的富裕在民众的富裕;对一个国家来说,采用合理得当的策略来实现财富是非常重要的,即“裕民则民富”(同上,第177页),能对民众实行宽裕的政策,他们就自然会富裕起来,具体的途径就是通过“节用”(同上),即少收税。而富裕是教化的基础,这就是“不富无以养民情,不教无以理民性”(《荀子·大略》,第498页)告诉我们的道理。
应该注意的是,儒家虽然注意到了教化的基础问题,但在整体上,他们往往因为过分强调道德本身而忽视乃至否定了其他,因为在他们看来,“未有仁而遗其亲”、“未有义而后其君”(《孟子·梁惠王上》,第2665页中),利益和需要的满足在血缘情结那里消失了,或者为血缘情结所取代,血缘情结实际上成为人利益需要的掌门人,而“有仁”、“有义”毕竟不是普遍的规律,所以,对在血缘情结无法与仁义者对接的个案里,又如何来保证利益需要的满足?儒家思想的戏人处就在这不经意处,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其次,教化与刑罚的互动。儒家的创始人孔子就承认法度的存在,认为审理案件,最好是使诉讼的案件完全消灭,因为刑法不是最终的目的,最终的目的是人不违反规则并按道德要求生活;因此,用政法、刑法来整治民众的话,民众虽能免于罪过,但仍然没有羞耻之心;如果用道德、礼仪来规范民众的话,民众不仅产生羞耻之心,而且心悦诚服;所以,孔子反对杀人。后来的荀子也认为,不对民众实行教化而去判断他们的官司,这是杀无辜的表现;不教化民众而径直地要求责成他们成功,这是肆虐的表现。教化以后,如果还不能守礼仪而行的话,再施行刑罚也就没有问题了,即“不教其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不教而责成功,虐也……然后刑可即也”(《荀子·宥坐》,第522页)。不过,荀子认为,事情没有相同的道理,应该根据不同的道理来处理不同的事情。在有法律的情况下,就应该依法而行;在没有相应法律的情况下,则应该参照相同类属之理来处理即“以类举”(《荀子·大略》,第500页)。对人来说,没有法律的话,就会不知所措;但有法却不认识其涵义,就会局促不安;依法行事,又谙熟其涵义并能进行类推,就会得心应手。
不过,在整体上,对有德之人应该用“礼”来调节,对不德之人则当以刑罚来制御。而对道德与否的区分,往往选择以知识人即“士”为分水岭,对“士”以上的人必须用礼乐来调节,对“士”以下的人即普通民众则应用“法数”来制御,即“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荀子·王制》,第149页)、“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荀子·富国》,第178页),最后发展成固定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上》,第1249页中)的模式。显然,儒家思想的基点不是民众,而是统治者,这种把“士”以上的人,排除在法律以外,本身就是基于人权不平等的运思,对社会公平机制的建立和民本思想的发展,起的都是消极的反作用;对构建社会真正的法制体系,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不仅刑罚成了民众的专利品,而且也助长了有法律之名而无法律之实风气的形成。
复次,教化与环境的互动。要使自己不断聪明起来的话,就必须选择仁德滋润的地方来居住,即“择不处仁,焉得知”(《论语·里仁》,第35页);有仁德的人,遇到浊世、不好的环境、他人不好的脸色和言语都会避开,即“贤者辟世,其次辟地,其次辟色,其次辟言”(《论语·宪问》,第157页)。孟母三迁的故事在中国更是家喻户晓,讲的就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而选择良好的居住环境。孟子本人也非常重视环境对人的成长的影响,有个故事讲的是:楚大夫希望自己的孩子学习齐国的语言,请了齐国的人来楚国做他孩子的老师,由于楚国的人都嘲笑他,结果虽然每日敦促他学好齐语,但还是事与愿违。这就好比把他放到深山里呆上几年,你再去催促他讲好楚语而不可能一样(《孟子·滕文公下》,第2712页下)。因为,具体环境对人的影响力是非常大的。伯夷就非常注重居住的具体环境,纣的时代,他就隐居而等待天下的清明(《孟子·万章下》,第2740页下)[2]。
当然,必须注意的是,伯夷耳目不与“恶声”、“恶色”对接的行为,到底应该如何评价?在本质的意义上,既然耳目不对接“恶声”、“恶色”,那么,如何知道“恶声”、“恶色”呢?你不对接“恶声”、“恶色”,它们就能消失吗?大家都不对接“恶声”、“恶色”,带来的结果只有一个,就是“恶声”、“恶色”更加旺盛地发展;这在另一方面提醒我们,既然“恶声”、“恶色”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就更应该正视它们,从而找到有效的调节方法,即在保证“恶声”、“恶色”等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前提下进行调节。所以,在本质的意义上,伯夷的行为是逃避责任,也显示出动机上的善根本无法保证行为效果上的善。孟子的理论只是一厢情愿的作为。
荀子“蓬生麻中,不扶而直”(《荀子·劝学》,第5页)的典故也广为人知,蒙鸠的鸟窝并非不完备,而是它选择的凭借体不牢固的问题,即“苇苕”经不住大风的狂吹。射干生长在高山之上,能俯临百仞之渊,并非其茎加长了,而是生长环境的所然。所以,“蓬生麻中,不扶而直”是自然的结果,其中有个渐进的过程,这仿佛香草的根即“芷”,可以供人们佩戴,但浸泡到臭水里以后,不仅君子不靠近它,一般人也不佩戴它了。自然,这不是“芷”的质有什么问题,而是外在环境“渐”的结果。所以,君子不仅选择住所,而且选择朋友。尽量选择有利于生长的生态环境。不过,人在自然环境里,受外在他人的影响是看不见的,因为在人本性的因子里,存在着自然顺从习俗的倾向。所以,跟道德素质好的人在一起,就自然会朝良好的方向发展,而跟欺诈、贪利的人在一起,自然就会朝犯罪的方向进发;这些都是不自知的,即自然而然的,就是“靡使然”(《荀子·性恶》,第449页);诸如“居楚而楚”、“居越而越”、“居夏而夏”并非天性所致,而是顺从习俗行为的自然积淀。所以,人应该注意“注错习俗”(《荀子·儒效》,第144页)对自身人格形成的无形影响。
重次,教化与文艺的互动。儒家重视诗乐对教化的影响,这是无可怀疑的,孔子强调“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论语·泰伯》,第81页),从诗开始,经过礼,再到乐,乐作为成熟的形式,正是合艺术与道德一体的样式;学诗是掌握话语权的条件,学礼是立身的根本,学乐是和谐身心的需要。尤其是乐,孔子在齐国听《韶》后,长期不知肉的味道,他自己也没有想到音乐对人具有如此的影响力。故一个人不精通《周南》《召南》的话,就好比面墙而立,前面没有通道;好的乐是形式与内容是完美结合,尤其是道德的内容对人具有感化的效用;另一方面,应该厌恶劣质的音乐损害好音乐的现象。
重视音乐对教化的功用,是儒家最为注力的领域,不仅荀子专门有《乐论》,而且儒家思想的集大成样态《礼记》里有《乐记》,认为音乐是一种喜乐,是人情感的自然流露。作为人,不能没有喜乐,喜乐等情感自然会流露在声音里,而且喜乐的表现也一定有具体的形状。另一方面,音乐又是齐一天下的武器,是中和的纲纪,这也是人情所不可缺少的。可以说,作为自然情感的喜乐和作为齐一天下的武器的两个方面,是人情在自然和社会两个方面的需要,社会的方面显然是对人的情感发动以后的规范,使人性朝着善的方面发展。这是先王制订音乐的用意所在。不仅如此,音乐与道德还是紧密联系的,“乐者,所以道乐也,金石丝竹,所以道德也;乐行而民乡方矣。故乐者,治人之盛者也,而墨子非之”(《荀子·乐论》,第382页),音乐在愉悦人的心境的同时,还能引导音乐本身即现实道德的方向。因此,音乐是整治社会和化育人最有效的形式之一,尽管墨子否定它。总之,“乐者,圣王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荀子·乐论》,第381页)。
再重次,教化与榜样的互动。政治就是“正”,领导者能正的话,还有谁敢不正呢?领导者的正始于身正。如果能正身,那治理社会还有什么难得呢?不能正己身的话,怎么能去正他人呢?所以,身正的话,虽不发命令,一切皆行;身不正,即使下达命令,下面也不会听从。领导者以身作则,从而以此感化他人,这样的力量是强大无比的,即“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第136页)、“上苟倡之,则民鲜不从矣。虽然,其存也不厚,其重也弗多矣。是故君子之求诸己也深。不求诸其本而攻诸其末,弗得矣”(《郭店楚简校读记·教》,第158页)。这主要在于“主者,民之唱也;上者,下之仪也。”(《荀子·正论》,第321页)在这样的意义上,儒家坚信君主自身的道德素质、施行道德行为的程度,都将直接影响民众。君主如能以仁义为自己的行为之方而行的话,那民众不会有不按仁义的要求而行为的,这样的话,国家也就安定了,“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孟子·离娄上》,第2723页上)。
最后,教化与社会系统的互动。教化成果社会化的程度,将直接影响到教化活性化的效率。对一个人来说,舍弃自己原本所学的,而从事其他的职业,这是最可怕的。匠人使木“斫而小之”、玉人雕琢万镒璞玉,在外行看来,这是“不胜其任”的浪费。实际上,这正是实现胜任和美观的手段,因为他们都依据木工和雕琢之道行事;凭借自己的权力,让他们“舍汝所学而从我”,即按照你个人的想法来施行木工和玉人的事务,这是不可取的,因为,你的想法与木工和雕琢之道是不一样的。对社会来说,一个人小时候学习的东西,长大了能否得到使用的机会,这对社会的发展非常重要。因此,一定要使用人的特长,把他们的学用到该用的地方。人的特长是在社会化过程中不断得到发展的,教化是社会化的主要手段,对道德是一切的儒家而言,尤其是这样。所以,在一定的意义上,使用人的特长也意味着对教化成果的肯定以及对教化本身的理解,这就是“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则天下之士皆悦,而愿立于其朝矣”(《孟子·公孙丑上》,第2690页中)、“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孟子·公孙丑上》,第2689页下)所散发的信息。
社会的职位是多种多样的,“在位”、“在职”当然是一个结果,但仍然存在与职位的适宜程度如何的问题,故儒家并非仅仅追求“在位”、“在职”单一的结果,而且推重职位承担与具体职位的适宜度,这就是“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度人力而授事,使民必胜事”(《荀子·富国》,第178页)、“决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皆使民载其事而各得其宜”(《荀子·正论》,第331~332页),社会的稳定是应该“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这就是“皆有称”。“德必称位”实际上就是“度人力而授事”、“量能而授官”。这样的话,就能使人的能力正好与社会上的职务相一致,全社会的人力资源就会得到最优化的配置,从而在社会最大合力的运作中,实现最大的效率和效益。对一个人来说,自己的能力得到合理的使用,就能很好地驱动自己的潜能,这也自然是接受教化的一种制度支持。另一方面,而职分等的决定必须以道德和能力为依归,即“决德而定次”,这样做的客观效果,不仅是民众都“载其事而各得其宜”,而且也养成了他们“莫不修己而后敢安止,诚能而后敢受职”(《荀子·君道》,第239页)的角色意识。可以说,角色意识是“分”的思想的具体演绎,而社会客观上的“决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的制度,正是角色意识育成的土壤。显然,这里显示的是决德→量能→定次→授官的公式,“决德”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荀子·正论》,第328页)是祸乱的根源。
使用人的特长,在客观上给人学有所用的认知和鼓励,对推动他们的学习无疑存在积极的意义;整个社会按照能力来使用人,也就是每个社会角色都与能力紧密联系,这样也使学习与社会层面的角色相联系,对巩固和推动学习实践自然也有积极的意义。大家知道,这方面的运思,在孔子那里无法找到,在孟子、荀子那里得到推重,这种运思的源头在黄老道家、法家,儒家显然是借鉴他们的结果。
儒家教化活性化虽然具有非常丰富的内容,但可以肯定的是,推重道德是其核心,对诗乐在教化中的效应的重视,实际上主要在其内容的道德性方面;身教也主要突出道德的方面,这是非常重要的;按能力授位的思想,虽然有重视实功的方面,但能力又以道德因素为首而终结;诸如存在积极方面的因循,也因依据不在个人本身的特征而在外在的“所利”而最终消失其思想的合理性。这些都是必须注意的方面。
【注释】
[1]杨伯峻认为“老百姓,可以使他们照着我们的道路走去,不可以使他们知道那是为什么”(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第81页)、钱穆的解释为:“在上者指导民众,有时只可使民众由我所指导而行,不可使民众尽知我所指导之用意所在。”(钱穆著《论语新解》,第209页)
[2]气氛清明就出来做事,不清明就隐居;或者为了保持自己人格的清高,而离开自己的国家,也就是选择其他环境,这样的做法,也是孔子思想里的一个因子,诸如陈文子放弃自己拥有的40匹马,离开齐国,并连续几次为了寻找环境清明而不断的到其他国家去,但是,结果是没有清明的环境。孟子这里选择历史材料来说明问题的立足点即“治则进,乱则退”,与孔子完全是一样的。我在分析孔子思想时已经指出,这实际上也是一种逃避责任,这是片面向内追求而出现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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