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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的特征

时间:2023-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幸福的特征一、道德性与价值性在幸福与道德两者的关系上,黑格尔曾明确指出:“道德意识决不能放弃幸福,决不能把幸福这个环节从它的绝对目的中排除掉。”幸福的“自成目的性”意味着其存在的完美性与价值性,而这种完美性与价值性离不开人自身存在的完善。就整体意义而言,幸福的价值意味着对社会和他人的无私奉献。

第二节 幸福的特征

一、道德性与价值性

在幸福与道德两者的关系上,黑格尔曾明确指出:“道德意识决不能放弃幸福,决不能把幸福这个环节从它的绝对目的中排除掉。”[40]如果说这是一个不证自明的真理,那么我们也可以说,追求幸福也绝不应放弃道德。个体对于道德或者善的追求与践行,无疑内含着对幸福一定程度的向往与希冀。尤其是当理性从实践层面去关注整个人生时,便不可避免地涉及人的幸福问题。“人不能独往独来,孤立地生存在世界上。要得到幸福必须挑选最合适、最有效的方法,这就是爱自己也必须爱别人,要使自己幸福必须也使别人幸福”[41],要知道“爱别人,就是爱那些使我们幸福的手段”[42];反之,别人给予我们的爱也具有同样的效果,“在一个社会中,人们只要互尽义务,就能得到相应的回报。一个有道德的人之所以感到幸福,就是因为他所能享受到别人给他的善举和欢呼,他能使别人感到他是个有趣的人物,‘他无时无刻不在享受:他快乐地在每个人脸上看到满足和喜悦;……被人爱戴、尊敬、重视,这一切又很快意地回到他的自身;他认识他自己在一切人心中所获得的权利;他庆幸自己成了一种幸福的源泉’”[43]。这清楚地表明,道德与幸福之间的密切相关性,道德能给人带来的幸福体验,或者说有德的人就是幸福的人。费尔巴哈在其《幸福论》一文中指出,人生来就有“追求幸福的欲望”,这种追求与欲望的满足必定会伴随相应的后果,尤其是一些消极的、负面的后果,从而有碍我们获得幸福。因此有必要对欲望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和约束。为此,费尔巴哈宣扬建立“爱的道德”,提出“道德的原则是幸福”,指出:我们在追求自己的幸福时,对己要有合理的自我节制,不要欲望过度;同时还必须承认,他人也有相应的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即对人以爱,“只有这种幸福,一般地才能防止人陷入恶德和犯罪行为”。同时他还强调,“德行就是自己的幸福,这种幸福只是在与他人的幸福的联系中才感觉自己幸福”,“只有唯一无二地、绝对地和无条件地以他人的幸福作为自己的行动的原则和准则的人,才是善的和道德的……只有无条件地善意地对待他人,才是善的。此外无它”。[44]费尔巴哈的这种“无条件”的绝对利他的幸福观虽然有些言过其实,但无疑说明了追求幸福应该坚持的道德原则或标准,这便是幸福所具有的道德性。康德也指出:“尽管幸福使拥有幸福的人感到愉悦,但它本身并不是绝对的、全面的善;相反,它总是以合乎道德的行为为其前提条件。”[45]在康德看来,幸福与道德两者之中,道德显然处于主导的地位,幸福的实现必须以合乎道德为前提,即意味着道德对幸福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但康德同时强调,“道德并不是如何使我们获得幸福的学说,而是如何使我们值得幸福的学说”[46]。不难看出,康德所谓的“值得幸福”作为幸福的一种判断标准或前提条件,其目标指向或依据在于个体所具有的道德属性,即试图通过赋予主体自身具有道德的完满规定来确保幸福的合理性,即幸福的道德性。

无论是黑格尔的“道德意识”,费尔巴哈的“道德原则”,抑或是康德的“合乎道德的行为”,这些命题无疑丰富和深化了人们对于幸福与道德之间关系的认识与把握。应该说,就本质而言,道德和幸福两者不是一对矛盾体,而是一对统一体。但是,在同一时间或过程内,两者以追求“存在的完善”为导向,不可避免地会经历一个相互对峙、扬弃而最终走向融合、统一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个体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原则充当了重要的裁判角色,“只有在合理的价值目的性的引导之下,人的这种幸福追求才能结出丰硕的果实,才能有一种真实的人生价值及其真实的幸福感受”[47]。这其中道德原则起到了相当程度的约束作用。需要注意的是,道德对幸福的作用,并不仅仅表现为普遍原则的外在规范,从更深的层面上来说,道德原则、规范等应该由外在的“他律”逐步转变为主体自身的内在“自律”,成为主体的内在意识与自觉行动,才能为主体存在的完满提供相对恒久的主观性保障,由此获得的“幸福就是一种没有矛盾的愉快状态——这种愉快不会让人遭受惩罚或感到内疚,这种愉快不会与你的任何价值冲突”[48]。因此,从这种意义上来说,道德无疑包含着幸福的内容,或者说道德是幸福的题中应有之义,它是实现幸福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因此也构成了幸福的首要特性。

同时,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幸福作为“善德的实现”或“善德的极致”,“一种合于德性的现实活动”,无疑体现为一种价值形态,“较之其他对象,幸福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终极的目的;我们总是因为幸福本身,而不是因其他任何理由而选择幸福”。幸福的“自成目的性”意味着其存在的完美性与价值性,而这种完美性与价值性离不开人自身存在的完善。如此一来,以存在的完善为指向,幸福意味着个体潜能的充分展开以及个体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实践过程中,由于感受到人生价值的实现而形成的一种精神上的满足”[49],这种精神上的满足,同时赋予了幸福以价值的意义。但是这种价值不是指静态的具有价值的某种属性或呈现为某种价值形态,它存在于主体自身的活动过程中:就个体意义而言,幸福的价值体现为个人的自我奋斗、自我目标的实现。就整体意义而言,幸福的价值意味着对社会和他人的无私奉献。但个体意义上的幸福价值与整体意义上的幸福价值密不可分,两者相辅相成,前者为后者的实现奠定一定的基础和条件,后者为前者指明最终的目标、方向,是前者的归宿。缺失任何一方,都不能称其为个体“完善的存在”。马克思说过,历史认为那些专为公共谋福利从而自己也高尚起来的人物是伟大的。经验证明能使大多数人得到幸福的人,他本身也是最幸福的。恩格斯也曾在《共产主义信条草案》中深刻地指出:“个人的幸福和大家的幸福是不可分割的。”人生的价值及其幸福在于人们通过人生活动而满足社会和他人需要的积极作用。个人的人生价值和幸福究其实质是个人和社会的相互关系问题,不能离开这种关系孤立、抽象地谈论人生价值和幸福。个人的人生价值及其幸福只有在与社会的关系中才能存在和体现出来。在价值创造的过程中,主体自身的潜能得以充分发挥,个体能力和价值得以印证,也逐渐获得了对自身存在的肯定性评价,从而获得了一种积极的幸福体验。这种价值创造对于幸福的本源性,使幸福不同于某种静态满足或者消极享受,正如高兆明所言:“幸福的体验,就是对做人意义、价值的体验,就是对于做人状况的体验,就是对于作为人的存在的自由而健康发展状态的体验。”[50]人的潜能的展开与人的本质力量的发展,通过将人的存在不断引向完美,亦使人生获得了幸福的规定。可以说,人生的价值追求与幸福感成正相关,提升人的追求本身就是提升幸福感的前提。从这个角度来考虑,正确、科学的价值观念和原则,合理的价值追求,以及积极的价值创造也是幸福实现的需要。因此,价值性作为与道德性密切相关的因素,理应成为幸福的重要特性。

二、精神性与超然性

格雷指出:“幸福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幸福在于接受愉快的感觉,幸福的大小是由我们所能接受的感觉的强度和数量决定的。”[51]这种将幸福与否、幸福的大小完全视外在因素而定的观点显然是行不通的。如果单凭外在的刺激获得幸福,那么这种幸福岂不应该和“牛找到草料吃的时候”的幸福等量齐观?诚然,我们不能否认,外在的物质性东西可以给我们带来感官上的愉悦与肉体的某种程度的享受。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我们承认这是幸福的物质表象,但这种表象充其量只能是幸福的前提和基础,它永远也绝不可能成为幸福本身和幸福的全部内涵。物质性需要的持续满足并不必然带来幸福的持续增长,过多的物质拥有与消极享受,只会让人逐渐沉沦,迷失心灵的方向,终将与幸福失之交臂。这已被相关研究证明。美国社会心理学家莱恩博士研究发现,物质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之后,收入带动幸福的效应开始呈递减态势。收入水平越高,这种效应越小,以至达到可以忽略不计的地步。美国著名心理学家赛利格曼等人从各个国家抽取了1000人的样本进行研究,比较不同文化背景和经济水平条件下个人主观幸福感的指数。调查表明,处在贫困状态下,会认为拥有财富是多么令人幸福的事情。而一旦拥有了财富,这种想象的幸福感并没有长久地保持,反而被更大的欲望所代替,便又处在不满足当中。[52]这就意味着,外在物质性需要的满足对于幸福感的提升与持续是有一定限度的。当前越来越多的“富贵型非幸福群体”也证实了纯粹物质性的满足是无法获得并保持真正的、持久的幸福的。

古希腊著名哲学家德谟克利特曾说:“幸福不在于占有畜群,也不在于占有黄金,它的居处是在我们的灵魂之中。”[53]此语道破了幸福的本质:幸福不在于一味地向外探索与拥有,也绝不是物质欲望得到满足后的即时性快感,真正的幸福存在于我们的灵魂与内心深处,在我们的精神世界中。人之为人意义上的幸福更应该在人的精神中来确定。幸福的真谛在于精神的充实、灵魂的安宁与心灵的平静。幸福是心灵或精神的一种境界,它超越了感性欲望的满足,不断追求人生的理想境界,在理性的积淀与升华中,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和愉悦,体现出人之为人意义上的理性追求与精神愉悦,由此获得的幸福便具有了明显的精神性、超然性。

所谓幸福的精神性、超然性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一是具有终极性。按着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有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其中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人之为人最为本质的需要,因为它基于外在的基本生存需求(生理需要),超越了人的感性需求(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去追求理想的人生境界,也即精神世界的追求与提升。正是在精神生活世界中,人通过对客观对象的观念把握来超越现实的物质生活世界的直接存在性质,从而在自己面前打开了一个多种可能的世界,自觉地选择一种真、善、美的世界,引导自己的物质生活,使之趋于、合乎人的本性。人对精神生活的本能追求,对意义世界的积极建构,既是人的本质的表现和确证,也是人类追求和实现幸福的表现和确证。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人对内在价值持续、完整的追求,体验精神层面生活的丰富、满足与愉悦。从精神生活中找到自己安身立命的根据,找到生活的意义所在。即一个人得到了幸福与其实现了人之为人的本质,实质上是一回事。所以,终极性即是价值性或价值的终极性,也就是人之为人本质实现的终极性。二是具有意义性。美国总统罗斯福说:“幸福不在于拥有金钱,而在于获得成就时的喜悦以及产生创造力的激情。”这句话深刻地揭示了幸福的价值与意义。幸福本身具有他物不可替代的特殊的价值与意义,正是这种价值与意义,成为千百来年人们终其一生的不懈追求与最终目标。幸福价值与意义的特殊性,不同于物质意义上的快感转瞬即逝。幸福与对真、善、美等价值追求的超越性需要的满足相联系,幸福即人本质的实现。追求幸福本身的这种动力特质也构成了人独有的精神动力或精神支柱,从而使人生价值不断更新和提升。“幸福是人们感受到或意识到实现了自己的理想和目的而引起的精神上的满足。”[54]幸福是一种心灵的感觉,它更依赖于精神。人是因为拥有精神上的充实才感到幸福,或者说精神的满足与愉悦让人领略了真正意义上的幸福,在获得幸福感的同时,也拥有了生命的意义与价值。所以,让自己的精神世界充满着自豪感、成就感、快乐感、希望感、依托感,我们才能获得一种精神上的充实感,我们也才能因此而真正感受到幸福的实际存在及其价值与意义。

同时,幸福的精神性、超然性体现为一种境界。我国古代,儒家所谓“乐”,源于“学习”“交友”“修己安人”等,这些即是精神上的感受或精神境界。道家的“无为不争”,是一种精神上的自由与逍遥,也是一种幸福境界,佛家“五蕴皆空”“普度众生”意在追求精神上的幸福。我国哲学家冯友兰先生把幸福理解为“天人合一”的精神境界,指出:“得到了这种统一的人亦得到一种最高的幸福。这种幸福道学称为‘至乐’。这种乐和身体感官的快乐,有本质的不同。它是一种精神的享受……是真正的幸福,也就是道学所说的‘至乐’。”“这种幸福可以称为理智的幸福,因为它是理智活动的结果。”[55]伟大的发明家爱迪生说:“事业的成败,财富的获得,疾病的康复,都不能给我带来真正的快乐,唯有心理上的宁静、和谐,才是真实而永恒的幸福。”这种幸福显然超越了外在之物,不在乎宠辱成败、荣华富贵,自然就无所谓得与失,心中自然无忧无虑,进入一种超然的精神幸福境界。

“幸福的精神性和超然性,是构筑持久幸福的必要基石”[56],只有将幸福建立在内在精神之上,才能获得真正的、可持续性的幸福。

三、简单性与适度性

费尔巴哈曾经说过:“所有一切属于生活的东西都属于幸福,……生活和幸福原来就是一个东西。”[57]人人都在追寻幸福,但并非人人都能获得幸福。原因在于,人们把幸福看成极其神秘而高不可及的东西。幸福其实很简单,生活中处处存在着幸福,幸福源于生活中的简单快乐。美国作家丽莎・茵.普兰特在《简单生活》一书中写道:“幸福来源于简单生活。简单其实是一种全新的生活哲学,当你用一种新的视野观察生活、对待生活,你就会发现简单的东西才是最美的。”这也正如我国著名作家魏巍在《谁是最可爱的人》一文中写道:“当你和爱人一起散步的时候,当你往孩子嘴里送苹果的时候……朋友,你不觉得你是在幸福之中吗?”哈佛大学前校长德里克・博克明在《幸福政治学》一书中明确指出,带给我们幸福的是一些特别平常的东西,比如稳固的婚姻、深厚的友谊、参与慈善活动、生活在稳定的民主国家等。其实,正是生活中的简单快乐铸就了看似神秘而复杂的幸福,“尽管幸福也需要外在的东西,我们不应当认为幸福需要很多或大量的东西”[58]。人生在世所求无多,弱水三千,只饮一瓢;广厦千间,夜眠八尺,“生命本身就是幸福”[59]。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幸福是一种心理感受,一种精神状态。幸福感的大小与心理的满足程度是密切相关的,而心理的满足程度由欲望决定,欲望越小或越合宜,实现的可能性愈大,心理的满足程度就越高,较易产生幸福感;反之,实现的可能性就小,心理的满足度就低,很难产生幸福感。

我们不妨看一则故事:从前有个渔夫,他每天下一次海,每次总是只撒一次网,无论捕捞到鱼的多寡,他从来不撒第二网。有人问他:“为何不多撒几网呢?多撒几网,就可以捕捞到更多的鱼,换更多的钱。”渔夫说:“有了更多的钱,又能怎么样呢?”那人说:“那样就可以幸福快乐地生活了。”渔夫说:“我每天只撒一网,已足够一家人衣食无忧了。闲暇时,我可以和家人共享天伦之乐,也可以躺在沙滩上晒太阳,我觉得我已经很幸福了,又何必要捕捞那么多鱼呢?”

故事中的渔夫,之所以感到幸福,是因为他的欲望合宜,追求简单适度,因而容易获得满足,从而产生幸福感。正如托尔斯泰所说:“欲望越小,人生就越幸福。”所以,人们应该学会在简单的生活中体悟幸福。而要做到这点,首先必须懂得知足,适可而止,需求适度。因为懂得知足,才能使自己的需求合宜并且得以满足或实现,而知足者往往是能够安于简单生活境况者,因而不会萌生邪念和贪心。如此也就不会患得患失,自然远离烦恼忧愁。所以人们常说:“简单是福,适度是福。”

古人“知足常乐”“过犹不及”的生活哲理可以较好地诠释幸福的这一特征。

就严格意义来说,“知足”不是高标准的满足,而是在降低期望值的基础上使自己得到满足。“知足意味着将欲望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或者说,把生活的目标限定在适当的层面,由此避免因欲望不断膨胀而导致的各种冲突(包括化解欲望的无限性与欲望满足程度的有限之间的张)”[60],从而达到身心和谐,实现自己的合宜欲望。

古今中外许多哲学家、思想家都主张过一种节制、理性的生活。《大学》云:“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实则是幸福人生的一种境界,止—定—静—安—虑—得,为我们描绘了通往幸福人生的方法,诸多环节中“知止”尤为重要,它决定了其后环节的存亡。而所谓“知止”,简而言之即是“适可而止”,懂得“知足”方能“知止”。老子言:“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老子》四十四章)幸福的获得同样不能走极端。曾有一位企业家这样写道:“把财富当作一种满足会很精彩,但是如果这种满足变成了无止境的贪婪,财富不仅失去意义,幸福也会灰飞烟灭。”所谓欲壑难填,一味地追求金钱、权势、美色等身外之物,只会感到身心疲惫,根本不可能获得幸福。“那些贪图财富并且被别人看作很有福气而又不无时无刻不想着钱财的人,就会被迫不断地投身于某种新的企图,并陷入贪得无厌,终至做出某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可挽救的事情来。”[61]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说过:“一切沉溺于口腹之乐,并在吃、喝、情爱方面过度的人,快乐的时间是很短的,就只是当他们在吃着、喝着的时候是快乐的,而随之而来的坏处却很大。对同一些东西的欲望继续不断地向他们袭来,而当他们得到他们想要的东西时,他们所尝到的快乐很快就过去了。除了瞬息即逝的快乐之外,这一切中丝毫没有什么好的东西,因为总是重新又感觉到有需要未满足。”[62]所以,欲获得幸福,就要节制自己的欲望以使其适度,“节制不仅是获得幸福和快乐的行为准则,也是防止不幸的有效措施。……当人过度时,最适意的东西也就变成了最不适宜的东西”[63]

“人心足,处处福”,道出了人生幸福之真谛。知足是福、知足是宝,知足是人生幸福之道。获得幸福的感觉,知足是一种廉价的方式。一个贪得无厌的人,即使拥有再多的财富、再高的地位,总是不满足,也不可能有幸福的感觉;而知足者,却能在极为简单的物质条件下,获得满足和快乐。我们的目标不是使财富最大化,而在于使幸福最大化,“最大的幸福就是最能持久的幸福”[64]

但是,我们所说的简单适度、知足知止,并不是要求人们过苦行僧的清贫生活,不是开历史的倒车,反对生活水平的提高,更不提倡人们好逸恶劳、裹足不前。而重在强调对待物质生活的态度,把握中庸之道,保持平衡谦和的心态,需求有度,学会在简单平淡中品尝幸福的滋味。

四、和谐性与共享性

幸福无疑是人们穷尽一生追求的共同目标,但实现幸福的路径却有多种,可谓“条条道路通幸福”。然而,这些路径在质上有着很大的差异:有高低美丑之分、高尚卑劣之比、合法非法之别。为此,我们需要协调其中的关系,确保不仅能获得幸福、享受幸福,同时得到幸福的过程、采用的手段也要与所表达出的快乐愉悦相一致、相协调,不能以自我身心的失衡、他人的牺牲、社会的破坏为代价来换取一己之幸福。真正的幸福应该是人的身与心、人与外界(他人、社会)处于和谐状态时的一种积极的心理感受,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愉悦之情,此谓之幸福的和谐性。

首先,身心之间关系的和谐。身,不仅是身体之“身”,也包含身外之物之“身”。不可否认幸福离不开健康的身体和适宜的物质基础,但若缺乏内心的愉悦与精神上的充实感,人的身体徒为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外在的财富、名利、权势是一颗危险的“定时炸弹”。中国福布斯排行榜上榜富豪魏东在遗书《写给我最亲爱的人们》中写道:“由于长期的工作压力,近年来我的强迫症愈发严重……伴随着严重的失眠和抑郁,使我无法面对生活,而且长此以往会拖累我的爱人,我的家庭不堪重负……因此我决心把大家都解脱出来,把我也解脱出来……”《纽约时报》前著名记者罗宾斯出版了《过度追求成就者》一书,她的调查显示,在美国大多数商场、职场或官场上升者甚至学校的优秀学生,他们都承认自己已经努力到了极限,常常感到孤独、无奈、惶恐、无法形容的痛苦和心力交瘁……这些无疑说明了一个事实,那就是:一味地追求身外之物,最终却失去了内心的和谐,品尝不到幸福的滋味。诚如亚当・斯密所言:“财富和地位仅仅是毫无效用的小玩意,它们同玩物爱好者的百宝箱一样不能用来实现我们的肉体舒适和心灵平静。”[65]钱财、名誉、地位乃身外之物,真正的幸福应该是内心的平衡、充盈以及身与心的和谐与协调。

其次,个人与他人、社会之间关系的和谐。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提纲》中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66]这就意味着,个人不能离开他人、社会而单独存在。也正因如此,马克思主义有了关于“幸福人”的精彩论述:“那些为共同目标劳动因而使自己变得更加高尚的人,经验赞扬他们为最幸福的人。”[67]在马克思看来,幸福如同人的本质属性一样,个人幸福不能离开他人和社会的支持而孤立地存在或实现。个人的幸福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实现,并且只有为他人、社会谋求幸福,才是最高意义的幸福。个人需要、目标的满足与实现,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幸福;为整个社会、整个人类谋求幸福,才是幸福的最高境界。亚当・斯密也说:“整体的幸福不仅应当作为一个原则,而且应当是我们所追求的唯一目标。”[68]爱尔维修也认为:“就幸福而言,单独的、独立的个人不可能获得幸福;只有与自己同类的所有人都获得幸福,个人才能幸福。”[69]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开创性地通过人们主观心理感受上的苦乐来定义快乐和幸福,主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不仅应成为人类社会普遍的道德标准,而且应成为人类社会政府立法、司法和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密尔也赞成:“幸福并非是行为者一己的幸福,而是所有与该行为有关的人的幸福。”[70]霍尔巴赫认为:“社会对于人的幸福是有益的和必需的,人不能独自使自己幸福。”进而指出,幸福“是人与作用于他的那些原因两者之间的协调”。[71]在霍氏看来,这种人与作用于他的那些因素之间的和谐,既是幸福,也应是人们追求幸福的价值取向。这些论说无疑说明了,幸福应该内在地具有和谐性这一特征。

最后,我们在承认幸福具有和谐性的同时,共享也就成为了和谐的题中应有之义,即幸福也具有共享性。而所谓幸福的共享性则应该包含两层含义:其一,幸福虽然是个体的一种心理感受,但真正的、道德的幸福是不能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的,不以牺牲他人幸福为代价来换取自己的幸福。这意味着,你幸福,其他人也同样可以享受幸福。人不能只顾及自己的幸福,人的社会性这一特征决定了我们必须服从于社会的发展。人对于幸福的追求是在社会中进行、在社会中实现的。但是,社会的发展却又是以个人幸福为目的,它并非以剥夺个人的幸福为代价,同样要满足个人的幸福追求。人对幸福的追求与道德的义务是统一的,缺乏道德基础的幸福最终只能导致不幸。这就意味着个体在获取幸福时,不能阻碍、损伤他人和社会幸福。个人幸福与他人、社会幸福是共生、互动的关系。社会幸福是个人幸福的前提和保障,个人幸福是社会幸福的体现和结果;个人幸福是社会幸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幸福的最终出发点和落脚点。离开他人、社会的幸福,根本谈不上个人的幸福。其二,幸福不仅仅是单个人的追求与享受,幸福也是人与人之间“分享”的一种愉悦体验。古人云:独乐乐不如众乐乐。亚当・斯密曾说:“两个人的幸福比一个人的更可取,所以许多人的或者一切人的幸福必然是无限重要的。”[72]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明确指出:“我们建立的这个国家的理想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一个阶级独自享有的幸福,而是为了这个国家全体百姓的幸福。”[73]也就是说,幸福不是某个人、某个阶级的幸福,而是整个国家的全体社会成员的幸福。邵龙宝教授也指出:“人在与人分享幸福中学会给予,给予是为增进他人和社会整体的幸福而拓展自己生命活动的创造,体验这种创造使个体趋向身心的完美,这是最高的善,最大的幸福。”[74]

正如马克思主义所指出的,幸福并不是单个人的追求,而是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群体性。真正的幸福应该体现出和谐性、共享性,并以此为原则,才能由此达到“至善”的境界,最大限度地使人类的绝大多数得到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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