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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的类型

时间:2023-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幸福的类型幸福概念的多样化表述与幸福特征的多样性,决定了幸福类型的多样性。这种由物质生活的满足所产生的幸福感,即物质幸福。这种物质幸福观可以追溯至古希腊的居勒尼学派和昔兰尼学派。精神上的升华与充实所带来的幸福,具有永恒的价值。

第三节 幸福的类型

幸福概念的多样化表述与幸福特征的多样性,决定了幸福类型的多样性。依据幸福的内容或获得幸福所借助的载体,可分为物质幸福与精神幸福;依据幸福感产生的时段,可分为过程幸福与结果幸福;依据幸福的获得是否体现出价值性,即是否具有创造性,可分为消费幸福与创造幸福。

一、物质幸福与精神幸福

幸福是人生的重大欲望、需要、目的得到满足的心理体验。由于人的欲望、需要、目的有物质性和精神性之分,据此,幸福可分为物质幸福和精神幸福。

马克思、恩格斯曾经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75]应该承认,生存需要是人的最基本的需求,人类为了生存,必须追求物质性需要,当这一需要得以满足或实现时,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幸福体验。这种由物质生活的满足所产生的幸福感,即物质幸福。具体而言,“物质幸福是人的物质性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的幸福,也就是一个人的生理需要、肉体欲望得到满足的幸福,其表现是生活富裕和躯体健康等”[76]。事实上,物质性需要、欲望、目的强烈程度以及实现的满意度又因人而异,据此,物质幸福又可分为三个层次:其一,及时享乐型。以物质财富的实际享受为幸福。其表现是过度追求物质的、感官的享受,没有任何节制和理性,属于“今朝有酒今朝醉”的“及时行乐主义”者。这种物质幸福观可以追溯至古希腊的居勒尼学派和昔兰尼学派。居勒尼学派代表人物亚里斯提卜认为:“人生的唯一目标就是快乐,而且肉体的快乐比精神的快乐更迫切、更强烈,只有现实的、眼前的、肉体的快乐才是真实的。”[77]以阿里斯底波为代表的昔兰尼学派,认为人生的目的就是享受物质财富,追求感官快乐,为此可以采取一切手段。欧洲文艺复兴时期,蒙田声称这种肉体的充分享乐,乃是“人的光荣的杰作”。他呼吁:“让我们的思虑和注意返向我们自己,以及我们的安乐罢。”人文主义之父佩特拉克更是直言,“凡人先要关怀凡间的事情”,“我自己是凡人,我只要求凡人的幸福”。[78]现代西方消费社会,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从人的性本能出发,提出了人的所谓“快乐原则”,宣称幸福与满足人的本能欲望成正比,人感到肉体愉快,就构成自我幸福。其二,创造、拥有型。以创造、拥有最大限度的物质财富为人生幸福的衡量标准或标志。每年类似《福布斯》杂志的出版物列出世界上最富有的人,依据是其创造的财产净值或收入。于是,物质财富成了权力、地位和成功的象征。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追求、创造、拥有最大限度的物质财富,自然成了人们进行各种活动的目的。不可否认,财富在给人类带来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与改善的同时,也使社会得以发展、富裕,变成了“物质丰裕性”社会。经济学泰斗亚当・斯密有过精辟的论述:“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其三,知足常乐型。以基本的物质需求得以满足为幸福,只求“饥则有食,渴则有饮,寒则有衣,劳则能息”。庄子《逍遥游》里说:“鹪鹩巢于深林,不过一枝;偃鼠饮河,不过满腹。”孔子《论语》亦云:“饭蔬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我们早期的共产党员以“红米饭,南瓜汤,秋茄子,味道香,餐餐吃得精打光;干稻草,软又黄,金丝被,盖身上,不怕北风和大雪,暖暖和和入梦乡”为幸福。因此说,幸福是一种感觉,更是一种心态,知足之人不放纵欲望,自然不会被物所役,幸福感油然而生。

显然,三种类型的物质幸福观中,知足常乐型具有更为积极的意义,也是我们当前应该树立的幸福取向和幸福理念。

诚然,人有物质性需要,但是除此之外,还有人之为人所独有的精神需要,否则如赫拉克利特所言,“如果幸福在于肉体的快感,那么就应当说,牛找到草料吃的时候是幸福的”。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在于,人在物质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之后,有精神需求,追求精神境界的提升所带来的幸福,即精神幸福。“精神幸福即精神生活的幸福,是人的精神方面的需要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的幸福。”[79]精神幸福重在个体内在修养的提升与精神境界的升华,它可以是一种实现自身价值的精神性创造活动,如著书立说、作曲演唱、雕刻绘画等。人本主义哲学家和精神分析心理学家弗洛姆就曾指出:“幸福是一个人创造性心灵所带来的结果,是个人在思想上、情感上以及行为上的一切创造性活动所带来的喜悦。”创造性活动体现了个体的价值,从而使个体内在的精神世界获得了充实,感受到精神幸福。也可以是一种高雅的精神消费、娱乐活动,如欣赏文艺作品、鉴赏古玩、游览山水等。古往今来,许多文人墨客乐此不疲地追寻着这样的幸福。陶渊明的“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赵师秀的“闲敲棋子落灯花”,杜牧的“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等,实则是一种精神幸福。精神上的升华与充实所带来的幸福,具有永恒的价值。

物质幸福与精神幸福作为人们对幸福的不同层次和境界的追求与体悟,其区别较为明显:物质幸福是浅层的、初级的、短暂的;精神幸福则是深层的、高级的、持久的。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费尔巴哈曾指出:“如果没有条件取得幸福,那就缺乏条件维持德行。德行和身体一样,需要饮食、衣服、阳光、空气和住居……生活的基础也就是道德的基础。”[80]同样,必要的物质条件及物质需要的满足程度影响着精神需要的实现程度,正如马克思所说:“忧心忡忡的穷人甚至对最美丽的景色都没有什么感觉。”[81]也如德谟克利特所说:“一生没有宴饮,就像一条长路没有旅店一样。”[82]离开必要的物质条件或物质幸福,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精神幸福。但是,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及其对物质的追求只有作为人的精神需求、精神实现的必要条件,才能获得存在的全部意义。幸福作为人的精神需要的满足,不能脱离具体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只有人的生存需要与人的价值实现需要都得到满足,即物质幸福和精神幸福的和谐统一,才是真正的幸福。

二、过程幸福与结果幸福

《辞海》(1980年版)界定说:“幸福是在为理想奋斗过程中以及实现了理想时感到的满足状况和体验。”这一界定清楚地说明了,幸福感的产生既源于过程之中,也体现在结果之中。鉴于此,依据幸福感产生的时段,幸福可分为过程幸福和结果幸福。但事实上,无论是现实生活层面人们对于幸福的种种理解,还是理论层面关于幸福的界定,大多倾向于将幸福视为主体实现、达到了某种预期的目的、结果的心理体验,即将幸福默认为结果幸福而非过程幸福。

诚然,我们不否认“幸福是人生重大需要和欲望得到满足的心理体验,是人生重大目的得到实现的心理体验”[83]。“得到满足”“得到实现”均强调结果,但结果的实现必须经由一定的过程,赵汀阳曾就此分析指出:“幸福的一个关键点就在于幸福不能仅仅通过好的结果来定义,而还必须由美好的行动过程来定义,否则不可能有幸福。要能够意识到幸福之所在,这需要有双重关注,即不仅意识到结果的价值,而且尤其意识到通向结果的行动的价值,不仅把结果看作是幸福的生活,而且尤其把行动本身看作是幸福的生活。”[84]这里反复强调的“行动”即是一种过程,过程犹如一条直线,在起点与终点(预定的理想、目标)之间可以划分出无数的线段,其间每一个较小的线段,又自成起点与终点,构成了无数个起点与终点的不断更替、延续,这意味着无数的点都将演绎出幸福体验和幸福感受,这种幸福称之为过程幸福。简而言之,过程幸福是指人们在追求预设的人生重大理想、目标过程之中,由于感受和体验到目标、理想的接近与实现的可能性,所得到的幸福体验或感受。过程幸福再次说明了,幸福作为一种感受,不是静态、消极的等待与享受结果,而是一种过程,尤其表现为劳动与创造过程。马克思主义曾经指出,劳动是人的重要生存方式,在劳动过程中,一方面创造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同时,人的本质力量得以实现、展开,创造性潜能就此得以发挥、施展,它是一种追求、创造活动。在劳动与创造过程中,人类不断印证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进而产生幸福的体验或感受。由此可见,“追求、创造本身不但是人获得幸福的手段,而且追求、创造的行为本身就包含着幸福,即对幸福的追求、创造过程本身对于人的幸福来说,就具有终极价值”[85]。人的一生中会有无数个目标、理想,为了实现预设的每一个目标、理想,均需付出巨大的努力,经受过程的考验。乐观的人将此看作幸福人生的必经历练过程,尤其是当憧憬着目标、理想实现的那一刻,内心不由会产生一种幸福感,且这种幸福感因过程的长短而持续存在着,诚如孙英所言:“每次过程幸福之后,都是更加充实奋发的体验,因为每次幸福都更加接近强烈巨大的结果幸福,每次幸福之后都有新的幸福在呼唤。”[86]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过程幸福是绵延而充实的,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过程又是漫长而忙碌的,但忙碌的人往往就是最幸福的人。莎士比亚在《威尼斯商人》中曾说:“世间的任何事物,追求时候的兴致总要比享用时候的兴致浓烈。”美国著名思想家、教育家戴尔・卡耐基先生曾说过:“我们称之为幸福的东西,决不是某种物,而是某种过程。”此语可谓切中了幸福的要义,幸福与否并非仅仅取决于理想、目标是否达成,而在于为达成理想、目标所进行的奋斗过程中。“幸福是一个不断渴望的过程,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目标;达到前者就开辟了通向后者的道路。”[87]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如是说。

我们强调过程幸福,并不意味着忽略结果幸福。于晓权指出:“对幸福的追求是一种欲望,但欲望本身不是幸福,人们只有从满足欲望的活动和结果中才能感受与体验到幸福。”[88]过程终将逐渐接近结果,过程幸福最终也将转变并体现为结果幸福。结果幸福是由于最终实现了预设的人生的重大理想、目标而产生的幸福体验和感受。较之于过程幸福,结果幸福程度较强,幸福感较高,但持续时间往往短暂。因为,人生中有无数的理想、目标等待我们去规划、去实现,其间过程与结果相互交织、绵延不断,过程幸福与结果幸福交替并存,两者不可轻易或缺。可以说,“幸福不但是人生的理想和目标的实现在人们精神上引起的一种愉悦感或满足感,而且,人们为在追求和实现人生理想和目标而积极奋斗的过程,也是幸福的源泉”[89]。过程幸福和结果幸福之间,犹如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没有过程幸福之量的积累,不会有结果幸福之质的产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幸福是指实践主体对其个人的既定目标,在不懈奋斗过程中,或其目标得以实现后的一种心理的、精神的愉悦和满足状态。

三、消费幸福与创造幸福

格雷在《人类幸福论》一书中指出,人有两种需要:“一种是作为有生命的生物所固有的需要;一种是作为有理智的生物所特有的需要。”[90]前者表现为,人对于衣、食、住、行等基本的物质需求,即消费物质财富的需求;后者表现为,人具有自我实现等精神需求,即消费精神财富的需求。格雷把这两种需要称为人的自然需要,认为“幸福——人类一切企求的最终目的,在我们的自然需要没有得到满足以前,是无法达到的”[91]。在格雷看来,唯有在自然需求得到满足或者说只有将需求建立在消费之上,人们才能有幸福的体验、感受。对此弗洛姆也曾论及,他指出:“消费的意义在于给人一种更幸福、更满足的生活。消费是通向目的即幸福的手段。”[92]显然,这是一种由消费带来的幸福,谓之消费幸福。具体而言,消费幸福,即主体在消费、享用他人的创造性成果或者是消费物质财富或精神财富时所产生的幸福体验。就当下状况来看,消费主体不具有创造性价值。财富、消费和幸福的关系,历来为经济学家津津乐道。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提出的幸福方程式是幸福=效用/欲望,假设在某一阶段内人们的欲望既定,则幸福感的大小仅取决于效用,而效用是指人们实际消费某种物品时所获致的满足程度。按照经济学逻辑,消费的物品越多,产生的效用越大,获得的幸福感越强,反之则越弱。

的确,物质财富是构成效用的基本因素,也是获得幸福感的重要因素和基本条件,离开了这个基本条件,人类很难有幸福可言。人们对于物质财富消费的需求,表现为一个从低层次到高层次的梯次上升的过程。从实现基本的生存需求,到温饱问题的解决,再到当今比较富裕的小康生活水平的重大跨越,人们的物质生活已经到了相当丰裕的程度。人们每天享受着美味的食品、豪华的轿车、宽敞的别墅……若是按着萨缪尔森的幸福公式推算,应该是实现了幸福最大化,然而无数的研究证明,人们的幸福感并未随之上升。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这是因为物质财富的消费有一个临界点,超过这个临界点,它所能带来的幸福就会递减,而只有继续追加非物质财富或者说精神财富的投入,才有可能使幸福感继续增长,也就是追求精神消费。如,读一本好书,欣赏一幅名画,观看一部影片,听一首优美的乐曲,观赏自然景观……这种消费使消费主体得到精神上的愉悦与满足。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人的消费意识、消费观念和消费能力逐渐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人们在解决温饱后的“新消费意识”正逐渐向精神层面靠拢。调查发现,除了传统的车、房、医疗福利外,旅游、教育培训等精神层面的消费开始进入人们的生活视野,也日益显露出它们在幸福生活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2010年3月,温家宝同志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诚然,尊严的实现与维护离不开物质基础,同时也需要精神生活的丰富与充实。温总理强调指出:“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追求适度的物质财富的消费和必要的精神财富的消费,人们才能获得真正的幸福。

与消费型幸福相对应的是创造型幸福。它是主体在从事物质财富或精神财富的创造性活动中,由于感受到自身存在的意义及价值的实现而产生的幸福体验。亚里士多德说过,“幸福乃是一种活动”,它有别于静态的、消极的享用,而是一种动态的、积极的追求与创造性活动,“是一个永不满足,寻求新目标,以求实现的主动的行为过程”。[93]正因如此,幸福成了人类终其一生的追求。这其中需要主体发挥一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去追求、创造幸福。在追求、创造的活动过程中,人的本质力量及自身价值就此得以展开、实现,并由此获得了一种精神上的满足与愉悦感受,这正是创造者所拥有的莫大幸福,谓之创造性幸福。许多科学家、名人都曾体验到创造性活动所带来的幸福。居里夫人曾感悟说:“我们生活中最好的而且是最快乐的几年,还是在这个简陋的旧棚屋中度过的……那个极可怜的棚屋里有极大的宁静:有时候我们来回走着,一面密切注视着各种实验的进行,一面谈着目前和将来的工作。我们若觉得冷,在炉旁喝一杯热茶,就又舒服了。我们在一种特殊的专心景况中过日子,像是在梦里。”[94]显然,居里夫人所认为的快乐来自于创造过程中的一种期待,以及对于创造结果的享受。这些在常人看来无非是一种折磨、寂寞的时光,在居里夫人眼里却成了最幸福、快乐的光阴。因为居里夫人“不是消极地把幸福看成是结果性的、静态的、有限的东西去消受,而是把享受用创造的形式体现出来,将创造幸福的过程就当作享受幸福的过程”[95]。美国当代颇具影响力的作家安・兰德说:“幸福是一种意识状态,这种意识来自个人价值的实现。如果一个人看重创造性工作,他的幸福就根据他在一生的贡献中取得的成就来衡量。”[96]雷锋同志也曾在日记中写道:“我觉得人生在世,只有勤劳,发愤图强,用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为人类的解放事业——共产主义贡献自己的一切,这才是最幸福的。”[97]凡此等等,这些名人轶事无疑再次证明了,幸福及幸福感的产生源于人的创造性活动中,创造性活动是幸福之源,人不断追求自由、不断追求个人能力的全面发展的过程,也就是追求人生幸福,达到人生永恒的过程。“一个人只有当自己改造自然、社会、自身,改造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的各种能力得以发挥时才会有一种真正的自我价值实现感。幸福不是某种既定的存在,而是现实的创造活动。”[98]这种创造性幸福观也是马克思主义所认同的,马克思主义指出,真正的幸福是主体由于实现了自己的理想和目标而带来的精神满足,这种精神满足往往蕴藏于主体劳动和创造过程之中。“唯有创造才能体现人的本质力量,也唯有创造才能给精神以最高享受,因此,唯有创造才是幸福的真正源泉。”[99]“一个人的生命也只有在创造活动的进程中才能得到真正的扩展,才能体验到幸福的延伸感。可以说,幸福在本质上是一种创造中的享受,创造的欢乐是幸福的主旋律。”[100]

综上,从我们对幸福所作的粗略分类以及各自的利弊来看,我们应该树立全面的幸福观和幸福理念,明了真正、全面、可持续的幸福,应该是物质与精神,过程与结果,创造与消费并重、并提。如果片面地强调某一方面而避开或舍弃另一方面,都是一种太过空想、不现实的幸福追寻,最终我们不但未能真正搞清楚“什么是幸福”“如何获得幸福”等问题,反而易陷入新的“幸福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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