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知行合一的认识论
认识论是哲学的重要内容,墨子在这方面造诣颇深,贡献颇大。在思维对存在的关系这一哲学根本问题上,墨子认为“实”在先,“名”在后,名(概念)是模拟客观事物的实在,肯定了存在第一性,思维第二性。所以墨子的认识论是属于唯物的反映论的。
《墨子·经说上》:“物,达也。有实必待文多也。”墨子认为,物质是最通达、最普遍的名称,凡存在之实均可以通过“物”反映出来,“物”构成了主体认识的唯一来源。
《墨子·经上》:“知,闻、说、亲。”墨子把知识分为三种,即“闻知,说知,亲知”,而以亲身体验而得的直接经验作为认识的首要来源,把亲身的“行”放在首位。《墨子·小取》:“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这里表明人类的主观认识要以客观事物为基础,以考察“物之所以然”作为认识的直接来源,以别于“群言”这种间接知识。
墨子承认认识是一种实践的、发展的过程,他认为这过程大致可经历三个阶段,即“虑”、“知”、“”。《墨子·经上》:“虑,求也”;“知,接也”;“,明也”。“虑,求也”,意谓思虑是求知过程的开始,是以其认识客观事物的能力对未知事物的一种探求。“知,接也”,意谓知觉来源于感觉,即来源于感觉器官与客观事物的接触,并且能描述它的特征。在这个感性认识阶段,感官接触外物,形成感觉、知觉以及表象、印象,同时人们还能将这种感知描述出来。“,明也”,意谓这是由“知”到“”的理性认识的飞跃,是人们对事物达到更明晰的把握,是用其认识、认识对所感知的事物进行评论、推理、分析的思维活动。墨子的“虑、知、”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认识过程,同时已经明确地区分了认识的对象与主体,指出认知主体对客体的认识是在对客观事物的初步观察、感觉、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直至后期墨家“辩”学体系的完整提出,对“名、辞、说”理论的深化,说明墨家对思维的基本形成给予了前所未有的抽象和概括。中国古代将认识的发展过程提高到如此程度,是墨家自发地将辩证法应用于反映论的结果。
认识的正确与否以及正确的程度,须从实践中得到证明。只有当认知结果达到了与实践相结合,行之有效且合义理,才能被证明是对真理的认识。墨子在《耕柱》篇中说:“言足以复行者,常(尚)之;不足以举行者,勿常(尚)。”《贵义》中说:“言足以迁行者(向善之行为),常之,不足以迁行者,勿常。”因此,墨子特别强调“仪”,即标准的重要。没有一定的标准,是非利害根本就无法分辨。他说:“言必立仪。言而无仪,譬犹运钧之上而立朝夕者也,是非利害之辨不可得而明知也。故言必有三表。”(《墨子·非命上》)《墨子·非命上》接着讲:“何谓三表?子墨子言曰:‘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于何本之?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于何原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于何用之?废(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此所谓言有三表也。’”
“三表法”,推其究竟,前两表仍然是以实际的经验为基础的。所谓“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即是根据古时圣王实践所得的经验;所谓“原察百姓耳目之实”,即是参酌当时百姓在实践中所获得的经验。至于第三表,所谓“废(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之利”,即是要在实践中去验证理论是否合乎实际,换句话说,就是以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以是否行之有效且合乎人民功利为标准。墨子把“事”、“实”、“利”、“观”、“察”、“本”综合起来,以间接经验、直接经验和社会效果为准绳,努力排除个人的主观成见,提出了检验认识真伪的标准。
墨子的认识论虽然过分强调感觉经验的真实性,对理性认识重视程度尚嫌不足,但“三表法”强调以感觉和实践经验作为检验认识正确性的标准,可以说是中国“实践论”的初始形态,在中国认识论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墨子的认识论与易学的渊源关系,从《易经》第二十卦的《观》卦也可以“观”出来。《观》卦即论观察之道。“观”指各种观察对象和观察方法,包括宏观、微观、上观、下观、观物、观人、观事,最重要的是观心。“观”这个卦象告诉我们怎样才能正确地去理解、观察外物,怎样才能将主观与客观的东西相融合而认知万事万物,教给我们以一种科学的方法、正确思维的方法,因此这一卦特别重要。我们知道,《易》之八卦就是我们的祖先伏羲“观”出来的。《易·系辞下》说:“古者包牺氏之王天下也,仰则观象于天,俯则察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其他,《易传》还有多处论“观”:
圣人设卦观象,系辞焉而明吉凶。(《易·系辞上》第二章)
是故君子居则观其象而玩其辞,动则观其变而玩其占。(《易·系辞上》第二章)
(圣人)仰以观天文,俯以察于地理,是故知幽明之故。(《易·系辞上》第三章)
圣人有以见天下之赜,而拟诸其形容,象其物宜,是故谓之象。圣人有以见天下之动,而观其会通,以行其典礼,系辞焉以断其吉凶,是故谓之爻。(《易·系辞上》第六章)
天地之道,贞(守正)观者也。日月之道,贞(守正)明者也。天下之动,贞(守正)夫一者也。(《易·系辞下》第一章)
知者观其象辞,则思过半矣。(《易·系辞下》第八章)
(圣人)观变于阴阳而立卦,发挥于刚柔而生爻,和顺于道德而理于义,穷理尽性以至于命。(《易·说卦传》)
物大然后可观,故受之以观。可观而后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易·序卦传》)
《临》、《观》之义,或与或求。(《易·杂卦传》)
由上所引“观”论,可知易学所谓的观察(认识),是指整体性、全面性的观察;是据事物运动、发展变化的动态性的观察;是据“时”、“位”不同而在转化中的观察;是上下、内外、主客相结合的观察;是应抱中正、道义价值观的观察;是看是否符合人民实际功利的观察;等等。亦可知墨子的认识论与《易经》的渊源关系。
例如,《观》卦的卦辞说:“观:盥而不荐,有孚颙若。”这里提到了“盥”和“荐”两种祭祀礼仪。“盥”是酒浇到地上进行祭祀。“荐”是进献的意思,古代的祭祀是先把酒洒在地上,然后把牛羊猪为牺牲供奉上去。这个《观》卦本来是先观“盥”,后观“荐”,但是后来不用观“荐”,甚至不用“荐”了,观了用酒浇地的仪式就行了。为什么?因为“有孚颙若”,只要有诚信、肃敬之心就行了。墨子有观于此,再结合对古今民风的考察,提出了“节葬、短丧”的主张。《墨子·节葬下》说:“所以,古代的圣王制订出的埋葬法则就是:‘棺木三寸厚,能够让尸骨腐烂就行了;衣服被褥三件,足以掩盖住难看的尸体就行了。至于下葬,墓坑不要挖到泉水的深处,向上也不要使腐臭的气味散发出来,坟地的面积长宽分别是三尺就可以了。死者埋葬后,活着的人不要长久哭泣哀伤,应该尽快从事自己的工作,人人各尽所能,用以交相谋利。’这就是圣王制订的丧葬法则。”(意译)无论祭祀或丧葬,只要表达出诚信肃敬之情就行了。墨子的这种观点,也就符合了“三表法”中“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的精神,能够移风易俗,有益于社会民生,无疑是正确的、进步的。
《易经》中较多地运用了类比推理这种思维方式,这对墨子的认识论也有较大的影响。《易经》中每卦都有《象传》,可以观象比类明义。如《乾》卦《象》曰:“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这里用天的不断运行,比喻君子的不断上进。《大有》卦构成离上乾下,火在天上,比类“君子以遏恶扬善,顺天休命”。《咸》卦,兑上艮下,山上有泽,比类“君子以虚受人”。《大壮》震上乾下,雷在天上,比类“君子以非礼弗履”等。
从认识论中特别重要的《观》卦来看,《观》卦,上风下地。《象》曰:“风行地上,观;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易·象传》说:“和风吹行地上,万物广受感化,象征‘观仰’,先代君王因此省巡万方,观察民风,设布教化。”)如“风行地上”的观察,应该具有普遍的、全面的、公正的、亲和的道德感化等特征,所谓“以物观物”、“以心观心”是也。其实,《易经》中每卦各爻都有《象传》。《观》卦“九五”爻,处阳刚中正之位,爻辞曰:“观我生,君子无咎。”爻的《象传》曰:“‘观我生’,观民也。”(《易·象传》说:“‘受人观仰并自我省察自己的行为’,说明九五应当通过观察民风来自我审察。”)王弼云“观民以察己之道”,以人观人,以心观心,观察要上下、内外、人己、主客相结合。“九五”既为“人君”之象,其所“自观”、“观民”,目的正为着改过扬善,美善治道,使其盛德足以让“天下”观仰。《论语·子张》说:“子贡曰: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此义似与爻辞“君子无咎”之旨有合。从“风行地上,观”引申比类,可推及《诗经·国风》。《毛诗大序》说:“上以风化下,下以风刺上,主文而谲谏,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戒,故曰‘风’。”此论虽是针对《诗经·国风》而发,但与《观》卦的象征意义甚有相通之处。
类比的前提是对事物进行分类。《易经》六十四卦,每一卦讲的是一类事物:《讼》讲争讼之事;《师》,聚众争战一类;《恒》,讲相对稳定恒常之事;《渐》,事物逐渐变化的,都与此卦相关;《革》,有所变革的事,都可以从这卦中找到解答;《旅》,外出旅行、旅居的种种遭遇,可从这一卦中找到指导;《艮》是山,也是止,遇到与山有关的,或必须停止行动的,可看《艮》卦的指示;等等。六十四卦多是据事分类,如《讼》、《旅》、《小畜》、《履》、《随》、《临》、《观》等。也有些是据物分类,如《井》、《鼎》等。也有事与物有交叉,如《观》可以观井、观鼎等。六十四卦,可说就是当时人们最关心的六十四类事物。人们在哪一方面有了问题,就可从中得到指导。
类比推理的首要条件,是用以比类的两种事物必须同类,同类才有可比性。易学的这种思维方式和经验,为墨子及其后学所继承并发挥。《墨子》不仅强调“明类”,而且把“明类”组合到整个逻辑思维体系之中。我们知道,无论观察、思考或辩论,都为求一个合符事实和真理的判断,以断定是非、吉凶。《易经》与《墨经》都称“辞”为判断。《易传》说“辨吉凶者存乎辞”。“圣人设卦观象,系辞焉而明吉凶。”(《易·系辞上》)《墨经》说“以辞抒意”(《墨经·小取》),即是用判断来表达思想观点。《墨子·经》认为要判断正确必具“故”、“理”、“类”三个条件,称为“三物”。《墨经·大取》说:“夫辞(判断),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三物必具,然后足以生。立辞(立判断)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今人非道(路)无所行,唯(虽)有强股肱,而不明于道(路)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三样东西必须具备,一个判断,才能确立。判断是由“故”(理由、根据)产生,由“理”(推理形式)呈现,依“类”来推演的。确立一个判断,如果不明确它所以产生的理由、根据,那是虚妄的。人们有道路才能行走,虽有强健的身体而不清楚从什么道路走,那就会立刻陷于困境。判断的确立是“类”的推演的结果,确立判断而不明确它的“类”,那是行不通的。“故”、“理”、“类”三者,“类”是基础,“理”是桥梁,“故”是根据。三物齐备,辞才会确立。墨家对于作为立辞基础的“明类”特别强调,对于“类”的运用也最为切实周到。试看《墨经·小取》,于“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之后,特别强调“以类取、以类予”。“取”就是举例,“予”就是判断,“明类”在是非,吉凶判断中是何等重要。如人们通常所说,言论如不明类,就是不伦不类。
以上,我们从《易经》的“观”(察)之道、类比推理,来考察墨子的认识论、方法论,可知墨学与易学辩证法的渊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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