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形式逻辑与(易学)辩证法相结合
《墨子》一书中《经上》、《经下》、《经说上》、《经说下》、《大取》、《小取》六篇通常称为《墨辩》或《墨经》,或为后期墨家所作。
《墨辩·小取》篇说:“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
这段话概括说明了“辩”的目的、作用、方法和应抱态度。辩的任务在于明确是与非的界限,审察治与乱的规律,弄清同与异的所在,考察名与实的原理,判别利害,解决疑惑。明是非,明同异,察名实是辩的最直接的目标,这是从认识的角度讲的。也就是说,任何具体内容的辩都离不开明是非、明同异、察名实这三个最基本、最直接的目的。而要做到这三点都离不开名(概念)、辞(判断)、说(推理)这些思维形式具体逻辑方法,这些都是具体的名辩思维的理论问题,具体体现了“辩”作为一种求真的工具的作用。“审治乱”、“处利害”、“决嫌疑”是“辩”的基本目的在社会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所以这三点可说是名辩理论的应用:小则处利害、决嫌疑,大则审治乱、治国安邦。从实践的角度看,墨家认为后面三条即处利害、决嫌疑、审治乱是辩的更重要的目的。而明是非、明同异、察名实归根结底是为后面三条即处利害、决嫌疑、审治乱服务的。至于“自己这样主张,不要反对别人这样主张;自己不这样主张,不要强求别人这样主张”,这是辩论应抱的正确态度。
现从“以名举实”(概念)、“以辞抒意”(判断)、“以说出故”(推理)三方面略释墨家逻辑思维形式的体系。
1.以名举实
墨家的“辩”是个推理论证的过程。为保证推论正确,所主张的论题不被推翻,首先要明“名”,即确定或明确概念。《墨辩》中对“名”的本质有唯物主义的认识。墨家认为“实”是客观存在,“名”是“实”的反映,“实”先于“名”。用《墨辩》的话来说,就是“以名举实”。所谓“举”意为反映,因为《经上》说,“举,拟实也”。“举”,就是对客观对象的模拟、概括、抽象、反映,从而在人的大脑中形成概念,“以名举实”就是用概念反映“实”,要求名实相符。概念这种思维形式反映了客观对象的本质属性,它要用“言”来表达出来,故曰“言,出举也”。
“名”可分为达名、类名、私名三类。达名是范畴,是外延最大、最一般的概念。如“物”就是个达名,泛指一切客观存在的事物。类名,是指一类具体对象所共有的名,马、牛、羊都是动物一类,称为类名。私名,外延限制为一个单独对象,如“臧”,这是个奴隶的名。
2.以辞抒意
所谓“辞”即指一种思维形式,相当于传统逻辑学中的判断。如《易传》所说“辩吉凶者存乎辞”,“系辞焉以断其吉凶”。这里的“辞”、“系辞”是指对卦的解释性文字,从这些文字推断事物的吉凶祸福。所以,“辞”有判断的含义,是对客观情况的一种断定。“抒”,即展义、展现,转义为表达。“意”,指人们的思想。“以辞抒意”即是用判断表达思想。而表达一定思想内容的“辞”,其名辩形式是判断,其语言形式则是语句,确切地说是陈述句。《墨辩》认为,思想(意)在人的大脑里,要通过“言”才能表达出来。“言”的语言表现形式是语句、句子,“言”的逻辑形式则是判断。“意”通过“辞”得以表达,“辞”所表达的“意”(思想)当然是判断。可见,“辞”既表达判断,又表达语句。
《墨辩》中关于“辞”的种类,有“尽”,全称判断;“或”,特称判断;“假”,假言判断;“必”,必然判断;“弗必”,或然判断;等等。
3.以说出故
《墨辩》认为“说”的本质是把一个“辞”(判断)所以成立的理由揭示出来的过程,也即“推理”(或称“推论”)过程。所谓“故”,《墨子·经上》的定义是:“所得而后成也。”得到某些东西(理由、原因、根据)就会使某物成为这个样子,那么所得到的某些东西就称为某物之“故”。引申开去,某“辞”得以确立的“故”,就是某“辞”得以确立的理由、根据。而“说”就是把某“辞”得以确立的理由、根据揭示出来的过程。《墨子·经上》中有“说,所以明也”。“出故”是个过程,“明故”既可说是“说”的过程,也是“说”的目的。
《墨辩》承认,人的知识由于其获取途径的不同可分为“亲知”、“闻知”与“说知”。所谓“亲知”,是通过亲身实践即通过眼、耳、鼻、舌、身接触外界而所得的知识。所谓“闻知”,是通过传授得到的知识,即亲朋、师长的传授乃至阅读书传得来的知识。所谓“说知”,即通过推论,运用理性思维得到的知识。《墨辩》所论述的重点当然是“说”,即推理。因为这是人类获取知识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途径。可见,“说”就是从已知的前提到推出一个结论的思维形式或思维过程。通过这种方法或途径得到的知识就是“说知”。
《墨辩》例证的种种推理方式,有效式推理、假式推理、譬式推理、援式推理、推式推理、侔式推理等。至于墨家所强调的类比推理,所谓“以类取、以类予、以类行”的事例,在前章的墨家的认识论中已有所述,此处亦略。
关于逻辑学中的三大思维规律,即同一律、无矛盾律、排中律,《墨辩》虽未专门加以讨论,但在讨论“正名”(概念明确)及“辩”的定义的过程中却明白无误地对此三律的要求与内容,做了中国式的简洁表述。
如《墨子·经说上》:“同,二名一实,重同也”;《墨子·经说下》:“彼止于彼,此止于此”,即是即是、非即非。这就是“A是A”的同一律。
又如《墨子·经说上》:“彼,凡牛区牛,两也,无以非也。”“辩,或谓之牛,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不当若犬。”意谓牛与非牛形成矛盾的概念,不可以“两可”,必有一个不成立。如韩非子所讲寓言故事中的那个楚人,既说“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说“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陷入了“两可”的矛盾。“无矛盾律”就是克服“两可”,只承认一个成立,其公式是“A不是非A”。
再如《墨子·经上》说:“彼(是非),不可两不可也。”当人们运用思维以认识现实,就同一对象下一判断,或者说这是什么,或者说这不是什么,其间没有第三者,故做出的判断,或是正确的,或是错误的,两者必居其一,不可以两者都是错误的。故曰:“彼(是非),不可两不可也。”很显然,这是“排中律”,其公式为“A或者并非A”,这个公式告诉我们,除了“A”和“非A”之外,没有第三种选择,二者必取其一。“两不可”的逻辑错误一般出现在命题中。例如,世界上究竟有鬼还是无鬼呢?有的人这样说:“既不能说有鬼,也不能说无鬼。信则有,不信则无。”这就违反了排中律的要求,因为“鬼存在”与“鬼不存在”是具有矛盾关系的命题,两者必有一真,即我们或持有鬼的主张,或持无鬼的主张,除此以外,再提出第三种主张,在逻辑上是错误的,更不用说在事实上也不能存在这种情况。
综上所述,墨家对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形式的系统的概括阐述,以及对思维的三大规律的简略揭示,标志着我国古代名辩逻辑体系的建立,这是墨家学派对中国文化的又一巨大贡献。
形式逻辑和辩证法,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形式逻辑是规定思维过程的,它根据已知进行推论,照着推论规则做,可以使思维正确、前后不矛盾。辩证法属宇宙观,是探求宇宙和人类社会发展变化规律而指导我们实践的。为了把握现实的变化发展,把握具体真理,概念必须是对立统一的、灵活的、能动的,概念的内涵外延也是有所变化的。正确的认识论,应把思维的正确性和真实性结合起来,必须于遵守形式逻辑规则之外,时刻不离开辩证法指导下的实践。“辩证法是主,形式逻辑是从;主从虽有区别,却时刻不能分离。”(周谷城《形式逻辑与辩证法》)
按上述墨家的辩证唯物的宇宙观,实践为主知行合一的认识论,以及“以名举实”的理论思维指导原则。《墨子·经上》所论:“久,弥异时也;宇,弥异所也。”“为,存、亡、易、荡、治、化。”(事物的运动变化有存在、消亡、交易、散荡、治化、变易六种)等等,说明墨家学派十分重视形式逻辑与易学辩证法相结合,而且在研究上有更多的进展和成就。这是先秦儒、道、法、名、阴阳诸家所无法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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