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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概念

时间:2023-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法家的概念“法家”一词明确作为学术派别意义上的概念,最早是由汉代司马谈在《史记·太史公自序》“论六家要指”中提出的。其专从君主或国家之观点,以论政治者,当时称为法术之士,汉人谓之法家。法家在法学上的造诣,对促进中国古代法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综上所述,法家是始萌于春秋,形成于战国之初,活跃于战国中、后期的一个学术派别,该学派以力主“以法治国”的“法治”而得名。

一、法家的概念

“法家”一词明确作为学术派别意义上的概念,最早是由汉代司马谈(司马迁之父)在《史记·太史公自序》“论六家要指”中提出的。在该篇文章中,司马谈第一次总结了阴阳、儒、墨、名、法、道等先秦时期流行的各派学说,并称之为“六家”。他还分别就各学派思想的特征、得失做出概括性的阐述和评论,其中对法家的概括是:“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可谓是对法家最早的评述。其后,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中说:“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易曰‘先王以明罚饬法’,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

近代学者梁启超这样界定法家:

法家———其思想以“唯物论”为出发点,常注意当时此地之环境,又深信政府万能,而不承认人类个性之神圣。其政治论主张严格的干涉;但干涉须以客观的“物准”为工具,而不容主治者以心为高下。人民惟以法律容许之范围内,得有自由与平等。吾名之曰“物治主义”或“法治主义”。(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

冯友兰则如是说:

儒、墨及老、庄皆有政治思想,此数家之政治思想虽不相同,然皆从人民之观点,以论政治。其专从君主或国家之观点,以论政治者,当时称为法术之士,汉人谓之法家。(冯友兰《三才公堂全集》卷二)

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法家的定义是:中国古代先秦诸子百家中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法家很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对法学也最有研究,深入到了法理学的领域,并提出了一整套推行法治的理论和方法,为建立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提供了理论根据。法家在法学上的造诣,对促进中国古代法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同时期的中、外法律思想或法理学史上,都是不可多得的。另一方面,法家的法律思想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他们把法律的作用夸大到可以决定一切的高度,错误地认为只要加重轻罪的刑罚即能“以刑去刑”,忽视甚至完全否定道德教化的作用。

1991年出版的《简明法学大辞典》把法家界定为:法家———战国时期重要学派之一。起源于春秋时的管仲、子产。战国时又以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人为代表。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战国末期,韩非集前人大成,提出了法、术、势结合、相迭为用的思想体系。主张“当时立法”、“以法治国”,实行严刑峻法。强调君主权势,对臣下实行权术。要求巩固封建土地私有制,建立统一的君主专制国家。重农抑商,提倡耕战。其基本主张与儒家等学派对立。主要著作有《商君书》、《韩非子》等,对后世法律思想有很大影响。《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

1994年出版的《诸子百家大辞典》界定法家说:战国时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法家的先驱可上溯到春秋时期的管仲、子产,实践创始于战国前期的李悝、商鞅、申不害等。至战国末期韩非综合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集法家之大成,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法治理论。在政治上,法家主张废分封、行郡县,建立统一的君主专制国家,加强君主集权,打击旧贵族势力,用厚赏重刑,使令行禁止;在经济上、军事上,法家主张废除井田制,建立和巩固封建土地所有制,重农抑商,奖励耕战,实行富国强兵政策;在思想上,主张禁止儒家学说,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在历史观上,法家有较为进步的历史观,认为人类社会是向前发展的,社会是不断地进步的,总的趋势是“今胜于古”,任何措施都有它的时代性,统治者应根据当时社会的实践情况,不断地调整、改革一切制度、措施。法家人士大都厚今薄古,主张法后王,反对儒家的法先王。在认识论上,法家较为注重实际,主张以功用检验言行,反对虚妄、空洞之言。

综上所述,法家是始萌于春秋,形成于战国之初,活跃于战国中、后期的一个学术派别,该学派以力主“以法治国”的“法治”而得名。该学派强调与时俱进、革故鼎新,主张以符合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治”取代保守的奴隶主贵族利益相一致的“礼治”,并以“法治”作为治国理民的主要方针,以期通过“法治”推行农战而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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