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易经·象传》论“法制”
《易经》是先秦诸子百家思想学说之源。就法家而言,仅从所谓“法制”二字,就可以从《易经》传诸卦象中找到其渊源关系。
如上引班固《汉书·艺文志》中提到:“易曰‘先王以明罚饬法’,此其所长也。”此处所引“《易》曰”即出于上火下雷的《噬嗑》卦之《象传》。“噬嗑”,卦的名称,以口中齧物使合为喻,说明施用刑法之义。火雷《噬嗑》卦《象传》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勅法。”(《易·象传》说:“雷电交击,象征‘齧合’;先代君王因此严明刑罚,肃正法令。”)宋衷指出:“雷动而威,电动而明,二者合而其道章也。用刑之道,威明相兼。若威而不明,恐致淫滥;明而无威,不能伏物:故须雷电竝合而噬嗑备。”(《集解》)说明法律一定要严明整肃,不留空子,不得徇私。
再如法制的最高宗旨是为“遏恶扬善”,要坚决遏制一切损人利己的恶行,并使有益他人的善举能够发扬光大。火天《大有》卦《象传》曰:“火在天上,大有;君子以遏恶扬善,顺天休命。”[《易·象传》说:“火焰高悬天上(无处不照),象征‘大获所有’;君子因此在所获众多时遏止邪恶、倡扬善行,顺从‘天’的意志,休美万物性命。”]《程传》说:“万物众多,则有善恶之殊;君子享大有之盛,当代天工治养庶类。治众之道,在遏恶扬善而已;恶惩善劝,所以顺天命而安群生也。”司马光曰:“火在天上,明之至也。至明则善恶无所遗矣。善则举之,恶则抑之,上之职也;明而能健,庆赏刑威得其当,然后能保有四方,所以顺天美名也。”(《温公易说》)
又如上天下水的《讼》卦,其《象传》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易·象传》说:“天西转与水东流相违背而行,象征(不和睦而)‘争讼’;君子因此办事先考虑其初(杜绝争讼的本源)。”]前人认为,“讼”之所由生,始于“作制契之不明”(“制契”犹言制度、契约),所以,要止讼治本就要从明制契开始,即“作事谋始”之意。《商君书》中有《定分》篇,指出:“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文中举例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骤焉而逐;名分已定,贪盗不取。”此例说明,制定法令的实质是确定事物的归属,人们对事物归属的制定有法可依,就不会恶意争夺。法令明,名分定,使人人都知法、懂法,形成上下左右制约的机制,各人自守本分,好自为之,人民自治,亦天下大治。
《讼》卦第五爻为九五中正之爻,爻辞云:“讼,元吉。”小《象传》曰:“讼,元吉,以中正也。”九五为“大人君主”之象,其德“中正”,适与卦辞“利见大人”、《彖传》“尚中正”之义切合。《集解》引王肃曰:“以中正之德,齐乖争之俗,‘元吉’者也。”《王注》:“处得尊位,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中则不过,正则不邪,刚则无所溺,公则无所偏;故‘讼,元吉’。”这都强调,依法制治国、治民,须“公正”执法的原则。
又如在“折狱致刑”(上雷下火的《丰》卦《象传》)、执行法律时,要“明慎用刑而不留狱”(山上有火的《旅》卦《象传》),须干脆利落,动用刑罚而不稽留讼狱;并应德法并用,重视教化,对弃恶从善、改过自新的人要“赦过宥罪”(上雷下水的《解》卦《象传》),宽容赦免。同时,《易经》还指出“议狱缓死”(泽上有风的《中孚》卦《象传》)的原则,即对死刑犯不立即用刑,而是缓期执行,以便教育感化,观其后效。从这些卦象中阐发出执法用刑时宽猛相济、德法并用的原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